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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 :​中国古典政治学概述——道生法、法生德 
作者:[翟玉忠] 来源:[作者惠赐] 2023-09-07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指出,现代社会理想的组织结构是:层级化、非人格化,依法办事,档案程序化管理,人员有固定任期并且按程序选拔和提升……我们惊奇地发现,这正是秦汉大黄金时代文吏组织的典型特征。


用现代政治学的标准,我们发现:

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只是中国建立起了政治忠诚与业务能力统一的政治录用制度——社会功勋制!

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只有中国充分发展了部门监督之外的人与人之间的监督形式——全民监督!

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只有中国通过平等劳动和自由通婚实现了超越种族边界的庞大文明有机体——血与土地的统一!

看看美国《联邦法典》对中国社会功勋制的蹩脚抄袭吧!(Merit system principle)看看西方三权分立的国家是如何被大企业、银行、政府官员组成的corporatocracy(有人不甚恰切地译作“公司王国”)绑架的吧!看看美国无法跨过边境的民主人权标准吧(驻伊拉克的美军只能在森严的军营中小心翼翼地实践民主自由,伊拉克人民还远远谈不上民主自由)!此时此刻,我们能够对绵延数千载,长期占据世界政治中心的华夏文明视而不见吗?

中国古典政治学的理论基础可以总结为六个字:道生法、法生德;中国古典政治学的两大支柱是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体系;中国古典政治学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平等劳动和自由通婚,建立一个血与土地统一的人类有机体。兹分述如下:

     1、道生法、法生德

为了显示中国古典政治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我们在论述过程中以下面三本中国古典政治学经典作为基础:《逸周书》、《黄帝四经》、《周礼》。

中国人的世界观是自然主义的。我们的先人认为,是自然秩序衍生了社会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基础。主张顺应天道、自然,以法立德,以德固法,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平衡发展。

《黄帝四经》以“道生法”开篇:“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这段话是说,作为宇宙本原的道产生了各项法度,法就像绳墨辨明曲直一样决定着事物的成败得失。因此既然制定了各项法度就不可违犯,法度一旦设立便不可废弛。所以说如果能够以绳墨法度自正,然后就可以识天下万物之理而不会迷惑。

“法生德”可以解释为所有法律都是为教导百姓,去掉淫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使他们能够行善。(《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原文: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也]。)《商君书·说民第五》所谓:“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

《黄帝四经》的作者认为,只有按照法律制度理政,不随主观愿望役使民众,才会实现“天地之德”——上兼爱,民亲上。《黄帝四经·君正》:法度是至为公正的。以法度来治理国家,而不能任意妄为。创制法度,不能变化不一。依法办事,公正无私,赏罚分明便能取信于民,这是治理天下的大道所在。省去烦琐的政事,有节度地征收赋敛,不侵占百姓的农时,国家的政治才能安定。君主如果没有像父母一样的严威慈爱,就不能使子民有效地为之效力。君主若具备了待民如子的德行,便是德如天地一样广大。(原文:法度者,正[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苛事,节赋敛,毋夺民时,治之安。无父之行,不得子之用。无母之德,不能尽民之力。父母之行备,则天地之德也。)

在政策层面,周初每一种道德原则都是用法律来支撑的。《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大司徒》条:用实行于乡中的八种刑罚纠察万民,一是针对不孝的刑罚,二是针对不和睦九族的刑罚,三是针对不亲爱姻戚的刑罚,四是针对不友爱兄弟的刑罚,五是针对不信任朋友的刑罚,六是针对不救济贫困的刑罚,七是针对制造谣言的刑罚,八是针对暴乱之民的刑罚。(原文:原文: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至秦,有关“法生德”的法律已经十分完善。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秦代法律竹简。其中《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法律义务互相帮助。上面说,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内未出手援助,罚战甲两件。

从唐至清,由于中国法典和中华政治文明的儒家化,“法生德”逐步蜕变为对道德行为的褒奖,法律对道德的支撑力越来越弱——在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清谈思辩中,国人已经失去了对“法生德”治国原则的基本记忆。

‘法生德’客观上要求采取重其轻者,以刑去刑的刑事政策。商鞅学派两千多年前就从理论上论证了西方奉行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弱点,指出那样的刑事政策只会使社会混乱、国家削弱。《商君书·说民第五》:使用刑罚,对民众犯的轻罪施行重的刑罚,那么轻微的犯罪就不会发生,严重的犯罪就不能出现了。这就叫国家安定的时候去治理。使用刑罚,犯重罪的重罚,犯轻罪的轻罚,那么轻微的犯罪不能制止,严重的犯罪就更无法制止了,这就叫在民众乱的时候去治理。所以轻罪重罚,那么刑罚能除掉而事情也能办成,国家就会强大;使用刑罚有重有轻,那么刑罚虽然用了,犯罪的事却仍然发生,国家也会被削弱。(原文: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者。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本文摘自翟玉忠、陆寿筠先生合著的中英双语《新法家说》第一辑,该书由美国Tri-City Press、香港东方文化出版社2010年出版,该书集中代表了新法家学派的基本主张,购买请加微信:zhai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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