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在北京开「两会」,与广东一名委员闲谈时,他提到在广州有一个父亲,给自己的双胞胎儿子分别起名为「钟共」和「钟央」,他本人被人们戏称为「钟共钟央他爸」。尽管许多人都认为这样的名字是有失体统,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后,广州市公安户籍部门还是给上了户口,这是因为没有约束起名行为的相关法律。
笔者查阅了中国的相关立法,发现关于姓名和姓名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宪法》、《民法通则》和《户籍登记条例》,但都属于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姓名的设定、更改和使用,目前尚缺乏实质性和程序性的具体规则。这种状况已经影响到百姓的生活。起名这一看似寻常百姓的普通生活,也应当有法可依。
重名重姓现象严重
笔者就姓名问题上网查了一下,发现这看似普通的姓名,已经演绎了诸多的恩怨是非。比较突出的有如下几个问题﹕
一、重名重姓的现象很严重,给公共管理带来了困扰。
有关数据显示,广州人同名同姓者前十位依次为﹕陈志强一千一百四十七人;黄志强八百六十四人;李志强八百二十七人;陈伟强七百九十八人;陈俊杰七百六十九人;陈妹七百六十人;梁妹七百六十人;黄俊杰七百二十八人;陈志明七百零八人;陈丽华七百零六人。而全国叫「刘宏伟」的则多达八千七百人!(根据中国「全国公民身分信息系统」中存储的公安部户籍登记数据)重名重姓引发的后果已经波及到了户籍管理、邮电通讯、银行储蓄、医疗保险等各行各业。
二、新生儿姓名争议引发家庭争端。
目前,中国的家庭基本上在向4-2-1模式(即独生子女家庭,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四人,父母二人,独生子女一人)过渡,每个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孙子女,这种情况下难免在确定姓氏的时候发生争议。
三、侮辱姓氏等封建社会遗留问题还没有解决。
中国有一部分民众的姓氏,沿袭了历史上被封建帝王贬斥的姓氏。据报载,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张村、玉台等村的四十多户苟姓村民,因不堪祖辈传承下来的姓氏给他们带来的无法承受的心理负担,集体上书登封市公安局要求改苟姓为「敬」姓,后来考虑到涉及人数众多,请求未被获准。类似事情在各地还有很多,有许多群众不得不顶着封建帝王当年的侮辱而在新社会中继续生活。此类的姓还有「缑(音gou)」、「驴」等等。
四、姓名可否含有外国语音等非汉字符号、姓名字数应为多少等,并没有明确规定。
人名用字使用生僻字、用不规范字,甚至自造汉字的现象频繁发生,给户籍管理、人事、银行、保险、交通等计算器终端处理带来很多问题。
本文开始提到的利用谐音起名字,这样的名字能不能入户?姓名的字数是否能够限制?如何照顾少数民族的姓名确定规则?将孩子的名字叫做「Stone」的外国名字是否可以?将自己的名字叫做wang@是否可以?
人名是日常生活中最频繁的用字
这些问题应当引起中国立法者的重视,起名字也应当有法可依。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姓名管理关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笔者建议,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减少名字问题给人民生活带来的困扰。
一、应确立姓名查询机制。起名行为,在个性化的基础上,要体现社会和谐和人文规范。参照企业或公司命名的具体管理方式(总是先到工商部门检索,避免重名),父母给孩子起名,应先到户籍有关部门检索,避免重名造成孩子将来生活上的不便,更不能含有歧视、侮辱或诋毁国家、政府及他人的含义。当然,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户籍档案数据库,以备查询。
二、保障公民姓氏选择的自主权。公民应当有姓氏选择的自主权。可以不跟随父姓或母姓。可以自愿创设新的姓氏。只要命名方式本身符合公序良俗,法律不应当禁止自然人选择新的姓氏。在独生子女家庭,有些可能会以父姓和母姓为元素,创设新的复姓作为孩子的姓氏。这样既能增加复姓的数量,又能减少争议,立法应当给予支持。
三、姓名中应推行规范字,禁止生僻字、非汉语符号或数字。公民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是在正式的姓名登记中,应当考虑到社会生活的方便,考虑到公共管理的需求。姓名登记机关有权利拒绝将生僻字、非汉语符号和数字登记为姓名。
对此,有些地方通过立法限制公民姓名用字范围,即必须在相应的计算器字库范围内的做法应当支持。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行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该规定表明生产生活中的一切语言文字行为要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人名是日常生活中最频繁的用字,应当纳入相对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轨道。
笔者认为,中国有关部门可制定《自然人姓名法》,或者在民法典的姓名权部分直接规定相关规则,规范姓名的确定、更改、以及使用。这不仅有利于避免不断出现重名带来的烦恼,而且有利于人口管理和国际沟通,并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