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间迥异的哲学形态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社会知识体系,在一个文明中完全合乎常识的东西,在另一个文明中会显得十分荒谬。为了形象地表达这一点,我们以图示的形式从哲学/医学角度加以说明:原始人思维:主客混同,相信神秘的互渗律,事物通过神秘力量相互影响西方人思维:局部二元思维,(主客)偶对体二元对立,互相排斥中国人思维:整体尚中(平衡)思维,偶对体互相联系,相生相克正是由于哲学基础的不同导致的世界观和思维方式的不同,使诞生于地中海沿岸的西方文明很难理解中国的社会形态(从医学一直到政治经济体系都是这样)。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中国古典哲学基本思考范畴的考察,让读者认识中国古典哲学一以贯之的思想体系。中国古典哲学是中国人思想世界的方式和方法,她是中国本土知识结构中实用技艺、政治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是这些实用技艺和政治经济制度的理论指导。中国古典哲学包括“道法”、“名实”、“阴阳”三个基本范畴,分述如下: 一、 道法 由于过去两千年来儒家思想强烈的泛伦理化趋势,许多人误以为道德是中国哲学的核心思想。1973年中华文明成熟期的经典《黄帝四经》出土后,学者们才注意到道法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中国古典哲学中,道和法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国家的法律政令为自然天道所派生,天道通过法律政令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体现,人人都应履道守法。谷斌、 张慧姝、 郑开在注《黄帝四经·道法》“道生法”一语时说:“这是道家黄老学派的重要命题之一。意谓治理国家的法律、政令均为道所派生。黄老学派的一个重要理论特征是以天道推演人事,以形而上学为治国之术确立理论依据。由于法律、政令均由道所派生,从而道的属性与运行规律决定了法律、政令的属性及其所应遵从的规律。所以,正如我们将在下文中所看到的,黄老学派非常强调法律、政令的公、正、明等属性,并且要求法律、政令合于天时。”(谷斌、张慧姝、郑开:《黄帝四经注译 道德经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 )“作为宇宙本原的道产生了各项法度,法就像绳墨辨明曲直一样决定着事物的成败得失。因此既然制定了各项法度就不可违犯,法度一旦设立便不可废弛。所以说如果能够以绳墨法度自正,然后就可以识天下万物之理而不会迷惑。”(原文: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口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在另一部先秦文献《鹖冠子》中,鹖冠子在回答庞子“为何道与神明不相分离”这一问题时说:“贤生圣,圣生道,道生法,法生神,神生明。神明者正之末也,末受之本,是故相保。”最早给《鹖冠子》作注的宋朝陆佃解释说:“一阴一阳谓之道,制而用之谓之法。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谓之神。”圣人明道、垂范而用之,故道生法,如法而治,以法治国,有神妙之功,故曰法生神;这里,本为道,末为神明,有本而有末,故曰末受之本。本末不相失,故曰不相分离(相保)。《管子·心术上第三十六》总统了道、德、义、礼、法之间的关系。上面说:“虚无无形叫作道,化育万物叫作德,摆正君臣父子这类人间的关系叫作义,尊卑揖让、贵贱有别以及亲疏之间的体统叫作礼,繁简、大小的事务都用道划一,并用杀戮禁诛加以保证叫作法。”(原文:虚无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简物、小大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在同一章中,《管子》的作者进一步指出了道与法之间的关系:“法,是用来划一不齐的社会行动而不得不实行的,所以要运用杀戮禁诛来划一。事事都要用法来督察,法要根据权衡得失来制定,而权衡得失则是以道为根据的。 ”(原文: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 )与西方文明不同,西汉以前中华文明没有儒化时期的法制社会没有强大宗教力量的影响,而是来自于先人对宇宙大道的认知。在中国古典哲学中,这种认知是通过修证体悟到的,与西方“思辨的形上学”不同,这是一种陈来教授所说的“体验的形上学”。(陈来:《有无之境——王阳明哲学的精神》,人民出版社 ,1991年,第413页。))《管子·心术上第三十六》中说:“道,离人不远而难以探其穷尽,与人共处而难以掌握。使欲念空虚,神道就将来到心里;欲念扫除不净,神道就不肯留处。人人都想得到智慧,但不知道怎样才能获得智慧。智慧呵,智慧呵,应把它投之海外而不可空自强求。追求智慧不如保持心的空虚。圣人就是无所追求的,所以能够做到‘虚’。”(原文:道,不远而难极也,与人并处而难得也。虚其欲,神将入舍;扫除不洁,神乃留处。人皆欲智而莫索其所以智。智乎,智乎,投之海外无自夺,求之者不得处之者。夫正人无求之也,故能虚。 )君主的虚静无为之道只有通过法才能实现,没有法,无为之道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政治学著作《韩非子·主道第五》对无为之道与有为之法的论述十分丰满。上面说:“道是万物的本原,是非的准则。因此英明的君主把握本原来了解万物的起源,研究准则来了解成败的起因。所以虚无冷静地对待一切,让名称自然命定,让事情自然确定。虚无了,才知道实在的真相;冷静了,才知道行动的准则。进言者自会形成主张,办事者自会形成效果,效果和主张验证相合,君主就无所事事,而使事物呈现出真相……君主的原则,以静退为贵。不亲自操持事务而知道臣下办事的拙和巧,不亲自考虑事情而知道臣下谋事的福和祸。因此君主不多说话而臣下就要很好地谋事,不作规定而臣下就要很好地办事。臣下已经提出主张,君主就拿来作为凭证;臣下已经作出事情,君主就拿来作为凭证。拿了凭证进行验核,就是赏罚产生的根据。所以群臣陈述他们的主张,君主根据他们的主张授予他们职事,依照职事责求他们的功效。功效符合职事,职事符合主张,就赏;功效不符合职事,职事不符合主张,就罚。明君的原则,要求臣下不能说话不算数。因此明君行赏,像及时雨那么温润,百姓都能受到他的恩惠;君主行罚,像雷霆那么可怕,就是神圣也不能解脱。所以明君不随便赏赐,不赦免惩罚。赏赐随便了,功臣就懈怠他的事业;惩罚赦免了,奸臣就容易于坏事。因此确实有功,即使疏远卑贱的人也一定赏赐;确实有罪,即使亲近喜爱的人也一定惩罚。疏贱必赏,近爱必罚,那么疏远卑贱的人就不会懈怠而亲近喜爱的人就不会骄横了。”(原文: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归之其情……人主之道,静退以为宝。不自操事而知拙与巧,不自计虑而知福与咎。是以不言而善应,不约而善增。言已应,则执其契;事已增,则操其符。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故群臣陈其言,君以其主授其事,事以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明君之道,臣不得陈言而不当。是故明君之行赏也,暖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能解也。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堕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道生法,以天道推演人事,以自然原则作为政治经济活动的基础是中华文明的典型特征。一个显著的例子是中华文明独特的月令体系(改为:一)。(改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独特的月令体系,)东汉后期著名学者蔡邕曾撰《月令篇名》一文对月令加以考述。蔡邕首先考证了《月令》篇名的由来以及《月令》在执政者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因天时,制人事,天子发号施令,祀神受职,每月异礼,故谓之《月令》。所以顺阴阳,奉四时,效气物,行王政也。成法具备,各从时月,藏之明堂,所以示承祖考神明,明不敢泄渎之义。”月令最早将将环境因素纳入人类经济活动,在环境问题已经威胁到人类生存的今天,这一体系值得我们关注。经济活动必须符合自然原则,这是中华文明几千年生生不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西方经济学将自然与人放在对立的位置,征服与被征服的角度,相对于道法原则指导下的月令法制体系显然是落后的。(本文摘自翟玉忠、陆寿筠(Sherwin Lu)先生合著的中英双语《新法家说》第一辑,该书由美国Tri-City Press、香港东方文化出版社2010年出版,该书集中代表了新法家学派的基本主张,购买请加微信:zhai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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