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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辉:中国上古多数决原则的痕迹 
作者:[胡文辉] 来源:[] 2009-08-09

提要:中国上古自不存在欧美式的近代民主政治,甚至也没有形成古希腊、罗马式的古典民主政治;但若说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过古典民主的观念乃至制度,则是可以成立的:东周时代左右分列以决多数,西汉初年裸露左右臂以决多数,跟斯巴达、英格兰各站一边的多数表决方式,如出一辙。多数决原则恐怕并不算是一种很艰难的发明,它可以自发地产生于不同的文明共同体之中。近代西方文明的最优胜处,在于它能将民主精神和多数决原则这一遗产,从中世纪时代带到了全球化时代。


  今日中国人所知所行的多数决原则(Majority Principle),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观念,当然是西方的舶来品。但神州万里,往史千年,中国人的头脑中从未萌生过类似的思想吗?

  前些时候,读到美国政治学家海因伯格(J.G.Heinberg)《多数决原则的历史》(1926)的译文(张卓明译,载《法史学刊》第二卷,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触发了我的联想和探索,遂对中国古史中的多数决问题作了初步的文献搜寻。因为研治之日未久,积累之功未深,而且此课题又少所依傍,自不可能周到;但考虑到问题的重大,研究的缺乏,姑先草成此篇,以作投石问路。

  古代史研究的盲点

  对于中国古典民主问题的追溯,学界并非一无所论,但大都着重于思想层面,仅作思想史的梳理,而忽略了制度和规则方面———多数决问题,似乎就可算古代史研究的一个盲点。以我个人的涉猎,则仅知有以下数人而已。

  严复1903年所译英人甄克思(E.Jenks)《社会通诠》(1900)一书,有“国家之议制权分”一章,对多数决有专门讨论,称之为“从众之制”:用代议制来决定国家大事,必须先行采用多数决。这是今天有议院的国家普遍采用的办法。古人不识多数决之义。议院采用多数决,仅始于近古,之前则没有采用多数决来议事的。

  可知甄克思认为,即使在西方,多数决也是近代才形成的制度。故严复亦承其义,在按语中表示:古人是不知道多数决的。因为这种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平等为先决条件。即便是在今天的中国,也无法采用多数决制度来议事。

  但甄克思又自相矛盾地指出,古代社会有一种“哗噪之选举”:最初的多数决,并非像今天一样,采取投票制。高喊被选举者的名字,声音大的胜,声音小的输,这是呐喊法。像行军布阵一样,计算支持者所归行列的多寡,也是很古老的办法。

  通过双方呼声的大小以分胜负,是为呐喊法(shout);通过分行计算人数的多少定胜负,是为分列法(divide);两者都是多数决的原始形式。这就意味着,多数决原则虽在近代西方始大行其道,但却不能说仅仅是近代西方的产物。

  以西方民主观念和制度为参照,发掘本土相应的史迹,是近世以来中国思想家一种自然而然的思路。梁启超作于1896年的《古议院考》是如此,作于1922年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仍是如此,他在书中引用了《左传》所记栾书(武子)的对话,并说:读这一段,可以知道先民对于“多数决”的观念。多数决是现代议会政治的铁则,尚无更好的办法可以代替之。栾书说大家意见不一致时则服从多数,要是真能实行,当可实现理想的政治,可惜说来容易,做起来实在困难。

  梁启超又根据《尚书》、《周礼》、《左传》等书指出:《盘庚》有“王让民众悉数来到庭前”之语,《大诰》《多士》《多方》等篇,一读可知,都是周公对群众的演说辞。从这些情形来看,有点类似于古希腊的“公民大会”。古代人口少,才有召开这类会议的可能。《洪范》所谓“重大事情要与老百姓商量”,遵循的就是这个道理。中国上古的民众,至少对国家安危、迁都、拥立国君是有发言权的。这个办法在人口多的国家当然不可行,故战国以后,就无从稽考了。总的来说,先民是非常明白要尊重民意这个道理的,但如何才能实现民意,却始终未曾认真研究,也就拿不出一个好的办法来解决。所以,如果执政者违反民意,除非恶贯满盈、引起革命外,在平时便没有相应的制裁。这是我国政治思想中最大的缺点。

  梁氏的分析虽甚简略,但已挑明中国上古存在多数决观念,也存在尊重民意的观念,尽管这类观念有极大的局限性。后来顾敦鍒的《中国议会史》也沿袭了梁氏的见解(苏州木渎心正堂,1931)。

  据我所见,对中国是否存在多数决原则一事,恐怕以萨孟武研讨最多最详。他曾将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G.Jellinek)的DasRechtdesMinoritaten节译成《论少数人的权利》(1895),此著远早于《多数决原则的历史》一文,对多数决的起源已有一定的论述(见《孟武自选文集》,东大图书有限公司,1979);上世纪60年代初他的《民主政治的本质》有“多数决的制度”一节,综述了多数决的历史,实际上是多数决在西方的历史———他征引的西学文献,除了前述甄克思、耶利内克的著作之外,也已包括海因伯格的《多数决原则的历史》(见《民主论丛》,正中书局,1962);而在《中国政治思想史》里,他又重复了《民主政治的本质》中的认识,并附带申论:吾国古代没有“多数”与“代表”的制度,因之先哲就没有民主思想……因为先哲没有民主思想,所以他们多寄望于圣君贤相,俾能实行for the people(按:民享)的政治。何况既然注重贤圣了,贤圣的观念更剥夺了“多数”的观念。(三民书局,1969,页17)

  其后在《儒家政论衍义:先秦儒家政治思想的体系及其演变》一书中,他一方面延续了《中国政治思想史》的结论,仍指中国未曾有过多数原则和代表制度;另一方面又稍有修正,根据《孟子》、《申子》、《韩非子》及汉代史事指出:代表制度,吾国先哲绝对未曾想到;多数人决定的方法,有时亦曾采用,但未曾确定为制度。(三民书局,1982,页390)

  还有,他的《西汉监察制度与韩非思想》一篇也提到:今日民主国家无不采用多数决之法,而在汉代,固然有时也以多数人之意见为标准。(《孟武随笔》,三民书局,1969)

  可见,萨氏倾向于认为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多数决原则,也不存在民主观念,但有保留地承认多数决的存在。

  此外,日知(林志纯)根据西方古典民主制度解读中国上古社会,将西周时代“国人”的干政方式称为“国人会议”,强调其中的民主性质(《〈春秋〉经传中的“国人”———试论古代中国的原始民主制》、《从〈春秋〉“称人”之例再论亚洲古代民主政治》,《中西古典学引论》,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这对于讨论先秦的多数决问题,也是可参考的视角。

  以上各家,相对而言,我较认同梁启超的见解。我的简单看法是:中国上古(先秦)自不存在欧美式的近代民主政治(自由主义政治),甚至也没有形成古希腊、罗马式的古典民主政治;但若谓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过古典民主的观念乃至制度,则是可以成立的。而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我们仍能发现多数决原则的痕迹。

  多数决观念举例

  在我看来,多数决原则在先秦的流传并不隐晦,只不过历来的研究者缺乏问题意识,故习焉而不察,视之而不见耳。最突出、最典型的表述,就见诸《尚书·洪范》。《洪范》一篇,假借箕子对周武王宣讲的形式,提出“洪范九畴,彝伦攸叙”,用现代的话说,就是政治九条,其中第七条“稽疑”有云:择用善于卜筮的人,以卜筮问事。有三人占问,其中二人所得结果相同,则从二人之言以决疑。

  远古占卜与国政不可分,占卜就是政治,而占卜时三人从二,岂不是一种特殊的多数决吗?而更重要的还是下文:你倘若有重大疑难不决的事,你首先要问你自己心里的考虑如何,然后再问大臣,然后再问老百姓,最后才看卜筮的结果。

  你自己赞同,龟卜赞同,蓍筮赞同,大臣们赞同,老百姓也赞同,这就叫做“大同”;这样,你本身就会强健,你的后代子孙也会大大昌盛,这是大吉。

  你自己赞同了,龟卜赞同了,蓍筮也赞同了,可是大臣们的意见相反,老百姓也反对,这算吉利。

  如果大臣们赞同了,龟卜赞同了,蓍筮赞同了,你自己却反对,老百姓也反对,这还算是吉利。

  如果老百姓赞同了,龟卜赞同了,蓍筮赞同了,你自己的意见却相反,大臣们也反对,这仍算是吉利。

  如果你赞同了,龟卜也赞同了,蓍筮却反对,大臣们也反对,老百姓也反对,在这种情形下,对内,仍是吉利;对外,则有凶灾。

  如果龟卜和蓍筮都与人意相违,那就不应有所举动,否则只会得到不利的结果。

  此处所谓的“你”(原文为“汝”,箕子称武王)、大臣、老百姓、龟卜、蓍筮,则分别代表了五个方面的表决权———陶希圣曾将此视作王、贵族、庶人、僧侣四者的投票权(卜者、占者都属僧侣,拥有两票的权力),但他仅着重于投票权所代表的身份或等级(《辩士与游侠》,商务印书馆,1931)。就事论事,这段话在辞义上首先反映了一种多数决原则。五票同意,就是全体通过,谓之“大同”;一般情况,凡三票同意,两票反对,则算多数通过,结果为“吉”;大约因为王和卜者、占者的地位特殊,如王、卜者两票同意,或卜者、占者两票反对,则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这样以五票的多数为决,跟斯巴达由五个执政官表决作决定,可谓不约而同。

  我相信,将此视为多数决原则的明确表达,是绝不勉强的;尽管它恐怕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制度设计,而不曾真正成为实际运用的规则。前人如严复、萨孟武固然都没有注意到《洪范》这一节,就连梁启超,也仅拈出“谋及庶人”一句;惟有陶希圣以“投票权”指称其制,已接近认识到其中蕴含的多数决观念,确有卓识。

  梁著《先秦政治思想史》曾引《周礼·秋官司寇》以下文字,证明中国早期的民本观念:小司寇掌管外朝事务,召集民众而征询他们的意见;一是国家的安危,二是国都的迁徙,三是国君的拥立。

  这里的理想设计,正与《洪范》“汝则有大疑,谋及……”用意相通,“国危”、“国迁”、“立君”三事,也即《洪范》所谓“大疑”。下文又说:以三种办法来审理疑难狱讼案件:一是听取群臣的意见,二是听取下属官吏的意见,三是听取民众的意见。根据民众的意见,决定量刑的轻重。

  则无论国家大事,或民事诉讼,都要听取“万民”的意见而作决定,这显然表现出一种尊重多数民意的理念。

  据《孟子·梁惠王下》,孟子对齐宣王谈及任用人才时说:亲近之人都说某人好,不可轻信;诸大夫都说某人好,也不可轻信;国人都说某人好,可以去了解,发现他真的有才干,再任用他。亲近之人都说某人不好,不要听信;诸大夫都说某人不好,也不要听信;国人都说某人不好,然后去了解;发现他真不好,再罢免他。亲近之人都说某人可杀,不要听信;众位大夫都说某人可杀,也不要听信;国人都说某人可杀,然后去了解;发现他该杀,再杀他。所以说,这是国人杀的。

  由“左右”,而“诸大夫”,而“国人”,颇与《周礼》“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的次序类似。“左右”之言不可听,“诸大夫”之言也不可听,“国人”之言方可听,又可见对最大多数民意的尊重。

  《周礼》、《孟子》都有尊重多数的观念,则《洪范》对多数决制度的设计,也就不是孤立和偶然的了。《洪范》可能成于战国初年(据蒋善国《尚书综述》第十三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孟子》在战国中期,而《周礼》的成书年代聚讼纷纭,似乎也以战国说更可信据(参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科出版社,1991,页4-8)。如此,三种文本的时代相去不远,其所表现的观念也就更适宜相互印证。

  多数决实践举例

  以上所述,都限于多数决的观念,那么,是否有体现多数决原则的实例呢?

  梁启超屡引《左传》为据,其中最值得重视的有两例。一为春秋时成公六年,晋国栾书(武子)领军救郑,与楚军对垒,部下欲战,但因知庄子、范文子、韩献子三人反对而罢,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对话:当时各军的将领愿意打仗的很多。有人对栾武子说:“圣人与民同欲,故能成功,您何不听从民众的意见呢?您是执政大臣,应当斟酌百姓的意见行事。您的辅佐者十一个人,不想打仗的仅仅三个而已,想打仗的可以说是多数。《商书》说:“三个人占卜,听从两个人的。”因为是多数的缘故。栾武子说:“两个好的方案不好取舍时,就服从多数(‘善均,从众’)。这些方案都是众人的主张。现在有三位大臣主张,可以说是大众了,依从他们,不也是可以的吗?”在此,主战者作为多数派,搬出“圣人与众同欲”和《洪范》三人从二的理由,向主和的栾书进言;而栾书的意思,似是认为“善钧(均)”,即机会均等,则应付诸多数决定;但何种机会为“善”,又应相信贤者之见,并强辩“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也就是说,栾书虽不接受主战派的意见,但表面上也不得不承认“从众”的原则。这就说明,多数原则在当时虽不是一种强制性的绝对律令,却也是一种普遍性的自然规范,决策者也不能无所顾忌。

  另一例是哀公元年,吴国击败楚国后,意图使陈国归附:陈怀公召集国内的人征求意见,说:“想要亲附楚国的站到右边,想要亲附吴国的站到左边。有田的据田的左右而分立左右,没田的和亲族站在一起。”陈只是小国,原来附庸于楚,而此时吴国势盛,故附吴附楚,攸关国运。这种形势,也就是《洪范》所说的“大疑”,也就是《周礼》所说的“国危”;而陈怀公“朝国人而问焉”,就相当于今日的“全民公决”。梁启超虽拈出此事,但只强调了其中的人民干政的权利,而未曾重视其中的人民表决的方式———实则此处所说的“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即指赞成附楚的向右边站,赞成附吴的向左边站,以人数多少决定附楚或附吴,这不正是通过分列(divide)的方式计算多数的典型事例吗?其后陈怀公听从逢滑的劝谏,似乎没有施行表决即决定拒绝吴国,但他开始时的提议,仍充分表明了多数决惯例的存在。

  另,《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说二》有这样一则:齐桓公打算尊管仲为“仲父”(把他当父辈对待),对群臣说:“我打算尊管仲为仲父,赞成的进门站在左边,不赞成的进门站右边。”东郭牙进门站在门当中。桓公说:“我打算尊管仲为仲父,告诉大家赞成的站在左边,反对的站在右边,你为什么站在当中呢?”齐桓公让赞同立管仲者左立,反对立管仲者右立,实与《左传》陈怀公例相同,当然也是多数决的分列法。还有一点值得留意,《左传》中反对提议的逢滑是“当公而进”,杜预注作“不左不右”,也就是立于正中而进谏;而《韩非子》中反对提议的东郭牙则是“中门而立”,恰与逢滑的举动大同小异。这似乎表明,不仅左右分列的多数决是一种习惯性的表决方式,就连反对进行多数决,也有一种礼仪上的常规。

  《左传》大约成书于战国中叶,若以今日“后现代史学”的标准来评判,以战国文献记春秋史事,又焉知其即为实录?而战国末年的《韩非子》则多藉寓言以发议论,更未必实有其事。但即使如此,《左传》、《韩非子》的记录至少也反映了战国时代的观念和风气,至少也已证明,战国时人对多数决的观念和实践是熟悉的。陈怀公、齐桓公的例子即便是伪托的,但在战国时代的现实中,必定流传着类似的惯例,《左传》、《韩非子》的作者才能据以上推于春秋时代。

  如果说,陈怀公、齐桓公那两次多数决还只是若存若亡,未可尽信;那么,还有一个众所周知的个案应是不必怀疑的。西汉初年吕氏专权,至吕后一死,元老周勃、陈平即谋划倾覆诸吕;当时周勃趁着齐王刘襄起兵反吕的混乱局势,设计夺取了北军的控制权,于是就有了《史记·吕太后本纪》所载的这一幕:吕禄(吕后次兄吕释之之子,吕后七年封为赵王)认为前来游说的郦况不会欺骗自己,就解下印绶交给典客(官名),把兵权送给了太尉周勃。周勃掌握兵权后,进入军门,行令军中说:“拥护吕氏的袒露右臂,拥护刘氏的袒露左臂。”军中士卒都袒露左臂,拥护刘氏。

  《汉书·高后纪》的记载也大同小异:吕禄解下印绶交给典客,将兵权给了周勃。周勃进入军门,行令军中说:“拥护吕氏的右袒,拥护刘氏的左袒。”军中士卒都袒露左臂。

  这可算是中国历史上最有戏剧性的场面之一,治史者早已熟视无睹,以至于没有人意识到,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多数决的实例;甚至可以说,这是古代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多数决。《史记》、《汉书》称周勃“行令军中曰”,跟《韩非子》称齐桓王“令群臣曰”的用辞雷同,可见周勃虽有一定的胁迫意味,但至少在形式上,他并不是直接命令军人服从他反吕,而只是命令军人在捍卫吕氏与捍卫刘氏之间作出表决———“为吕氏右襢(袒),为刘氏左襢(袒)”,跟《左传》“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跟《韩非子》“善者入门而左,不善者入门而右”,在性质和形式上都是类似的,只不过陈怀公、齐桓公是采用分列左右的方式进行表决,而周勃是采用裸露右臂或左臂的方式进行表决而已。

  海因伯格在《多数决原则的历史》中提到,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有一段关于斯巴达人表决的具体记录:斯提尼拉伊达(Sthenlaidas)曾经这样说道,自从他当了执政官,他将表决机制引入斯巴达的公民会议中。现在,他们的表决通常是由呼喊而不是投票来做出的,但是他说,他不能分辨哪个呼喊声更大,所以希望会议中赞成打仗的人更加明确地表达他们的观点,他说:“认为条约已经被打破并且是雅典人在犯错的人,请站起来走到这一端,持相反观点的人走到另一端。”然后,他站起来作了分辨,结果发现,认为条约已被打破的人占了大多数。

  又据萨孟武《民主政治的本质》所引,17世纪初英人EdwardCoke曾介绍过当时英国议会的多数表决方法:众议院议员之表决议案,用yes或no,关于人数问题,发生疑问,或双方各执一词,则指定两人计算。一人计算yes,一人计算no,说yes者走出院外,说no者留在院内,而报告其数目于议院。在委员会或全院委员会,说yes者走到一边,说no者走到另一边。这样,哪一方多数当然容易知道。(《民主论丛》,页92)

  东周时代左右分列以决多数,西汉初年裸露左右臂以决多数,跟斯巴达、英格兰各站一边的多数表决方式,岂不是如出一辙吗?

  此外,萨孟武又指出西汉有“廷议”之制,即包含多数决定的意味;尽管这种多数决并不是绝对的,有理有据的少数派仍可以推翻多数派的决议(《儒家政论衍义:先秦儒家政治思想的体系及其演变》,页390-392;《西汉监察制度与韩非思想》)。例如《汉书·郊祀志》载,西汉成帝时,丞相匡衡、御史大夫张谭有意将甘泉泰畤、河东后土之祠移往长安,遂交由群臣议决;结果,少数反对,多数赞同,于是匡、张上奏说:臣听说广泛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就能符合上天的旨意。所以《洪范》上说:“三人占卜,就听从两人所说的。”是说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众人议论说应当恢复古制,以合乎民众的需要,就依从他们。违背天意,只有少数人认可的建议,则应废弃之。现在参加商议的人有58个,其中50人陈述应当迁徙,其建议合乎经传之义,与上古时代相同,方便官民;8人认为不宜迁徙,但其议论没有什么章法,难以确定吉凶。

  因为反对者仅八人,而赞同者多达五十人,故他们引《洪范》为法理依据,认为应当“少从多”,即少数服从多数,而成帝也接受了这一议案。观此,则知西汉时朝廷议事,多少尚存有尊重多数的精神,这与周勃所行的多数表决是相呼应的。

  多数决的消失

  由以上论述,我想已足以说明,中国古代也曾有过多数决的观念和实践,只不过后来时过境迁,渐成绝响,遂如春梦无痕罢了。

  西方人多认为,多数决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据《多数决原则的历史》)。所以就起源而论,多数决原则恐怕并不算是一种很艰难的发明,它可以自发地产生于不同的文明共同体之中,产生于不同的原始民主惯例之中,产生于不同的贵族政治之中。而近代西方文明的最优胜处,并不是它出现了多数决,出现了民主政治;而在于它能将民主精神和多数决原则这一遗产,从中世纪时代带到了全球化时代,从封建的、贵族的妥协政治带到了现代国家的中央集权政治,并发扬光大为一种普适性规范性的制度。相反,在所有的古典文明———包括中国,也包括古希腊和古罗马———向中央集权统治转化的过程中,有限的民主机制或迟或早要被膨胀的专制逻辑消灭,多数决原则也随之烟消云散,取而代之的,是极端的少数决原则,是绝对化的君主意志。

  在春秋战国之际,多数决原则在表面上仍能得到相当广泛的认同,甚至经过了绝对独裁的秦朝,甚至到了帝国政治已然确立的西汉,我们仍能看到多数决的回光返照。而西汉以后,多数决精神似乎就在绝对君权的笼罩下销灭于无形了。

  自秦汉以下,宋代在内政上是最开明的朝代,是最尊重士大夫的朝代,士人无论在朝在野,都较具有参与政治的热情,似也较能表现出尊重众意的精神。如宋、金议和时,金国条件苛刻,朝廷上下反对和议的声浪甚高;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四载,当时吏部侍郎晏敦复、兵部侍郎张焘等联名上疏:今日屈己之事,陛下以为可,士大夫不以为可,民庶不以为可,军士不以为可,如是而求成,臣等窃惑之。

  这显然有《孟子》“左右皆曰不可”、“诸大夫皆曰不可”、“国人皆曰不可”的意味,是借多数民意向宋高宗和秦桧施压。又如陆游诗《送芮国器司业》有两句:万事不如公论久,诸贤莫与众心违。

  所谓“公论”和“众心”,无非是强调多数舆论的重要。可是,尽管宋代仍有一点多数决精神的残余,但那个时代的多数,早已成了“沉默的大多数”,终究是无从约束那些掌握权柄的少数的。

  我对中国古代多数决原则的追溯,暂止于此。

  多数决不是万能的

  最后,另想多说几句:多数决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程序,可以说,没有多数决原则,就没有民主政治;但正如海因伯格所说:“多数决原则只是一项法律的便利规则,并不包含内在的伦理有效性。”就是说,多数决毕竟只是一种手段,一种技术,一种“工具理性”,它并不必然体现民主政治本身。在历史上,多数决可以为古典的君主专制所用,更可以为现代的极权政治所用。极权政治超越于君主专制之处,在于对权力的垄断更强,对个人的控制更多;极权政治不仅不需要消灭作为民主标志的多数决,反而更容易利用它,为绝对独裁披上“一致通过”的民主外衣。

  在用陶片投票的时代,苏格拉底被雅典人判处死刑;在举手表决的时代,刘少奇被开除出党———只有陈少敏一人没有举手;而在近代式的选票制度下,曹锟当了中华民国总统,希特勒当了德国总理……因此,没有多数决是万万不能的,但多数决不是万能的。

  懂得尊重多数,只是民主的初级阶段;还要懂得尊重少数,才算是民主的高级阶段。如果对多数的尊重异化为对少数的不尊重,那么,这样的多数,就不再是值得尊重的多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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