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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信赏必罚,反对轻爵亵刑的陆贽 
作者:[饶鑫贤] 来源:[] 2008-02-26

       

   李唐王朝在经历了它初期出现的繁荣兴盛的局面之后,从玄宗李隆基天宝元年(公元742年)起至宪宗李纯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止的近八十年,即一般所称唐中期,是一个祸乱频仍的时代。其间的主要表现,是统一势力与割据势力进行反复的斗争。到德宗李适(kuō括,公元780-805年在位)时,由于他的昏庸急躁,刚愎自用,在对内对外的许多重大问题上措置错误,以致进一步加深了整个局势的危急程度。陆贽正是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为了消除积弊,匡济时艰,他除了在政治上作出重要的贡献之外,在法律思想上也有重要的创发。
    
    陆贽(公元754-805年),字敬舆,苏州嘉兴(今浙江嘉兴)人。唐代宗大历八年(公元773年)举进士,以博学宏词登科,被授华州郑县(今陕西华县)尉。代宗的独生子德宗李适早在东宫时便知道陆贽的才德,即位之后不久,即召陆贽充任翰林学士,继转祠部(1)员外郎。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泾原节度使朱泚(cǐ此)作乱,随德宗避难奉天。时天下骚扰,政务千端万绪,诏书累下,均由陆贽挥笔起草,无不深中肯要。其间由于朝夕和皇帝共处,虽有宰臣,而参谋献策、赞襄机要,都出之于贽,所以时人称他为“内相”。为了报答皇帝的恩遇,每见处事不当,即极言进谏;有一次甚至促请德宗痛自引咎改过,以副天下之望。贞元八年(公元792年),出任宰相,原本以为是自己施展才智、力图报效国家的机会。不意两年之后,便为户部侍郎斐延龄所谗,被贬为忠州(今四川忠县)别驾(州主管官的佐吏)。十年后,顺宗李通即位,才有诏征还,但诏未至身已先卒。死后被赠兵部尚书,谥号宣。自遭贬谪,避谤不著书,今本《陆宣公翰苑集》,为唐代权德舆编,清代张佩芳注,是研究陆贽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资料。(2)
    
    陆贽是西汉以隆儒学正统思想在唐中期的一个重要代表。他的法律思想和他的政治思想一样,都明确地反映了这种正统的观点。他认为,人君治国,根本问题在于掌握权柄;而掌握权柄的关键,就在于“明其德威”和“审其轻重”。他说:“夫人君之柄,在明其德威;立国之权,在审其轻重。德与威不可偏废也,轻与重不可倒持也。蓄威以昭德,偏废则危,居重以驭轻,倒持则悖。恃威则德丧于身,取财之道也,夫重则轻移于己,启祸之门也。”(3)就德与威二者而言,他所谓不可偏废,并不是齐头并进,而是必须有先后主次之分的。所以他又说:“政理之体,先德后刑。礼兴兴行,故人知耻格;教令明当,则俗致和平。然后奸慝(tè特)不萌,暴乱不作。古先哲后,莫不由斯”。(4)这是他对于封建的治国之道的总结。它运用在法律思想方面,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一、主张约法省禁,反对密网严刑
    
    陆贽认为,连年兵连祸结、国库空虚、民生凋敝,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如果再继续那种赋敛无度、禁网繁密的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例如在提到当时“榷算之科设,率贷(5)之法兴”的时候,他就指出:“禁防滋章,条目纤碎,吏不堪命,人无聊生,农桑废于征求,膏血竭于笞箠,市井悉苦,家室怨咨,兆庶嗷然,而郡邑不宁矣”(6)。这是一种多么触目惊心的景象!当然,其后果远不止是“郡邑不宁”。正如他在《奉天论赦书事条状》中所指出的:“刑谪太峻,禁防伤严,上下不亲,情志多壅。乃至变生都辇,盗据宫闱”。事实证明,这种现象发展的结果,连皇帝的宝座也保不住了,以至不得不远迁奉天。如果还不采取措施,何堪设想?
    
    正是基于这种现实状况,陆贽主张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是停减赋敛,以维民命。例如他在《赈恤诸道将吏百姓等诏》中说:“自戍役繁兴,两河尤极,农桑日费,井邑为墟。丁壮服其干戈,疲赢委于沟壑;伤夷未复,荒馑荐臻。历河溯而至于太原,自淮沂而被于洛涔,虫螟为害,雨泽僭时,稼穑卒痒,烝(zhēng争)黎重困。然犹征赋不息,征役未宁,冻馁流离,寄命无所;兴言感悼,焚灼于怀”。这是他代皇帝草拟的一份诏书,实则是发抒了他个人的无穷痛楚。所以除在这个诏书中令各州节度,大范围实行赈济之外,并在另外一连串的诏书中反复申述朝廷优恤百姓、减免赋税的措施。例如在一份《优恤畿内百姓并除十县令诏》中,继列举当时“赋敛弥繁”,“连岁蝗旱”的严重情况之后说:“今谷价腾踊,人情震惊,乡闾不居,骨肉相弃,流离殒毙,所不忍闻,公私之间,廪食俱竭”。接着进一步除了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归之于朝廷,由皇帝承担责任、引咎自责之外,决定采取诸如减省御膳和宫中开支、免除百姓差科及征配、停迫公私债负、实行赈恤等等。这些措施,有的纯属形式,如“减膳”之类,自然不足以解除老百姓的倒悬。然而他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且敦促皇帝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停减赋敛,便是一种对症下药的办法;即使不是一种从根本上救治当时政治痼疾的办法。
    
    另一方面是消除苛禁,省约严刑。这是纠正积弊的另一有力的措施。例如他在代拟的一则制诰中,对于过去所设密网严刑,就由皇帝出面来承认是措置失当的。他说:“夫人不情不常,系于时化:天道既隐,乱狱滋丰。腾既不能宏德导人,又不能一法齐众,敬设密网,以罗非辜,为之父母,实习愧悼”(7)。其实,“乱狱滋丰”,“以罗非辜”,其结果远不止是憎加皇帝个人的愧悼,而是一个关系整个国家和人民命运的根本问题。所以,他在另一则制造中用德宗的口吻写道:“兹予小子,获主重器。懵于理乱之本,溺于因袭之安,授任不明,赏罚乖当:立法以齐众,而犯命愈甚;兴戎以除害,而长乱益繁。贼臣蓄奸,乘衅(xìn信)窃发,九庙管祀,兆人糜依。猰狳(yà yǘ亚余)肆其吞噬,豺狼穴于宫阙,岁未云半,载罹播迁”(8),赏罚失当、立法不能齐众的危害,差一点国破身亡,关系之大,实在是莫此为甚的。那么,为了维护天下国家、实际上主要是封建皇帝个人的利益,在刑罚的制定和运用上,当然也就万万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作了。正因为这样,所以,陆贽在代拟的一系列制诰和自己的奏议中,反复说明了消除苛法和省约严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例如在上述《平朱泚后车驾还京大赦制》中就说:“腾既不德,致寇兴祸,使生灵无告,受制凶威,苟全性命,急何能择?或亏废名节,或贪冒贷利,陷于法网。事匪一端,究其所由,自我而致。不能抚之以道,乃欲绳之以刑,岂所谓恤人罪己之诚,含垢布和之义?涤清污俗,咸与更新,可大赦天下”。这虽然只是就朱泚叛乱事件中附逆的那些人而说的,但可以明显地看出当时刑事政策的变化。又如在《请释赵贵先罪状》的奏折中指出:“贵先从逆之罪,法当不容;贵先陷身之由,情则可恕。陛下所议矜宥,原其情也;诸将所请诛戮,据于法也。”他显然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是应当全面考虑,原情处断的。这是因为“凡所议谳,盖缘狱疑。罪疑惟轻,实编令典;胁从网理,亦载圣谟。……今京邑初平,皇猷更始,乃是汙俗观化之日,圣王布德之时,所有刑章,尤宜审慎,一轻一重,理乱攸生。”在这里,陆贽清楚地说明了他关于主张约法省禁、反对密网严刑的根据,这不论对当时和以后,自都有它的意义。
    
    二、主张信赏必罚,反对轻爵亵刑
    
    陆贽一贯强调爵赏刑罚对于一个国家建立纲纪的重要意义。他认为“爵赏刑罚,国之大纲”(9)。又说:“赏以存劝,罚以示惩,以懋有庸,以威不恪。故赏罚之于驭众,譬輗軏(ní yùe泥越)所以行车,衔勒所以服马也”。然而当时在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恰恰十分严重,以至于国法军令都不能得到贯彻。他指出:“今将之号令不能行之军,国之典刑不能施之将;上下遵奉,以苟岁时”,甚而至于“欲褒一有功,虑无功者恕,嫌疑而不赏;欲责一有罪,畏同恶者竦,隐忍而不诛”。(10)如果让这种现象继续下去,“信赏必罚,霸王之资”(11);“奖善惩违,固不可废”(12)。一定要严肃地维护赏和罚这种国家的纲纪;“一纲或废,万目皆弛”不可不引起极大的注意!
    
    为了论证其中的道理,他列举了唐玄宗天宝年间的故事来加以说明。他说:“天宝季年,嬖(bī壁)幸倾国,爵以情授,赏以庞加,天下荡然,纪纲始紊。逆羯乘釁(同畔),遂乱中原”。为平定安禄山的造反,需要大量的军费和对于立功者的奖赏。但当时财源枯竭,已经不足以供应赏赐之需,于是“职官之赏兴焉”;职官过多,政府机关容纳不了,于是“散试之号行焉”(13)。以至于整个赏、罚失度,出现了“金帛重而官爵轻”的现象,日益损害了国家的纲纪。
    
    现实的情况也是如此。当时德宗到梁州,百姓进献果子、胡瓜,一时喜悦,为了获得人心,竟要以散、试官赏赐之,并认为散、试官系属虚名,给了“无损于事”。陆贽反对这种作法,他说“爵位者,天下之公器而国之大柄也,唯功勋才德,所宜处之。非此二途,不在赏典,恒宜慎惜,理不可轻。若轻用之,则是坏其公器而失其大柄也。器坏,则人将不重;柄失,则国无所持。起端虽微,流弊必大。”在他看来,沿路百姓有所进献,只要“量以钱帛为赐”也就够了;“馈献酬官”的办法,是不合乎国家典令的。特别是当他提出这些意见后,德宗还是打算用这种酬官的办法笼络人心时,陆贽严正地指出:“信赏必罚,霸王之资;轻爵亵刑,衰乱之渐。信赏在功无不报,必罚在罪无不惩。非功而获爵,则爵轻,非罪而肆刑,则刑亵”。他指出,天宝末年那种赏罚失度的混乱情况,到现在还没有整饬过来,“当今所病,方在爵轻,设法贵之,犹恐不重,若又自弃,将何劝人”?因为在他看来,散试官虽然不享受俸禄,不掌握权柄,只不过获得一个空名罢了,但如果朝廷不轻用,人们还是会重视的。如果你皇帝如此轻率地使用它,人们了解到这只不过是朝廷笼络人的一种手段,那将来怎样奖赏那些真正立了功勋的人呢?因此他的结论是:这种办法决不可用。如果要使那些进献瓜果的人欢喜,还是以“厚赏钱币”,以使“人不失利,国不失权”为要。
    
    以上所述,虽然是针对一个具体事件而发,但它清楚地说明了陆贽主张信赏必罚,反对轻爵亵刑的思想。
    
    三、主张详审刑狱,反对速断精察
    
    陆贽对于当时刑谪太峻、狱禁滋乱的状况十分重视,认为这是关系“国家之大本”的一个主要问题。而其所以会造成这种状况,就朝廷而言,关键乃在于“速断”和“精察”。他在一份奏状中指出:由于聚敛不已,诛求繁杂,百度弛废,天下不宁,朝廷志期肃清,原意本无可非议。但是因此“持义以掩恩,任法以成理。神断失于太速,睿察伤于太精。断速则寡恕于人,而疑似之间不容辨也;察伤则多猜于物,而臆度之际未必然也”。其结果又如何呢?他说:“寡恕则重臣惧祸而反侧之釁易生;多猜则群下防嫌而苟且之风渐扇。是以叛乱继起,怨谤并兴,非常之虞,亿兆同虑”(14),其严重性实在是不堪设想的。
    
    为了纠正这种严重的情况,陆贽在他的奏议中先后提出了一些很有针对性的主张,重要的大致有如下几点:
    
    1、审察举发情实,惩办诬告
    
    陆贽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的一个措施,是要审察举发的情实,弄清真象,明辨是非,如果轻信检举揭发,势必造成刑狱冤滥。他在一个奏状中说:“圣旨以为外议云诸司所举,皆有情敌,兼收贿赂,不得实才者。臣请陛下当使所言之人详陈所犯之状:某人受贿,某举有情,陛下然后以事质于臣,臣复以事质于举主。若便首状,则据罪抵刑;如或有词,则付法司阅实。谬举者必行其罚,诬善者必反其辜。”总之,凡属谬举、诬告,都必须追究到底,决不可以“贷其奸赃,不加辨诘,私其公议,不出主名,使无辜见疑,有罪获纵。”否则,“枉直同贯,人何赖焉”(15)?这无疑是很中肯并能够获致实效的意见。
    
    2、公布爵赏刑罚,明辨枉直
    
    为了使国家的爵赏刑罚,起到奖善惩恶的作用,即所谓“奖一善而使天下之为善者劝,罪一恶而使天下之为恶者惩”(16),陆贽认为应当学习古代关于爵赏刑罚公之于众的办法:“爵人必于朝,刑人必于市;惟恐众之不睹,事之不彰”(17)。其目的一方面是效法圣王“宣明典章与天下公共”,表示秉公执法;一方面是检查赏罚的正确与否,防止枉直不分。他说:“奖而不言其善,斯谓曲贷;罚而不书其恶,斯谓中伤。曲贷则授受不明,而恩幸之门启;中伤则枉直莫辨,而谗间之道行。此柄一亏,为害滋大”(18)。这同样是极有价值的见解:“言其善”,“书其恶”,其意义实际上已不止是使人们共同来鉴别枉直了。
    
    3、检查刑狱状况,纠正冤滥
    
    要切实纠正刑狱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要在审判过程中明辨枉直,防止冤滥;而且还要对早经定谳的案件组织检查,纠正冤滥。陆贽对此不但寄予深切的注意,而且采取了一些极为具体的措施。早在德宗初年,朝廷曾派遣黜陟使庾何等十一人到各地检查工作,陆贽提请把刑狱作为考核重点之一。他为他们开列了一个检查考核的提纲,即所谓“请以五术省风俗,八计听吏治”。“八计”当中,有三条就是关于检查考核刑狱的:“视按籍烦简以稽听断;视囚系盈虚以稽决滞;视奸窃有无以稽禁御”,(19)就是说:要检查文书档案的内容,以考核听讼是否公正;检查监狱囚禁人数的多少,以考核办案是否及时;检查奸盗事件发生的次数,以考核社会治安是不是良好。其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发现和纠正冤滥,以利于当时的统治。
    
    陆贽是中唐时期地主阶级重要的政治代表人物之一。他的全部思想和活动,都是为当时的封建统治服务、并受这种封建的政治所制约的。研究陆贽的法律思想,除了要了解他的这种阶级的和时代的局限性之外,还应当看到这些思想在当时以及在整个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意义。
    
【注释】
   ※ 本文曾被收入《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册)》一书的第十二章。

(1)祠部始设于东晋,掌祭祀。后变为礼部,以祠部为其所属四司之一。

(2)以上分见《旧唐书》卷139,《新唐书》157《陆贽列传》和唐权德舆撰《陆宣公翰苑集序》。

(3)《陆宣公翰苍集》,卷11《论关中事宜状》。以下引文凡见于《翰苑集》者,只注篇名。

(4)《平朱泚后车驾还京大赦制》。

(5)《通典》注:“所有财贷畜产,或五分纳一,谓率贷”。

(6)《论述迁幸之由状》。

(7)《奉天改元大赦制》。

(8)《平朱泚后车驾还京大赦制》。

(9)《驾幸梁州论进献瓜果人拟官状》和《又论进瓜果人拟官状》。下文未注明出处者均同。

(10)《新唐书》卷157《陆贽列传》。

(11)同上。

(12)《甄奖陷贼守节官诏》。

(13)据《翰苑集》卷14张佩芳注:“散、试”是指散官、试官,都是虚职。散官有文、武散阶之分;所谓“散官以褒勋旧”者即是。试官即“未经正命”的官吏,大抵是为收物情而置的。

(14)《论叙迁幸之由状》。

(15)《请许台省长官举荐属吏状》。

(16)《谢密旨因论所宜事状》。

(17)同上。

(18)同上。

(19)《新唐书·陆贽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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