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现代化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裙带风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这份历史遗产几乎被当代完全承袭下来,使中国的法律有时徒具虚名,政府有时也无可奈何地承认自己必须不懈地和这种人情化力量作斗争。
最应引起社会警惕的是“黑社会”帮派和“白道”势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权人物)合流,形成一种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使当地人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连起码的安全保证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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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遗产逐渐被消化,中国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综合经济结构已初具雏型。中国的社会转型现在已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面临着两种极富现实意义的选择:一是尽快建立进行法权体系上层建筑改革的配套条件,这样中国才有可能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转化;二是拒绝进行上层建筑改革,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法权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现在的民间经济力量不但不能由“市民社会”转向“公民社会”,其前景更有西班牙和意大利为鉴。前一种前景是将中国引领出困境的光明之路,有远见的政治家和知识分子都会选择这条路;而后一种前景,相信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愿意看到它在中国出现。
但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恰好是后一种前景已具备了潜在可能性。本章拟就社会各种内部各种控制关系的变化,探讨中国社会转型的多种可能性。
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非组织化”进程
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原来的基层组织处于解体状态,开始了“非组织化进程”。由于各地农村的历史文化积淀不一样,“非组织化”的后果也很不一样。在中部地区及安徽、广西等“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宗法组织特别发达;在东南沿海这类“高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形成了工业化的市场模式,社团组织和宗法组织都有发展,但宗法组织的社会作用不像在中部地区那样大;苏南地区和京津地区则属于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形成了工业化的组织模式,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合二为一。
经过1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的社会组织已基本上解体,代替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这种基层组织形式的基层组织村委会,无论从其内涵还是从其与当地人民的关系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各地的历史文化积淀很不一样,决定了这种变化呈多种形态。这样一种变化,可称之为农村的“非组织化过程”。
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中部地区及安徽、广西均属于这种类型。这类社区农业比重大,非农产业只占很小的比例,农业人口占绝对优势。虽然也出了一些先于他人致富的经济能人,但数量少,实力也不够强,在社区内无法形成有影响力的集团对当地事务发挥作用。这类地区在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资料和集体财产都已分散到农民手中,原来的乡村基层组织失去了对资源的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能力严重弱化,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在此情况下,由于农民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出面和社会打交道,已销声匿迹几十年的家族宗法组织又应运而生,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地的一些宗法组织特别发达,己成为实际掌握当地行政决策权的农村社区组织。
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东南沿海地区属于这种类型。理论界将这类地区称之为“工业化的市场模式”。这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早,经济类型的多样化以及相对独立的自主性社会力量的发育,为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原有的党政干部之外,又产生了大量的经济能人。这些地区的宗法组织也存在并起作用,但与广大中部地区相比,宗族组织的作用显然要小得多。此外,由于这些地区开放较早,已越过了在亲缘范围内寻求资金和劳力的合作阶段,人们已经开始以社团的形式寻求社会合作。因此在这类地区,一方面,原来的乡镇政府基层组织仍然存在井起作用,其控制力当然是有所削弱。另一方面,各种有经济功能的社团组织,如园林协会、建筑协会、家禽协会、水果业者协会等行业协会也日渐发育成熟。这种社团关系纯粹是一种市场关系或社交关系,它的发展有助于乡村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比较起广大中部地区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结成宗法组织,这自然是一种进步。
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苏南和京津有不少地方属于这种类型,如有名的华西村、大邱庄、窦店等就是这类典型,理论界将这些地区称为“工业化的组织模式”。在这类地区,原来的乡镇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及时转向,发挥了自己固有的组织功能,用行政化组织手段,大办乡镇企业。在这些地方,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往往合二为一,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和行政组织的领导人也是同一的。经济类型主要是集体所有制,不像东南沿海地区那样丰富,个体、私营、联户等各种形式的民办企业都有。这些地方最大的特点就是:原有的乡镇干部一直是当地农民信服的社区领袖。像苏南华西村的吴仁宝,河北窦店的讥振亮,河南刘庄的史来贺,这些人在改革开放以前就一直是当地的基层领导,在父老乡亲中享有很高的威信,有相当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经验。对当地农民来说,最幸运的是这些社区领袖有相当强的魄力和把握时机的眼光。这一切使他们成了改革时代的明星人物,在他们的带领下,他们把自己的乡土变成了富甲一方甚至富甲全国。据许多实地考察的人说,这些人的统治手法是“胡萝卜加大棒”,用他们那种富有人格腕力的管理方式塑造着他们那方乡土和他们的乡亲。值得探讨的是,这样一种完全依赖于个人能力、魅力发展起来的工业化,究竟能对当地社会组织和社会观念的现代化起到多大的推动作用?
农村改革导致农村社会的非组织化过程,使广大乡村处于空前的涣散状态。但是农民需要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农民都根据自己本乡本上的条件,创造了自己的组织。“工业化的市场模式”和“工业化的组织模式”是农民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的一种因地制宜的创造,现在也很难说哪一种更具优越性。因为这两种组织方式都有自己产生的特殊土壤,互相不能取代。值得深思的倒是在广大农村日益兴盛的宗法组织,这种组织的复兴。明显地和中国现代化目标背道而驰。
在上述三类地区,“非组织化”过程以不同的方式孕育了社会控制力量的变化。由于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的社会控制力量将在后面专章论及,这里将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地区的头面人物与政府的关系略作交待。
高工业化、高集体化地区的头面人物得到政府承认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这些领导人不少原来就在政治体制内占有一定地位,是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换言之,他们本就是社会控制系统内部的基层组织力量的代表人物。如华西村的“大老板”吴仁宝是原来的村支书,窦店的讽振亮资格更老,从50年代起就一直担任当地的村支书。刘庄的史来贺更不简单,是全国劳模、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曾在省、地、县机关里兼过领导职务。更兼他们是当地致富的带头人,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他们既受到当地人的拥戴,也能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对这些地方来说,不存在基层权力组织更替和头面人物换代的问题,只不过随着时代潮流,他们统治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一般来说,这些人只要不步禹作敏的后尘,威胁到政府利益,他们在政府内获得各类荣衔及主宰一方政务和经济事务,无论在民间还是在政府看来,都是天经地义之事。
这些村,这些农村领导人,只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样板,他们的存在说明了中国农村在适当的领导和适当的条件下,可以走出这么一条现代化之路,但是他们绝对不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的主流形态。在另外两类地区,非组织化过程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
农村宗法组织的复燃
由于以往过分依赖个人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对农村社会的宗法组织只限于从实体上加以消灭,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并没有触动,广大农民的文化价值现并没有改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子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这是宗法组织近10多年以来在农村勃兴并成为基层社会控制力量的根源。宗法组织的复兴,在某种意义上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意味着将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一国家”现代模式退化为“个人一家族一社会”的传统模式,使社会成员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厄险: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
作为一个农业文明古国,中国农村的文化一直制约着整个中国文化的面貌,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近年来在中国农村复兴的宗法组织,几乎淤积了中国农业文化的所有历史特征,也从主要方面揭示了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很难解决的非现代化问题。
在一些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取代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是上述那些农村社区精英组成的控制集团,而是宗法组织。
中国农村宗法组织复燃的社会原因
1949年以前,宗法组织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宗族权力也一直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和补充,二者处于一种同构状态。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强制性地大规模开展国有化、集体化运动,力图打破一切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组织、铲除以财产和地方联盟势力为基础的权威。在广大农村地区,中国政府则依靠原来处于社会边缘的阶层如贫雇农所蕴含的破坏力打破了原来的权威平衡,并利用人民公社这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重新组织了广大农民。至此,在广大农村延续了若干世纪的宗法组织才被摧毁,宗族活动基本停止。
但是要真正消灭宗法组织这种前现代化的社会基层组织系统,唯有依靠现代化的推进来消灭其旧有土壤才可实现,而当时的领导人似乎忽视了这一点,他们过分依赖个人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所以,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仅限于消灭了实体性的宗法组织,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却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在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宗法组织迅速在中部和东南部的广大农村滋生蔓延。
所谓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考察,一方而是宗法组织赖以植根的人文地理条件依然如故。在现代化过程中,人力资源的组织方式和人们定居类型的改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在这方面,1949年以后,政府采取的措施甚至比前现代化时期的政策更具保守性和闭塞性。前现代化时期的中国,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对个人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权利不加限制。而1949年以后的中国,却采取了严格限制人口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政策。这种硬性约束政策加强了各地区之间的封闭性和凝固性,不但使得由经济发展状况、婚姻传统及居住习惯所决定的农村人口分布特征和1949年前一样,还从根本上阻断了我国通过市场网络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道路。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与此同时,中国却提出了与上述手段相反的目标:消灭城乡差别。由于上述政策,政府在农村推行的一系列旨在改造农村社会的运动,只是使农村社会产生了剧烈的社会震荡,并没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循序渐进的现代化发展进程。现实表明,亲族聚居这种人口分布特征,必然在同姓人之间自发地产生基于共同利益的相互保护、支援及联合的要求,促使人们加强宗族性联系。所以,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宗法关系还是以隐蔽的形式发生作用。不少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同姓宗族所有制,基层权力组织的成员也多由宗族成员担任,往往是一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必提携其血缘近者担任大队会计、民兵营长、妇女主任、生产队长、团支部书记和保管员之类职务。因此,所谓大队党支部会议、生产队干部会议,在不少地方实际上就是家庭或家族会议。
另一方面是从前现代化时期延续下来、并已深深溶人民族灵魂中的文化价值观没有得到改变。两千多年来,起源于血统、身份的仪式、宗教、伦理以及法律等自成体系的社会价值观早已成为民族精神,广大农民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要改变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价值观,并不是几场“运动”就能奏效的。长期以来,中国民众早已形成了依靠群体生活的习惯,人民公社代替宗法组织后,只是改变了民众对群体(亦即对权势)的依附形式,并未消灭群众对权势的依附心理。1983年中国取消“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后,一直在依附状态中生活的农民骤然失去对行政领导的人身依附后,顿时感到痛苦和恐惧,这种痛苦和恐惧并不能用家庭联产承包所获得的物质收入来补偿,因为大多数人不习惯在没有“领导”管理自己日常生活的状况下生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予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指望这些强人能保护自己,为自己及全家带来安全感和某些经济利益。这种心理非常普遍,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加入了宗族,过日子就有了依靠。
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的勃兴
从80年代起,中部地区和东南沿海等地农村中一些有号召力的头面人物(多半是原来农村中的干部和家族中的能人),就以祭把祖先、排辈立传、振奋族威、维护本族利益的名义,四出频繁活动,拉赞助,花费巨资续族谱、建词堂、修耷祖坟,成立宗法组织,其中尤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动最为典型。
恢复宗族活动大致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挖掘、恢复各种复活宗法组织所需的资源,如重续族谱,维修、扩建旧的宗祠等等;另一方面则是颁布族规,成立宗族的领导机构。地处江汉平原的红城、周沟、桥市、观音、毛市等乡镇,从1985年以来就陆续开始以自然村为组织的宗族续谱活动。这些续谱活动大多规模浩大,耗资甚巨,历时往往两至三年。一般都是先成立“续谱理事会”(名称不一,有的地方称“谱局”),其职责为考核、任命族长、房长、户长等宗族大小头目,并制定详细的续谱计划。理事会下设财经、联络、印刷等若干小组,分管各项事宜。族谱的内容规定从祖宗开始,所有山塘、水面、林地等财产均要入谱。收续谱费时,逢男性则收款若干,欲上“功名簿”者翻番。遇无子之户,设所谓“望丁”(虚设一男丁姓名,以示有后),收费较一般男子为高。有的宗族还想方设法联合别处一些同姓氏族,谓之“收族”,被收录入族的家族须交纳“入族费”。录丁工作完毕后,就开始印刷族谱。经济实力稍厚的,高额出资请乡村小厂印刷,实力稍差的就自购设备打印,如湖北黄穴镇的吴姓家族为续谱购置了复印机,李姓则购置了打字机和印刷设备,均耗资万余元。一套族谱少则几十本,多则数百本。续谱完毕后,请来各地族人,宣布族规和宗族成员名单,公开大摆筵席,进行庆典活动。这些有了族谱,选举了族中大中头目,构成了一定组织网络,订有严密族规,规定了宗族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定期举行各类活动的宗法组织,已经具有实体性内容。大量调查材料显示,这些宗法性组织已日渐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成为和政府基层组织相抗衡的社会组织。从实践来看,这些组织在管理监督农民大众的能力上较现在的政府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出色得多。如震动南粤的“黎村事件”,就是宗法势力与地方政府抗衡的实例。
“黎村事件”起于1991年8月。当时,经广东省博罗县国土局批准,博罗县糖烟酒公司向本县罗阳镇政府征用了一片叫“獭湖”的土地办印染厂。这片土地所有权属罗阳镇集体,使用权属罗阳镇工业中学。但镇属黎村管理区黎玉祥、黎来添、黎李坤等6人无理取闹,以獭湖地权归黎村为借口向罗阳镇政府索要100多万元征地款,并于1991年10月6日至1992年7月1日问,前后8次组织村民对獭湖印染厂和工业中学进行打、砸、抢,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600多万元。其间,县镇派驻黎村的社教工作组在对村民宣读县政府对土地归属问题的裁决书后,黎玉祥等发动村民将工作组打伤。县公安局于1992年7月3日组织300多名干警凌晨到黎村对黎玉祥等6人执行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受到数百名村民手持长柄大刀、锄头、铁棍等阻挠、围攻。虽拘捕为首者3人和闹事者8人,但同时有30名干警受伤,11人被殴打、劫持做人质,还被抢去7支手枪、149发子弹和一批警具。次日早晨8时,黎村数百村民又到县公安局门口闹事要求放人。
从事件一开始,黎村党支部书记黎泽南采取了退让、回避的态度,后来又自动向宗族势力交出领导权,其妻也多次参与闹事。黎村18名党员,在事件中有6名参加闹事,过半袖手旁观。而在以往宗族势力兴起之时,黎泽南等人还带头集资20多万元,兴建全省的黎姓坟山和风水塔。
自此以后,黎村的领导权由黎玉祥等人执掌,时间长达两年多。这一段时间内,政府的各项政策在此被视同如无。公粮没人工,国税无人上,斗殴盗抢无人追究,计划生育更无从落实。黎氏宗族由此得出结论:“共产党就是怕人多,只要心齐,政府就奈何不了我们!”县里发展电力有5条高压线要经过黎村,村里开价一条线要补偿100万元,否则不予合作。这种无政府状态使周边农村非常羡慕,一些基层管理区也效法黎村,遇到县里修公路、上开发区等项目需用地时,均漫天要价,不满意就闹,致使一些建设工程资金到位后无法使用,项目定了不能如期开工。这种状态直到1994年6月底才在政府派驻工作组并动用司法力量时才结束。
宗法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与管理
大量的法庭审理案件与调查材料均显示,近10多年宗法活动己渗透到中国农村生活的各方面,农民的行为已逐渐纳入宗法组织的控制之下。
首先是宗法组织对祖先祭祀的管理和对农民丧葬活动的监管。笔者近年曾到福建、广东、湖南的一些地区,观察到这些地方用于祖先祭把的旧宗庙、词堂正在得到不同程度的修复或兴建。至于宗庙和词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动的时间、祭祀人员的组成和序列、祭祀经费的筹措等等,不少地方己形成了系统的制度。与此同时,宗族对族人的丧葬事宜也有了成规,死者家属必须如仪,葬礼举行过程必须恭请族长和族内长老监看,不得自行变更规矩,否则会招致无穷的麻烦。至于因族内妇女和婆家不和自杀身亡引起的大规模闹丧事件更是比比皆是,据各地法院公布的材料,浙江某市1988年发生216起,四川省某县1989年发生41起。
其次是宗族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不管中国政府在理论上是如何阐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别,但在事实上广大农村地区已回到了1949年以前那种以家庭为中心拥有土地资源的状态。绝大多数农民已经习惯了依赖组织和外部世界发生联系。
在农村现在这种非组织化过程中,填补组织空白的只能是同姓同宗的经济联合体。这些经济联合体的头面人物多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队长、支书等,因为一方面这些人掌握着非组织化过程之初仍有效力的各种行政权力,另一方面,这些人具有较丰富的组织能力和较广泛的社会联系。随着宗族活动在各地的兴起,这些人也开始权力移位,参与宗法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并成为宗族经济联合体的领导者,对内负责资源的分配和宗族成员工作的安排,对外则负责处理一切经济纠纷。这种狭隘的宗族经济联合体的出现,与中国政府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难以相容。固为市场经济所赖以建立的经济结构较宗族经济要复杂得多,内涵也要广泛得多。
第三,大多数宗法组织在事实上已对其宗族成员行使司法权力。从很多族规来看,不少宗法组织已经具备对族人进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当完整的规则体系。几乎在每本族规中都可看到,当族人违犯族规时,将受到从规劝、罚款直到肉体惩罚的内容。据不少报纸披露,许多地区的农村宗法组织依据族规对族人进行惩罚时,往往直接与国家的政策法令及社会公德的要求相抵触。如在南方,“罩扮桶”的惨剧时有发生;在北方,“井底沉尸”并不罕见;中原地区则流行“裹尸沉塘”。据1990年对福建、浙江、湖北、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省区见诸文字的不完全统计,发生所谓大整家规的事件61起,死14人。这些事实明显地反映了在某些地区,宗族权力实际上已成为与国家行政、司法权力平行的一种显性权力。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情况更为严重,宗族对地方事务的把持已“规范化”和“程序化”。湖南省怀化地委办公室1995年对湘、黔、桂边界地区4000多个村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作了调查后,毫不含糊地作出结论:宗族势力已凌驾于共产党的村级组织之上,族权已代替了基层政权。在湘、桂、黔接壤的5个苗寨村,基本上都是族长把持着村内事务,村党支部领导说话几乎无人听。有的是原有基层组织与现在的宗族组织同一化,如某市桂花村成立的“宗族委员会”统领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有的则与原来的基层组织分庭杭礼,有效地阻止现政府的政令在该地的执行。如某县的“严氏宗族委员会”公开宣布:“政府的法律法规要经(宗族)委员会认可,方能执行。”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及婚姻、家庭纠纷等,直接由族长、户老按“族规”行事,以“执规”阻拦执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宗族头人违法占用乡村土地修建宗族词堂,政府基层组织根本无力制止。1995年元月,某县老黄脚村的族长带领族人抗粮抗税,不准县、乡干部进村办理公务。这些地方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当地的农村基层干部对经济改革以后的形势难以适应,这些人素质极其低下,闭塞保守,当地村民对他们的“考语”是:“讲学习,脑子用不上;办企业,没胆量;讲致富,自个没名堂。”正因为他们在当地村民中无法像前述的吴仁宝、仉振亮一样,为乡亲们找出一条致富之路,因而丧失了行政权力赋予他们的声望与威信,最终导致基层权力移位。
第四,农村宗法组织已成为调整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势力。近年来,由于农村地区又回复到集体化以前以自然村落(亦即家族)为中心拥有山水林木资源的状态,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益争执如争山、争水、争地、争矿产等事件时有发生,并往往由此而产生大规模的械斗。据调查,目前中国农村的宗族械斗具有组织严密、规模大、争斗激烈等特点,往往由宗族头目担任械斗总指挥,不少具有基层干部身份的人参与策划、组织。一般都制定了严密的行动计划,如械斗的人力、物力的征集按家庭人口和土地的数量确定;选派青壮年,尤其是受过军事训练的退伍军人和基干民兵充当“敢死队员”、“义勇军战士”;妇女、小孩提供后勤服务等等。对械斗的伤亡者,规定了治疗、丧葬、抚恤的标准,一些宗族还给死者发“烈士证书”。所需经费按户分摊;对“立功者”和抗拒族长命令者,分别规定了奖惩措施。在宗族势力的组织下,农村宗族械斗日益增多。每年元宵观灯、清明祭祖、端午赛龙舟,以及夏秋干旱少雨、冬季炼山造林时节,都是宗族械斗发案的高峰期。而与50年代不同的是,不少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并没有显示出对农村社会健全发展的积极关心,只有在出现大规模械斗的情况下,才过问农村的治安状况,而实际上这种过问也欠缺力度。因为这种宗族械斗具有参与者众、组织严密等特点,在宗族势力的掩护、支持下,关键性证据往往被人为毁灭,知情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情况突出,使真相往往难以弄清。即使对部分参加者进行惩罚,往往也只惩罚到械斗的凶手,对幕后的组织策划者很难进行惩罚。在一些地区,政府对暴力行为己无法控制。在执行法庭判决时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暴力抵制,少数地区甚至拒交公粮。某省公安机关统计,该省一年内发生的2568起妨碍公务案中,有279起是宗族势力所为。这279起案件共打伤公安人员308人,毁坏皆车6辆,摩托车21部,枪支27件。这类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地方政府对农村管理乏力。而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无能则使广大农民更坚定了一种看法,认为“家法大于国法”,“大姓为王,强者为霸”,有问题找政府解决没用,只有依靠宗族的支持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更加强了宗法组织沟凝聚力,使宗法组织的复兴不可遏止。
宗族组织复燃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进行现代化的关键是社会必须重新组织。从宗法组织的形式及其所具有的功能来看,它只是旧文化的复归,绝不是社会中间组织在现代意义上的创新。
宗法组织的复归,不能仅仅归结为文化的历史关联性。究其原因,它是有关社会组织政策的必然结果。1949年以后,我国政府依照苏联模式,部分地解决了现代化所必需的组织要求,但不少政策却是限制真正利益团体的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切社团组织都被视为异端加以打击。那些在政府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事实上缺乏连接个人、家庭和政府的能力,所以在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始终缺乏一种各方面共同认同的、能统一双方利益的组织上的联系。这种将一切都纳入组织控制下、并以严厉的法律手段禁止人们有任何形式的志愿组合的手段,确实非常有效地根除了中间组织崛起的可能性。但从其后果来看,虽然满足了政治集权的需要,但却丧失了一次现代化进程所必需的社会中间组织改组的良机。对农村社会生活中这种组织上的空白,宗法组织多少是个填补,国为宗族把家族及家庭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取消宗法组织已经没有多大可能。上述事实证明,从80年代开始,政府的村镇基层组织是一个缺乏行政能力,有严重缺陷的网络系统。在日益强大的宗族势力面前,基本上堕人畏畏缩缩、无能为力的境地。
但是,由于宗族文化根植于旧时代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宗族组织的特点对于现代化进程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除了现在已经明显存在的政府对人口和部分资源失控的情况似外,其消极影响至少将在以下几方面显现出来:
1、宗法组织的重新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是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族规的出现,元异于在国家权力之外,还存在对个人进行更直接的控制的非国家权力。放任这种和国家行政、司法权力不相容的宗族权力发展,势必导致权力移位,社会组织结构退化。因为社会中间组织如以家族为本位,就意味着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一国家”模式,退化为由家族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家族-社会”模式。而推进现代化进程的社会动力必须以个人为本位。作为现代文明主要推动力的近代个人主义,既植根于坚实而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也植根于现代化的社会中间组织之上,它的精神本质和宗法组织对人的要求元疑是不相容的,这是“五四”时期的思想先驱们已作过的老文章,此处无须多述。
2、宗族组织的复兴又一次暴露了一个老问题: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源于中国人的世界观。前现代化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裙带风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这份历史遗产几乎被当代完全承袭下来,使中国的法律有时徒具虚名,歧府有时也无可奈何地承认自己必须不懈地和这种人情化力量作斗争。宗法关系如再度盛行,只会使政府的这种斗争进行得更为困难,现代化法制建设举步维艰。
3、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危险。如果血统的凝聚力比国家的凝聚力更强大,社会成员都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那么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前面所述的“黎村事件”只不过是中国目前崛起的宗族势力与政府对抗的一个场景而已。
可以说,宗族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现在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漫漫长路。
社会控制机制的畸变:地方恶势力的形成
本节列举大量事实,论述了从80年代以来在中国农村形成的一些地方恶势力,以及一些正式社会控制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对人民的一种自私的剥削性控制。指出地方恶势力的兴起,以及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和当地恶势力“黑白合流”而形成的剥削性控制,是阻断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如果任由这些恶势力发展下去,将会使中国无法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转化。
对中国社会最大的威胁是与宗法组织平行发展的另一种地方恶势力,即黑社会与社会基层政权相结合的地方恶势力。
社会控制机制的畸变
根据近几年各方面披露的情况来看,在中国社会基层起作用的地方恶势力,主要包括宗族势力、暴发户和以黑社会团伙为主的地方恶势力等等,那些“天高皇帝远”的农村和小镇,特别容易形成这类势力。对近些年来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就会发现在这些地方恶势力活动猖撅的地方,总能看到一些基层政权掌权人物的身影。这里列举几个实例:
粤北山区连平县忠信镇,治安混乱:被过往司机称为“鬼门关”。从90年代开始,忠信地区暴力抢劫过境汽车的恶性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但查处起来困难重重,案犯几乎无一落入法网,或是时抓时放,形同儿戏。一位记者到该地,发现公安干警竟公然参赌;几十位在外地工作的原籍为连平县的干部联名给广东省委、河源市委和连平县委写信,反映忠信地区流氓恶势力和“黄、赌”活动十分猖撅,社会治安非常混乱,忠信公安分局朱局长被一伙多达100人的流氓烂仔押在车上游街示众,案发3个月后,案犯竟无一人落网。后经查实,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公安内部基层单位个别领导和警察与这些黑社会团伙勾结在一起,不但为盗车团伙销赃,还经常为刑事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使他们能及时逃脱搜捕。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多年来在当地形成的力量,对当地农民竟是生死予夺。近几年来比较有名的有这么几件事情:
1995年5月13日晚,河北省永年县朱庄乡政府召开计划生育调度会,龙泉南街村委会负责人李红山谎报张彦桥之妻是计划外怀孕。后经医生检查,发现张妻没有怀孕。张对此不满,便将李红山家厂房的石棉瓦掀下两块,李将此事两次汇报给乡党委书记孙宝存,孙于5月15日指派手下干部职工数人将张押到乡政府,残酷殴打长达30分钟,并欲将遍体鳞伤的张押去游街,因张伤势太重没有游成。在此期间,张父两次请求放人均遭拒绝,直到发现张生命垂危才送去医院,结果死在半途。(新华社石家庄1995年11月23日电)
1992年8月至1994年3月,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58岁的农民陈中身因对本村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土地商品化、乡里烟叶罚款不满,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引起了乡长段英占和村干部张德恩、刘长志的不满。1994年3月和5月,段两次授意张、刘找几个人“收拾收拾”陈中身。此后,张、刘多次和另一名村干部倪志春一起研究如何收拾陈中身,这一违法“决议”竟获得一致通过。1994年7月1日,张德恩指示张德庆与王玉宽埋伏于陈回家的路上,一起将陈中身勒死,然后将尸体连同30多公斤的石块装人麻袋,沉人一条渠内。(新华社1995年3月28日电)
贵州省施秉县双井镇龙塘村第六村村支书邰国民及邰昌明等村干部,从1989年起就多次捆绑毒打村民。到1992年10月20日,邰国民为了惩治村民邮昌荣,竟发动村民上山砍伐集体山林,以4根直径15~17厘米的圆木为4角柱子,赶制了一个木笼,木笼长1.70米,宽0.72米,高1.38米。在制成木笼的当晚,村干部组织了全村18岁以上的男性村民会餐,以庆贺木笼制作成功。次日,邰昌明、龙某将邰昌荣捆绑并关入木宠,关押期竟达90余天,最后被冻得奄奄一息,生命垂危,才被另一村民悄悄放出。(《南方周未》1996年4月26日)
《辽宁日报》曾登载过这样一条消息: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乡靠边屯村村主任、区人大代表李长富,仅仅因为他家私自拉在大街上的电线被过路车辆无意碰断,竟然纵容子女亲朋20余人,在自家门前公然将一过路的无辜青年活活打死。(转载于《南方周未》1995年8月4日)
如果说上述事件都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地方,那么经济发达。民众素质较高的地方“是不是没有这类事情呢?答案并不令人乐观。在浙江东阳市,就发生了一起村长非法侵占村民自留地建坟,公然抬尸闯入村民家的事件。只是这些地方的法官法制观念要比那些落后地区的强点,还不至于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能够及时处理。(《粤港信息日报》1995年7月15日)
山东潍坊市潍城区皂户村原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潘效成流氓成性,他依仗权势,随意奸污本村妇女,还伙同他人私分公款。1987年被判6个月拘役刑满释放后,依仗门户大、兄弟多(号称35只虎),在村里称王称霸,寻衅滋事,强占良田,刁难现任领导班子。菏泽市卞庄村民卞功云纠集50余人成立“帝王敢死队”,立帮规,排座次,划地盘,立誓言,声称要在当地打出一片新天地,先后在菏泽城乡盗窃、抢劫、强奸妇女、聚众斗殴,冒充公安人员进行流氓滋事。1994年,山东省在近两个月的专项打击中,摧毁这类流氓恶势力团伙330多个,收审团伙成员1300多人。
一些农村干部更演化到自以为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公开组织人马与政府及司法人员对抗。
湖南未阳市芭蕉乡乡政府开办了一个“芭蕉煤矿”,拖欠乡信用社贷款31.05万元不还,乡信用社至法院起诉,芭蕉煤矿承认借贷属实,但提出部分贷款和全部生产收入均被乡政府提取,而乡政府对该矿并未实际注入任何资金,因此本矿无力偿还,申请法院追加主办单位乡政府为诉讼第三人承担还贷责任。法院在调查后根据实情作出判决,认定第三人芭蕉乡政府负有对芭蕉煤矿注册资金不实,向被告芭蕉煤矿违法提取上交款的责任。判令被告芭蕉煤矿在接到判决后5天内偿还原告芭蕉信用社贷款31.05万元,利息及罚金算至还款之日止;芭蕉乡政府在芭蕉煤矿还贷期间违法收取的48万元上交款应退还芭蕉煤矿;如被告芭蕉煤矿到期不能偿还所欠款额,由第三人芭蕉乡政府用此款代为清偿。该案的原、被告都表示服从这一判决,但芭蕉乡党支部书记、衡阳市人大代表曹清平对法院的此项判决却极为不满,在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当晚即召开乡党政紧急会议,决定向煤矿派出工作组,第二天上午曹带领乡党委、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到芭蕉煤矿,宣布停止该矿负责人陆某某、张某某的职务,理由是两人向法院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造成法院判决乡政府代为清偿信用杜30多万元的还贷责任。同时撤换了会计、出纳,并查封了该矿的办公室和仓库,同时以乡党委的名义,指使乡公安、司法、保安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在全煤矿职工中开展“说清楚”运动。
当这类行为受到市人大和市法院处理后,曹清平竟召集了该乡149名村干部到市政府、市法院闹事,围攻法院院长,胁迫其释放被关押人员。后来据查,曹之所以组织如此大规模的集体滋事,原因是本人涉嫌经济犯罪。(《中国青年报·青年周未》1995年3月24日)
四川省合江市从90年代初以来,就一直注意打击农村地方恶势力。到1994年10月为止,打击处理具有地方恶势力犯罪特征团伙23个,处理地方恶势力骨干106名,其中5名被判处极刑。合川市公安局对这些地方恶势力的总结很有典型性。据合江市公安局介绍,地方恶势力的犯罪特征,一是连续性作案,恶势力越发展越大;二是区域性作案,危害一方安宁;三是暴力性作案,视人命为儿戏;四是渐进性危害,小恶成大恶。一些团伙有向黑社会发展的倾向。根据被查获的恶势力团伙骨干的情况分析,这些人普遍具有劣根性,多数是有前科劣迹的劳改释放或多次被治安拘留过的人员。这些人有作案经验和反侦察伎俩,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从称霸一方的地方恶势力演化为与社会对抗的黑势力。
此类事例甚多,《法制日报》(1996年5月13日)以《各地铲除一批地方恶势力》为题,报道了各地一些情形:如河南南阳市一个由6名地痞组成的恶势力集团,长期在半坡村胡作非为,先后烧毁乡民房屋两间、麦秸垛140个,强奸、拐卖妇女10余人,并经常凶殴当地乡民。信阳地区号称“东霸天”的张信照及其4个儿子,长期横行乡里,无故殴伤群众,并以办停车场为名在公路上强行拦车收费。该报道还说,各地的“煤霸”、“菜霸”、“市霸”、“票霸”等地方恶势力骨干有一些均在此次严打中被捕。
这些情况说明,中国社会正式控制机制已发生了严重畸变。任何一个国家均有社会控制,但社会控制是为善还是为恶,则全部取决于变化的实质内容。上述情况说明,我国从80年代以来在部分农村基层社会中,社会控制已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对人民的一种自私的剥削性控制,在这些人控制下,社会控制为恶的时候居多。它对改革和政府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黑白合流”——阻断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因素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比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更重要。在当代中国农材,传统道德的限定性控制已经不起作用了,而一些宗法组织和地方恶势力填补了权力和权威的真空。我们更要警惕“黑社会”帮派与少部分掌权人物的合流,决不允许他们成为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
上述那些事实没有一件是扑朔迷离、令人难辨是非的案件,每一件是非都很清楚。但就是这些是非很容易判别的事,往往没法在基层获得解决,每一个受害者要抱着杨三姐告状的精神,冒着家破人亡的危险到省里甚至到中央告“御状”,才有可能获得解决。如“朱庄事件”和“邓州事件”,就是在中央干预下才得到处理。这倒不是这些村干部的身份有多“尊贵”,而是他们早已用“利益”这根纽带将当地行政、司法和经济部门的权势者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也正因有这些凭金钱编织的关系网可依仗,他们才可以恣意妄为,草管人命。最奇怪的是,中央电视台于1996年6月16日晚的“焦点访谈”节目中谈到安徽省某村村长为迫使村民交钱修路,动用武力,而该县的行政长官竟表扬这村长“一巴掌打出了阳关大道”。当被打的村民找当地派出所所长投诉,该派出所所长竟将被打的村民送到村长处,并要求其向村长赔札道歉。据后来查实,该派出所所长之所以这样做,只是因为派出所借了村里4万元钱没还。上述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在任何现代国家都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
最应引起社会警惕的是,“黑社会”帮派和“白道”势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权人物)合流,形成一种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使当地人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连起码的安全保证都没有。以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为例,这个镇从70年代未到80年代初,镇办企业相当发达,十几家大小工厂年上交税利近m0方元,是豫鲁苏皖几十个乡镇的商品集散地、直到80年代中期,利民镇还被列为全国100个小城镇试点之一。然而这样一个充满希望的明星小镇,到了90年代初,工厂无法生产,学校无法上课,机关无法办公,经济急剧下滑。到1993年,全镇镇办企业上交利税仅3万余元,财政透支63万余元,拖欠教师工资达10个月之久。造成这一局面的直接原因就是以当地副镇长何长利为首的一股庞大的地方恶势力在作祟,何长利自1987年与其同伙11人结成异姓兄弟之后,不断穿插结拜,到1994年己发展到69人,主要成员有镇党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镇武装部长副部长、镇司法所长、镇派出所治安员、镇电管所长、镇企业办负责人。全镇7个基层党支部中,除一个班子瘫痪,一个支部书记为女性外,其余5个均参与结拜;10个镇办企业有7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拜把子成员;47名镇人大代表有22名是其拜把子同伙。这样一伙掌握当地政治、司法、经济、公共事业大权的人结成了团伙,自然可以操纵选举,随意干涉镇办企业的经济事务,撤换不听命于己的企业负责人。这伙人及其亲属横行乡里,任意胡为,甚至屡屡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奸妇女。整个利民镇笼罩在一片恐怖之中。在这帮地方恶势力的把持下,有的基层干部慑于他们的淫威,参与了拜把子同伙。一些身居要位的领导人对何长利一伙的行为熟视无睹,有意回避,有的甚至成了这伙人的帮凶。何长利的外甥刘军被捕后,县公安局看守所的几个民警竟故意将其放跑。其势力之大,就在何长利一伙被抓起来以后,当地群众还不无担心他说:“最后处理结果是啥,谁也说不准。”值得注意的是,何长利这种情况在虞城竟不是个别“特例”,据了解,1993年虞城县换届选举时,在大侯乡、沙集乡当选的基层干部都有类似情况,在他们任职的地方抢人财物、奸污妇女,拐卖人口,无恶不作。
“黑、白合流”并不只是中国少数不发达地区才有的现象,在中国不少地区都有性质相同的事情发生。如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镇、村两级政权就曾被道德索质极差的地方头面人物把持。这些人生活腐化,贪污受贿,无恶不作,导致当地民众极为不满,抗粮抗税,使四季红镇在1990年至1995年之间处于严重失控的元政府状态。湖南永川市从1995年以来先后对12个“严重失控”的村子进行整顿,所谓“严重失控”,指的其实就是类乎于四季红镇的这种情况。
最值得深思的问题是,这些地方恶势力的行为既不受法律约束,也不受任何“道德”的约束。在当代中国农村,竟看不到传统习惯(即传统道德)的限定性控制。从古至今,维持一方秩序的不外乎两种因素:一是法律,二是道德。道德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首先,它作为人类行为的规范,可以称之为“道德权力”,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在法律不起作用或法律与道德相背离的时候,道德甚至可以行使类似法律的功能。这一特点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显得特别突出。其次,道德是有关个人良心的问题,也是个人用来法律的行为准则。如果将这类人的行为仅仅解释为“法制观念不强”或“没有法制观念”,那么,本应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的道德——无论是以“忠恕之道”为基本精神的传统道德,还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口号的社会主义道德,在这些农村地区、都看不到半点影子。这些地方恶势力的行为,与正常社会中人的行为相去甚远,可以说是人丧失社会良知的具体表现。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在这些远离现代文明的村落里,政治权力已被少数人严重变形地加以滥用,成了他们奴役下层人民的工具。这类毫不珍视他人生命财产权利的行为,是赤裸裸不加丝毫掩饰的流氓无产者行为。只有流氓无产者,才会如此无法无天,如此短视,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不择手段。
上述事实已确切无误地证明了,中国自80年代以来,社会控制形式和手段均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并使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的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变。
所谓社会控制,从狭义来说,是指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社会内部各种控制关系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前者,还包括其它类型的控制。对于中国来说,在改革以前,这种控制主要是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在城市,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这两大科层组织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在农村,则主要通过人民公社一大队一生产队这三级组织进行控制。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社会控制体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当有效,其代价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失去了个人自由。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崩溃,使得以往社会控制中的非正式控制机制,即文化、道德习俗、宗教、经济、思想等“软控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恰好是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的作用比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法律、政府、军警)更重要。因为“软控制”是利用说服、罚款和利益支配等手段,最容易导致社会成员思想的潜移默化。在旧的非正式控制机制丧失存在基础的同时,是正式控制机制的低效及严重变质,在不少农村中出现了权力和权威真空。在这种情况下,宗法组织和那些地方恶势力在农村起到了组织和控制基层政治的作用。
中国要向法权体系的现代公民社会行进,必须遏止地方恶势力的生长。如果社会控制力量竟然集中在这类人手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仅是现实的,更是将来的。意大利及西班牙的黑社会组织带给社会的种种危害,正是中国的前车之鉴。
中国的农村和农民问题
本节分析了在农村为什么是一些充满了社会恶习和流氓无产者意识的人成为当地“社会力量”的象征,以及农村产生地方恶势力的历史及现实原因。指出农村和城市的区别是一个社会最现代部分与最传统部分的区别,落后的本质规定是人的素质。所谓“城市化”,不仅是一系列指标的堆积,而是一次从文化价值观念上消除城乡隔阂的革命。
中国农民在20世纪的中国政治格局中,所起的作用是其前辈们所不能起到的。在20世纪以前,中国社会阶层的身份变动虽然是开放的,但还是受到一种限制:农家子弟必须成功地通过科举考试才能进入统治阶级行列。而到了20世纪,农民进入统治者行列只需被某一势力集团的某一级组织认可就行。吸收农民参加政治体制的方式的改变,对中国后来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非常巨大的影响,使中国农民在政治中的作用大大加强。在一个政治参与和政治意识不断扩大的体系内,农民阶级成了中国社会一个关键性的社会集团。中国的城市文明只是被广大农村包围的一块“绿洲”,不管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决定中国社会面貌的因素归根结底是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广大农村的乡上文化。在这种现实面前,学术界关于中国建立市民社会和所谓中产阶级的争论,只是90年代中国学术界搅起的一堆学术泡沫而已。
在此想讨论这样几个问题:为什么在农村里,往往是那些充满了各种社会恶习的人成为当地“社会力量”的象征?财富集中在素质低下者手中,能否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正面力量?
产生地方恶势力的土壤是什么
在研究地方恶势力的兴起时,最难囫答也是最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是:为什么在现在的中国农村,一旦农村基层组织面临重新建立的问题时,竟无法回到往昔那种文明程度要高一点的“乡绅统治”格局,却只能让大批充满了各种社会恶习、具有严重流氓无产者意识的人成为基层统治者?这里必须分析大批结出地方恶势力这种酸涩果子的树木和土壤。
中国科举时代的乡绅,很大一部分都受过儒家思想的教育。这种教育一般都培养两种责任:一是对政府的责任,二是遵循儒家思想的利他主义为地方服务的责任。而这两种责任基本上是靠科举制这种人才录用制度支撑的。科举制衰亡以后,无论是官员队伍还是广大乡绅,这两种责任感都基本上丧失。与科举时代相比,他们的行为在很多方面都堕落了。这一点,只要将明清时代及以前的笔记与其它史料都找来看看,再对比一下20世纪以来官员及乡绅们行为的记录,便可知“贪官污吏”、“土豪劣绅”这些词对他们这一群体中的大多数并非诬称。
中国40年代未和50年代初农村基层干部的产生机制很有特色,他们都是处于社会边缘的人物。这些人一无所有,未受过教育,能当上基层干部的条件很简单,只要能绝对遵循上级指示,并能做当时一般胆小百姓所不敢做的事就行了。可惜的是,这些人的形象除了在赵树理的小说中才维妙维肖地被刻画出来,在与赵同时代的所有理论工作者及其他小说家的笔下都未能得到如此真实的反映。由这一类人构成的基层统治网络,其遴选干部的机制后来就演变成以“任人唯亲”为主流。所以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开会,往往就是家族会议。由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分配机制主要侧重于产出品的分配,在资源的占有上基本上是铁板一块,绝对公有,更兼中央政府的统治非常强有力,所以这种由原来的社会边缘人物建立的家族化基层统治的危害性还未完全显露出来。
但到了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农民有了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生产优劣、生活好坏、贫富状况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农民自己:善于利用“选举”这一形式的,将其变为农民们表达意见的渠道,不善于利用这一形式的,还照样连形式上的“民主”都享受不到。但由于所在乡村不同,村级干部素质不同,致使处在同一地区的村与村之间,出现了很大的差别。有些地方的农民被剥夺了选举权,如“邓州事件”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当地了解张德恩、刘长志这样的恶霸如何分别当选为市、乡人大代表,才发现这“选举”过程是这样的:由张德恩等人将七、八个村民小组的会计集中到一处,让大家按照其要求填写所有选票,填完后装进了投票箱,广大村民既无选举权,又无提意见资格。在有些地方,村干部的产生多少取决于农民自己时,情况也不理想。在谈到农民选举村干部的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农民阶级的特点,这个阶级对社会进步的理解往往不是针对政治理想和社会体系的整个结构,而是针对非常现实的物质利益。中国历次农民革命都证明了这一点:他们杀死贪官污吏,夺取土地,却缺乏更进一步的目标。目前中国的乡村政权这种形式,可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因为自改革以来,政府在一定的程度上允许农民自己选举基层干部,而以往成功和不成功的教训都已告诉农民,一个村子或一个乡的富裕与贫穷,和当村长、乡长的有直接关系。
对于农村的发展问题,过去总有一种说法,认为地方民俗文化制约了人们的眼光和行为。但是1995年4月6日《经济日报》刊登了一篇文章,题为《同是一方水土,反差如此之大——呼兰河畔两个农村基层组织的调查报告》,讲的就是相差只有4公里的两个村庄,由于两个村的村干部道德索质和能力均不一样,结果两个村的经济发展也就完全不同。永兴村的村支书李海昌廉洁奉公,有经济头脑,在其任支书的13年内,使该村成了拥有固定资产2400万元的“上千万元村”。而拥有同样的天时、地利的原野村在同一时期内,村支书换了一届又一届,最后却给村民留下了一笔又一笔的糊涂账。历任村支书都利用职权干了不少损公肥私的事情。如将村里急需用的电愉偷转给别人,自己捞好处,却任由村里的绝大部分水浇地变成了旱地。3个在1985年以前一直盈利的村办企业,后来一直亏损。文章这样描述了“亏损”经过:“塑料厂领导在企业亏损近60万元,其中亏库近21万元的情况下,却到北京、杭州等地公款旅游吃喝玩乐;村支书的一名亲属承包的水泥构件厂亏损高达近70余万元;砖厂发给双鸭山的砖价值4万元,而回款却仅有2000余元,其余的钱不知跑哪去了?……有的村干部三天两头跑到太阳岛去疗养,费用自然是从村孙企业中摊派。”“1993年,村里将4队留作机动地的90亩耕地中的7亩卖给了呼兰农机局,生产队长和村民一无所知,只是到了1994年5月买方建墙后才如梦方醒。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买方应交的5.6万元土地安置费至今一分也未给。……村民们不明白,5.6万元的土地安置费到哪里去了?现任村长王宝才曾对当时的村支书说:‘卖这块地,至少也应该给4队打个招呼呀!’可支书却说:‘在原野村,我说了算!’另一次征地费已定好为3万元,但村支书和人家谈过两次以后,就变成了1万元,最后还只交来5000元。9队队长找村支书问这事,得到答复是:‘这块地就这样了,上哪告都行!’”
那么农民是怎样进行这种选举的呢?这里举几个例子,先看一些成功地将形式上的民主变成现实的例子:
在慈禧太后的故乡吉林省梨树县,村民们为实现“村民自治”而创立了一种被他们称之为“海选”的选举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乡党委和村党支部不提候选人,完全放开,权力交给村民。每个村民发一张选票。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参加选举者认为谁能胜狂村干部就选谁。然后再经过逐级淘汰的几轮选举,由得票最多者当选(另一种方式是由10名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或任何一位享有被选举权的村民自荐)。这个地方的农民对选举村长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他们是否能过上好日子,在很大程度上由村长个人的胆识、能力、智慧和人格决定。所以他们积数年选举之经验,能够依照程序不动声色地将那些躲在上级保护伞下的老资格当权者请下台,就是那些被农民自己推上去的新的掌权者,其所作所为如果让农民感到失望,也会被农民在换届选举时撤换。也就是说,农民对当选者的道德、人品、能力都有机会予以评估。据梨树县政府提交的一份资料:全县首届当选的村长,在第二届选举中,连选连任的占76%,其中有41位村长在选举中落马,占全县336个村子的12.27%!
如果说上述这个例子是农民正确运用“民主选举”这种形式的例证,下面这几个事例令人生出的感慨恐怕就要复杂得多:
1995年11月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选举区人大代表,该区郭家哑村村民林洪全以每张选票一元钱的代价和许诺当选后帮村民解决吃水问题,获得村民支持。在是次选举中,林洪全共付出55元钱,得到107票,压倒官方提出的两位候选人(一位得69票,一位得66票)而当选。后林洪全以破坏选举罪被判4年徒刑。据报道,安徽有个当临时工都不合格的潘汉兵,在其居住的镇子进行的1996年换届选举中,给23位镇人大代表一人一盒阿胶,结果竟以过半数票当选为副镇长。这即是传媒广泛传播的“阿胶换乌纱”事件。
这种以少量金钱拉到选票的事近年来在各地农村都有发生,以“破坏选举罪”而受到制裁的就有好几起。只是选票的价格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差异。最贵的是广东省恩平市江洲镇选举镇长时的选票,镇长由镇人大代表进行选举,欲参选的岑潮作付出每票1000元的代价。
《检察日报》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1996年1月6日上午,江苏省淳安县鸠坑乡金塔村在村大会堂召开选民大会,选举乡人民代表。会前半个多小时,31岁的村民徐发根(非官方提名的正式候选人)来到大会堂门口时,听到村民在议论村集体至今还欠乡信用社4.5万元债务、选谁当村长等事,便对在场的村民许诺:“这么几万元钞票,要是选我当村长,我还2万元,村书记再拿2万元。”当时即有万某、管某等几位村民相继表示,只要徐发根出钱,3元钱1票,他们均愿为其拉票。徐发根当场拿出750元钱,分给5人。当大会爱选票时,万某等5人开始活动。以选徐发根1票给3元钱的代价,共给徐发根拉取选票216票,因其中172张选票未按规定在被选举人名下画圈而无效,结果5名由基层政府提名的正式候选人连同徐发根得栗均未超过半数,第一轮选举因此未果。下午进行的第二轮选举中,徐发根与上述5人把上午拉取的选票再次选上来,结果得273票,有效票270张,超过半数。后淳安县以“破坏选举罪”对徐发根进行起诉。这类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见诸传媒的就有十数起。
讨论这种选举是否违法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农民既然认可了这种“竞选”方式,那么不管怎样对“竞选者”进行惩罚,这种形式以后还会在中国农村的广囊土地上不断重复出现。值得讨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这些农民难道真是看中了那一元钱或一盒阿胶吗?一元钱或一盒阿胶对农民们其实没有什么经济意义,即使岑潮作那1000元,如将其与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结合起来看,也没有太大的诱惑力。所以与其说是农民和这些基层人大代表眼光短浅贪小便宜,倒不如说他们是借这种选举表达一种情绪:你们这些当官的,一年365天除开大会选举之外,什么时候拿我们当个人了?选镇长副镇长也只是公差,走走过场画个圈而已。今天这岑潮作、潘某之类还算把我们放在眼里,倒不是那一元钱或一盒阿胶什么的值几文钱,就凭这种把我们当作一回事的“情分”,我们也给他画个圈。
选举人受没受到被选举人的“尊重”,只要看看大贪污受贿犯欧阳德的一次选举经历就可知一二。广东东莞市委在1992年换届选举时,市党代会代表普遍对欧阳德投了不信任票,而欧阳德在此情况下仍能继续当他的市委书记,并在新市委选出来后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上,竟说出这样的话来:“以后不需要你们选我了,而是我选你们了。”随之将10多个他认为信不过的镇委书记革职调离。欧阳德的“层次”己比村镇高了好几级,还是这样“尊重”选举者,下面的选举者受到的“尊重”就可想而知了,又怎能指望通过这样一种上面定好候选人的“选举”,让农民给自己“创造”一个好的现实生活环境?在上述事例中,那些1元或几元钱一张选票的近乎儿戏的作法,反映了农民们对基层干部的深深失望:在这种说是“村民自主”的选举中,所谓“正式候选人”都已事先定好,只不过让我们来划个圈,那么选谁都不见得能代表村民的利益,那就随便选谁吧。这种对选举的儿戏态度,主要来源于农民们对“选举”这一形式究竟能否真正代表“民意”的怀疑。
先来看看农民们通过这种“选举”给自己选了一些怎样的领导班子。江洲镇以前由当地政府控制选举选出来的镇长岑焕仍,其所作所为令镇民失望且愤怒:1993年至1994年,这位镇长大人除了花掉大笔公款吃喝玩乐之外,竟在澳门葡京赌场赌掉了公款1500万元人民币。富的地方如此,穷的地方也未遑多让,不少贫穷地区的村级干部也同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赃在法。如湖南怀化地区某县在1993年对82个村和114个乡镇企业进行财务清理中,竟查出违纪人员1505人,违纪金额91.3万元。1994年该县又对8个村的财务进行清理,发现有6个村的部分干部存在经济问题。山东省莱阳县西留乡沈家村,经济落后,被市政府定为“扶贫村”。但就在这样一个贫困村里,自1993~1995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张连波还可以干出如下一大串“政绩”:贪污扶贫款5000元,价值1000元的木材一立方米;私自索要粮所和学校修路款1.1万元;将村民的农业税小麦差价款1500元装进自己腰包,共贪污公款2.24万元;采取公款私存、用公款归还个人借款及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等手段,挪用公款3.236万元;村吃喝送礼用款20多万元;数次嫖娼,曾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处理。农民们既然已经对上面圈定“正式候选人”的选举结果有亲身体验,在只要有可能的情况下,他们就以各种形式开始了自己的选择,或是来一点类乎于上面的那些“黑色幽默”,或是通过自己的选举去碰“运气”,运气不好的就碰上了前文提到的何长利之类的地方恶势力,何长利就是通过农民们的“选举”当上“父母官”的。这种“选举”能够成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原来在农村中没有掌权的有头脑者,深深懂得“选举”是他们通向政治权力之路,用了政治、经济等各种方法进行了参选活动。另一方面则和选举者的态度有直接关系,他们或是盲目信任”能人”的能力而忽视了“能人”的道德品质,或是为了那些“物质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承诺将来支付的物质利益)。在这样一个农村社会中,社会基本准则大都被破坏,政治作用也被奇怪地严重颠倒。
概言之,从1978年以后,中国农村的基层组织已发生严重的权力移位现象,这种权力移位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达到的。有的地方是老掌权者继续延续其统治;有的地方是新力量借助于宗法组织,在势力壮大以后,老的掌权者还需归附宗法组织这面旗下;有的地方则是通过“选举”这种形式。只是这“选举”既有利用势力操纵的,如何长利之类;也有用“钱”达到目标的。其中到底有多少代表了农民们“民主”意识的觉醒,则很值得怀疑。但不管获得权力的途径有多少,事实是基层的社会控制已为不同的人们和集团所利用,既可为恶,又可为善。在国家对基层控制较弱的地方,这些基层利益集团的剥削性和掠夺性就表现得特别突出。这种社会控制发生变化的深层根源则是源于人们对1978年以前的基层统治丧失信心,原因很简单:在以往的政治实践中,政府只注重了社会控制两大基本活动的一种——调控,却忽视了另一种——服务。更兼改革在农村那种轻而易举的成功,以及后来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艰难行进,使大家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注意了农业的低效益和农村庞大的过剩人口问题,却忽视了农村的社会控制力量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还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另一种社会控制力量,一些相当愚昧落后的邪教也在农村中开始有了活动天地。
这方面最典型的一篇调查报告是中共湖南怀化地委办公室的一篇题为《省际边界村级组织日渐弱化应引起重视——寸湘、桂、黔边界地区的调查》的报告。这篇报告中谈到,在湘黔边界地区,一些会道门组织如“门徒会”、“梅花会”以传教为名,宣扬“世界未日来临.地球要爆炸,人类要毁灭”等观念,在湘、桂、黔边界地区未经批准而滥建的佛道教寺达789座,信教徒众达50万人。部分退休干部也加入了信教行列,据不完全统计,信教的党员有100人以上,正式退党信教的有25人。
造成中国农村目前这种现象的原因根复杂,既有历史文化的沉淀,也有许多现实的因素。由于中国自清代以来帮会文化已深深渗透民间,人们早已习惯于成立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的组织来保护自己,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一旦撤消,人们从还未完全褪色的记忆中,很容易找到“宗法组织”这种形式作为自己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土壤;而基层干部选拔制度的严重缺陷,以及农村中不存在数量较多的素质较高者这一事实的局限,最终导致大批缺乏社会责任感、甚至有流氓无产者恶习的素质低下者成为基层掌权者,则是这块土地上生长出来的“树木”。
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塞缪尔·P·亨廷顿曾说过两句言简意赅的话:“真正毫无希望的社会,不是受到革命威胁的社会,而是无法进行革命的社会。”中国农村社会现在的这种格局,对中国现代化进程将起到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对中国来说,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将农村纳入现代化进程中,而不让城市文明被农村文化吞没。近20多年来,探讨什么是“落后”,已成为发展经济学家的热门话题。几乎所有的发展经济学著作,开宗明义的第一章 往往是关于如何识别“落后”的学术讨论。在总产值、人均产值、国民收入、人均收入、增长速度、生活质量、人口素质……一系列指标后面,发展经济学家们对于造成“落后”的原因,认识倒也渐趋一致:落后的本质规定,是人的素质差。
长期以来,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即所谓“三农问题”)始终是影响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问题。我们解决的主要方法就是加速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但是农村和城市的区别不仅只体现在物质生活水平上,从根本上说,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其实是一个社会最现代部分和最传统部分的差别。农民有了钱,并不等于完成了现代化;原来的村社组织形式变成了公司,并不等于城市化进程完成。在进行现代化的社会里,社会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消除城乡隔阂。所谓城市化,实际上就是一次从文化价值观念上消除城乡隔阂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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