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什么中国先进的政治制度,在今天诸多中国知识分子的心目中变得一文不值呢?他们宁可去不顾中国传统和现实地去捞西方政治制度之月!是什么将他们退化为衣冠楚楚的猴子呢?希望美国包华石教授的这篇文章能使太多顽固坚持西方中心论的知识分子有所开悟。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中国古典法治、共治和自治的政府组织原则一直远离中国知识界的视野之外,而其中复杂的政治技术正是当代中国所急需的;本文原题《让我们设想 》,发表于《读书》杂志 2008年第10期。
据说,科学家喜欢做思考试验,譬如,设想:假如重力的物理作用并非我们在现实中所感受的那样,那对宇宙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使用物理学的方法可以推测出结果,譬如,如果重力更为轻弱的话,星系就会分散,而如果更强的话,星系则会收缩等等。笔者认为,这样一种思考方式也同样有益于历史学。譬如,让我们设想,假如一个社会有选举制度,但却缺乏任期的概念,后果将会如何?使用历史学的方法可以进行一下推测。任期本来应该是很基本的行政制衡措施。官职没有任期,也就等于是说,一个从政的人一旦被选举或委任以后,就能终身任用。假如官员平庸或其行为腐败,那么,在他去世以前,都将无法使他免职从而改革行政(当然可以试图劝诫他,但因为无法对其实施强制性的要求,因此该官员自行改过的可能性并不大)。同时,即使有更适合于此官职的人才,他也无法取代已经占据这位置的现任官员。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任期制度的话,对官员自身也就没有制衡了。由此我们可以推知,即使有选举制,在没有同时设立任期制的情况下,最终仍会形成广泛的贪污或者腐败现象。
让我们再一次设想,假如一个社会虽然有选举制度,但是却缺乏官员与职能(即私与公)的区别,那么后果将会如何?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家早已重视了这一区分,称之为“形名”。《韩非子》中对此的理解即极为简明:“上以名举之,不知其名,复修其形。形名参同,用其所生。”“名”就是官职的名称和任务,而“形”是指官员的表现。将二者进行区分,其实意义颇深,因为在根本上它也牵涉到分权制衡的问题,“分权”的基础原则恰恰在于官与职的区别。没有这种辨别,根本无法分权。无法分权也就意味着无法制衡。因此,在发达的社会中,职能必定附属于官位,即国家,是与官员的社会身份无关的。所谓“法制”的意义不外于这个道理。由于职能附属于国家,于是官员就不能轻易地将公与私相混淆。即使官员使用权力谋求私人利益,因为职能附属于官位而不属于他自身,所以,国家仍可免去他的这一职位。《慎子》中所说“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即是此意。相反,假如这一区别不存在,那么法权必定归属私人的身份或私人的特权。因而,只有两种可能:法权要么附属于国家,要么附属于私人。在后一种的政治情势之下,一旦官员使用自己的特权谋求私人利益,国家则无从加以约束。后果也就必然是贪污盛行、行政效率低下,最终会引发民众的愤恨情绪而导致社会不稳定。
让我们再一次设想,假如一个社会有选举制度,但是同时却缺乏举贤任能(即平等主义)的措施,那么后果将会如何?平等主义的基本道理早在《墨子》里就已经说明:“故古者圣王甚尊尚贤,而任使能,不党父兄,不偏贵富,不嬖颜色。”显然“贤”即“有才能之人”,而举贤任能与平等主义是同一个道理。假如这一措施得不到实行呢?唐代的柳宗元曾对封建制度进行批判,正好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今夫封建者,继世而理。继世而理者,上果贤乎?下果不肖乎?……圣人生于其时,亦无以立于天下……封建者为之也。
他的意思是,封建制度会催生拥有特权而昏庸的官员,同时有资质的人才却时常无法加官晋级。众所周知,宋代政府已经实行了举贤任能的政策,但是,在十九世纪以前,欧洲各国仍然一直维持世袭政权的制度因此,任人唯亲既合法而又普遍,结果便是,即使国家建立了议会之类的制度,议员的资格仍是依赖于血统,而不是基于学问。十七世纪晚期来自于此种文化背景的传教士勒康特(Louis LeComte)曾经写了多封信件给国内要人,阐释中国的政治制度。在陈述举贤任能的道理之后,他也进行了一次思考试验,设想假如欧洲人像中国人一样执行举贤任能的政策的可能后果:
我们(欧洲人)当然也应该处罚每一位犯法的(做官的)人;可是(以我们来看),容忍一位忽略任务的满大人是合乎常情的,(因为他虽然)缺乏知识或缺乏勤奋,他太温和,或太严厉,但是他的家人可能投资所有家产来获得此地位。如果除去他的任务,将毁坏他的家族。
从他的回答中我们可以推知对当时的欧洲人来说:
一、举贤任能(平等主义)的道理是十分陌生的概念。
二、他们无从理解官与职的辨别。
三、人治(家庭的财产)胜于法制(国家的公议)。
关于官与职的辨别,最有意思的就是“满大人”(mandarin)这个词。既然勒康特是在讨论欧洲的政府行政,为什么他要使用“满大人”来代指欧洲的官员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当时的欧洲根本没有可以被免职的官员的概念,当然也就没有相应的词语来指明这样的东西,因此,勒康特只得借用指代中国官员的词语,以之来表明他所设想的那种可以被免职的官员。
同样的概念,在中国,却是很久以来即已不足为奇。以上所提到的政治措施,包括任期、分权、举贤任能等等都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所关注的道理,譬如《管子》中云:
明主者,明于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查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谓治国。
“术数”是附属于国家的行政措施;“贵臣不得蔽贱”就是举贤任能的道理,也即平等主义;“竟内明辨”是指官职分明,因此官员“不相逾越”。然而,这些措施与近代早期欧洲社会制度的实践均相违背。怪不得勒康特在进行了思考试验之后,不禁推测:在欧洲的诸侯领土,这种政府措施(即免职平庸的官员)将会产生怨恨与内讧;在中国如此进行,却无任何的丝毫骚乱,只要是为了公益,而不是出自私人的愤恨。
当然,不能否定,在某种程度上,当时的欧洲人已经有了“议会”的制度,即所谓的“共和国”的政治形式。今天,颇多人以为,近代早期的西方共和国就是民主制度的起源。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彼时所谓的共和国并不像我们现在的民主性的共和国。孟德斯鸠的崇拜者卡塔纽(Count de Cattaneo)在《法律的来源、力量和真实精神》(The Source the Strength,and the True Spirit of the Laws,1753)中无意识地揭示了当时共和国的真实含义:“贵族统治果然可以视为一个货真价实的好政体特别是当它建立在英明的威尼斯(共和国)基础之上。最古老的共和国可以说没有一个比得上它(即威尼斯共和国)。”显然,卡塔纽以为,他的读者都认同,“贵族统治”与“共和国”在根本上如出一辙。当时的“共和国”虽然有议会,但议会只是代表贵族或寡头财团的利益,与老百姓无关。因为在政权中任职的资格依靠于出身,于是,议会的代表以及其他施政的官员经常缺乏从事政务的资格。难怪在一七七○年富兰克林的朋友瑞纳神父指出,在当时的欧洲,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文化的领域享有世袭特权的贵族都缺乏资格施政:
在欧洲的所有国家,有某一个阶层的人,无论他们的道德品质如何,从幼年开始就注定比他人优越。他们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被毕恭毕敬地对待,并且从幼年起就浸淫在绝对权威的意念中……这个带给我们无数的平庸大臣、无知的地方长官和糟糕的将军的制度,在中国并不存在,在那里,贵族地位并不能够通过继承的权利而世代相传。
从这段文字中恰恰可以见出,即使瑞纳也尚未体会到,中国的官员并不是贵族。不过,他还是明白到,在原则上,当时的中国官员大致是经过科举制度而得以为官,而不是靠出身就任官位的。到现在为止,提倡西方民主的人一般都以为,选举就是民主的同义语。当然,在某些情况下,选举确实是一种颇有效的制衡。不过,我们的思考试验揭示了,选举只是现代民主的特点之一。即使有选举制度,如果缺乏举贤任能的规范、任期的原则以及官与职的区分,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民主”仍不可能落实。不过,通过勒康特所进行的思考试验,可以见出,近代早期的欧洲虽然有议会,偶尔也会举行有局限性的选举,但还是完全缺乏这一套行政措施以及有关的基本原则(法制、平等主义等等)。换句话说,现代民主的演变原本是错综复杂的事情。据此,现代性的民主乃是西方文化精神之体现一说,便很难维持。
那么,为什么自从十九世纪以来,大家都将选举与民主混为一谈呢?笔者在《读书》发表的上一篇文章中,曾提到克拉克(Kenneth Clark)坚持山水画的特点为定点透视法的说法。对这一论点加以逆读之后则发现,它原来只是一种西方优越论的诡辩而已,因为“山水画”作为历史现象,绝对不能限于定点透视法的领域。克拉克之所以重视定点透视法,乃是因为其为西方独特的方法。选举制度同样的也是欧洲所特有的传统,因此,也就难怪十九世纪时民族主义的历史学家要将“民主”限于选举制度的领域,而忽视了有关行政措施的国际来源。
实际上,所有发达的社会都会建立分权制衡的系统。从某种角度看,民主只不过是适应治理国家的一系列根本挑战的一种办法。要追求公平和稳定的社会,就更是必须促进专业的、赢得民众信任的行政,并压制贪污的行为。大概,如果民众能够亲自参与施政,则他们对政府的信任就会提高。举贤任能的政策是让公民参与施政的一个办法,选举制度也是——各有所长。因此,当代知识分子在对未来进行思考的时候,大可不必担忧“那是西方的概念!”也不用得意于“这是中国的传统!”启蒙时代的知识分子尚无惧于使用各种传统的概念或措施,当代人更有何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