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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中国法治必然建基于中华法系! 
作者:[翟玉忠] 来源:[作者惠赐] 2017-06-01

    (▲翟玉忠先生)

    编者按:新法家微信公众平台有网友提问“传统法家法治社会与现代西方权力制衡法制社会有何区别”,新法家网站中英文版总编辑翟玉忠先生作了以下回复。翟先生纵横古今、深入浅出地指出了中、西政治、法治传统的异同,对于复兴中华法系、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有人说中国两千年来的社会治理体系是“外儒内法”,尽管总结得粗疏,也有一定道理,它指出了法家在中国治国理政中的核心作用。法家追求的法治社会同西方一样,主张依法治国,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中国老百姓都知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它代表了中国人的法治平等观念。 

 但中国传统政治观念与西方现代政治观念极为不同,就如同中医与西医的区别。 

 法家植根于道家有机世界观,强调社会作为有机整体的动态平衡,其实现依赖于代表整体利益的政府。法治的根本目的是维系社会的动态平衡,防止任何人、任何阶层或利益集团垄断国家政权;当一个政府不能通过损有余补不足(天道),维系社会的整体均衡时,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中国政治的合法性不是源于群众个人自由意志,而是源于均平天下的社会正义,这是东西方政治的极大不同点。 

中国人相信,当政府不能“替天行道”时,民众就有权力推翻它。 

现代西方权力制衡法制社会在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王权的斗争中兴起,根本目的是抑制王权,防止王权专制。结果王权被抑制了,资产阶级却垄断了立法、行政、司法的方方面面,整体上破坏了社会有机体的平衡,这是西方诸多问题的总病根——从马克思时代的社会问题一直到二十一世纪的金融危机。 

 一个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政府,在法律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政与法的统一,权与道的统一。今天,中国政府通过相关部门,以“规定”、“条例”、“通告”等多种形式,对成文法做补充、制约、修改和重释;政府基于公道,社会正义参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这并不意味着权大于法,或以权代法,而是守经达权,体现了常法与权变辩证统一的大道,《韩诗外传·卷二》说:“夫道二,常之谓经,变之谓权,怀其常道,而挟其变权,乃得为贤。” 

从法理上说,法家法治不是基于基督教的“性恶论”,以及西方传统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法家绝不仅仅抑制恶,将权力关进笼子,还包括劝善、向善,让整个社会和谐均衡发展。 

 比如法家主张以法生德、连带责任这些中华法系基本原则,前者确立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后者确立了社会公义精神(社会公德先于个人私德),其目的是以法为教,让法律成为一种教化手段。西方的社会教化主要是通过宗教实现的,中国社会则是通过礼(德)和法(刑)。目前中国法治的最大问题就是不加批判地引入西方法律条文,将符合中国传统和现实的中华法系基本原则抛弃了! 

再比如中国人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法理上,都认为二元对立思维是“错误的”和“恶的”。《韩非子·难势第四十》称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思维是“两末之议”,结果必然是“积辩累辞,离理失术”。 

在实践中,中国人将无讼,无为而治作为一种法治理想。即使做不到无讼,也不希望矛盾激化,以零和博弈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注重通过协商、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

以2005年~2009年为例,这五年中国年均调解结案总数为1075万起,要知道,公安部门当时年均处理的纠纷案件才840万起;其中仅“人民调解”,即基层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结案的就高达530万起,占一半以上。其他调节还包括法院调节、工商部门的调节等等。(黄宗智:《中国正义体系中的“政”与“法”》,载《开放时代》2016年第6期。) 

 任何一个亲身经历过法律纠纷的人,可能都知道法律纠纷的成本有多高,以及社会调节的高效、廉价与方便——调节制度很好地体现中国文化的中道精神! 

 今天,中华法系已经被送进了历史博物馆。如何让以法家理念为核心的中华法系服务于现实社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西方法律原则解释不了中国现实法律实践,甚至不能解释中国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光靠引入西方法律条文解决不了中国法治问题——我们可以引进西方法制,却不能引进西方法治。

 ——中国法治必然建基于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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