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先秦法家的治道思想以法家价值论、人性论、历史论、知识论为基石,构成了法家管理思想的哲学观;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国之治强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结合,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即包括管理的本质观、目标观、行为观、组织观、控制观,以此构建了管理型法家的治道模式。
中国古代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管理思想,先秦法家既是古代哲学的重要派别之一,又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其理论价值和实践体验对管理学具有重要意义。法家理论建立在中国文化基础之上,因此,对现代中国管理理论及实际运用有借鉴作用。
先秦法家治道思想,是以法家的价值论、人性论、历史论、认识论为基石。四论之间相互贯通,从务实功利的价值观出发,提出人性自为自利,并由此产生了因形势而变的历史观和与治国相统一的认识论。“仁义用于古,不用于今”的变古论,排斥仁义道德于政治之外,富国强兵必然成为法家治道的最迫切最直接的目标。为了达到强国尊君的目标,义利统一于超乎个人利益的国“法”之中,倡导建立一套社会共有价值基准和行为模式;基于人性的自利自为及人性的好恶,以赏罚之威力,禁抑儒侠,奖励农战,对属下臣僚,形名不符,驭之以势;对虚怀阴情,奸行于世,制之以术;对损法利私,鞅及祸国,治之以法。因此,法家四大思想的根基,决定了法家的治道模式:以道为旨,以国之治强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三者互为作用。
本文是从管理学角度对法家治道模式进行诠释,理论框架是采用黎红雷教授所创立的管理哲学的理论体系。只是因法家治道模式不同,内容略有调整。黎先生认为,管理哲学框架“既包括管理的哲学论(管理本质论、管理认识论、管理方法论、管理价值论),也包括哲学的管理观(管理本质观、管理人性观、管理组织观、管理行为观、管理控制观、管理目标观等)。不同的管理哲学,对于上述问题,有的回答深一些,有的回答浅一些,有的回答多一些,有的回答少一些,有的回答了全部问题,有的只回答了部分问题。但作为一个结构框架,我们在研究任何管理哲学时,都是不可缺少的”[1]。依照这一构架,前述的法家四论所回答的是“管理的哲学论”问题,本文所讨论的是“哲学的管理观”。就法家治道而言,除符合这一思想体系外,其内在逻辑就是管理系统,并且构架严密、操作可行。先秦法家所创制的治道模式,与现代管理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系统管理”几乎同出一辙,而且不仅仅停留在构想上,务实的法家学派以其有效的行动将其付诸制度的设计和变法实践,所以说,先秦法家治道思想是古代中国管理学的重要宝库。
一、道——管理本质观
要解释管理本质的概念,需要说清楚管理是什么。孔茨指出:“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2](P2)管理是一个现代的概念,古今中外,虽然具体内涵及领域不尽相同,其本质却有一致之处。笔者认为,法家治道管理的内涵是:具备把握管理对象客观化基础和执掌事物规则,来实施组织目标。也就是所谓“对事不对人”,牟宗三先生所称的“物化的治道”,法家思想家正是以“道”的概念回答这一管理本质。
《史记》将韩非与老庄合传,认为韩非学说归本于黄老;在韩非之前申不害、慎到均采用道家“无为”与“绝圣弃智”之说,建立君人之术,任法之旨,因势之论。梁启超认为,道法两宗都有一个崇尚自然唯物观的共同点[3]。韩非曰:“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宗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韩非子·主道》)韩非认为,道不仅是自然物质的本质,还是人群社会规律之源。韩非将老子“道”的概念加以转化并实际运用,作为韩非治道思想整体的基点。在法家治道思想里,国家君主的地位是至高无上,超乎于臣僚与人民之上的,但国君立法、执法,都必须以“道”为依归。“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则名尊,本乱则名绝”(《韩非子·饰邪》)。只有以“道”作为基本原则,国家的法和国君的统治才有理性的正当性。
在立法上,韩非认为,国君立法应为国家秩序和富强着想而不异逆民情。他说:“故圣之为法于国君,必逆于世,而顺于道法,知之者,同于义而异于俗,弗知之者,异于义而同于俗。天下知之甚少,则义非矣。”(《韩非子·五蠹》)韩非同慎到、申不害等先期法家一样,强调“道”的知识与运用是专指国君一人的,只有有“德”的国君方能知其“道”,方能保全权位富强国家。韩非曰:“夫道者,驭大而无形,德者,履理而普至。至于群生,斟酌之,万物皆盛,而不与真宁。……故曰:道不同于万物,德不同于阴阳,衡不同于转重,绳不同于出入,私不同于燥湿,君不同于群君。凡此云者,道之出也。道无双,故曰一。是故明君独道之容。君臣不同道,下以名铸,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韩非子·扬权》)韩非在阐释“德”时曰,“德者,得身也”,“德者内也”(《韩非子·解老》),即保全权位和内在修养。
在内在修养上,韩非吸收了慎到的“弃智在已”和申不害的“刑名”说,提出了“无为”的“静”和“无思”的“虚”,他说:“知治人者其思虚静,知事无者其九窍虚。思虚静,则故德不去。”(《韩非子·解老》)韩非提出这一概念并不是停留在形而上的思辨上,而是将其运用于统治层面。他认为国君只能“无意所制”不受束缚,才能洞察治国的道理和洞悉世事的变化,以此制定不偏颇的法,同时以高深莫测的神秘感和畏惧感来控制臣僚。当然法家这种赋予国君至上的权力和高超的地位,又要求虚静的自我制约,很难产生实际的效应,反而加强了专制的极权的统治。
韩非及法家之所以能将老子的“道”转化为现实政治之中,是基于治道对经验的把握上。其一是人。从法家的务实的价值观和自为的人性论出发,人的一切经验均可归结于功利层面,趋利避害是人的行为意志的表现。至于众人行动与意志的差异只是因时空背景及外部条件不同。人无主体性,也就不存在道德价值的意义。所以因人情而治的“法”也就具有普遍必然性。其二是现实世界。韩非认为历史是上、中、近世不断进化,现实世界与时俱变,欲洞悉时代,而应“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以偶参伍之验,以责陈言之实”(《韩非子·备内》),并以实际的功用来衡量。
二、强——管理目标观
目标被喻为管理学的宗旨,是管理精神所在;任何管理学的定义均不可缺少管理目标及宗旨。“计划”是现代管理理论的首要职能,其内涵便是对目标的选择及完成目标任务的行动。任何组织或机构能够在社会系统中存在,均是以明确的目的或使命的角色定位。目标是维持一个组织有纪律规则秩序的基本保证。
法家学派是在“必然之道”原则下达到国富兵强成霸王之业的治国目标。管仲是提出富国强兵目标并予以实施的首位法家人物,太史公曰:“管仲即任政相齐,以区区之齐在海之滨,通货积财,富国强兵,与俗同好恶。”(《史记·管晏列传》)管仲在齐推行国富兵强之政策,即所谓“管本饬末则富”、“选士利器则霸”(《管子·幼官》),亦即经济以农业为本、实战重人重物政策。李悝为富国强兵推行了尽地力提高生产的经济政策。太史公这样评价李悝的“强君”思想:“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富者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减少。”(《史记·平准书》)商鞅提出,富国就要增加农业生产,要增加农业生产就要人民力于耕,使民乐农而力农,社会贬抑商工。他认为:“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入使民尽力,则革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失望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商君书·算地》)
韩非从功利价值观出发,分析韩国在险恶的国际环境中追求称霸的需求,自然就得出富国强兵以成霸王之业的治国目标。韩非曰:“法禁明著则官治,必予赏罚则民用。民用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韩非子·六反》)这一目标中包含着“尊从国君”和“国家主义”的要求;而国君是国家利益的代表,以至有的学者把韩非学说当做为君之术。韩非围绕这一目标提出了一系列的治道主张,如注重农战与重法的专制统治,注重支配官僚之术的集权控制,分离道法与政治等主张。在实现目标时,应锁定具体可实行目标,韩非批判儒墨学派是缺乏验证可行的空中楼阁,所谓“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诠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愚诬之行,杂反之学,明王弗受也”(《韩非子·显学》)。
三、法——管理行为观
现代管理理论中的行为学派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末,其时行为科学方法引入商学院课程。这些行为学派研究者来自心理学、社会学及人类学等在行为科学受过专门训练的学者。所谓行为是“包括人们行为,也包括动物的行为,是有机用以适应环境变化的各种身体反应的组合”[4]。社会学家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对社会行为进行类型分析,他认为社会行为包括两个最基本的要素:一是行动者的动机,即行动者赋予行为自身的意义,这是其核心;二是任何社会行为都是以“他人”作为定向目标,不赋予他人的期望和目标,也无以成为社会行为[5]。管理行为也就是通过对人的行为动机和需要分析,以求人与组织的和谐,并引导恰当地适应人们的需求和对需求的渴望,用以实施组织的目标。
人性→动机→行为→管理目标
上图说明基于人性论,“法”对管理行为的影响过程。“法”作用于管理行为大致分三个阶段。
1.行为动机的人性论基础。在韩非及法家的人性论里,人的本性是自利、自为、自私,人的心智有为一己之利的计算心,即自利心与计算之心的结合。“法”的设置只能满足人性自利的要求的规则,自然也就为人所接受。韩非曰:“凡治天下,必因人情。”(《韩非子·八经》)据此,“法”即具有威慑利诱的力量。
2.以“法”规范人的行为。在这里,法作为人格化的治理工具,以其惩戒与刑罚的运作,奖励和赏赐的施舍,规范人的行为。韩非曰:“明王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二柄者,刑德也……故人主自用人刑德,则群臣畏其或而归其利矣。”(《韩非子·二柄》)而且在实践中还运用严刑,所谓“峭其法,而严其刑”(《韩非子·五蠹》)。在运行中,“法”除了显现“赏”与“刑”的诱发力和胁迫外,“法”本身还必须具有公正无私的客观性、平等性,而且必须是成文的,公布给人民知晓的。商鞅曰:“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治之,矿天下之治也。”(《商君书·定分》)只有这样,“法”方是可遵行的,其运行效率才得以提升。
3.“法”通过构建结构或制度,使一切治理对象都纳入此结构中,以实现治理目标而角色化和功能化。韩非曰:“治也者,治常者也;道也者,道常者也。”(《韩非子·忠孝》)立法的意义就在于制定常理常道,作为治国之道的长期准则。法家学派的理想也就是将治国之法客观化制度化,以构建稳定的政治体制和客观的政治格局。“法”正是通过客观化制度化,以构建稳定的政治体制和客观的政治格局。“法”正是通过层层分职分责的国家官僚统治机构的运作,才从上到下传达到广大的平民群体之中。商鞅认为“法”必须“定名分”,要保持稳固一致性。韩非强调职责分明名实相符,“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韩非子·诡使》)。
四、势——管理组织观
组织是现代管理学的重要职能。管理是复杂系统的活动,包括所有组织整体本身和组织内不同层次,以及人们在组织内为实现目标一起工作时所承担的功能角色;“组织”被称为是“一个正式的有意形成的职务结构或职位结构”[2](P188)。组织工作就是建立一个预选设置的角色结构,分配给组织内的每一个成员。它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促进组织成员共同完成组织目标的环境,并且遵行目标统一和组织效率的原则。
法家以国家治强为目标,首要之点便是稳定君权。法家主张君主政治代替封建政治,君主集权便是基本要点;因此强化君势是国家组织结构的基本点。“势”作为法家的特定术语,可以用“政治地位”来解释。国家君主仅靠个人行为是有限的,也是不可靠的,然而国君可以凭借其王位所带来的权势,运用其君主的政治地位扩大对臣僚、百姓的威慑和影响。慎到的论“势”,把统治者权位比喻成“飞龙乘云”。商鞅认为,君主恃势而治如同飞龙乘风而行。韩非以“势”是否保持来决定的,“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韩非子·人主》)。君主治世依靠的不是君主个人的统治才能,维护统治的根本在于君主之势,所谓“民畏所以禁,则国治矣”。君主之“势”依靠手中的杀生大权来维护:“君执柄以处势,故行令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且其势惟君独有,不可外借,否则“偏借其权势,则上下易位矣”(《韩非子·备内》)。法家用势,不仅包含上述的权与势,还应处理好“分”的问题。
所谓“分”,是根据某种政治地位所应承担的权利和职责,来划分和确立官吏的个人权力。慎到强调“定分”的重要性。慎到曰:“故治天下及国,在于定分而已矣。”(《吕氏春秋·慎势》)商鞅也认为,君主可以通过政治名分的确立来造就治世之形势。有曰:“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欲治之愈乱矣,势治而之则治矣。故圣王治治而不治乱也。”(《商君书·定分》)韩非提出“分势不二”,“势”有等级之分,君主之势乃最高等级。韩非以“形名”的概念,明确官僚阶层的权利和职责,并且以具体的贯彻措施遵行这一规则,有曰:“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任人者,使有势也。……任人者,使断事也。”(《韩非子·八说》)在这里韩非指出了君主授权给臣僚的必要性,从维护君权来看,政治及职责能落实到各级朝臣,同时分隔属下臣僚的权势也是对权势的保护。
五、术———管理控制观
现代管理学的控制职能是衡量和校正属下人员的各种活动,从而确保组织行为达到目标的各项工作得以实现。衡量绩效是控制活动重要方面,也是责任落实之所在。对于包括领导者在内各个层次的人员,控制的职能均是必不可少的,控制对象包括人、事、行为等,因此,控制是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基本手段。
“法”以客观性将行为予以结构化规范,“势”将君主的意志贯彻于对象,而真正辅佐“法”的规范和“势”的贯彻则是“术”。“术”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次要功能是防止他人控制。如果说法家治道的法与势相对具有客观意义的话,而术则相对具有主观性,“术”是以其主观修行,以求达到治国目标的实现。尽管法家十分注意其治道的客观性,但主观世界又如何适应客观要求,这正是术的运用价值所在。
首先,表现为主观控制———“无为术”。管子曰:“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效其计,能者尽其功。”(《管子·明法》)“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同上)申不害说:“古之王者,其所为小,其所因多。因者,群术也;为者臣道也。为则忧矣,因则静矣。”(《吕氏春秋·任数》)韩非认为“术”要以虚静保持隐秘性,“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子·难三》)。“无为术”乃法家术治的基础,藏而不露,他人就无法迎合主观好恶对群主挟制,君主因而避免了被蒙蔽的危险,另一方面,主观以虚静控制和超越自身,避免主观好恶带来误区,进而有效地控制对象,这就是控制与反控制。
其次,是客观化控制———“责实术”。从法家务实功利的价值观出发,实效功利是衡量事物的价值基准,对臣民而言也专以功用考察,因此,法术要名实相应,即所谓“循名责实”,“形名参同”,“审合名刑”,“综核名实”,对于官位,以职事相察;对言论,以事功相核;对于法,则看事件之处理是否与之相符。形名乃推行法治之前提,故有人称法家为“形名之学”。邓析曰:“循名责实,察法立威,是明王也。”(《邓析子·无原》)申不害曰:“是以有道,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申子·大礼》)韩非更是以事功为标准:“不苟世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然则虚旧之学不谈矜诬之行不饰矣。”(《韩非子·六反》)。
第三,对象控制——“参伍用人术”。法家调控手段除前述管理观的“法”和以“刑名”责实制,参伍用人术也是重要手段。君主治国不可独治,还须委任官吏分以治民,因任而授官乃是治国成败的关键。法家旨在建立责职分明、因才器使、才职相称、以功伐定上下顺序的用人机制和组织体制,以绩效为标准,为事择臣,专长任职,意在维持君术。韩非曰:“治国之臣,效功于国以履位,见能于官以受职,尽力于权衡以任事。人臣皆宜其能,胜其官,轻任,而莫怀余力于心,莫负兼官之责于君。”(《韩非子·用人》)然而要用人,尚须知人,因此,韩非提出:“不以参伍审罪过,而听左右近习之言,则无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处官矣。”(《韩非子·用人》)参伍之术目的在于多方考察臣下真情,以免为其所欺,韩非称:“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揆伍认责失。”(《韩非子·八经》)韩非并提出28种运用方法,多有权术和秘术意味,在君主专制时代无可厚非。
[参考文献]
[1] 黎红雷.儒家管理哲学[M].广州:广东高教出版社,1993.
[2] 孔茨.管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3]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上海:东方出版社,1992.
[4] 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
[5] 韦伯.经济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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