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引用清末两位西方作家的考察资料,从中不难看出没有西化前的中华文明特质。 第一位是美国驻华外交官切斯特·何康比(Chester Holcombe,中文名何天爵,1844~1912年)。何天爵于1869年来华,1871年之前负责北京的公理会教会学校,1871至1885年,他先后担任美国驻中国使馆翻译、代办等职,1885年回美国,10年后出版《真正的中国佬》一书。 何天爵首先注意到中国在处理与其他民族的外交关系上与西方文明完全不同,根本就不是西方所认定的“宗主和藩属的关系”:中国的东亚各藩属国不必像西方那样定期向宗主国交纳贡物和贡金,必须根据规定和要求向宗主国提供军事力量——连结中国与其邻国的是“一种道德权威和对正义的支配”的“兄弟关系”。 西方人很难理解天下大一统的王道逻辑。柏杨也曾指出,和欧洲政治实体间的勒索和剥削完全不同,藩属得到的回报往往是贡物的数倍,唐时外国使节团得到的礼遇过高,以至很多人不愿意离开中国。柏杨在《中国人史纲》中写道:“外国人不会了解这种恢宏的心胸。下世纪(19世纪),中国为朝鲜、为越南而跟新兴的帝国主义者作战,以致受到严重的挫折,割地赔偿。外国人便嘲笑中国人莫名其妙,竟为了一个宗主国的虚名,而接受实质的灾难。但这正是中国文化中反抗强权、扶危济困的主要精神。” 何天爵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观察比较细致。他说,表面上中国皇帝有无限的权力,事实上并不是这样,中国政府行政职能的运作非常松散。老百姓对政府的抱怨和不满,“往往不是由于官府对他们的专制和干预过多,而是由于政府对他们漠不关心,过问得过少。拥有专制权力的那位先生很少实行专制,所谓的专制皇帝只不过是徒有虚名而已。”也就是说,中国的“专制”不是西方的个人专制,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纯粹的家长制统治”。 法制方面,何天爵将中国监狱比喻成“地狱”。他指出,中国法官最终判定往往不是根据法律条文,而是比照以前的案例。官员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地采取各种手段以获取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口供。这些决定了在法庭的实际操作层面,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残害忠良等现象不仅难以避免,而且司空见惯。 另一位西方观察者是美国传教士阿瑟·史密斯(Arthur Henderson Smith1845~1932)。他是1872年来中国的,这位在中国山东生活了25的美国人于上个世纪20年代出版了《中国人德行》一书。史密斯专辟一章描述中国社会的法制结构,其中涉及全民监督部分很值得关注:19世纪清朝的基层组织制度显然已经不是秦汉帝国的监督体系,它完全形式化了,变成了一种历史记忆,作者写道: “每个城市或乡村中,每十户划为一甲,每甲设保甲长。每户门前挂有一个小牌子,上面注明户主姓名和该户人口数目。这种户藉制度,有点像古代撒克逊人十户区或百户区制,它有利于确立责任区,某个保甲区内一旦出现可疑的陌生人物,第一个发现的就迅速报告保甲长,保甲长立刻报告地保,地保再报告给县官,县官马上采取措施,‘严密搜捕,严厉惩处’,这种简易的保安措施,使所有的地方犯罪,还未发生就被发觉了……显然,这一措施只有在住户固定的地区方能奏效。然而,即使在中国这样人口最为固定的国家,保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个法律上的假定。有时,在一个城市,以前从未见过门前挂牌子,可突然有一天,每户门上都挂上了。这就说明县官来了,他想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有些地方,只有冬天才挂上,因为冬天最危险,坏人最多。不过,据我们所知,该措施只是昔日的经验,现在徒具形式而已。实际上,也几乎已经完全消失了,连续走几个月,几千里路,沿途挂牌子的住居,不足百分之一。” 全民监督,全民自治是中华原文明的重要特征。唐代杜佑在编辑《通典》时将全民监督体制上推到黄帝时代,认为其持续了近三千年,直到东汉中华原文明被儒化才逐步解体。后世曾多次试图恢复这一基层组织制度,似乎没有多少成绩,按史密斯的记录,到晚清大抵徒具形式了。 (节选自翟玉忠《道法中国:二十一世纪中华文明的复兴》,该书由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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