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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呼唤中国法学研究的问题导向与中国场境(下) 
作者:[支振锋] 来源:[《战略与管理》2011年第3/4期] 2012-06-29

    三、法学研究需要第二次思想解放
    
    经过以上的讨论,可能很少有人能够否认,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其贡献主要在于作为“西法东渐”的具体传输者而对西方法律资源的引进。虽然 法学家们在引进外来资源与结合本土国情上进行了卓绝的努力,在法治建设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如果仔细盘算,我们也会有些不够乐观地发现:从1840年到 2010年的整整170年里,我们仍然没有创造出自己的法哲学,以及成体系的法律思想或理论,连自己的法律概念都不多!我们迄今不能共享一套知识系统,比 如说概念(术语)系统,方法系统,价值系统。也就是说,在对法治实践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我们的法学在思想和理论上的贡献,可能还是有不小欠缺的。用一个 不恰当的比喻,我们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学习者与模仿者,也是西方法律理论的尾随者。但问题在于,当今天中国的发展已隐隐与西方有并驾齐驱之势时,我们还有多 少机会去学习和模仿西方?在实践上还没有“抄”完的那些部分,我们有多大的把握一定管用?

    这就回到“今后的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学”这个问题上来了。是继续进行未竟的“西法东渐”事业,还是拿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思想和理 论产品?这当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一个无法给出确定回答的难题。因为在今后中国究竟需要什么这个问题上,很难说已经有了共 识。但一个严酷的问题是,如果一个民族连政治哲学和法治学、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政治体制都是移植或抄袭而来的话,那么,这个民族对人类在法律上的思想贡 献在哪里?最起码在法学思想创造这个问题上,这个民族如何能说自己是一个有智慧的、优秀的民族?她的智识尊严在哪里?

    显然,这种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中国法学不应该是为了印证西方理论的正确性、先进性而存在的,而是应该致力于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同时能够回应法律的国际问题。

    也许,我们可以说,中国法学需要第二次思想解放,需要我们真正的思想解放。当然,这里的思想解放不同于改革开放以来主要在政治学界、经济 学界和社会学界所一次次提出的那些“思想解放”,而主要强调的是与法学研究的气象、旨向、视野和方法相关的思想解放。一方面,这种思想解放是跟改革开放联 系在一起的,跟闭关锁国联系在一起的,跟对外开放联系在一起的,它首先指的是打破中国法学曾经与苏联之外的世界隔绝的状态的思想解放;另一方面,它也是与 思想自由,摆脱束缚联系在一起的,主要指的是破除各种前见和教条,解除束缚,得到自由,打破不思、无思的状态,打破思想上的不自主的依附状态,在思想上没 有效忠对象,没有投靠对象,只依靠自己的观察、良知与缜密的逻辑来做出判断的思想解放。
    
    (一)平等对待他人,认真对待自己
    
    第一次思想解放我们打开了国门,为新中国开展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打开了门户,这是非常了不得的重大转折。但是那个思想解放我觉得不够彻 底,导致了很多问题。第一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外开放得不够彻底,嫌贫爱富,我们主要打开的窗户,是对着约8亿人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而对另外50几亿人却 关注不够。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只打开了一扇面对西方的大门,但却有意无意地关闭了面对世界其他地方、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大门。而实际 上,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和这些地方由于类似的经历,面临类似的困境、问题与机遇,也许可以从他们的实践中找到更多值得借鉴的资源。因此,我们要抛弃嫌 贫爱富,实行更彻底的思想解放,平等研究全球各类文明,对异域尤其是西方法文明的研究应进入精致阶段。要有心胸、气度与旨向,不再嫌贫爱富只关注西方,摆脱对西方理论的追随与依附。

    更重要的是要认真对待自己,要回到中国,“围绕中国问题,立足中国实践,提炼中国法理”。我们一定要明白自己脚下的土地和置身于其间的人民,进入他们,理解他们,服务他们。如果说前三十年,甚至从清末以来的170年(中间有30年短暂的例外)这个民族的法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引进西方“先进” 的法律制度、概念与思想的话,那么,现在更应该做的是回到自己所立足的土地和侧身于其间的人民,去观察他们的思考与实践。而且,我们这三十年的成绩不是虚假的,其成就与缺陷都值得我们做认真的研究。一方面,我们要能够具备富有历史感的鹰眼,能够有对历史大势的宏观判断,以及对人类自由和德行的价值坚持;另一方面,要真正进入田野、进入实践、进入具体的中国问题,要有细致分析和抽丝剖茧的蝇眼。只有在对中国实践问题的应对和回应中,我们才能真正提炼和发展自 己的法学理论。比如,三十年成绩背后的政道法理何在?为何在这艘巨轮能够一次次从激流险滩中全身而进?这个成绩是否可以持续,当前面临的困境如何解决?等等,都需要我们回到中国、直面问题、穷本溯源、立足实践,去给以认真的回应。
    
    (二)从文本研究到问题导向
    
    可以说,作为西法东渐之结果的“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其基本线索是对以西方为主的法学资源的汲取。在这种汲取式研究中,我们采用的主 要方法从最开始“西学中源说”的附会、到援用以前翻译佛经时所用的比附与格义,到后来的译介与比较法的方法。比附或者格义比较好理解。格义是佛学的一个术 语,佛学家吕澄对“格义”所下的“定义”是:“把佛书的名同中国书籍内的概念进行比较,把相同的固定下来,以后就作为理解佛学名相的规范。换句话说,就是 把佛学的概念规定成为中国固有的类似的概念。”[48]比附的作用是类似的,比如很可能是最早介绍西方政法制度的《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Estern Western Monthly Magazine)杂志,虽然其创办者郭时腊不过是个间谍,但在翻译西方政法制度时,却颇有意趣。杂志所发表关于西方政法制度的文章不仅译名尽显中国国 情,著文亦如小说且颇得章回体之法。1838年戊戌4、5、6月号连续登载的三篇《英吉利国政公会》,借两个中国文人饶有情节的对话方式突出、集中地介绍 了英国的议会。文中,英国议会被译为“国政公会”,“为两间房,一曰爵房,一曰乡绅房”。而且各篇文初都引述一段荀子或管子的语录;对于所述的一些事理也 不时征引中国的古典哲理予以解释。七月号登载的《北亚墨利加办国政之会》一文,以管子的一段语录题头,借用一位寄寓北美经营觅利的父亲给在中国的儿子写信 的方式又介绍了美国的国会。“不立王以为国主,而遴选统领、副统领等大职,连四年承大统,必干民之誉,了然知宰世驭物、发政施仁也”。“此元首统领百臣, 以正大位。”总统副总统被译为统领副统领,“百臣”、“大统”、“大位”,更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词语。用中国本有的术语、词汇与理念去理解西洋新知,是 20世纪之前国人理解包括政法知识在内的西洋新知的主要办法。这种做法,就是“格义”。比附虽与此类似,但在对译的准确性上,又逊“格义”一筹。但“比 附”与“格义”,都不过是中西法律思想碰撞开始剧烈的晚清,知识分子面对异域的西方法律思想资源试图进行理解时做出的努力,其本质上都是当时的知识分子试 图为异域的法律资源找到妥适的本土表达。

    然而,在附会、比附与格义中对异域资源却有着太多的误解与歪曲。随着中西法律沟通的展开及中国以“模范列强”为指向的修律变法的进行,这 种“海外奇谈”式的对异域法律资源的理解自然不敷所用。于是,为了真正实现对异域法律资源的准确理解,迫切地需要正本清源。由此,中西法律沟通进入了下一 个阶段:译介。从鸦片战争迄今170年,我们译介了多少西法资源,已不待言。此后,清末以还的法律人还重视对各国以及中外的法律制度与思想进行比较,尤其 是比较法的运用。虽然古今中外的法律研究中都可能有比较的运用,西法东渐早期的比附、附会与格义同样也意味着比较,但比较法方法的运用还主要是20世纪之 后的事情,虽然直到今天,比较法的研究在中国都还处于初级阶段。

    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论译介还是比较法,都主要是一种文本操作,着重在于对外国法律资源文本的引介与比较,还是从纸面到纸面,从文本到文 本。可以说,无论是比附、格义还是译介、比较法,它们对于文本背后的实践与问题却关注不够。总体来说,不过是为西方的法律资源找到一个中国表达。而译介与 比较法虽然更“学术”一点,但且不说其研究质量如何,它主要也不过是为西方的法学研究作品找一个汉语版本而已。

    为什么会这样,原因也很明显,由于近世中国对外国法的译介与研究是在面临瓜分豆剖之际的选择,“今日立国,不能不讲西法”,[49]在病 急乱求医的救亡心态下,自然不免少了许多慎重与清醒。而且,学习西方主要有三种资源:第一,西方的法律法规等制度资源;第二,西方的学说、理论等法学思想 资源;第三,到西方对西法进行实地的运作考察。实地考察自然是好,但所花人力、物力却是不少,而且考察规模小了效果不明显,考察时间短了也未必有实效,但 大规模的西法考察又显然不现实。所以,无论是清末五大臣的出洋考察,还是民国以还的出洋考察政法,主要都不过上官僚们的出国公费旅游而已。因此,我们在学 习西方中,主要利用的是前两种资源,而这两种资源的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文本资源,都是纸面资源。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恐怕主要就是引进和汲取这两种资 源的法学。

    然而,这种主要关注资源汲取的中国法学,既然是目的是“取经”,显然就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鉴别力。以至于唯洋文是瞻,认为外语一定比中文 权威,成了不言而喻的预设。就连开会也必须拉几个老外装门面,这样才显得“规格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学研究主要就成了引进西方法学资源的研究,而且 引进的还主要是文本资源。引进的目的,则主要是用来反衬中国法的“愚昧”与“落后”,以及以西法来改造中法。这些来自西方的法学文本资源,就成了“药 方”。而既然是药方,那么,自然是只能学习和奉行,而极少敢于甚至是根本就没有意识去进行质疑和否定,自然就适合当作“普世原则”或“普适原则”来适用。 很明显,这样只注重文本的法学研究,它是脱离本国实践的。它在重视药方的同时,却忽视了“病人”的具体情境。可谓“只见药方,不见病人”。

    因此,第二次思想解放就要求我们必须破除对西方法学文本的迷信,真正转向以问题、尤其是中国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范式。具体言之:
    第一,在资源的汲取上,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就不会先验地预设唯一“先进或正确”的法学资源,而是着眼于问题的解决,因此就能实现从仅 限于汲取西方(尤其是英美)的法律资源向汲取所有人类所创造的能为我所用的法律资源的转变。不仅西方的资源可用,传统的资源也可用,第三世界的法律资源同 样可用,在资源及其上要会通“三统”。

    第二,在法治实践上,由于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的关注点主要不在一个理论是否来自西方、是否先进,而是看它是否具有理论的解释力与对实 践的契合度,因此就会导致中国法学发生从简单引进西方“先进”法律理念到注重通过田野工作为本的经验研究为本土的法律实践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与具有可执行 性的解决方案的转变。同时,只关心宏大话语建构的空疏之风,亦可能得到改变。

    第三,从理论建构而言,什么样的实践提出什么样的问题,对什么样问题的回答,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理论:为了建构理论,必须回应实践;因此, 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就不会仅关注文本,而是立足实践,并且是本土实践,因此就会使中国法学发生从单纯引介西方经典法律思想与文本到注重提出并解决某些 本土的或者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命题之方法上的转变。因为中国问题也未必不是普遍问题,在解决中国问题中所产生的理论也未必不是普遍理论或不具普遍的适用性。

    第四,立足实践,回应实践,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中国自己的法学只能从这样的努力之中产生;因此,从发展态势上来说,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 方法将会使中国法学发生从单向度的汲取异域法律资源到参与全球的法律实践与话语建构并做出自己贡献之多维互动(双向互动或多元互动)的转变。只有如此,才 能实现由资源汲取型法学向常态法学的转变:它自发衍生而非一味汲取,既没有文化自卑也没有文化傲慢;宽容而不独断;流动而不封闭;丰富而不偏狭。
    
    (三)基于中国经验,进行世界比较,提炼中国法理
    
    要回到中国,立足中国,基于中国场场境来研究法学,就必须重视微观研究和实证研究,认识真实的中国,真实的世界。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更 多的实证研究,这是基础,是必须入手的根基,如果我们没有做充分的经验研究,我们很难真正的认识理解中国,在这个意义上,我钦佩被我们称为偏“左”的学 者,与坐而论道的人相比,他们更多地走向了田野,真正去了解中国的现实,而不了解这些现实,就不可能对整个中国有真正深切的理解。

    而且要做到连接经验和理论,结合实证与思辨。我们做实证研究,本身不是目的,是给我们提供素材,使我们能够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的法律实践 中提炼出政道法理来。更何况今天在中国做实证研究,存在很多缺陷,比如社会变化太快,获取信息太难等。因此,我们同样也要有思辨研究,要走向经验,在基于 经验提炼理论,以问题为导向,基于自己的实践,提炼出自己的理论。

    但值得再次澄清的是,回到中国、对中国问题和中国场境的强调不是思想封闭,而是更大的思想解放。破除西方迷信,不是排斥西方,而是要重新 审视西方,客观打量,将其当做人类知识、思想资源的来源之一,而非唯一;不是为了反对西方,但在理论上可以质疑、检视与修正甚至抛弃西方;它可以成为检验 的对象,但不能成为思考的前提;它可以用来例证中国,但不能天然地用来证成中国。关键是在比较的视野下,真正地认识、理解、解读与反思中国实践,提炼中国 理论,构建中国法理。回到中国也指的是立足中国,但仍然要回应世界,具体而言,就是“中国问题,比较研究”,不仅比较中国的历史,也要比较世界的历史,不 仅关注中国的今天,也关注世界的现状。我们要的是解决好中国问题,探索出中国式优良治理机制并从其实践中提炼出中国道理,构建出中国的思想或理论体系,向 全人类做出属于我们民族的典范性贡献。为此目的,任何异域的资源都可以援引。

    因此,第二次思想解放提倡独立思考与自主精神,但绝不盲目排外。因为对一物除魅最好的办法就是深入研究它,搞清了,弄透了,自然就不会迷 信了。中国学者对西方的迷信,同时也恰恰是对西方研究还不够深、不够透、不够细的表现。这就意味着,未来三十年(也许现在已经开始了),中国法学很可能要 发生一场巨大的转变:一方面,抛弃嫌贫爱富的唯西洋是从,而是真正平等对待全球各类文明,也即由聚焦西方到鸟瞰世界;同时,对西方和全球的研究也不能再 generally地“观其大略”,而是真正的进入问题、进入微观、进入其实际的运作机理,也即由粗线勾勒到细致剖析;另一方面,真正重视中国实践和中国 经验(包括教训),也即由西方理论转向中国实践,由传输知识到解决问题,从中国实践中提炼“中国法理”。问题研究、经验研究,可能会对文本研究、宏大叙事 构成较大的冲击,甚至抢关夺城。外语依然重要,但数学、统计学、社会人类学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会日益凸显。

    但我们也必须提醒的是,这不是一个属于一人一地一时的任务,而可能是属于一个民族知识分子整体的任务,并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会有不同的体 现。而且,我们讲提炼“中国法理”,不是提炼“中国真理”,不是鼓吹去提出一套完全“正确”的理论,一套不容置疑的“真理”,用来取代西方,统治世界;而 是一套可以与西方形成竞争、互补以及在某些具体的历史时刻也可能替代之的优良治理机制及其背后的思想与理论体系。这将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所做出的一项真正的典范性贡献。 
     
    注释 

    [1]许章润:《序》,载于氏著《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其实,从更为宏大的社会、文化视野来说,说中国的近代化始于1895年可能更为合适。葛兆光指出,如果回顾历史,可以看到一个深刻的曲折,从明末清初面对 西洋新学时士人关于“西学中源”的历史制作,到阮元《畴人传》中所表现的对天文算学的实际重视和对西洋学术的习惯蔑视,以及李锐、李善兰等人试图在算学上 超越西洋学问,从冯桂芬《采西学议》的“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到张之洞的“中体西用”,在面对西方文明时,中国大体上都是坚持克 拉克(Edward A . Kracke)所说的,“在传统中求变”(change within the tradition),可是,1895年以后,在这种追求富强的心情中,一切却似乎在向着西方式的“现代”转化,出现了“在传统外变”(change beyond the tradition)的取向。很多人都开始废弃传统旧学而转向追求西洋新知。参见,葛兆光:《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上海:复旦大学 出版社2001年版,第540页。而就法治变革来说,真正意义上的变法修律则是从1901年的“辛丑新政”开始的,由沈家本、伍廷芳担纲。
    克拉克的说法从余英时那里也能找到印证。杜牧曾有一个“丸之走盘”的妙喻曰:“丸之走盘,横斜圆直,计于临时,不可尽知。其必可知者,是 知丸之不能出于盘也。(《樊川文集》卷一0《注孙子序》)”,余英时借此妙喻,指出“我们不妨把‘盘’看做是传统的外在间架,‘丸’则象征着传统内部的种 种发展动力。大体看,18世纪以前,中国传统内部虽经历了大大小小各种变动,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但始终没有突破基本格局,正像‘丸之不能出于盘’一 样。”参见:余英时:《总序》,载于氏著《朱熹的历史世界》,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
    [3]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载于氏著《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5页。
    [4]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载于氏著《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5]阿什瓦尼?塞思(Ashwani Saith)教授对中印发展曾做过非常精彩的比较研究。参见 Ashwani Saith, China and India: The Institutional Roots of Differential Performance, 39(5) Development and Change (2008) ,pp. 723–757.
    [6]《温家宝痛斥染色馒头瘦肉精等事件:道德滑坡严重》,《京华时报》2011年4月18日。
    [7]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执行主编马剑银),第四辑,卷首语,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转引自张国华、李贵连合编:《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8-9页。
    [9]这方面的著述极少,典型的如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上下)”,载于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1-66页。李龙、汪习根:“二十世纪中国法学回眸”,《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张骐:“继承与超越——二十世纪前半叶中国法学回 顾论纲”,《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孙育玮:“中国法学的世纪回顾”,《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7月,何勤华:“中国近代 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但很可惜,到目前为止,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学术史仍然缺乏精致的梳理和认真翔实的考证。
    [10]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载氏著《饮冰室合集》(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4页。
    [11]参阅,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收录于范忠信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119页。
    [12]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13]《枕碧楼存稿?稿一》。
    [14] [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
    [15]金耀基曾言,“中国现代化是中国在‘兵临城下’,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劣势下被逼而起的自强运动,……实是一雪耻图强的运动。而 此一雪耻图强运动,分析到最后,则是一追求国家‘权力’与‘财富’的运动。”金耀基:“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历史”,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历史论集》(第一 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125-126页。王尔敏先生亦言,“中国近代思想,万途同归,其原始基础,实以富强为中心主流。然此富强观念之 发生,则西方文明之刺激,列强侵逼之压力……百余年来中国思想之发展嬗变,自以谋富强为原始动力,并为支配此时代所有观念潜流之核心。”王尔敏:《中国近 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法制现代化乃正是作为整个中国现代化的一部分而被发起的,“在近代中国人追求民族复兴的历程 中,曾经拥有一个伟大的梦想:这就是希望通过构筑一个近代化的法律体系,收回治外法权,实现国家富强,获得民族独立、统一和自尊。”曹全来:《国际化与本 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但西法东渐初期的这种状况,对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影响,却鲜有人论及。
    [16]魏源:《圣武记?道光洋艘征抚记》。
    [17]奕?等:“奏请八旗禁军训练枪炮片”,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7,转引自夏东元:《洋务运动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 版,第180页。
    [18]费正清等人非常清晰地指出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清廷所采取富国强兵政策的实质,“从1861年开始,‘自强’一词在奏折、谕旨和士 大夫的文章中经常出现。这表现出人们认识到需要一种新的政策,以应付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所发生的史无前例的变化。”参阅,[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 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31-532页。
    [19]《李文忠公尺牍》第31册。
    [20]张灏:“再论戊戌维新的历史意义”,《二十一世纪》(香港中文大学),第45期,1998年2月,第19页。
    [21]张灏:“晚清思想发展试论——几个基本观点的提出与检讨”,载周阳山、杨肃编《近代中国思想人物论——晚清思想》,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27页。
    [22]李国祁:“满清的认同与否定——中国近代汉民族主义思想的演变”,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认同与国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版,第91-130页。
    [23]樊锥:“开诚篇(三)”,《湘报》1898年第24号,中华书局1965年影印本,第93-94页;亦见《樊锥集》,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12页。
    [24]易鼎:“中国宜以弱为强说”,《湘报》1898年第20号,中华书局1965年影印本,第77页;亦见《湘报》(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3页。
    [25]参考,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3页。
    [26]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91页。
    [27]黎庶昌:“上沈相国书”,载氏著《西洋杂志》卷八,谭用中点校本,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页。
    [28]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收录于李华兴 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33-834页。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29]王中江:“新旧之辩的推演及文化选择形态”,载于欧阳哲生、郝斌主编《五四运动与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16页。
    [30]王中江:“新旧之辩的推演及文化选择形态”,载于欧阳哲生、郝斌主编《五四运动与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17页。
    [31]汪叔潜:“新旧问题”,《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1915年9月15日。
    [32][美]周策纵:《五四运动:现代中国的思想革命》,周子平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
    [33]“打倒孔家店”之说,实在是谬种流传。有人考证,五四时期并没有人提“打倒孔家店”之说,只是胡适1921年在《晨报副刊》上所 发表之《<吴虞文录>序》中,才有“盛赞其为‘四川省只手打孔家店’的老英雄”,而且胡适所“打的”不过是孔家店的“招牌”,而不是摧毁“孔 家店”本身。参见,林非:“‘打倒孔家店’之误”,载于《南方都市报》2004年4月7日。其实,五四时期包括易白沙、陈独秀、胡适等人,对“孔家店”也 不过是又爱又恨而已,还没有达到非彻底将之挫骨扬灰而后快的地步。
    [34]陈序经:“东西文化观”,《社会学刊》第2 卷第3 期,1931年。
    [35]参考胡适:“中国今日的文化冲突” (“The Conflict of Culture in China”),《中国基督教年鉴》(China Christian Year Book)1929年英文版。
    [36]王青云:“论中国的文化建设问题”,《济南通俗日报》1935 年4月21 日。
    [37]张佛泉:“西化问题之批判”,《国闻周报》1935 年12 卷12 期,第7 -8 页。
    [38]严既澄:“《我们的总答复》书后”,《大公报》1935 年5 月23 日。
    [39]任鸿雋:“科学与近世文化”,《科学》第7卷第7期,1922年。
    [40]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56页。
    [41]冯友兰:“新事论”,载于《三松堂全集》第4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226页。
    [42]汪晖:“当代中国的思想状况与现代性问题”,收录于氏著《死火重温》,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43]《译书汇编发行之趣意》,《译书汇编》1902年第2卷第1期。
    [44]沈家本:“裁判访问录序”,《寄簃文存》卷六。
    [45]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93页。
    [46]王伯琦:“当今中国二大问题的提出”,见《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03-404页。
    [47]王伯琦:“当今中国二大问题的提出”,见《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00页。
    [48]吕澄:《中国佛学源流略讲》,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45页。
    [49]薛福成:《出使英法意比四国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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