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法家研究
丝园:土地改革与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 
作者:[丝园] 来源:[] 2008-10-01
      一、前  言
 
      2008年8月8日,是全世界人民最庄严最盛大的节日。这一天,第29届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隆重举行。
     
     选择这一历史性的日子,以“丝园的博客”为平台,向全世界庄严公告地球村一大人权宣言,那就是斩钉截铁地号召一切有良知的地球村公民,65亿人民同在一片蓝天下,同在一个地球上生活和繁衍,特别需要像奥林匹克那样秉承“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精神,特别需要费伟泼赖公平合理的正规则,特别需要将人权非政治化,特别需要杜绝各种兴奋剂、自由化,特别需要解放地奴和地权。
     
     0888地球村解放地奴宣言,实质上是一个哲学一元化的地权宣言。她是由众多纷繁复杂的地权概念、规则中提炼为土地所有权的人类学、社会学与物权学原理—陈氏定理和陈氏定律,进而以“地球村解放地奴宣言”这种最庄严的形式警示世人。其目的,就是要以“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为架构,破除一切陈腐的土地所有权旧思想、旧观念、旧风俗、旧陈规,开创21世纪的新纪元、新秩序、新面貌、新自由、新规范。
     
     自从19世纪爆发世界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文明化进程大大加快。但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个极其反常的现象不断重现:无论是东方国家或是西方国家,也无论是工业社会或是农业社会,都面临着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那就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地奴和房奴现象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损害了中低收入阶层人士的人权。这个问题牵涉到长期的历史的原因,背景十分复杂,本文选择“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这一层面,试图以此为契机,解开其中的一些症结。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这一原理,她最崇尚自然,崇尚科学,崇尚理性,崇尚人权,不受任何政治派别、意识形态和利益集团的左右。无数历史事实雄辩地充分证明,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是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或是计划经济国家,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或是经济欠发达国家,或是其他什么政治形态、经济社会的国家,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之路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元论,融入了人类社会最先进、最正确的政治理念和法理学说,包括自然原理说、社会原理说、国家原理说、最优体制说、福利经济说、哲学原理说、数理逻辑说、物权原理说、陈氏定理说等各个方面。只要弄懂了其中一个方面,便可证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这一中心论点是完全正确的。
 
      自然原理说和数理逻辑说告诉人们:土地与生俱来具有天然属性的7大特征:整体性、立体性、自然性、区位性、城乡一体化性、不可再生性、公共性。简单地说,我们整个地球,我们脚下的土地,只要不受自然的或人为的毁灭,可以使用65亿年。土地本身不是商品,而顶多只是一种权价交换的“代商品”。土地所有权的永久性和全民性,注定了不宜将一国共有的绝对地权拆分给某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他们不可能一口气买下65亿年的全套的地权,即使买下了65亿年的全套的地权,也仍然是土地使用权,或是土地用益物权、地产所有权,不是土地所有权。
    
     社会原理说告诉人们:土地的主要属性,有6大特征:土地的共享性、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性、土地本身用途的公益性、土地的通用性、土地权利的两权分立性。简单地说,人类社会已知有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种形态,无论哪种形态的社会,只要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永久划分给某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然会出现土地资源配置上的严重错位问题,人类自相残杀和战争状态就会持续不断,地权的极不稳定、极不合理现象就会凸显并长期延续下来;反过来说,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争夺和消亡、更迭现象更加频繁。就是说,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兴盛,人民的幸福,全部仰赖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并使之永久化。
    
     国家原理说告诉人们:自从地球上诞生了国家以来,国际之间的自然地理界限由原始的混沌状态变为泾渭分明。所谓国家主权,说到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土地所有权。国家主权具有地域的界别性、地理的专属性、宪政的统一性、主权的专一性、土地利用的共享性等特征。无论哪一个国家,分裂土地所有权,有分裂国家主权、分裂国家根本利益的危险性。国家与国家、国家内部的战争,是赤裸裸地强暴地侵略土地所有权的最野蛮行径。简单地说,土地所有权是每个国家的最初和最终的专属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专属权利,但不能细分并指定为某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有。如果土地所有权也能为某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有,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自由流通,那么,穷国可以被富国购买,或者会被利益集团购买、被富人购买,那么,将是国将不国,世界将不成世界,地球村的许多穷人重新沦为奴隶,文明社会出现大幅度倒退。
     
      最优体制原理说告诉人们:各国需要选择最优体制原理,利用最合适的土地政策,来合理地配置利用土地资源,科学、有序地开放土地市场。196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荷兰学者丁伯根说过:“最优体制的选择,决定于各行业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每个国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权,因此,最优体制应该是多方面的。结论是: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与彻底的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就是说,自由经济与计划经济是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的,最优体制要在相互之间找出一个共同点、契合点,排除妨碍点、反对点。简单地说,土地权的最优体制,是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前提下的分组、分级、分类的体制:土地所有权为中央集权制,土地用益物权、用益权和一般土地使用权为分权制;国家的地产权、地产所有权为中央集权制,经济组织、个人的地产权和地产所有权为分权制;国家的土地利用权为中央集权制,经济组织、个人的土地利用权为分权制。中央集权制代表国家的和全民的权利,分权制代表经济组织、个人的权利,但不能简单地将中央集权制理解为计划经济,也不能将分权制简单地理解为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中央集权制倾向于计划经济,但这种计划经济是为市场经济开路的;经济组织、个人的分权制一定程度上属于市场经济,但这种市场经济是从属于中央集权制和计划经济。长远地合理规则和科学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是每个国家乃至整个地球村每个公民共同的天职,这不仅是整个人类共同的千年大计、万年大计,而是亿年大计。任何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应当滥用职权和土地权利,透支、挥霍土地资源。
    
      福利经济原理说告诉人们:出于穷人经济学的目的,在一定时期,国家政权可以杀富济贫,平分地权,搞土地改革;对于某些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以利公共事业和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可以为农民提供免费土地使用,并给予适当的农业补助,以使他们安居乐业;扩大农民牧民林民渔民的经营承包自主权和土地流转自主权,农耕地、牧地、林地、渔场和四荒地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抵押权和土地出让权,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国家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国家征收城市居民使用的土地,也要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国家征收地产税收利益,应当由全民共享,不能让少数利益集团瓜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籍学者阿马蒂亚-森认为:“大饥荒背后存在着更复杂的原因,是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食物有供应和需求这样一个简单的工具能够解释的。”简单地说,土地的福利经济,贯穿于土地和土地权利的下放,并将地产的收益普惠于全社会的各个阶级之中,特殊时期有特殊时期的土地福利政策,一般时期有一般时期的土地福利政策。但是,国家任何时候下放土地权,不是下放土地所有权,而是下放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收益权。
    
     哲学原理说告诉人们:人类正确的土地权利理念和意识,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们的头脑里固有的,是从长期的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中得来的。而唯心主义的二元论,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利益出发,故意歪曲土地所有权法理学说,肆意歪曲和扩大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土地权利,缩小国家和他人的土地权利,将本不属于这一类人的土地所有权的大帽子戴到自己头上。简单地说,他们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者,一概抹杀土地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国家原理、最优体制原理、福利经济学原理和陈氏定律原理,将土地所有权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滥用土地和土地权利,成为经济社会土地市场的害群之马。从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200多年来,各国陆续跟着出台了类似的民法典。许多法理学家无法解释土地所有权到底是什么、到底属于谁所有或专有,只能以“所有权限制论”、“公权私化”和“私权公化”的唯心主义二元论来搪塞其辞。其结果,只能是欲盖弥彰。
    
      陈氏定理说和陈氏定律说告诉人们:人类在面临土地权利分配的时候,要遵守土地的财富定理、物权定理、物权守恒定理,这是土地所有权的人类学、社会学和物权学的三大定理;土地所有权有三大定律:时间永恒定律、空间永恒定律、专属权力永恒定律。这些定理和定律,斩钉截铁地宣告“无论何时何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的专属权力”,“在文明社会里,当仅且当土地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抨击土地所有权自由化和公权私化的反动言论,振聋发聩。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和三大定律,是原创作者陈绪国于2005年8月至2007年4月参加全国物权法修改讨论过程中,酝酿提出的观点,所涉及的问题非常尖锐。现在予以解密,以唤醒全体公民引起重视。
 
二、土地所有权的人类学、社会学与物权学原理—陈氏定理(自命名)--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守恒定律—陈氏定律(自命名)
 
     1.陈氏定理概要
     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不复存在。
每一个人,只不过是地球上的匆匆过客而已,只能依法从国家机关登记取得一定地块、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亦即地产权、地产所有权或土地利用权,根本没有权利与资格认定某块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他(她)的或他们(她们)的,这是地球村每一个居民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人类所处的地球,已经有一百几十亿年的历史,而且将来还有几十亿年的自然寿命。如果说某某土地所有权是属于某人或某一伙人的,拥有几十亿年的的绝对支配权-“土地所有权”,这绝对是个伪命题。
“土地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所专有”是颠扑不破的绝对真理,任何人也推翻不了这一亘古不变的人类文明的共同真理。
     
      2.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
      定理一:财富定理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不一定是“财富之母”。
关于“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人类学命题,是个泛命题。当且唯一当土地的所有权完全彻底地、牢牢地控制在国家机构手里,并且科学、合理而高效地配置全社会的土地资源,社会的边际效益远远大于开发商的投机效益,变财源的单向独流为双向分流时,土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富之母”。
地球上的一切土地、矿地、草地、林地、滩涂地和原始森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水源地、水域资源等土地要素,本来是属于人类共享的共同财富,属于各国所有,由各国人民及子孙后代共享。
当土地的所有权被私人掠夺走时,土地资源的果实就被私人独吞;当国家政权从剥夺者手上重新夺回土地所有权时,财富资源又重新回到人民手上。
各个国家的物权法和各种土地政策,其首要和根本任务,就是善于保护本国的土地所有权,御外而攘内。
     定理二:物权定理
     土地所有权是与地球的自然寿命紧密相关联的永久性不动产物权,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人的国家法人。任何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利益分子,通过各种形式拥有某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假扮成土地所有权,只是一厢情愿而已。这种潜规则,违反了物权学的正规则。
世界上一切战争,包括一切正义的和非正义的战争,都是围绕着土地所有权这一人类最具代表性的物权进行的。无论任何政治派别集团怎样掌握政权,怎样治理国家,怎样设计政治制度和制订物权法则,都要牢记“土地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的根本原则不能改变。这也是防止政治骚乱和战争冲突的最好办法。
      人类历史上多次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是废除腐朽的土地物权制度的强制措施,这包括废除奴隶主土地制度、废除封建地主土地制度及其他的地主剥削制度,剥夺他们的土地“所有权”,限制他们的土地使用权,这是建立科学、文明与民主社会的起点,也是归属。
      各国在制订宪法和物权法时,都要将土地所有权的国家集权制和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分权制一一落实清楚,不能随心所欲。依法管好、用好土地,依法赋予土地权利人以适当的权利,是各国政府的第一要务。
      土地所有权的国家集权制,是最标准的宪法法则和物权法法则,适用于东西方每一个国家,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资源,是各国最大宗、使用最长久的不动产财富资源。“土地资源由国家掌控、由全民共享”真正体现出“人权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价值观和法理原则。
      土地所有权无论是载入宪政法还是民商法,都要将土地所有权置于正确的位置之中,绝对不能颠倒位置。
      定理三:物权守恒定律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确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这套体系,主要是以国家土地所有权与民间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符合人类物权学定理的严谨的法律总集成。
土地使用权可以因人因时因地因用途而异,可以随机应变,但土地所有权永远不变。这就是物权守恒对应规则。
      在物权守恒规则作用下,有两大类物权是与生俱来、挥之不去的,那就是对外物权和对内物权的永久专属性问题。而“零物权”在对外物权与对内物权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
      物权守恒有三大基本规则:
      第一,国家对外物权方面的物权守恒基本规则
      各国政府不惜血本地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科技力量来巩固国防,年年岁岁不分昼夜地捍卫国家的领土、领海、领水、领空的主权,就是不惜一切代价地每时每刻地派出大量军队,捍卫本国的土地所有权。“国家、军队、土地所有权”三位一体,是人类各国几千年来唱响的进行曲。
      各国的立法机构未将国家的对外物权写进物权法,但是,各国的国防法、反国家分裂法,本质上是一种另类的物权法,宪法中的若干条款,也融合了一定内容的国家法人物权法。
      每个国家只能存在一个中央政府,每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亵渎,分裂国家是最为可耻的叛国行径。分裂国家主权,说到底,就是分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战争是争夺土地所有权的最极端的形式。反侵略、反分裂战争,是保卫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最昂贵最迫不得已的选择;侵略战争与分裂国家的战争,是赤裸裸地掠夺全民的土地所有权的最卑劣最极端的行径。
      政治家哪怕可以不懂物权法,但一定不能不懂得“土地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所专有”这一条真理。
各国各任政府要坚守土地所有权的底线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国政府和各级政权机构,不能将土地所有权抵押、典当、出卖、转让给任何国家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个国家的政府向另一个国家的政府、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抵押、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有相应的物权法律程序、法律保障,必须有年限限制、地域限制、国家或地区的土地比例限制,有国家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措施的限制。
      第二,国家对内方面的物权守恒基本规则
     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为解放地奴,实现人权平等和全民共享二次财富分配开辟了通路。解决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与群众的地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解决城镇、工商业与农业用地之间的矛盾,解决公共利益用地的征地补偿与其他建设征地补偿的矛盾,平衡国家、开发商、城乡被征地群众三者之间的利益,是解决土地流转程序、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关键。国家的土地用途改变,土地权利人的地产权改变,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在土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权是最大一笔不动产物权。它包括生产类土地所有权、经营类土地所有权、消费类土地所有权、公共事业与福利类土地所有权几大类。这些所有权不管以什么面目出现,均不因其使用对象、拥有土地的对象与用途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权。将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随意划分给某一类人所有,或假公济私,或公权私化,或将私权扩大化,这是极其错误而危险的行径,遗害无穷。这是国家对内的物权守恒基本规则,任何人都不得违背。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的政府和土地管理机构,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土地资源,配置要合理,开源要节流、开发要集约,要正确处理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与民间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中长期利益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系列矛盾的金钥匙,一是宪政法,一是物权法。毫无疑问,制订这些法律的法理依据,必须遵守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守恒基本规则。否则,就要及时地修改那些地权不明、地权错位的各种物权法,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一揽子问题。
     第三,合理利用“零物权”
     零物权,是物权法中一种特殊的法则。
     零物权,可以分为确定式、推断式、判例式零物权等几种。
     譬如,奴隶主土地剥削制度、封建地主土地剥削制度,这是现代文明世界公认的腐朽的土地制度。各个国家在制度设计和依法治国时,可以随时随地地革除它,毫不留情。又如,对于某些社会蛀虫、腐败分子的贪污受贿所得,一旦认定,可立即没收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土地使用者不依法规划使用建设用地,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事,有关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性拆除违章建筑,并课以罚款。对于所有明显的违法行为,都可以“确定式零物权”形式来进行处置。
    
     近几年来,中国在执行财产刑法过程中,对于某些贪官的过高的钱财与收入,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的,一律没收充公上缴国库。这就是运用“推断式零物权”的方法。
     中国的执法体系目前还不属于“判例法系”,但判例仍不失为一种执法的参考依据。
     其实,零物权在中国古代就有广泛的应用。如对执法对象没收财产、没收土地以至斩立决、殊九族等等,有些做法甚至比现在的零物权处置法更加严厉。
     合理运用零物权,包括利用物权法给予执法机构预留法律空间,预留法律依据。其宗旨,在于纠正一切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制度,将法律的机会损失降到最低点。
      合理运用零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所有权回归到正确的位置上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决策失误 造成的损失,理顺各自的土地权属关系,保障地产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过去,世界各国开展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就是创造性地运用零物权来剥夺剥夺者。其中,中国、朝鲜、越南、古巴和原苏联、中欧等十几个社会主义国家,是以直接剥夺地主的土地和地产权,向农民平分土地的办法来进行的,这一类属于暴力式零物权的形式来进行土地改革。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是以强制性的部分剥夺地主土地并实行政府赎买法来进行的,这一类属于部分零物权的形式来进行土地改革。北美洲、西欧国家的土地改革是从工业革命时期开始到二次大战结束,至今持续了二百多年的历史,由早期的工商业资本家暴力剥夺封建地主的土地和地产权,变为政府温和的剥夺和赎买剥夺地主资本家的多余的土地和地产权。
    
     正常的政府征收、征用城乡土地,连同土地和土地产权一并收归国家所有,被征地者得到合理补偿,严格地讲,这一类难以算得上零物权的对象。这一类属于土地的正常流转,不属于土地改革的范围,所以算不上土地产权的零物权。
     在执行物权法时,运用零物权执法,是一种很特殊的执法形式,具有一票否决权的特定形式。运用这种形式,需要有严格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尤其是涉及到地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时要格外注意。
 
   3.土地所有权三大守恒定律
     土地所有权,概括起来有三大定律:
    〖第一定律〗时间永恒定律:土地所有权是永久性物权。在人类文明社会里,人类文明的历史有多长,土地所有权国家专属所有权和专属所有制的期限就有多长。人类社会与人类文明越是向前发展,越能体现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长期性与永久性。
    〖第二定律〗空间永恒定律: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域的大小成正比的。一个国家的疆域有多大,这个国家所管辖的土地所有权面积有多宽,空间范围有多大。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个定律,是与土地所有权第一定律相辅相成的、与权利主体永久性物权相伴相随的定律。
    〖第三定律〗专属权力永恒定律:各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铭记在国家管理机构手里。该国家管理机构存在多久,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掌握多久。如果该国家的管理机构暂时空缺,可以由该国家的代理机构行使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但不能由其他国家的管理机构来代管本国的土地所有权,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联合国和平组织依照法律程序来临时代管。
     土地所有权的专属权力,除了主权-土地所有权专属权力以外,还包括地上空间所有权、地下立体专属所有权权-地下、水下矿物与岩石、土壤的所有权、固体气体液体矿物质所有权、文物的所有权,所有这些,其所有权,全部专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权三大定律,是土地所有权永久恒定的基本规律,适用于后现代社会全世界所有的文明国家和文明社会。
 
三、向世界上一切虚伪的和非理性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开刀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确实是个好东西,从各国国民政府和国民来说,甚至如同阳光、空气和水一样,为全地球村的各族人民为必须的一种权利。
     土地资源是各国政府和国民最大的一笔不动产财富,土地财产权是各项财产中最大的“潜力股”权,土地所有权是最高等级、最绝对化的所有权。但是,公权私化的土地所有权,又是世界上有史以来最错位、最矛盾、最受争议的不动产所有权,其权属对象、具体概念、实际作用又是最捉摸不定、最虚无空泛、最为人类垢病的假所有权。总之,公权私化的土地所有权,是文明社会一切人权矛盾的核心,是统治人类最长久的、影响人类文明社会和谐发展的最大的敌人,不仅仅是无产者的大敌,而且还是有产者的大敌。
      马克思说:“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0页)相对于动产所有权而言,公权私化的土地所有权不仅仅是对工人的侵害,而且对于农民、中产阶级以下市民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甚至连许多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世世代代充当了房奴和地奴,充当了永远做苦役的牛马之神西西佛斯,这是马克思所未预见到的现代“文明病”、幼稚病。
      早在十八世纪中叶,就有许多理论家从自然法观点痛斥土地私有制极不公平极不合理,著名的有托马斯在1775年发表的《土地私有制的极不公正》一书,连续多次出版后,最后改称《土地国有论》;奥格尔维在1782年发表的《土地所有权论》,曾主张土地国有化,并阐述了如何交由公民平等使用的各种设想,但没有涉及社会的根本制度,具体难以实行。
      1894年恩格斯发表的《法德农民问题》提出,必须经过合作化,才能实现土地国有化。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共同发表的《共产党宣言》,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原理,提出无产阶级在夺取资产阶级政权以后,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所有提倡土地国有化的理论家,都预见到土地国有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有这些,对于推动国家的土地改革有一定影响,也会促进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在物权法中保留并扩大一定限度的公共土地权,从不同角度限制、削弱以至剥夺个人的土地所有权。
     在人类历史上,英明的政治家、法学家、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象天上的星星一样,数也数不清;为争取正当的人权、地权的亿万志士仁人前赴后继,倒毙在寻求自由寻求正义寻求苟延求生的维权之路上。现代文明社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摧毁了五千年腐朽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为什么仍然还在公开的或私下的场合,一再的坚持腐朽的公权私化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地球村这只真理的睡狮什么时候才能够觉醒?
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闻起来很香,吃起来很臭。它是以“保护私人财产”和“所有权绝对论”为幌子,对于广大的无产者、中产者进行的政治麻痹。只要有一点法理知识的人,就能一眼识破,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完全是饮鸩止渴。
     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象顽癣一般紧紧贴在“人权”的脸上,象妖魔鬼怪附身一样吸吮人权的鲜血,象白骨精似的装嗲作美,象海洛英般地致人致幻致痴致迷,亦象自由之神孙悟空头上的金箍咒。
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的台前幕后,到底有多少迷魂阵和陷井罗网,到底有多少黑幕、铁幕,到底有多少人上当受骗,到底有多少人被迫沦为地奴、房奴,只有天上的星星知道。
     在原始社会里,虽然人类处于茹毛饮血的漫漫长夜里,但是人不分肤色种族,地不分东南西北。自从奴隶社会诞生和“所有权”概念发明以来,连奴隶也成为奴隶主的财产,奴隶没有自由没有尊严没有土地没有一切;封建社会,官僚地主阶级的人权、地权高于一切,贫农的人格权、财产权始终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人类现代社会的物权法,直接抄袭和套作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物权法。表面上是为了定分止争、稳定社会、保障人权,一副正人君子的作派。实际上,其中到底塞进了多少私货,到底为谁度身定作的?这永远是个纠缠不清的死结。
     
     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无论是取材于日耳曼法或是罗马法,最合理的是动产物权部分,最不合理的是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就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物权制度的沿袭。最有意思的是,法、德、日、瑞等国的民法典本身就是国王、天皇亲自主持制订的。在一个文明社会里,一部民法典的制订,经历了二三十年甚至四五十年的反反复复争吵才出台,出台以后修改次数高达一百多次、二百多次,这决不是偶然的现象。
      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世界上那些最顶尖的法理学家,那些炮制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的起草者决定者,是全世界最愚蠢的人。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三个特征。对照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土地所有权于私权中,到底哪一点符合其中任何一项特征?
      德国物权法大讲特讲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可以随意处分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在基本法中却以另一副面孔规定和解释:“国家根据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剥夺措施。”(第14条)
      日本物权法步罗马法、德国民法典的后尘,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一钵相承,直接引爆了地产泡沫的定时炸弹,当物权法中的公式不灵时,就紧锣密鼓地出台和修改土地改良法、农用地利用法,多次修改增加物权法条款,用土地利用权代替土地所有权。
      这些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农地承租权达三十年,只要契约一定,地主(所谓的土地所有权人)不能反悔,佃农的权利往往大过地主;日本法还规定,佃农的承租权高于地主的出租权,不但合同契约公开、透明、政府管制、条款长期执行,而且农民采取实物或是钱币交租,都由佃农说了算。在地役权、地产所有权、公共利益等各个方面,也不能由地主说了算,或由需役权方、土地使用权方、或国家政府说了算。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在农业社会不能实际执行,在工业社会更是不能执行,这完全是咎由自取。
      还有的国家的土地所有制,还发明什么城市的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模式加农村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模式,更加令人哭笑不得。至于什么是集体(乡镇?行政村?村小组?个人?),由谁来行使土地所有权,谁也说不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到底是一种变相的私有土地所有权制度,还是公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谁也说不清。
     
     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包括变相的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是通过偷梁换柱的办法,来达到化公为私的目的的。这是大陆法系最自相矛盾的法律层面。
     1.它混淆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对于使用土地的权利人而言,土地所有权本质上是他物权,哪怕土地是购买土地的的权利人的,而土地所有权永远是国家的。将他物权变为自物权,就是权级错位的表现,结果,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都不能实施个人的土地所有权。
     2.它混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用益物权的区别。透过现象看本质,土地所有权是自物权、公物权,不受他人的任何限制与干涉;土地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私物权,必须受他人或国家的限制与干涉。
 
     土地的权能权级,大概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用益权、单一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五种类型。
     土地所有权,简单地说,是土地权利人在任何时候,以完全的权利、善行的方式,享有对于自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整套自由支配的权利。
     土地用益物权,是土地权利人对所有权人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土地用益权,是土地权利人对于土地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单一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权利人对于他人占有的土地,仅有使用、并不用于谋取经济利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土地享用权,是土地权利人直接从国家免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谋取工商业经济利益的完全受限制的权利。
     如果仔细阅读一下西方任意一部物权法,不难发现,按照其间的权能、权级、权效,所谓的“土地所有权”就是相当于土地用益权;所谓的“用益权”,就是相当于用益物权。而单一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则没有列入其中。
     土地所有权,无论从哪一门科学来定位,唯一的定位在于公物权,不是私物权。而将土地所有权定位于私物权,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最低级的错误。
     3.它混淆“一物一权”与“一物二权”的区别。一物一权,是制订物权法的根本方针制度。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种所有权,在一种所有权上只能存在一种所有权人。
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就是通过偷换物主、权主的办法,将一物二权替代了一物一权。
     4.它混淆土地所有权与其他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别。说西方的物权法对于人类有贡献,那是指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贡献和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贡献。
土地所有权,说到底,是与任何一类物的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土地是人类赖以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有无限大的使用价值和升值潜力,可以为人类使用几十亿年,可以有多种用途长久用途,这是任何一种所有权不能相提并论的。虽然同是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也不能与土地所有权相比。
大陆法系国家,生硬地将所有权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当作一个特殊的所有权来对待,这是最大的遗憾。
     5.它混淆土地所有权与地产权、地产所有权的区别。土地权利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必须生活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之中。当土地所有权定位于国家时,土地的用益物权人,首先所获得的是地产权,进而发展为地产所有权人。地产所有权人是对于土地的投入、产出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套权利,而不是对于土地本身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套权利。这两种所有权,是容易发生误解和混淆的。混淆的结果,是将“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演变为“种瓜得瓜田,种豆得豆地”。
      6.它混淆工业社会与农业社会地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人类处于工业化、城市化以前,全世界人口少土地多,而农业土地的附加值很低,自由开荒、自由买卖土地也很普遍。目前,全世界有65亿人口,工业化和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土地资源越来越趋于紧张,土地价值飙升。人类社会的性质早已变了,而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却没有变,甚至还在沿袭1900年前的罗马法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这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奇耻大辱,而且简直是荒唐到极点。
      7.它混淆了正规则与潜规则的区别。几乎几乎所有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的国家同出一辙,用土地所有权的潜规则,替代了土地所有权的正规则,实质上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公有、私有二元化的窘迫局面。作为国家最重要的一类法权,土地所有权应当在民法典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并同时在宪法法中规定下来,法无明文不执行。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隐藏了公法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而高估了私法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在潜规则大行其道的时候,正规则不可能畅通无阻地执行,即使政府有这样的心,也无这样的力。
     
      在经济社会和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最能反映土地所有权潜规则、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的弊端。
      西方工业化时期,不光是“羊吃人”的公开掠夺现象,更多的是通过法律保护手段来保护了一些封建资本家的垄断利益。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西欧国家大量的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土地的收益几乎未列入政府的财政收入之中,损失特别大。西德与东德合并,当然最失意的是东德人民。西德发展迅速的原因之一,是利用土地盘活了经济;东德的土地基本未加入市场经济中来,经济相对落后。近几年来,德国的穷人越来越多,是与土地财富的分配不匀造成的。日本因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造成的后遗症最大。日本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2000年,日本人均拥有财富180837美元,居世界第一位,高于美国人均财富117343美元的水平。2005年,日本GDP现价总量达46712亿美元,仅次于美国117343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日本甚至90%的人认为自己是中产阶级。但算上房地产的债务,多数人却是无产阶级。日本居民住宅的土地费高达8成以上。东京湾岸的环城公路建设,只有1.2公里长,建设费用高达4500亿日元。东京银座的地皮,每平方米要一亿日元以上。日本这个科技高度发达、经济高速运转的国家,由于地权的授权不当,造成了世界上最不可思议的大批中产阶级的地奴、房奴。
      俄罗斯在政治改制、经济转型时期,国家的土地、矿产和森林资源流失很大,国家财政收入和人民生活水平、平均寿命普遍下降。原苏联土地管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和土地国有化,但是长期没有进入土地的市场机制,没有盘活土地。普金总统上台以后,总结历史经验,严厉打击寡头垄断,保护国家资源,试图在土地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俄罗斯联邦`面积1707.54万平方公里,人口1.45亿,是世界上土地面积最多、土地资源最丰富的国家,由于土地和土地资源私有化,涌现了大批地奴和贫困人口,这种历史教训,特别值得全地球村人严重关注。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8亿多农民实行了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农民家庭个人的地产所有权得到保护,农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很大提高。有人说,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集体所有权制是正确对的,并且有人说这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功劳之所在。其实,其功臣是农村土地国有制加地产所有权个人制,实质上土地是村集体共有制。这种土地共有制,与人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不是一回事,有着本质的差别。       
      1982年国家立法将城市的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却没有将农村土地一起收归国有。立法者有对农民怜悯的、感恩的、说农村土地不值钱的等各种心态,但最起码的一点他们却忘记了:马克思主义者首先是一个土地所有权国有化者,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中国不会永远是一个农业国,每个农村不会永远是农村,农村土地不会永远囿于单一的种养业,农民也不一定世世代代永远是农民,农村土地不会永远一钱不值。有人还在标榜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如果真的让农村集体来行使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全部交给他们,让他们自己来随随便便地买卖土地,那么,农村是否形成了封建割据?为什么在中国农村,突然冒出许多“亿元村”、“暴发户”?为什么在中国经济社会年年高速发展的时期,突然冒出那么多房奴、地奴?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官员与开发商打成一片,肆意侵害农民利益?
     说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这根本说不过去。农民真正需要的主权,不在于土地所有权,而在于土地产权和转让(买卖)土地的收益权。
     现在,中国有许多农民的觉悟,比一些老牌法学家的觉悟还高。他们一直认为土地是国家的,不是集体的,也不是个人的。
     中国农民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农民,在从事农业耕作方面,8亿农民都是使用土地的主人。有些农民之所以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地奴,这不光是行业机制腐败问题,根本问题在于,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和地产所有权制度还有很大缺陷。
     土地所有权是公权(国权),地产所有权是私权(民权),农村集体的地权(地产所有权)也是私权。一个13亿人口8亿农民的泱泱大国,一个堂堂的社会主义大国,唯一正确的出路,就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
     
      涉及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一害国家,二害群众,三害革命。
     
      世界上,一切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无论它出于什么目的,无论它以什么面目出现,都是行不通的陈腐制度。其所有的法律条款,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律溯及力的摆设,大家不要相信它。
 
      世界上一切地奴联合起来,砸碎封建阶级的地权锁链,还我人权,还我地权,还我自由,还我未来!
 
名词解释:
[土地]
土地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指土壤、气候、地貌、水文、和生物等构成的自然综合体。狭义的土地,是指地球表层的土壤,包括陆地、山地、滩涂、岛屿等,一般是指可以作为农林牧业的土地和农村家居地。本文持广义的土地概念,包括城市所有的土地,农村所有的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水面、水域)、山地、矿地、荒地、滩涂、宅地和江河湖海水域及其他水流,以及动植物、气候资源等自然力。
 
[土地所有权]
标准的概念,指人类社会对于国域内土地与土地类资源拥有绝对支配的权力,包括国家主权、专控权和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综合自主物权。具体地说,它包括地土地块所有权、地面所有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除人工外的原始森林、原始动植物、山脉、河流、水流、水域、海域所有权)、地下立体地脉所有权(含金属与非金属矿藏、古文物、古文化遗址、地质地貌所有权)、地上空间所有权等涉及土地类最高一级的专属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家所有,是解决单位、个人地产权、地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的核心。
 
[地产权]
许多国家实行土地“专地专用”制度,依法赋予土地使用权(含用益物权、用益权)人的一种特定的业主专属产业权。
土地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也是人们须臾不可或缺的生活资料。国家机关有权依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重整土地规划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以适应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需要。总的要求是,农业用地专供农民使用,合理利用和开发各种土地资源。农业地产权以用益物权为主要标志,其次是用益权。城乡各类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必须依法执行征用程序和标准。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单位和私人违法占地、用地,其非法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城市建设用地,一般属于用益物权、使用权和享用权三大类,很少有用益权的土地产权。
农用地的特点,是农用地用益物权、用益权同农产品的所有权相关联,通过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产生产业效益和生态效益。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往往是与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的所有权捆绑相连接在一起的,是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结合而体现出来的。各国的建设用地边际效益大大高于农业的产业边际效益,是产业、产权差别形成的剪刀差。
地产权,一般包括主地产权、副地产权两大类。
主地产权,指土地用益物权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在获得土地经营自主权以后,同时依法享有农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继承、代耕代种、返租倒包、作价入股和抵押农地使用权的配套权利。在农地共有制的统辖区内,土地主产权人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在转让土地用于建设时可优先获取经济补偿权和土地入股权。
副地产权,指土地用益权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土地主产权人达成协议,依法享有承租、代耕、代种、和再转包、再出租的使用权和二次土地流转权与收益权。在转让土地用于经济建设时,同样可以享有部分经济补偿权。
地产权,可以分为:国家、集体、个人地产权,城镇、乡村地产权,行业、企业地产权,自主、他主地产权,综合地产权,限制型、非限制型地产权,公益型、非公益型地产权等多种类型。
地产权发生竞合时,主地产权、副地产权都可以成为地产所有权。
 
[地产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人对于自己依法占有的土地,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和权利人利益的条件下,具有利用土地,达到某种经济利益的产业自主权。
地产所有权人,包括出租土地的权利人和承租土地的权利人,也包括他们所使用的土地和土地的产出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出租土地权人一般具有使用土地的自主权,而出租土地以后则具有土地收取租金(或实物)的报酬权和对承租权人承诺的责任;承租土地权人一般具有从土地的收获物中确定的产品自主权,而土地的权利则依附于出租权人。
中国在清末民初以前,没有“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概念。在宋代以前,所有财产没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统称“财物”、“财产”,称田地的主产权人为“东家”、“地主”、“雇主”,称田地的从产权人为“佃农”、“佃户”、“雇工”(称农奴为“奴婢”)。宋代开始,有了动产与不动产财产权之分,不动产主要指田宅,称为“产”、“业”,住宅所有权、田地地产权的对应权利是业主权。动产包括奴婢、六畜,有时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矿物、植被,还有货币及有价证券,称之为“物”或“财物”。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从光绪三十三年四月(1907年5月)制订的《大清民律草案》开始,至以后的各种法律,无一例外地囫囵吞枣,照搬照抄西方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的所有权,摧毁了中国传统的土地“产权制”、“业权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制、土地所有权公权异邦制,足以促使亿万群众在一夜之间成为地奴,同时使东方这个文明古国成为国奴。
地产所有权,并不局限于对本土范围内土地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可以利用相邻或远邻土地行使地上权、地役权。如本地产被其他地产包围,无任何公共道路的通道或者无足够通道时,本地产的所有权人,为农业、工业或商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为进行建筑或小块土地建筑时,有权要求对相邻人的土地享有充分的通行权,以便通达本人的土地。但是,应当由此造成损害按比例补偿。地产所有权,是基于财产所有权的请求权的有关规定而确立。
地产权发生竞合时,地产所有权的原始形态,可以是土地主产权,也可以是土地副产权。
 
[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其他文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一种最优化、并且是唯一正确选择的核心物权制度。亦称“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
国家通过全面、彻底的土地改革,命令全国城乡所有的土地资源统一收归国家所有,合理利用与分配,正确区分国家土地所有权、民间团体或个人土地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之间的物权生态关系,以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持久和谐共处的政治经济格局。最大限度地实行全国土地中央集权化与集约化、节约化运作,充分适应后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城乡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和边际效益,全面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保障水平,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富强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
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不是要没收农民、市民所使用的土地,置农民的地产权、市民的业主权而不顾。而是在尊重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物权规律基础上,恰如其分地长远地规划、合理利用城乡一切土地资源,并赋予各种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利用权人以恰当的权利,以利于工农业、城乡建设和谐发展、持续发展。
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不等于每一寸土地都归政府国库、也不等于全由国有企业来包办代替经营土地,也不等于将单位、个人的利益统统剥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中的“权”,实质上指的是国家的政权、事权和对群众的服务权;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以外的“权”,才是单位、个人的真正的地权、物权。
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先决条件之一,一般要在确定全国土地实现国家所有制和全民共有制以后才实施。实现这个目标,不一定要通过暴力革命来解决,有条件的国家、地区即可通过立法、修法的程序便可解决。
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一元化,是世界各国人类学、社会学与物权学的共同命题。早在十八世纪中叶,就有西方国家的的理论家,从自然法观点入手,痛斥土地私有制的极不公平和极不合理,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如托马斯。斯彭斯(Thomas Spence,1750-1814)在 1775年发表的《土地私有制的不公正》曾连续再版多次,并多次改变书名,最后一版改名为《土地国有论》。威廉。奥格尔维(William Ogilvie,1736-1819)1872年发表的《土地所有权论》,主张土地国有化,并阐明了如何交由人民平等使用土地的各种设想,但都缺乏具体可行的办法,只是一些空想而已。马克思、恩格斯1840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科学地揭示了土地国有化的历史必然性及其所应采取的措施,主张“无产阶级要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剥夺地主的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恩格斯1894年发表的《法德农民问题》提出必须经过合作化,才能实现土地国有化。
一个世纪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有的国家包括中国的土地改革甚至是反复地进行。如菲律宾,在二次大战结束以后进行了几次土地改革。上世纪八十年代,菲律宾总统阿基诺夫人带头搞自我革命,将自己家庄园多余的土地拿出来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土地国有化的先决条件,是全面废除土地私有,完全归国家所有并实行中央集权制管治的过程。土地国有化,是每个国家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国土地改革的形式有三种:一种是无偿没收归国家所有;二是以征税的办法收归国有;三是以赎买的办法收归国有。
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建国初期,进行过多次土地改革,主要形式是,没收地主多余的土地,没收反动官僚资本家的土地。在城市里实行赎买法将私人土地收归国有,农村土地则通过合作化、人民公社化以后,名义上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实际上已经全部属于全民所有了。在国家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框架中,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归于国家所有,农民的主要土地权利是用益物权、农业地产权。如果农村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政府将依法给予农民以经济补偿,这种补偿性质,相当于国家赎买的形式。
为完成孙中山先生未竟的事业,国民党当局退守台湾后,在台湾地区进行了农地改革。这种改革,是以赎买法进行的,在没收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土地权和其它财产的同时,对于地主多余的土地则实行政府赎买法进行。
私有制社会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许多土地权利公有、限制私权的性质,只是一种改良主义的作法,难以彻底完成土地改革的伟大使命、实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
社会主义社会是以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同时平等保护全体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用地者的管治权。社会主义的土地改革,为实现土地国有化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用人类学、社会学和物权学基本原理来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建立社会主义最科学最完善的物权法体系,是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并永久持续下去的重要保证。
土地国有化,或者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1853年冬,太平天国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就规定了全国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全国人民平等地获得土地使用权。1928年12月湘赣边区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对于土地国有化,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一元化,是彻底完成土地改革的伟大使命,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与健全法制国家、永久繁荣昌盛国家,乃至成为世界上最强大国家的基本保证。
 
[地奴]
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程度地分布着各种地奴。现代文明社会之所以竟然依然存在地奴,除了历史、人文的原因以外,政治、经济的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地奴,就其人员普遍分布而言,文明落后地区比文明先进地区为多,社会福利差的地区比社会福利好的地区为多,经济欠发达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为多,政治欠开明地区比政治开明地区为多。但是,就其人员分布比率而言,城市比农村比率高,中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比率高,外地新移民者比本地老居民比率高。就其权利分配而言,地权、人权未得到保障者比得到保障者多。就其综合国力而言,除了以上情况可考虑在内以外,在现代社会里,一般地,土地资源少而人口众多的国家比土地资源多而人口稀少的国家更容易产生地奴,政治、经济、福利、文明落后的国家比政治、经济、福利、文明先进的国家更容易产生地奴,工业国家比农业国家更容易产生地奴。
地奴,并不完全存在于无产者类群之中,有地产者类群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特别的地奴。前者是由于贫困造成的地奴,后者是由于自身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或者投资“不小心”成为地奴。另外一类有产者,名义上是房奴,实质上是地奴,主要是城市中一些中低收入的小业主,他们主要是受地产利益集团的陷害。而地产利益集团的支持者,是不关心民生的政府官员。
解放地奴,是一件双赢的德行,不但对于广大的老百姓大大有利,而且对于各国政府大大有利。因为,解放地奴的必经之路,是全面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实施这一英明决策以后,国家财政就有长期稳定和不菲的来源。
在21世纪,人类全面解放地奴,有着光明的愿景有必胜的信念!
 
 
名人名言
 
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均平调和,则政不可正也。政不可正,则事不可理也。(中国古代政治家管仲)
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中国教育家陶行知)
一句真话能比整个世界的分量还重。(苏联作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索尔仁尼琴)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美国大法官霍姆斯)
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中国古代史学家司马迁)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中国古代思想家屈原)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中国古代爱国英雄文天祥)
 
(因篇幅关系,参考资料从略)
 
原创作者:丝园    二OO八年八月一日至八日于广州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华街89号2401室   邮政编码:510630
 

相关文章:
·李欢:天子之位与政治中央集权的确立 ——试论作为政治理论家的韩非子
·李晓鹏:暴力是唯一的货币之锚,俄罗斯打响了打破美元霸权的第一枪
·陆寿筠:国际垄断资本霸权的哲学总根子(之二)
·陆寿筠:国际垄断资本霸权的哲学总根子(之一)
·柏杨:中国大黄金时代是法家学派当权的时代
大六经工程 |  国学网站 |  香港中国文化研究院 |  联合早报网 |  时代Java教程 |  观察者网 | 
环球网 |  文化纵横网 |  四月网 |  南怀瑾文教基金会 |  学习时报网 |  求是网 | 
恒南书院 |  海疆在线 | 
版权所有:新法家网站  联系电话:13683537539 13801309232   联系和投稿信箱:alexzhaid@163.com     
京ICP备0507368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