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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被误传的老子 
作者:[李健] 来源:[《北京青年报》2013年4月1日] 2016-06-03

  老子是春秋末期的哲学家,开创了中国哲学的先河,人称“老子天下第一”。老子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老子对西方思想界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多人创造出重大理论或获得诺贝尔奖,老子一书在世界上的发行量已居第二。老子的思想是高远的、迷人的、前卫的,但我们常常误解了老子的思想。

  一、不是“道法自然”,是“人法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实际应为“人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人法地、法天、法道,是因为地、天、道都是自足完满的。人法自然(人以自身的本然为法则。自:自己;然:本然),是因为人的自然状态没有受到社会异化,其欲望欲求还没有展开,是接近道的(“含德之厚,比于赤子”);另外,人有自身的特殊性即规定性,所以人还要法自然。把“道法自然”作为老子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对老子的最大误解,实为“人法自然”。

  人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人才能成为王而实现完满,与地、天、道同为世界中的四大(“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王居一焉。”)。王不是侯王,不是统治者,郭店《老子》甲本中另有侯王的概念。王是人的理想人格状态,王能够贯天、地、人而通道。《春秋繁露·王道》中提到:“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庸能当是?”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种矛盾性在于,地怎么能法天呢?天怎么能法道呢?道怎么能法自然呢?法是动词,是主观能动的,是人的行为,而地、天、道在老子看来都没有主观性和意志性。另外,难道人只法地,而不法天、不法道吗?

  “人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表述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只是顶真修辞的需要。这种修辞的转换,还不仅仅是这一处,比如,“吾强为之名曰大、曰逝、曰远、曰反”,表述为“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也是顶真修辞的需要。用顶真修辞能达到一种一气贯注、无懈可击的效果。

  二、道不是无,道是有无相生

  道蕴含着有和无两个要素,有和无是相反相成的。有和无相对区别,同时有和无是道的一体两面,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有和无相互转化,有中蕴含着无,无中蕴含着有。天下之物生于道,而道包含有和无两个要素,故云“天下之物生于有、生于无”。“天下之物生于有、生于无”和“有无之相生也”表述是一致的。

  学界普遍认为无是道,恐怕是一种误解。如果道是无,物是有,那道就不能作为物的本源,本源应蕴含着现象的一切差异和特征。如果道是无,物是有,老子就不会说“有无之相生也”。如果道是“无”,老子就不会说“吾强为之名曰大……”,而会说“吾强为之名曰无……”。

  三、无为不是消极的,无为是积极的

  老子的那个时代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代,战争不断,天下大乱,侯王(统治者)的一切为都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为,这种为必然是以牺牲人民的利益为代价,同时这种为必然也会加剧社会的混乱,所以老子主张圣人之无为。圣人坚守无为,无为就是法道,遵循和维护万物的自然状态,而不是以主观欲求进行干预,这种人为的干预将意味着失败。为是人为,违背了自然,无为就是反对人为,维护自然之状态。无为的状态就是不欲、不教、辅万物之自然。无为的深层含义在于,在奴隶社会末期应解放奴隶,顺应社会发展,如果奴隶没有解放,一切为都没有意义。如果说为是人为之主观控制,无为则是遵循事物本身的内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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