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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中国的全民监督与西方的民主监督(兼答王朗)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07-11-01
最近《新法家传真》收到一位高校老师王朗来信,抨击新法家主张独裁专制,认为民主宪政才是中国目前最为需要云云,他写道:
 
“无论如何,你先把中国目前的官僚主义先解决掉再说,老子现在受到单位歧视,你说民主不重要,有了民主自由,至少我敢找领导说理啊。现在权力说明一切,找领导说了,领导报复,你说有什么好办法。
 
“什么狗屁法家,不要再拿中国的奴隶思想来奴役人民的思想了。法家注定了是专制主义的思想,是专制主义的根源之一。”
 
新法家从来没有反对过民主。民主是一种制度,与政党和股票一样,也与常平仓和功勋制一样,说到底是中性的。就算民主是个好东西,也可以先看看她内在的缺点,她的制度生成背景(如民主与自治、与西欧特色封建制的关系),这样才是对民主理性的态度,哪能将民主吹捧成政治灵丹妙药,然后让全国人民顶礼膜拜呢?我不下跪,就到处说我反民主,这本身就不民主!
 
这封信言语尖刻,却提出了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西方民主宪政能不能带来王朗先生梦想的自由——单位里没有专制了,歧视没有了,找领导说理的人理直气壮、不怕报复了。二是法家是不是专制主义思想,国人失去了监督的权力,成了一介草民、奴隶,任官僚宰割。
 
西方民主监督体制的局限性
 
先讨论第一个问题。
 
西方民主宪政不包括经济层面上的民主,也不是基层民主,和“单位”没有多少关系。举个例子说吧,我的合作伙伴中有一位刚刚从一家著名跨国公司退休的美国女科学家,近来她不断向我报怨,公司随意修改了她的退休计划,在公司中没有一点民主可言。
 
当代民主宪政的标杆国家美国的政治经济理论家们很早就注意到,不平等经济秩序与全民民主平等这一政治理念之间是互相矛盾的。用两位美国经济学教授的话说:“在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民主机制常常只是一些摆设,用来炫耀于人,供人赞赏,但运用得很吝啬。在诸如家庭、军队、工厂、机关等真正把事情办成的机构中,却决不存在民主。代议制政府、公民自由权、以及相关的程序,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节制一下那些较为明显的、不负责任的权力滥用,同时往往掩盖着和加强着深藏其底的各种特权和霸道。”(Samuel Bowles and Herbert Gintis,Democracy and Capitalism: Property, Community, and the Contradictions of Modern Social Thought,P.5,Basic Books, New York, 1986)
 
民主在“单位”里的作用如此微不足道,就算明天美国民主宪政空运到了中国,王朗先生在单位可能还是照样受歧视,这是以三权分立,部门机构间互相监督为特色的西方民主政治的局限性。王朗先生有向相关机构申诉抗议的权力,问题是民主宪政难以保证“领导”不运用强大的官僚机器进行报复。因为民主女神永远神秘高居政治的殿堂里,而不是老百姓的现实生活。
 
法家的全民监督理论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法家政治问题。从王朗先生的信中能看出,他并不理解法家,甚至他曾来信要求我们将法家的主要思想介绍一下。所以我认为王朗先生骂法家是没有理由的,当然法家被骂了两千年了,再骂几年也没有什么关系。等国人慢慢意识到中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学术传统、知识体系和概念术语,骂声就会慢慢小下来,对自己文明的尊重也不会再是叶公好龙了。那时候赞成民主的王朗先生没准也会给中国本土学术一点民主阳光呢!
 
谢天谢地!
 
多年以来,笔者都坚信,像现在这样,学了中文就不会写诗了,学了中国哲学史就不懂中国哲学了,学了中国经济史就不懂轻重之术了,学了中国政治史法家就成了专制,是不会长久的——无论唯“洋”是从的先生们怎么骂,中国人几千年的实践经验仍是炎黄子孙无比宝贵的思想资源。
 
言归正传。按笔者的理解,王朗先生关注的核心点是法家制度设计能不能起到监督的功能。在儒家没有独尊并渗入中国法律系统以前,法家讲全民监督,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监督,这里监督不仅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尽到的义务。一个人不监督,就是犯法,要承担连带责任(一个“可怕”的词是“连坐”,直到秦汉律在上个世纪末出土,我们才知道这个词的真正内涵并不可怕),不仅普通老百姓间互相监督,老百姓也要监督官员,官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商君书》中有个术语叫“周官相监”。
 
在今天我们看到的秦汉律中,全民监督精神贯穿整部法律。这里举两条秦律说明,皆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应罚一盾。(原文:甲盗不盈一錢,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可[何]论也?毋論。其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貲一盾。)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一十钱,其妻、子知情,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其妻、子应同样论罪 。(原文:削[宵],臧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
 
后来儒家讲亲亲相隐,“领导们”就可以官官相护了。假如你王朗生活在大秦,真的在单位受到了不公正待遇,领导违背了法律,你不告发,就是包庇单位领导;你当然要申诉抗议,你申诉抗议了还有奖励——这就是中国的全民监督比西方的民主监督好的地方,王朗先生此时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他梦想的“民主宪政之梦”。
 
王朗先生说过:“法家的思想即使再好,也需要在法治、民主、宪政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醒醒吧,玉忠同志!我再三强调,包括儒道佛法等等中国古董诸子百家的思想,只要当中国真正出现了民主、宪政、法治、自由、人权之后才可能实现,西方这些东东绝对不是什么终极幸福的东西,但是它们却是社会主义、幸福生活最为基础的制度架构。”我们的观点是:西方民主监督体制要借鉴,但中国的监督体制也不能弃如敝履。
 
建立在西方性恶论传统上的民主监督体制已经有太多的学者们论述,这里就没有在重述的必要。我只想强调,性恶论与西方宗教中原罪概念是高度相关,中国社会中没有西方的宗教观念,他的政治哲学是建立在人情论基础上,即人皆趋利避害——后来儒家有了性善论和性恶论,成为以德治国人治社会的理论核心,中华文明也逐步跌落入停滞的状态。
 
《商君书》对全民监督理论的全面论述
 
这里需要论述的是中国特色的全民监督理论,它集中在《商君书·禁使第二十四》中。
 
在这篇晋法家论述监督理论的经典文献中,作者首先指出西方那种部门机构分权的监督形式难以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达不到“别其势,难其道”的效果,最多只是不符合治世之道的“仅存之治”。上面说:
 
“凡是懂得法度的都懂依仗势统治的方法。所以古代帝王不仗恃他的强力而是仗恃他的势;不仗恃忠信而是他的统治方法。如今飞蓬遇旋风而行程千里,是凭借风势啊;测量深潭的人能够知道八千尺的深度是运用了悬绳测量法。所以凭借外部力量即使道路遥远也一定能到达。掌握了测量方法即使水非常深也一定能测出来。就像离娄在黑夜中连高大的山也看不见,而清晨的阳光明亮,他能够辨别天上的飞鸟,地上秋天的毫毛。所以眼睛能看见东西是靠太阳的光明。善于掌握势的君主不需多设官吏而有实现廉政的效果,是因为运用了合适的方法。现在治国的人,依靠官多吏众,官吏下又设辅佐和监察人员。设立辅佐和监察人员是为了禁止官员们谋私利。但辅佐和监察人员也想谋私利,那么怎么去禁止呢?因此依靠辅佐和监察人员治理国家是暂时的。通晓治国方法的国君不会这样。分离官员们的权势,阻碍他们的谋私之道,势达到难以隐瞒私利之时,即使像盗跖那样凶恶的人也不敢做坏事。所以古代帝王重视势的运用。”(原文:凡知道者,势、数也。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今,夫飞蓬遇瓢风而行千里,乘风之势也;探渊者知千仞之深,县绳之数也。故托其势者,虽远必至;守其数者,虽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离娄不见;清朝日撽,则上别飞鸟,下察秋豪。故目之见也,托日之势也。得势之至,不参官而洁,陈数而物当。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不然也。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故先王贵势。)
 
对于国家最高领袖的督察,《商君书》的作者更是持反对态度,因为靠一个人凭绝对权力去监督本身就极不现实:
 
“有人说:‘君主持虚静的态度对待一切就能使事物得到相应的查验,经过查验就能发现奸邪。’我认为不是这样。官吏在远离国君千里之外的地方决断政务,十二月按时将决断的事登在簿书上。一年一计,而君主听一次,即使有所怀疑也不能断定,因为物证不足。”(原文:或曰“人主执虚、后以应,则物应稽验;稽验,则奸得。”君以为不然。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
 
接下来,《商君书·禁使第二十四》的作者论证了全民监督的理论基础:利异而害不同。假如官员之间利害相关,那么所有的监督形式都会大打折扣。作者形象而雄辩地论述说:
 
“东西出现在眼皮底下眼睛就不能看不到,声音在耳边响起就不能听不见。所以东西在眼前就能辨别,言论响起就能论定。所以治理清明国家的法制,人民不能隐藏他们的罪恶,就像眼睛不能使见到的一切逃出心的审视一般。政治昏乱的国家不是这样,只凭官吏众多。官吏虽众,利益一致。利益一致不可能互相监督。利害不同,才是古代君主使人民互相担保的基础。所以好的政治,夫妻、朋友都不能互相包庇罪恶,这不是不顾念亲情,而是人民不容他们隐瞒。君主与官吏,事务相关而利益不同。让马夫和马夫互相监督就不行,因为他们事务相关而利益一致。假如马会说话,马夫的罪恶就不能隐藏了,因为马和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利益一致,罪恶相同的人,父亲不能追究儿子,君主不能追究臣下。官吏与官吏就是利益相同而罪恶也相同。只有事务相关而利益不同的人们,才是帝王建立互相监督机制的根据。人民蒙蔽君主而无妨碍,这样的制度只会使贤者不能增加,不贤的人不能减少。所以,治国可以不要贤人,不要智者,是由于运用了正确的统治方法。”(原文:夫物至,则目不得不见;言薄,则耳不得不闻。故物至则变,言至则论。故治国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今乱国不然,恃多官众吏。吏虽众,同体一也。夫同体一者相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于盖。贤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损。故遗贤去知,治之数也。)
 
对于“驺虞相监”之喻,晚清大学者俞樾(1821~1906)在《诸子平议·商子》中解释说:“ 商君之意,盖以驺虞两职事合利同,不可使之相监,恐其互相容隐也。故必马能言,始无所逃恶。”
 
从大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全民监督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开始似乎只是民众间互相监督、而到商鞅变法以后,全民监督已经上升到官僚体制中(“周官相间”),中国新法家主张这一体制也能应用到国家最高政治层次——从秦二世随意更法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的退化,我们看到单纯依靠政治领袖的守道守法自觉是不够的,强迫最高领袖守法,这也是民主宪政的优点之所在!
 
所以我们认为西方民主监督的形式有值得学习的地方,但中国人的全民监督在理论上更加完善,因为她更为彻底地解决了“驺虞相监”这一难题。这种政治理论的框架是由道、法、势、数等概念构筑的,不是自由、民主、平等之类。但不能因为东西方文明的学术范式不同就开口骂人,或只用“专制主义”之类词语概括中国古典政治思想。
 
王朗先生,中国新法家挖掘中国古典政治经济制度的目的就是让包括国家领袖在内的每个人都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如果在西方制度之外,还能借鉴中华文明固有的东西,我们认为这更有利于解决太多像您这样的人所处的困境。
 
就写到这里,祝好!
 
翟玉忠
 
(注:由于读者可以理解的原因,“王朗先生”不愿意在本文中出现自己的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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