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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明:见义勇为也要经过领导“批准”? 
作者:[李吉明] 来源:[博客中国2011-08-08] 2011-08-16

 

    一名市民在郑州郑东新区如意湖溺水,当地一个公益团体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东区队长牛振西带人赶到现场施救,却遭到了巡防队员的阻止,他们不仅追问“经过谁允许了在这救人?经过谁批准了?”而且还要求牛振西必须出示“打捞许可证”才能下水。最终,溺水市民抢救无效死亡,而“打捞许可证”说法竟是子虚乌有。(8月8日《中国广播网》)

    见义勇为也要经过领导批准,见义勇为也要出示证件。这应该算是及今为止我们所听到的最为“雷人”的事情了。而更加雷人的,巡防队员要求欲施救的公益搜救队提供的“打捞许可证”居然竟是一个子虚乌有的东西,也就是这样一个子虚乌有的东西,却让一个鲜活的生命在众目睽睽之下走向了死亡。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不是执行政治任务,更不是为了要想某某领导表白什么。它是公民自发衍生的一种义举,更是值得大加倡导和鼓励的一种社会美德,而没有经过领导批准、没有“打捞许可证”就不允许下水救人的荒唐行为,不仅折射了权利的傲慢,也折射出了部分执法者的冷漠和无情。试问,而当一个生命在水中挣扎即将消逝的时候,巡防队员为何没有任何救助措施?就算出示“证件”方能下水算是一种规定或者程序的话,当人命关天的时刻,到底是规定和程序重要还是人的生命重要?

    事发以后,郑东新区针对此事做出了书面情况说明,称巡防队不让搜救队下水的理由是:本着对他们生命安全负责,无法对其身份核实和打捞能力判定,不允许冬游队员下水协助打捞。而溺水身亡市民家属王先生至今仍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谈起施救过程中发生的争执,他极其痛心地说:“见义勇为要是要“见义勇为证”,天底下还有好人没?见歹徒抢劫,受害者多么无助,光想着(有人可以)帮忙,其他人都没有“许可证”咋弄?不救了?”——表面上看,巡防队不让搜救队下水似乎是为了保障施救者自身的安全,实际上是对溺水者和家属的极端残忍,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的极端无视和摧残。他们的这种行为,不仅充当了湖水的帮凶,甚至还人为地剥夺了一个公民生存的权利。

    市民溺水,没有“打捞许可证”就不能得到救援;公民要见义勇为,没有经过“批准”就不能实施救助行动。那么,以后谁还愿意去当好人?谁还敢去见义勇为?我们遇到困难和艰险的时候,又该向谁求助呢?——任何把人民群众生命视作垃圾和草芥的行为,都是对和谐社会的亵渎,对人性的摧残。所以,在那位逝者是因为巡防队的如此作为而离开人世之时,我们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追问:这样的责任该由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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