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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如何避免唐山烧烤店打人这类事件再度发生 
作者:[翟玉忠] 来源:[作者惠赐] 2022-06-12


一个族群对女人的态度,关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针对唐山烧烤店恶意伤人事件,网友们群情激愤,官员们信誓旦旦,学者们义愤填膺。

连成龙都在微博上教导我们说:“男人不可以打女人,一群人不可以欺负一个人……看到恃强凌弱的恶行,有能力制止的话我们就一定要站出来,因为在这样的时候,帮助他人就是帮助我们自己!”

我本不想发声。

——我的老家在唐山,出这种事让人痛心。

唐山是中国共产党主要创始人之一李大钊的家乡,中国现代工业的重要发源地,至今都是北方工业重镇。我三十岁才来京工作,我知道,那里有善良纯朴的普通民众,那里有深爱这片热土的党员干部。

我不禁要写这篇文章。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仅仅作为看客关注此事,我们更需要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我想从学者角度贡献自己的力量。

日前央广网发了《六问“唐山打人事件”》一文,警务人员给出的答案是:在遇到犯罪分子实施恶劣行为时,普通人应先自保,然后再想力所能及的办法,比如报警……

学者们的答案则多空泛无物,比如坚持扫黑除恶常态化、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根据季节变化调整街面防控措施,保护见义勇为之类。

事实上,打人事件是突发的,持续时间只有三五分钟。

七个酒气薰天的彪形大汉肆意殴打几个弱女子。首先,我们不能指望女士们保护自己,连女子格斗冠军林荷琴不是也说嘛:“在那样的情况下,即使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我也打不过他们。”

其次,我们不能指望警察第一时间赶到阻止事件发生。因为事情太突然,即使有人马上报警,警察也很难三五分钟就到现场。

最后,我们也不能指望每位现场的人(包括客人及饭店员工),都是品德高尚大公无私之士,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阻止恶行的发生。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那么,如何让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答案是:只有恢复中华法系的基本原则——以法生德、责任连带。

在法律制度层面,让每个中国成年人都成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者,以多数人的力量阻止少数人作恶——这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很可惜,除了少数法律史专家和古文字专家,很少人知道中华法系的丰富内容及精神实质。即使法律史专家,多数也是以西方学术标尺衡量中国本土学术——在他们眼里,以法生德成了模糊不清的儒家(道德)化,连带责任成为株连九族的恶法。

这些学者不知道:在中国这样一个宗教不居社会生活主导地位的国家,法律如同西方宗教信仰一样,是道德的最后支撑。没有法律支撑的道德,必然导致道德体系的崩溃;中华法系通过权责分明的连带责任,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了社会治理——哪里是什么无原则的株连,无道德底线的告奸!

只要我们读读秦汉盛世的法律条文,就能看到其超越时代的人性和理性光芒——这样伟大的法系,我们怎能束之高阁!

在具体操作层面,要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才能使人人都成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者呢?

穿越历史时空,假如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突发在秦国,基本不会酿成这样的悲剧,因为秦汉有这样的法律:

看到有坏人在大道上杀人、伤人,若旁边的人不加援救,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就如同在郊外看到这类事一样,要罚二甲——两件战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盗贼进入甲家,伤害甲,甲向邻居呼救。若四邻、里典、伍老都外出不在,没有听到求救,如情况属实,四邻可免于处罚,但负有领导责任的典、伍仍应论罪。(《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追捕盗贼或罪犯,若盗贼拒捕,双方发生格斗,因此杀伤盗贼、罪犯,或者盗贼、罪犯走投无路自杀,追捕者免除刑事责任。若法律规定对于追捕者给予奖赏,就给一半的奖励。(张家山《汉简》:“捕盗贼、罪人,及以告劾逮捕人,所捕格斗而杀伤之,及穷之而自杀也,杀伤者除,其当购赏者,半购赏之。”)

大家想一想,这些针对见义勇为,见危不救、治安职责的法律,是多么宝贵的文化遗产啊!它以明晰的法条(而非难以落地的司法解释)呵护着优良的社会秩序。 

我们当古为今用,复兴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礼法合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以此为基础,从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的立场出发,制定相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惩恶扬善,弘扬正义。

不能因为中华法系不符合西方法律标准,就视为垃圾、弃如敝履。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证明:那样不仅是学界的悲剧,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剧!

还受害者公道需要法律,保护所有女士更需要符合中国实际的法规政策!

——再不能以外国的东西为圭臬看待中华法系了!


(翟玉忠,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新法家网站总编辑,大《六经》工程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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