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将尧舜作为道德人治的典范,如果涉及黄帝必然引出华夏道/法家原文明的本质特征。孔子在删《尚书》的时侯也从尧开始。据《大戴礼记·五帝德》(即《宰予问五帝德》),孔子甚至不想回答弟子问及黄帝的历史,推崇黄老的司马迁写《史记》才将黄帝引入正史。 司马迁是个严肃的学者,看到了排斥黄帝的儒家与其他诸子百家的不同,为此他作了大量实际调查工作。《史记·五帝本纪》中司马迁写道:“《尚书》只记载着尧以来的史实,而各家叙说黄帝,文字粗疏而不规范,士大夫们也很难说得清楚。孔子传下来的《宰予问五帝德》及《帝系姓》,读书人有的也不传习。我曾经往西到过空桐,往北路过涿鹿,往东到过大海,往南渡过长江、淮水,所到过的地方,那里的老前辈们往往谈到他们各自所听说的黄帝、尧、舜的事迹,风俗教化都有不同,总起来说,我认为那些与古文经籍记载相符的说法,接近正确。”(原文:然《尚书》独载尧以来,而百家言黄帝,其文不雅驯,荐绅先生难言之。孔子所传《宰予问五帝德》及《帝系姓》,儒者或不传。余尝西至空桐,北过涿鹿,东渐于海,南浮江、淮矣,至长老皆各往往称黄帝、尧、舜之处,风教固殊焉,总之不离古文者近是。) 迄今为止,我们没有像法国人发掘出三千八百年前刻有汉谟拉比法典的石柱一样,发现“黄帝法典”,但并不等于说没有重大发现,比如1973年,约两千一百多年前抄写的《黄帝四经》(有学者称之为《黄帝书》)在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中出土,它间接地证明了黄学——黄帝治世理念的核心是法家。 帛书《黄帝四经》出土时抄写在《老子》乙本前,可以认定是汉时治国理念黄老经典无疑,其中法家思想倾向极为明显,以至于著名历史学家唐兰在《考古学报》1975年1期撰文明确指出:“古佚书四篇是法家重要著作”。1996年,王德有先生在《哲学研究》上再次肯定了唐兰的观点,该文的题目是:《中国古代学派的分水岭——兼论〈黄帝四经〉的法家归属》(《哲学研究》1996年10期,p43-49);事实上,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在他的《中国哲学史新编》中也曾断言:“稷下黄老之学是齐法家思想的核心”。 传说黄帝曾取昆吾山铜,制青铜兵器。1975年甘肃省东乡县出土了中国最早的单范铸青铜刀,时间正好是距今四、五千年的黄帝时代;黄帝发展农业,推广种黍谷、稻米。2004年,甘肃省马家窑文化研究会在甘肃省临洮县购得一件约四千八百年前的半山类型彩陶,上面描绘着人们农耕的图案,说明黄帝时期中国农业文明已经相当发达。 从周代开始,诸多学者就将黄帝视为中国法律的创制者。《管子·任法》上说:“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淮南子·主术训》载:“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北堂书钞》引太史公《素王妙论》说:“黄帝设五法,布之天下。”《商君书·画策》中有:“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义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这里的“刀锯”代指法律。从法定农桑到法定“尚礼义”,显然黄帝用法律作为统治国家的手段。 今天,我们不能一窥 “黄帝法典”的全貌,只有《汉书·胡建传》收录了一条军事方面的法令:壁垒结成以后,违反结营规定擅自行动,这就是奸邪的事,奸邪的人要被处死。(原文:《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 (节选自翟玉忠先生《道法中国:二十一世纪中华文明的复兴》一书,该书由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