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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伟大的社会功勋制——激励奉献立功者的选举制度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20-02-23

社会功勋制,也称功次制度,是按一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分配资源的制度。

 发端于商周,成熟于战国时代的社会功勋制打破了贵族与庶民的界线,降爵继承逐步完善起来,它使获社会功勋者的后人如果不努力贡献,很快会失去爵位成为平民。有功者有显爵,有爵者有显功,人类政治史上不朽的丰碑,政治忠诚与业务能力统一的选举制度——社会功勋制——建立了起来!

 这种新制度对中国早期文官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以功授官予爵”。春秋末期就出现了不同于旧爵制的新的赐爵方式,如齐国庄公设立的“勇爵”,赐予的条件是有功与否,而非血缘关系。战国时代,以军功爵为核心的赐爵制在魏、韩、楚、齐、燕、赵、秦等国都已实行,以商鞅变法所确立的爵制最为系统和完整。新爵制以功作为获爵的必要条件,功的标准有客观依据。

 第二,“庶人之有爵禄”。西周五等爵是严格限制在贵族范围之内的,身份秩序具有凝固化的特点,庶民没有任何渠道获得爵位。新爵制则打破了这种界限,赐爵的对象主要是士兵和农民。爵及庶人体现了旧爵制中贵族化因素的消失,使非宗法血缘关系的个人可以突破家族、地域限制与统治者建立政治联系。非身份性的个人可以通过爵的获得拥有任官资格,获得君权所赋予的政治身份,从而使政治权力不再为宗法贵族所独享。战国时期人才荟萃,被称为“布衣驰骛之时”。

 第三,“不官无爵”。《韩非子·定法》云:“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级,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据云梦秦简《内史杂》记载,秦代如无爵位,连当个官佐也很困难,汉代也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执行这个政策。

 在西汉政府的官方档案重现以前(1993年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6号墓出土),学界普遍认为功勋制在西汉已经不占据主要地位。尹湾汉墓出土的西汉末年档案打破了人们对西汉选举制度的错误认识,那里社会功勋制仍居主导地位。据于琨奇先生统计,在西汉东海郡可资统计的117人中,以孝廉迁者1人,举方正除者2人,以秀才迁者3人,请诏除者5人,以捕格群盗、不道、亡徒尤异除者11人,以廉迁者15人,以功迁者73人,贬秩者4人,以军吏十岁补者2人,以国人罢补者1人。如果我们把抓捕群盗、从军这样的人也作为广义的社会功勋,那么76%的人(除去贬秩者4人)都是靠社会功勋获得升迁的。

 社会功勋制如何运作呢?它如何保障每个人都有参政机会呢?1983年在湖北荆州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汉初《二年律令》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根据《二年律令·户律》,汉初按六个等级授予田宅:第一至第四等级分别是侯爵(彻侯和关内侯)、卿爵(大庶长至左庶长)、大夫爵(五大夫至大夫)和小爵(不更至公士),第五级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伍和庶人,第六级是犯有轻罪的司寇和隐官。当时田宅的配授数量与一个人取得的国家功勋成正比,爵位越高,授与的田宅越多。爵级与授田宅的数量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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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爵武任,粟爵粟任,按照经济上和军事上对国家贡献的大小进行资源的分配,而不是按照血缘的远近进行分配,社会功勋制保障了人人机会均等。同时爵级还是社会地位的象征,有爵位的人可以享受参与公职、税收、法律等多方面待遇。汉承秦制,据历史学家朱绍侯先生研究,秦代低爵者享有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当官为吏和乞庶子的特权。当官为吏必须有爵,无爵者不能当官。有爵者可役使无爵者,高爵者可役使低爵者,因功得爵者,还可推荐一名庶子到军队和政府中为小吏。但无爵者不能役使有爵者,即使高爵者已被罢官,也不能给低爵者做仆隶。

二是赎罪和减免刑罚的特权。在秦律中,犯有同样罪行者,因有无爵位或爵位高低之别,所受到的处罚是不同的。有爵者犯罪,可减轻处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

三是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

四是生活上的优待。有爵者在出差途中,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住宿、饮食服务标准和车马等交通便利;在其死后,也依其爵位高低确定丧葬礼仪和墓树多少。


社会功勋制是如何肃清经济和政治方面的世袭制的呢?从《二年律令》中我们看到,汉律是通过降级继承来消除世袭特权的,剥夺力度很大。《二年律令·置后律》载:“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

 这里除彻侯、关内侯仍是世袭制外。其他爵均为降级继承,从降九级到降二级不等(越是爵级高降级越大),这样上造、公士的嫡长子只能进入庶民阶层。对于其他众子所继承的爵位就更低了,最高降级达十六级。

 比照上面“汉代社会功勋制中爵级与授田宅的数量”列表,大庶长至左庶长有爵田90-74顷,而其后子只能继承20顷;五大夫有爵田25顷,但其后子只能继承9顷……正是巨大的财产剥夺保证了人民的相对平等,使得政治经济上的世袭并没有像西方文明那样成为痼疾。

 

(作者简介:翟玉忠,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研究员,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文章来源:节选自《道法中国:二十一世纪中华文明的复兴》,该书由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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