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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寿筠:儒家以“德”贬“法”、崇尚经济自由主义 
作者:[陆寿筠] 来源:[作者惠赐] 2021-10-27

道家阴阳五行基本模式是有层次的立体思维。而所谓平面思维就是没有层次意识的思维。平面思维必然是原子论式的,也就是把社会看做是一个无数具有独立主体性个人的机械集合,单方面强调各别个人单向行动的意义,看不到更高多层次上各种不同规模群体的主体性,否认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双向互动和动态平衡。

道家阴阳五行基本模式是有层次的立体思维。而所谓平面思维就是没有层次意识的思维。平面思维必然是原子论式的,也就是把社会看做是一个无数具有独立主体性个人的机械集合,单方面强调各别个人单向行动的意义,看不到更高多层次上各种不同规模群体的主体性,否认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双向互动和动态平衡。

根据这一思维方式,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仅仅等同于所有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机械加总,看不到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可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意志和主体性,它的意志可以反过来影响所有个人的、以及所有其它或大或小的、内部的或外部社会群体的意志和利益。历史上儒法两家之间关于国家管理原则的争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1)一些儒家以“德”贬“法”、反对依法治国

信仰黄老思想的法家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只要社会法律是源于道、合于道的,它就能培育和强化所有人的道德,从而确保平衡和谐的社会秩序;而儒家则宣扬,以家族亲亲原则为宗旨和基础的个人美德修养,就可以保障社会的正义秩序。据他们所说,如果所有的人都合乎道德地对待家庭、家族内外的亲戚朋友,他们也会同样地对待社会这个“大家庭”中的所有他人。一些儒家没有看到一个事实,家庭美德不能自发地延伸到家庭范围以外,自然地应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为家庭美德的培养部分地基于天然的亲情本能,部分地基于对人际相互依赖性的一种直观直觉,一种只有在范围有限的“面对面”的家庭关系中、在自己接受长辈呵护养育的过程中,通过五官的直接观察和直觉感受才会产生的悟识。超过这个范围,人们就需要外在的推动来培育道德,也就是需要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或者说是社会规模上的奖罚制度,并辅之以关于法律条文背后隐含着的道德原则的社会教育。

这并不是说,一个人来到世上,除了对于亲友的天然好感以外,对于社会上超出直观、即微观范围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不可能具有善意的同情心。这就是所谓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之辩。笔者相信,即使不是所有人或大多数人是性善的,在一般情况下,至少一大半人都会对陌生人怀有天然的、或后天教育培养起来的善意。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不一定知道自己的某种行为取舍对于超出微观范围、即宏观层次上的社会大众、或社会的一部分人是否有益、还是有害。因此,即使一个人有善意,想作出某种有益于、或无害于社会的选择,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规范、引导,在很多情况下,他还是不知道如何取舍才是符合道德的。

也就是说,合于道的法律、法治,是道德在宏观层次上的展现。对于所有人来说,能否尊奉合道之法就是是否有社会道德、即公德的表现。如果一个人仅仅在日常微观范围内遵守道德,即私德,而不遵守体现社会公德的法律,那他就不是一个好国民,仍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而对于治国者来说,除了在私德和公德两方面都应该成为身教榜样以外,他们还必须能够以合道之法规范、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使之保持平衡和谐,这才是他们具有社会公德的完整表现,才是真正的“德治”——真正的德治必须是法治。

所以,如果将德治与法治并提,即使本意是好的,也仍有导致思想混乱的折中主义嫌疑。

看不到法治对于道德的培养除了具有强力推动的作用以外,还具有规范和引导的作用,这是儒家在法、德关系上失察的第二个原因。某些儒生却每每攻击法家,而且恶意地将道法家的主张简单地归结为“刑罚”一项,攻击为重刑恶法,没有德性。而同时,儒家又把家庭美德的作用说过了头,以至于将亲亲伦理原则凌驾于社会法律之上,如“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对此笔者并不一概反对。如果是单纯涉及家庭家族关系的错事,没有危害到大社会,而且不是恶性罪行,“家丑”可以不必外扬。但是,绝不应该笼统地提倡“子为父隐,父为子隐”。难道家人成了贪官,也要互相隐瞒吗?难怪在中国历史上,每当儒家高喊“德治”最声嘶力竭的时候,就往往是社会冲突严重到接近危机的时候,正如老子在他的《道德经》里早就尖锐、深刻地指出的:“大道废,有仁义。”(第十八章)而信奉法家、实行法治的秦国和秦朝却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比较公正良好的社会秩序,“齐法家”管仲治下的齐国也呈现出社会太平、经济繁荣的局面,而且带动诸侯各国维持了相当一段时期的“国际”和平。

笔者当然支持道德教育,只是反对否定“道法”“法教”的“道德”和教育,反对这种狭隘意义上的“道德”万能论和空洞说教,而提倡以“道法”“法教”为大前提、同时不忘言教身教的道德教育。还是那句话:“道生法,法生德”。

(2)儒家放任社会豪霸集团鱼肉百姓、篡政夺权,反对国家调节、平衡社会关系

在经济政策方面,由于其原子论的平面思维方式,否定国家和社会群体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和主体性,儒家一方面反对国家拥有某些对于国计民生非常重要的经济企业,反对国家储备足够数量的商品财富作为调节市场、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以及用于应付内忧外患的不时之需。这就是为什么儒家统治下的后汉、晚唐、宋朝、明末、清末,中国会遭受长年的外敌入侵和内部战乱,甚至整个国家陷于多个地方/民族分离政权、或军阀之间的长期对抗与混战之中。

另一方面,儒家又倡导一种自由放任政策,放纵那些处于霸道地位的地主工商豪强势力,听凭他们从处境不利者、和国家身上占尽便宜,而反对道法家抑强扶弱、平衡社会,也就是老子所说的“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第七十七章)

这一政策的必然结果是把一个社会分裂成拥有特权的少数和无权无势的多数这样“两个族类”,这也是导致一切社会动荡、大规模暴力和战乱的根本原因。儒家思想统治下的古代中国是如此,贫富分化登峰造极的现今世界也是如此。怪不得早期西方自由主义者把理学化的孔子看作东方的精神外援,以致那位曾经极大地影响过亚当·斯密的十八世纪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魁奈,曾被称作“欧洲的孔子”。

(摘自《道法社会主义:二十一世纪人类意识形态革命》哲学篇第六章第二节,有所删改;该书由香港东方文化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购买可加微信zhai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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