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术势并用说”是韩非思想研究的主流观点。它创始于冯友兰,发展于民国,兴盛于现代学术界。然而,“法术势并用说”于韩非著作缺乏文献依据,并非韩非本人的观点,而是后人之发明。造成此说的直接原因是对文献的误读和剪裁。事实上,韩非主张的“任势”,就是主张运用“法术”“赏罚”“毁誉”。韩非虽然肯定了“势”的重要性,但却否定了“势”的独立性。君主之所以能够善于用势,是因为他善于运用“法术”“赏罚”“毁誉”等,离开这些,就无所谓处势、任势。进一步说,基于“法术势并用说”的“法术势核心说”亦难成立。“法术势”理论在创立之初便在研究方法、研究材料、研究内容上存在未经充分论证的预设。总之,韩非思想是“法术并用”而非“法术势并用”,其核心是“法术”而非“法术势”。 “法术势并用”是当今韩非思想研究的主流话语,学界对此几成定论,围绕“法术势”的最大争议,不过是“法”“术”“势”谁是中心而已。然而,笔者在读《韩非子》时曾有疑惑:任法、用术尚好理解,“势”该怎么用呢?更加令人生疑的是,韩非研究者几乎言必称“法术势”,而韩非却在他的著作中言必称“法术”,这是怎么回事呢?“法术势并用说”从何而来?“法”“术”“势”是何关系?“法术势”在韩非思想中处于何种地位?这些疑问均围绕“法术势并用说”而展开。 一、冯友兰创立“法术势并用说”,但缺乏文献依据 韩非思想是法、术、势三者并用,这个论断基本上成了当今学界的“常识”。然而,自韩非以降的两千多年里,这个“常识”出现得似乎并不太早——笔者以“法术势”“法势术”“势术法”“术法势”“术势法”为关键词,对“中国基本古籍库”进行搜索,均无相关词条。唯有“势法术”搜到“当其在任之日以声势法术恐吓笼络乎人”(《闲中今古》卷上),与韩非思想无关。其实,“法术势并用”这个“常识”是近代法家研究的产物。 冯友兰创立了“法术势并用说”。他在《中国哲学史》中指出:“法家中有三派,一重势、一重术、一重法。”该观点本自梁启超。梁氏认为,战国法家有三个流派:慎到是“势治主义”,申不害是“术治主义”,韩非是“法治主义”。由于他认为“法治”与“势治”“术治”根本对立,故韩非只是三派之一。冯友兰继承了法家三派说,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韩非“集此三派之大成”,综合了三派学说,他说:“韩非以为势、术、法,三者,皆‘帝王之具’,不可偏废”,“势、术、法,并用,则国无不治矣”。冯氏的观点得到了一些学者的响应,如陈汉钦在《韩非的社会思想》中认为:“法术及势三者,皆为社会统制及政治统制之工具,相依为用不可偏废。”陈启天在《中国法家概论》中认为:“《韩非子》此书不但集法家理论的大成,而且集先秦学术的大成,主旨在发挥法、术、势三种统治方法,以推翻封建政治,建立君主政治。” 但是,“法术势并用说”在民国时期并不是主流话语。如丘汉平在《先秦法律思想》中认为韩非主张法、术,但是反对势治,他说:“《功名》一篇完全是慎到的‘势’治论,绝非韩非学说所能容的。”再如,郭沫若在《十批判书•韩非子的批判》中认为“韩非子是法术家”,批评梁启超“以为韩非是法治派而非势治派”是误读了文献,“韩非才正是一位极端的势治派”,但他并没有说过“法术势并用”之类的话,似乎对“法术势并用说”持保留意见。 建国后,“法术势并用说”获得了学界的广泛认同。侯外庐等人在《中国思想通史》中认为:“韩非的法术论,就把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认为三者是不可分离的东西。”任继愈主编的《中国哲学史》认为:“韩非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家的思想,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刘泽华先生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中说:“在势、法、术方面,韩非无疑是集大成者。他明确地宣布,势、法、术三者都是帝王手中的工具。”杨宽在《战国史》中指出:“(对于法家三派)韩非主张取长补短,把‘法’、‘术’、‘势’三者结合使用。”不难看出,这些学者虽然学术背景、学术风格迥然不同,但是在“法术势并用”的观点上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还有学者对“法术势并用说”做了进一步深化,将之发展为“法术势循环互补说”。如蒋重跃在《韩非子的政治思想》中说,“我们认为冯友兰先生所谓‘韩非以为法术势三者,皆帝王之具’的提法是正确的”,但是“过去的研究认识到法术需要互相补充,势也需要法的补充,但对法是否需要势的补充,术势是否需要互补,仍不明确”。根据他的研究,他认为:“三者互为条件、互相需要、相互补足,存在着循环互补的关系。”从“并用”到“循环互补”,“法术势并用说”可谓是被发挥到了极致。 在学界共识的基础上,“法术势并用说”理所当然地写入了教科书,如本科教材《中国古代史教程》说:“韩非认为欲建立君主的专制统治,君主本人必须兼用法、术、势三种手段。”人教版高二历史教材也说:“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子。他汇集了早期法家的学说,主张君主要以法治国,利用权术驾驭大臣,以绝对的权威来震慑臣民,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 从冯友兰到教科书,“法术势并用说”得到了学界充分的发挥和人们广泛的认同。吊诡之处在于,学界言之凿凿、几无争议的“法术势并用”,在《韩非子》书中却找不到直接文献证据。 在《韩非子》书中,韩非从未说过“法术势皆帝王之具”之类的话。韩非所言“帝王之具”出自《定法》篇,他在《定法》中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君主如果无“术”,就会在上面被蒙蔽,臣下若无“法”的约束,就会在下面出乱子,因而“法”“术”缺一不可。“帝王之具”是指“法”和“术”,根本不涉及“势”。冯友兰说“韩非以为势、术、法,三者,皆‘帝王之具’”,而刘泽华先生说韩非“明确地宣布,势、法、术三者都是帝王手中的工具”,岂不诬也哉? 与“法术势并用”查无实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术并用”于韩非书中几乎随处可见,如“主用术则大臣不得擅断,近习不敢卖重;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陈”,“万乘之主,有能服术行法以为亡征之君风雨者,其兼天下不难矣”,“(明主)明于尧不能独成,乌获之不能自举,贲、育之不能自胜,以法术则观行之道毕矣”,等等。 学界对韩非的研究,由“法术势并用说”进而发展到了以“法术势”概括韩非思想体系的地步,即“法术势核心说”。如蒋重跃认为:“韩非政治思想是以法、术、势为相关的核心范畴而形成的思想体系。”张觉认为:“韩非的政治学说,就其性质来讲,是一种纯粹的君主独裁论,也就是古人称道的‘帝王之学’。这种‘帝王之学’的要点,便是法、术、势兼治的专制论。”“法术势”甚至被部分学者上升为对整个法家思想的概括,如刘泽华先生把“法术势”视为慎到、申不害、《商君书》和韩非的思想共性,称法家思想为“以法、势、术为中心的政治思想”。然而,学者言所必称的“法术势”核心,于韩非书中同样找不到确实的证据。 在韩非的自我认知中,“法”“术”才是其人其学的特征和要点。韩非称法家人物为“法术之士”“智(知)法之士”“能法之士”“智(知)术之士”“有术之士”等,并以此自居,未曾见他言称有势之士、知势之士或能势之士,遑论以此自居。在《问田》篇中,堂谿公批评韩非说:“臣闻服礼辞让,全之术也;修行退智,遂之道也。今先生立法术,设度数,臣窃以为危于身而殆于躯。何以效之?”韩非对曰:“然所以废先王之教,而行贱臣之所取者,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堂谿公认为“立法术,设度数”会招来杀身之祸,希望韩非明哲保身。韩非认为“立法术,设度数”能够“利民萌,便众庶”,为了民众利益他甘愿牺牲。在对话中,不论是堂谿公,还是韩非本人,均视“法”“术”为韩非的主要政治主张,亦无关乎“势”。 韩非言必称“法”“术”,甚至在一些表述中排除掉了“势”。如韩非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韩非把“守法术”当作了治国万不一失的手段,没有给“势”留下丝毫余地,“法”“术”哪里还需要“势”的补充呢?韩非还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人主之大物”是指君主统治的主要手段,“非法则术”把“势”完全给排除了,“势”怎么还能与“法”“术”相提并论? 二、“法术势并用说”来自对文献的误读和剪裁 “法术势并用说”自提出至今已有近九十年的历史,虽然学界对此有不少论述,但大体上都没有超出冯友兰的基本思路——从“法家三派”到“法术势并用”。因而,对“法术势并用说”做一番正本清源的工作十分必要。 在《中国哲学史》中,冯友兰于第十三章论述“韩非及其他法家”,其中第三节为“法家之三派”,认为“法家中有三派”:“慎到重势”,“重术者以申不害为宗”,“重法者以商鞅为宗”。第四节为“三派与韩非”,认为韩非“能集此三派之大成”,接下来是对“法术势并用说”的论证,笔者全引如下: “韩非以为势、术、法,三者,皆‘帝王之具’,不可偏废。故曰:‘势者,胜众之资也。……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然后一行其法。’(《韩非子•八经》)‘明主之行制也天’,言其依法而行,公而无私也。‘其用人也鬼’,言其御人有术,密而不可测也。以赏罚之威,‘一行其法’。势、术、法,并用,则国无不治矣。” 这段论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韩非以为……不可偏废”,上文已经做出驳正;第二部分是《八经》引文,出自《八经》篇首章“因情”;第三部分是对《八经》引文的解释。仅就第二部分引文来看,第三部分做出的解释大体说得过去。但是,冯友兰在引用文献的时候,剪裁掉“因情”章不少内容。该章原文如下: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废置无度则权渎,赏罚下共则威分。是以明主不怀爱而听,不留说而计。故听言不参则权分乎奸,智力不用则君穷乎臣。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毁誉一行而不议。故赏贤罚暴,举善之至者也;赏暴罚贤,举恶之至者也;是谓赏同罚异。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然后一行其法,禁诛于私家,不害功罪。赏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 冯氏引文的第一句话是“势者,胜众之资也”,这句话在“因情”章中与“柄者,杀生之制也”相对成句,讲的是赏罚(“柄”)和权力(“势”)的重要性,和“法术势并用”无关,然而冯友兰却将“柄者”句删掉。冯氏引文的第二句话是“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冯友兰将前半句解释为“依法而行,公而无私”,其实不然。在“因情”章中,“行制”对应的是“柄者,杀生之制也”。专家解释说:“英明的君主行使生杀大权像天一样公正无私。” “行制”讲的是赏罚,不是法。冯氏引文第三句话是“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在“因情”章中这其实是两句话:“天则不非,鬼则不困”是一句,顺承前文;“势行教严,逆而不违”是另一句,与“毁誉一行而不议”相对成句,讲的是君主要用权力严厉管教臣民,专一地实施“毁誉”,和“法术势并用”没有关系,冯友兰却将“毁誉”句删掉。冯氏引文第四句话是“然后一行其法”,这句话在“因情”章中和“禁诛于私家,不害功罪”本是一句,专家解释说:“然后坚定明确地执行法制,禁止臣下私行诛罚,不让他们破坏赏功罚罪的制度。”这和“法术势并用”也没什么关系,冯友兰却将“禁诛”句删掉。冯友兰说“以赏罚之威,‘一行其法’”,其实恰恰相反,原文本意是说君主应根据“法”行赏罚,保证赏罚的公正客观。 “因情”章的主题是赏罚:第一,“赏罚”与“人情”的关系。人之常情有喜好和厌恶,君主根据喜好制定“赏”,根据厌恶制定“罚”。第二,“赏罚”与“势”的关系。韩非说“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是说君主掌握赏罚可以据有权力,故能做到号令如山。第三,“赏罚”与“毁誉”的关系。“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是说赏罚、毁誉要一起充分发挥作用。第四,“赏罚”与“法”的关系。“然后一行其法,禁诛于私家,不害功罪”,上文已经解释。第五,总结。“赏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君主明白了如何赏罚,治国之道也就完备了。 总之,《八经》“因情”章的主题本来是讲“赏罚”的,并不涉及“法术势”问题。这段文字经过冯氏剪裁之后,则变成了所谓的“势、术、法,并用”。 后来,冯友兰完善了“法术势并用说”。《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二十三章“战国时期最后的理论家韩非的哲学思想”的第三节为“韩非综合原来法家三派”,专门论证韩非“法术势并用说”。由于冯氏论证文字较多,笔者撮其要概括如下:首先,确立法家三派。冯友兰指出:“韩非以前的法家有三派,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其次,引用韩非在《定法》中对商鞅、申不害的评论,认为韩非主张重法、重术,二者不可偏废。再次,引用韩非在《难势》中对慎到的“辩护”,论证韩非主张重势。最后,冯友兰指出:“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帝王之具’。”引用《八经》“因情”章并作解释,这部分论证与《中国哲学史》大同小异。大体而言,《中国哲学史新编》在《中国哲学史》的基本思路上补充了《定法》《难势》材料,讨论了韩非与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思想关系,充实了原来的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冯氏论证思路存在“逻辑跳跃”——从韩非综合“法家三派”并不能直接得出“法术势并用”:第一,韩非从“法家三派”继承的“法”“术”与“势”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吗?如果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法”“术”“势”还能否并用?第二,即使韩非综合了法家三派,但是在韩非思想中除了“法”“术”“势”,还有“赏”“罚”“毁”“誉”,为什么不说“法”“术”“势”“赏”“罚”“毁”“誉”七者并用?从根本上讲,思想家与他人的学术关系不能说明思想家思想中的概念关系。“势”能否与“法”“术”并用,终究要到韩非思想的概念结构中去考察。(待续) (贾坤鹏,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副秘书长 本文原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第77-84页,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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