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法家推崇管仲为他们法家的开创者,因而战国学者常以管仲与商君并称,如《韩非子·奸劫弑臣篇》就说:“上主明法”“此管仲之所以治齐,而商君之所以强秦也。”《管子》一书主要是齐法家著作的汇编,因推崇管仲,收入多篇叙述管仲治齐的记述,并有伪托管仲所著的篇章,因而以《管子》为书名。
《管子》开头有《经言》九篇,包括《牧民》、《形势》、《权修》、《立政》、《乘马》、《七法》、《版法》、《玄官》、《玄官图》,都是齐法家比较重要的著作。末尾《轻重》十九篇以前,有《管子解》五篇,包括《牧民解》(已佚)、《形势解》、《立政九败解》、《版法解》、《明法制》,当是后学对《经言》中《牧民》等篇以及《明法篇》的解说,可知当时齐法家对这几篇《经言》以及《明法篇》的重视。
对发展生产和分明赏罚的重视
《牧民篇》是讲统治人民的方法,“牧”具有加以教养的意思。他们认为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人民有着“礼义廉耻”的教养,因而说:礼义廉耻是“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还认为,要人民有“礼义廉耻”的教养,执政者必须重视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同时严格执行法令,使赏罚分明,对人民有奖励和劝戒作用。他们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法令行”;“严刑罚则民远邪,信庆赏则民轻难,量民力则事无不成。”
《立政篇》是讲国君主持行政工作的办法,认为“治国有三本,安国有四固,富国有五事”。“三本”是任用官吏必须看“德”(德行)、“功”(功绩)、“能”(才能)是否适当。“四固”是要使“大德至仁”的人执掌权柄,“见贤能让”,“罚不避亲贵”,“好本事(农业生产),务地利,重(重视)赋敛”“五事”是指山泽的开发,水利的治理,桑麻五谷的种植,六畜的饲养和瓜果的播种,禁止工匠讲究雕刻和禁止女红追求花饰。作者认为要完成“五事”,必须及时发布命令,责成主管的官吏监督执行。还要防止“九败”(九种败坏)和实行七观(七方面观察)。
其中防止“九败”是重要的,《立政九败解篇》对此作了解释。他们说:第一败是“寝兵之说胜,则险阻不守”。这是反对宋钘、尹文、公孙龙等人主张“寝兵”(或作“偃兵”,即废止军备)。第二败是“兼爱之说胜,则士卒不战”。这是反对墨子主张“兼爱”。第三败是“全生之说胜,则廉耻不立”。这是反对杨朱、子华子等人主张“全生”的,因为既要“全生”,就要大讲养生之道,注意饮食滋味,讲究声色,“纵欲妄行,男女无别,反于禽兽”(《立政九败解篇》)。第四败是“私议自贵之说胜,则上令不行”。这是反对道家的,因为“私议自贵”,就要“退静隐伏,窟穴就山”(《立政九败解篇》)。此外五败,是反对“金玉货财之说”、“群徒比周之说”、“观乐玩好之说”、“请谒任举之说”、“谄谗饰过之说”。
对计算簿划的重视
齐法家还对经济、政治上的重大问题,主张事先要计算筹划。《乘马篇》的“乘”是加减乘除的“乘”,“马”是计数筹码的“马”。认为国都的建设要“因天材,就地利”,耕作的土地必须合理的调整,山泽的开发必须有计划,士农工商的工作要分配适当,耕田使用犁也要适当,“丈夫二犁,童五尺一犁”,就是说成年男子可使用两牛牵引一大犁,未成年男子只能使用一牛牵引一小犁。而且要“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不能“失时”。他们说:“圣人之所以为圣人者,善分民也”,“唯圣人为善托业于民。”他们认为“地均分力”,就是实行“与之分货”的制度,这样就使“夜寝蚤(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审其分,则民尽力矣”。就是说“均地分力”可以促使各户努力耕作。
《七法篇》把“则”(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则)、“象”(事物的形象,包括外形、名称、时代、类别、状态等)、“法”(事物的规格,包括尺度、体积、重量等)、“化”(事物的相互教化,包括渐变、顺服、磨练、持久、适应、习惯等)、“决塞”(事物的矛盾对立,包括予与夺、险与易、利与害、难与易、开与闭、杀和生等)、“心术”(心中打算,包括老实、忠诚、宽厚、施舍、度量、宽恕等),“计数”(调查结果的统计结论,包括刚柔、轻重、大小、实虚、远近、多少等)称为“七法”。认为要制定法制,用以治理人民和统一思想行动,移风易俗;发布命令,举办大事,论材审用,都必须按“七法”经过调查研究。
《八观篇》认为了解国情必须作八个方面的调查研究:
(1)巡视田野察看耕耘,计算农业生产;
(2)巡视山泽察看桑麻,计算六畜生产;
(3)进入都城察看宫室、车马和衣服;
(4)考查灾荒,计算从军人数,察看台榭,计量财政开支;
(5)进入州里察看风俗习惯,了解人民所接受上面的教化;
(6)进入朝廷观察君主左右,分析朝廷上下所重视的和轻视的;
(7)考察法令的执行情况,有哪些行于民与不行于民的;
(8)估量敌国和盟国的强弱,考量君上的意志,考察人民生产的有余或不足。
重视农业的政策
《管子》有《治国篇》,认为“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农民),民富则易治也”。主张重视“本事”(农业生产),禁止“末作文巧”(奢侈的工商业)。还认为农民的苦难,由于官府的急暴的征税和商人操纵粮食的买卖。官府的急暴征税,迫使农民以“借一还二”的高利贷应付。商人秋天买进的粮价是“五”,而春天卖出的粮价是“十”,又是“借一还二”的高利贷性质。当雨水不足时,农民又要靠“借一还二”高利贷来雇人浇地。再加上关市的税、政府规定常年征收的“什一之税”以及各种劳役,也等于一项“借一还二”的高利贷。这样一个农民要养四个高利贷的债主,因而农民常常流亡,家无积蓄。他们特别指出:“嵩山之东(“嵩”原误作“常”,从《管子集校》一说改正),河(黄河)、汝(汝水)之间,蚤(早)生而晚杀(“杀”谓凋落),五谷之所蕃也。四种而五获(四季种植而五谷皆收),中年亩二石(中等年成亩产二石),一夫粟二百石(一夫种百亩收二百石)。今也仓廪虚而民无积,农夫所以粥(鬻)子者,上无术以均之也。”嵩山以东,黄河、汝水之间,今河南省中部,是当时农业生产最好的地方。当时中原地区一般农田的生产,中等年收亩产一石半,当战国初期李悝在魏国推行“尽地力之教”时,就是这样估计的“河汝之间”“中年亩二石”,是当时最高的亩产量,但是农民还是穷得出卖儿女,因此他们主张要重农抑商,使农、士、工、商的每年收入不要相差太多,这样就使得农民能够专一务农而开垦田野,“粟多则国富,奸巧不生则民治,富而治,此王之道也”。
术数、法令、分职、威势的兼用
《管子》的《明法》和《明法解》两篇,是齐法家讲究法家统治理论的主要文章,《明法篇》的著作较早,《明法解篇》是详细解释《明法篇》的,著作当已在战国晚期。他们和韩非一样主张“法”、“术”、“势”的兼用,但是比较重视“术数”方面,还特别提出了“分职”。《明法解篇》开头就说:“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同时指出“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群臣就不敢为非和不敢欺主,“以畏主之威势也”。“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他们认为,国家危亡有四种情况,法令一开始就发不出去叫做“灭”;发出去中道被留住叫做“壅”,“下情一开始不能上达叫做“塞”,上达中道被停留叫做“侵”,都是法制不能确立的原因。《明法解篇》指出,必须“有不蔽之木,故无壅遏之患”。“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所谓“兼听独断,多其门户”,就是用“术数”使臣下不可欺。所谓“断事不以参伍”,就是“听无术数”。可知用“术数”就是要“断事以参伍”,要多方面加以比较考验。《明法解篇》还说:“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又说:“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明。”可知齐法家所说“术数”,基本上和申不害所说的任用、监督、考核臣下的“术”相同的,所说“分职”也就是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所谓“兼听独断”也就是申不害所说听到、看到和知道一切而后做到“独断”。
齐法家把申不害所说的“术”,加以扩展而使用“术数”,是一个重大发展。齐法家观察事情和分辨是非,讲究“七法”和“八观”的调查研究。“七法”的调查研究,最后一法叫“计数”,就是总结调查研究的结果,要归结成“计数”,这个“数”就是指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其中包括数量上变化规律,也包括质量上变化规律。《七法篇》说:“刚柔也,轻重也,大小也,实虚也,远近也,多少也,谓之计数。”又说:“举事必成,不知计数不可。”这个“数”既包括数量多少的变化,体积大小的变化,距离远近的变化,重量轻重的变化,还包括性质上刚柔、虚实等等的变化。因而这个“数”就具有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性质。《荀子·富国篇》开头就说:“万物同字而异体,无宜而有用为人(“为”读作“于”),数也。”这个“数”是指万物发展变化规律。《荀子·议兵篇》说秦“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这个“数”就是指军事发展变化规律。《管子·法法篇》说:“上无固植(上面意志不坚定),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指经常的法制),民有不竭(人民不肯尽力),数也。”这里“数”是指政治发展变化规律。《汉书·艺文志》把天文、历法、五行、占卜的著作称为“数术”,“数术”也称“术数”,因为这类著作都是讲自然发展规律的。因为古时科学技术和迷信方术相混,天文和历法是讲究自然发展变化的科学规律,五行和占卜就混有迷信的方术。齐法家使用于政治上的“术数”,当然是指国家大事发展变化的规律,因而这种“术数”实质上就是政治学。《明法篇》说:“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常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齐法家主张君主必须用“术数”来防止臣下的欺诈,就是主张用“七法”和“八观”的调查研究,辨明国家的真情,使君主能够按照事物发展变化规律来治理。申不害和韩非所用的“术”是隐秘而不给人知道的,而齐法家所用的“术数”,要根据多方面调查研究的结果,当然是公开进行的。
正因为齐法家重视“术数”,如同韩非一样把推行法家政策的大臣,称为“法术之士”。《明法解篇》说:“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韩非子·人主篇》也说:“且法术之士与当涂(途)之臣不相容也。”
“任法”和“违法”的主张
《管子》有《任法篇》,主张一切依凭法制而行动,所谓仁义礼乐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他们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圣君只要“守道要”,“垂拱而天下治”。《管子》还有《重令篇》,主张一切以法令为重,必须做到“号令”足以“使下”,“斧钺”(指刑罚)足以“威众”,“禄赏”足以“劝民”。所谓“守道要”,就是要依据天道作为纲要。《重令篇》说:“天道之数,至则反,盛则衰;人心之变,有余则骄,骄则缓怠。”因此必须做到“国虽富,不侈泰,不纵欲;兵虽强,不轻侮诸侯,动众用兵必为天下政(正)理(即正义)”。所谓“天道之数”,“数”就是指发展变化规律。
《管子》又有《法法篇》,所谓“法法”,前“法”字是动词,就是要以执“法”的手段来推行法治。开头说:“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就是说:不用执“法”手段来推行法治,事情就没有常规;“法”不用执“法”手段去推行,法令就不能执行。他们认为法令之所以不能推行,往往由于赏罚定得太轻,如果赏罚重而不能推行,该是由法令定得不切实际,君主不能以身作则,因此制定法令要慎重,对人民的要求要适当,不能“求多”、“禁多”和“令多”,“俭”是君主必须掌握的“道”,要确实做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此正民之经也”,因此他们主张对小过不能赦,赦小过就会使人逐渐累积成重罪,以致妨碍法令的执行。法令一经公布,就该“引之以绳墨,绳之以诛僇(戮),故万民之心皆服而从上,推之而往,引之而来”,这样“明君在上,道法行于国”,就使得“贤者劝而暴人止”,人民“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听上令。上令尽行,禁尽止,引而使之,民不敢转其力;推而战之,民不敢爱其死。不敢转其力,然后有功;不敢爱其死,然后无敌。进无敌,退有功,是以三军之众皆得保其首领,父母妻子完安于内”。这就是他们理想中的“大治”境界。
他们这种理论和主张,是从黄老学派发展而来。他们指出:“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也。”“尧之治天下也,犹埴(粘土)之在埏(模型)也,唯陶(陶工)之所为;犹金之在炉,恣冶(冶匠)之所铸,其民引之而来,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任法篇》)。他们主张用尧的治法,以为比“黄帝之治”进了一步,就是他们所谓“牧民”。
顺应“天遣”发展变化趋势和规律的理论
《管子》有《形势篇》阐释他们政治主张是顺应“天道”发展变化趋势和规律的。《形势解篇》是逐段逐句解释《形势篇》的,这是《管子》书中文章较长的一篇。《形势篇》讲到君主要“王天下”必须“得天之道”。“道之所设,身之化也,持满者与天,安危者与人”。这与春秋末年越国大臣范蠡所说:“恃盈者与天,定倾者与人”(《国语·越语下》),看法是相同的。《形势解篇》解释说:“天之道,满而不溢,盛而不衰。明主法象天道,故贵而不骄,富而不奢,行理而不情,故能长守贵富,久有天下而不失也,故曰持满者与天。明主救天下之祸,安天下之危者也。夫救祸安危者,必待万民之为用也,而后能为之,故曰安危者与人。”这与《重令篇》主张符合“天道之数”,《法法篇》主张“俭其道乎”,是一致的。他们认为君主制定法令,必须使天下致利除害,合于民心的好恶,合于民情,是符合于天道的;做到“静其民而不扰,佚其民而不劳”,也是符合于天道的。《形势解篇》还说:“人主务学术数,务行正理,则化变日进,至于大功。”这是说君主必须努力学习“术数”,努力按正义行事,就能顺从事物发展规律而变化,天天进步,从而成就大功,因为“术数”就是讲究事物发展变化规律的。《形势篇》说:“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万事之生(性)也,异起而同归,古今一也。”这是说古往今来,事物开始虽有不同,发展变化的规律是一致的,要解决今天的疑问只要观察以往的变化,要知将来的结果只要看过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