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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焕章:经济学与伦理学——接受馈赠 
作者:[陈焕章] 来源:[作者惠赐] 2024-08-22

我们讨论经济学与伦理学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接受馈赠。在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必定有财富的取和予,这里的原则是什么呢?在这个问题上最好看看孟子的学说。对于财富的取予,孟子说:“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 【1】谈到伊尹,孟子说他如果违背正义原则,连一根稻草都不会取或予。所以孟子希望人们不仅在取时,而且在给予时也遵循义。对孟子来说愚蠢的慷慨和不明智的捐献都是不能赞同的。

但是,有关财富取的原则比予的原则更重要,因为人性更经常的是过于贪婪,而不是过于慷慨。关于取财,孟子提出了如下基本原则:如果取是不合理的,就是一碗饭也不该从别人那儿接受。如果取是合理的,那么舜从尧那里取得天下也不被认为是过分。所以取财,无论多大多小,都取决于伦理上的考量。

然而最大的困难是决定什么是合理的,什么不是,在这一点上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不过我们可以指出一些具体的事例以供效仿。当孟子在齐国时,齐王要馈赠他上等金一百,他拒绝了。但在宋国宋君馈赠七十镒他接受了,在薛邑薛君馈赠五十镒他也接受了。他的学生陈臻问他这两件事中是否有一件是错的,而孟子回答说它们都是对的。当他在宋国时,他正准备作长途旅行,对出行的人送盘费是中国的一个风俗,所以宋君是要馈赠盘费,那为什么不接受呢?在薛时,孟子担心自己的安全,正想办法保护自己,薛君说:“闻戒,故为兵馈之。”【2】那也为什么要拒绝呢?但在齐国时,他并不需要钱。当一个人不需要的时候还送给他,那是收买。君子怎么可能接受收买呢?这些具体事例说明了接受和拒绝馈赠的原则。

在孟子和他的学生万章间有一段关于接受馈赠的对话极有趣,孟子的观点是,如果馈赠者的馈赠是合理的,并以礼相待,就是孔子也会接受它。万章说:“今有御人于国门之外者,其交也以道,其馈也以礼,斯可受御与?”【3】孟子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万章追问说:“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犹御也。苟善其礼际矣,斯君子受之,敢问何说也?”【4】这里万章是在影射孟子,孟子回答说:“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之尽也。孔子之仕于鲁也,鲁人猎较,孔子亦猎较。猎较犹可,而况受其赐乎?”【5】

按照孟子的推理,我们可以合理、合礼地接受馈赠,不需要将绝对正义推至极端。比如,我们可以从托拉斯那里以适当的方式接受捐赠,不需要将之看成一个强盗。尽管托拉斯可能不正当地占有了不属于它的东西,我们不能称之为强盗,因为当今社会不是一个理想社会,在目前的条件下,不能以理想的标准评判每一个人。我们首先要作的是改变这个条件。这是孟子的解释,可能也是孔子的原则。

注释:

【1】《孟子·离娄下上》,意为:可以取可以不取,取了会伤害廉;可以给可以不给,给了会伤害惠。

【2】《孟子·公孙丑下》,意为:听说您要有所戒备,所以送钱给您买武器。

【3】《《孟子·万章下》,意为:现今有个在都城郊外打劫他人的人,他的交往遵循准则,他的馈赠遵循礼仪,这样能接受他抢来的东西吗?

【4】《孟子·万章下》,意为:现在的诸侯取之于民,如同打劫。如果他们好好地以礼仪来接待,君子就接受,请问怎样解释呢?

【5】《孟子·万章下》,意为:你认为若有称王天下者兴起,将会对现在的诸侯一律加以处罚呢,还是教诲他们如不改过才处罚他们呢?所谓不是自己所有的东西而去谋取的就是盗贼,乃是类推究义到极点的说法。孔子在鲁国任官职,鲁人争夺猎物,孔子也争夺猎物。争夺猎物尚且可以,何况接受赐予呢?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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