社会主义导向的“二次分配”在本质上应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包括北欧的所谓民主社会主义(又称“社会民主主义”)的“二次分配”。
在基本上实行全盘私有化的资本主义经济体中,社会的分配制度基本上由如下两部分构成: 1. 企业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者,单方面决定如何分配企业收益,因而他们总是得大头,广大的雇佣劳动者得小头。在某些行业或大型企业,间或也有工会与之讨价还价,或有政府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方或管理者得大头的最终结果。这是资本私有制下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 2. 政府通过税收用于社会保障,即所谓“二次分配”,对贫富差距稍加调整。 关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二次分配”,有两点需要强调指出: 1.“二次分配”的出发点并不是出于对广大劳动者平等地位和权利的尊重,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使劳资权力不平等和资方分配得大头的经济秩序能基业永固。所以,那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官办“慈善”事业,是一种“施舍”。这对于有正常的劳动能力和劳动积极性的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是一种对其人格尊严的侮辱。这等于是先抢走了你应得的份额,再“恩赐”一丁点儿给你,让你永远对我感恩戴德,好保我社稷长存。 2.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包括社会民主党治下的那些国家,用来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是来自这些国家的资本财团对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的不平等掠夺所得。因此它们国内贫富差距的相对较小,是以第三世界各国内部、以及世界范围内贫富差距的加倍悬殊,为前提和代价的。 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也确实需要通过“二次分配”来增加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福利、增进社会的公平和谐。那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其初级阶段,贫富分化和较大差距仍将长期存在: 1.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需要一定范围和程度的资本私有经济。而以劳动者股份联合公有制,全面代替资本私有制,则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期才能完成。在这以前,因资本私有制而造成的贫富分化是不可避免的。 2. 即使在国有企业里,广大工人仍是雇佣劳动者。只要他们对于企业的治理和收益的分配没有发言权、决定权,雇用/管理者与被雇用/管理者之间的分配不公与悬殊分化乃是必然的。至于国有垄断企业,由于“国家”管理不到位、或国家管理人员本身的腐败,而造成的垄断性超额利润、和分配不公,不仅存在于企业内部,也存在于这些企业的人员与其它非国有垄断的企业人员之间。这两种情况都本不该发生在名为“社会主义”的企业里。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情况又确实严重存在着。在这种现象得到纠正以前,社会上贫富悬殊的现象必然因此而加剧。 3. 即使到了某年某月,所有企业都实行了劳动者股份联合公有制和全员民主,大致实现了普遍性的按劳动、按贡献分配,社会上贫富悬殊不再如此严重,但差距仍将难免。那是由于人们先天或/和后天条件的差别,生老病死、天灾人祸等不测,都会造成人们收入和支出的种种较大差别。因此而陷入贫困者,如无外援,就会一蹶不振。这种情况将会在更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对于这样的不幸者,社会主义国家自然有责任进行人道援助。 对于上述多种原因造成的贫富分化和悬殊,“二次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缓解,有助于促进全民的福利、社会的和谐。而社会的和谐可以反过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生产关系向着劳动者股份联合公有制,逐步地、有序地全面替代资本私有制的方向改变,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前两个产生社会贫富分化的主要根源。 从上述可见,社会主义国家的“二次分配”应在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民主党的“二次分配”: 1. 首先是出发点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保障,不是出于“慈善”“施舍”,而是出于对所有劳动者平等享有一切社会财富的权利的尊重。在当前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在很大程度上,“二次分配”是对生产关系历史性的、暂时而又无奈的不公所造成的社会不平,加以权宜性的局部补救。这种补救只具有暂时的、或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内的合理性,而决无永久的合理性。所以,这不应成为分配改革的根本性方向。分配改革的根本,从全局和长远来说,乃在于生产关系的逐步变革。“分配”本来就是体现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仅仅满足于“二次分配”式的改革,而无视首先在国有企业实行生产关系的民主化改革,并以此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标杆和导向,推动整个社会的变革,如果无视这一根本变革方向的必要性,那么“社会主义”必将仅仅剩下一个旗号! 2.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二次分配”的资金来源,只能仅仅来自于自己国家全体劳动者的辛勤创造,而决不能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通过巧取豪夺从他国人民身上榨取。实际上,这一点与上面第一点是完全相关的。如果国有企业不“实行生产关系的民主化改革,并以此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标杆和导向,推动整个社会的变革”,那么国有企业就会蜕变成官僚资本财团,就会像资本主义国家的跨国公司那样,把巧取豪夺之手伸向其它第三世界国家的劳动人民。到那时,“社会主义”就不仅仅是剩下一个旗号,而且会在世界范围内,从本来的世界人民的希望,变成世界人民的诅咒。那将是一笔更加深重的历史孽债! (摘自《道法社会主义:二十一世纪人类意识形态革命》政治经济学篇第一章第十节,有所删补;该书由香港东方文化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购买可加微信zhai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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