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阐微: 理论上,中国古典经济思想与中医相通,比如财产的兼并,意味着经济血脉的不通畅,政府必须站在国家整体的角度调通才行。公元前81年的盐铁会议上,御史们直接将桑弘羊的工作比作神医扁鹊针灸治病,他们说:“上大夫君与治粟都尉管领大农事,灸刺稽滞,开利百脉,是以万物流通,而县官富实。”(《盐铁论•轻重第十》) 《城阳之谋》可总结为八个字:重其轻者,榜样力量;假如桓公不剥夺了城阳大夫的爵位并软禁了他,单凭言传身教,恐怕很难达到“推仁立义”的效果。历史上汉武帝也曾树立卜式——这个捐钱为国分忧的典范,结果很不成功。注家多将“缪数”解释为巧术或诈术,事实上在这些巧术或诈术后面,亦有治国的真理——治国不能单凭德教,还要依靠法治力量! 原文: 桓公曰:“大夫多并其财而不出,腐朽五谷而不散。”管子对曰:“请以令召城阳大夫而请之。”桓公曰:“何哉?”管子对曰:“‘城阳大夫,嬖宠被絺紘,鹅鹜含余粖,齐钟鼓之声,吹笙篪,同姓不入,伯叔父母远近兄弟皆寒而不得衣,饥而不得食。子欲尽忠于寡人,能乎?故子毋复见寡人。’灭其位,杜其门而不出。”功臣之家皆争发其积藏,出其资财,以予其远近兄弟。以为未足,又收国中之贫病孤独老不能自食之萌,皆与得焉。故桓公推仁立义、功臣之家兄弟相戚,骨肉相亲,国无饥民。此之谓缪数。 译文: 桓公说:“许多大夫都隐藏他们的财物不肯提供出来,粮食烂了也不肯散给贫民。”管仲回答说:“请下令召见城阳大夫,谴责他。”桓公说:“怎样谴责他?”管仲回答说:“这样讲:‘城阳大夫,你姬妾穿着高贵的衣服,鹅鸭有吃不完的剩食,鸣钟击鼓,吹笙奏篪(音chí,古代一种管乐器),同姓进不了你的家门,伯叔父母远近兄弟也都寒不得衣,饥不得食。你这样还能尽忠于我么?你再也不要来见我了。’然后免去其爵位,封禁门户不许他外出。”这样一来,功臣之家都争着动用积蓄,拿出财物来救济远近兄弟。这还感到不够,又收养国内的贫、病、孤、独、老年等不能自给的人,使之得有生计。所以,桓公推仁行义,功臣世家也就兄弟关心,骨肉亲爱,国内没有饥饿的人民了。这就叫作“缪术”。 古今案例分析: 有时,重其轻者的刑事政策不仅在政治上是重要的,在经济上也很重要。城阳之谋中,齐恒公通过对为富为仁的城阳大夫严惩,强力推行仁政,弱者得到扶助。 “9•11”后,美国大公司的财务丑闻爆发。先是2001年12月2日,曾在《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16位的安然公司宣布破产保护。此前,媒体透露,安然涉嫌做假账,正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此后,世界通讯公司等一连串的大公司财务丑闻相继曝光,按公司资产计算的美国企业破产案纪录也不断刷新。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些知名的大银行、大证券公司、大会计师行被牵扯了进去。 公司财务丑闻严重伤害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美国经济遭受严重打击,同时也引起各国对自己的企业和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深入反思。一些人甚至对美式自由市场经济提出了质疑。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人没有空喊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而是制定法律约束企业高管。以法生德,其中坚持了重其轻者的刑事政策。 2002年7月30日,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在白宫签署了公司改革法案。据说该法案是美国自1929年股市崩盘以来最彻底的金融制度整治和公司治理措施。按照该法案,限制会计师向被审计的客户提供咨询服务,防止出现大型会计师行业间的利益冲突;规定对参与财务诈骗的经理人员实行严厉刑事制裁,要求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负直接责任;法案还设立了一项新的罪名,叫证券诈骗罪,最长刑期达20年,其他白领犯罪的监禁期也将翻倍。时任美国财政部长奥尼尔针对上述措施表示:“我可以肯定没有那个执行官胆敢再次实施欺诈行为,我们将为企业重新开始清白的运营奠定基础。” 齐恒公强行仁政的目的实现百姓均平,而不是为了社会某个阶层的利益。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高王凌教授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地主与农民的关系过程中发现:历史上中国政府常常既不是站在地主富人一边,也不是站在佃户穷人一边,而是代表社会整体平衡调和二者的关系。 高王凌在《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一书中,通过归纳民国年间,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调查统计资料,以详实的数据告诉我们,旧中国地主占有土地不足总耕地面积的40%,地租实收率仅为30%左右。地主也不是在经济上压迫农民,在政治上控制农民。农民和地主实际上是一种博奕关系,佃户以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种、逃租及转佃、恃强、构讼、交“湿谷”“瘪谷”,直到暴力反抗和有组织的斗争等方式争取尽可能多的所得,结果地主实际取得的地租只占与佃农约定租额的七八成左右。地主更不能随意“增租夺佃”,打官司也很难赢,从《清实录》所载的几个案例来看,案件中主要惩治了官绅地主。 传统中国社会皇权不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在皇权、地主与农民之间,皇权是中性的,起到平衡后二者利益的作用。从清律中我们能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雍正五年(1727年),河南巡抚田文镜鉴于士绅地主有时视佃户为奴隶,私刑拷打,淫其妇女,有的佃民饮恨吞声,地方官徇私纵虐等现象,请求朝廷立法禁止。为此清政府发布了“定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其中既规定禁止绅衿仗势责打佃户,奸占妇女,保护佃户的人身不受随意侵犯,又针对佃农拖欠租课的情况,力图保证地主能及时取得地租。 另外,在清代租佃纠纷中,不论是地主还是佃户,法律上是平等的,凡伤人致死均严格执行“杀人抵命”的原则,一律判处死刑。比如福建顺昌县,黄凤彩租地主张汝纹山地种茶,后张汝纹勒加租钱,并威迫佃农须“清还旧欠,才许採茶”。发生争执后将黄殴伤,张还“混疑黄凤彩装饰伤重,用绳拴拉赴审,以致气闭身死”。江苏奉贤县,地主金胜章因佃农“王武京拖欠旧租,令家人锁押索还,致王武京受寒身死”。最后张汝纹、金胜章二人均处以“绞监候,秋后处决”;广东惠来县,佃农曾桂兴欠地主温荣睦租谷三石九斗。两年之后,地主算取高利,索还租谷十二石六斗。曾桂兴“以租谷从无利息”为由,与地主发生争论,并将其殴伤致死。浙江东阳县,佃农邵亨全欠邵亨菊地租一石九斗五升。次年五月,邵亨全“牵牛赴田耕犁,邵亨菊往阻夺牛”,扬言起佃,遂发生争执,邵亨全殴伤地主致死。曾桂兴、邵亨全也均被判处“绞监候,秋后处决”。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方行先生认为:“清代通过政府立法,特别是民间立法,抓住关键,大体上解决了租佃关系中的公平问题。既导致了租佃制度的稳定和发展,也导致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方行,《清代租佃制度述略》,《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大量的政治、经济事实使我们看到,中国社会具有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组织形态——中国政府不是代表某一个阶层的利益,而是站在各个阶层利益之上平衡整个社会——这是中国古代政府的最典型特征!
(节选自翟玉忠《国富策——中国古典经济思想及其三十六计》,该书由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0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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