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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论学术期刊版面费现象 
作者:[刘长秋] 来源:[] 2008-09-14

版面费一般指正式学术期刊决定刊用作者的文章后由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的现金费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所导致的国人对金钱与利益的越发崇尚,国内已有越来越多的学术刊物加入了收费者的行列。“版面费”问题已经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一、版面费的出现是我国学术腐败的一个影射

有人说,“版面费是在学术期刊和学术研究兴盛的环境下产生的,它的出场并非偶然,无须大惊小怪。”[1]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相反,笔者以为,版面费是在学术虚假繁荣和学术研究越发趋向腐败的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出现既是学术腐败的一个结果,也是学术腐败的一个影射。在我国,由于功利主义的影响,很多科研单位都把发表论文的多少作为衡量其员工的一个重要指标,并且把这一指标直接与现实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相挂钩,例如,如对发表论文者给予物质奖励或给予职称等。于是乎,原本高雅而神圣的学术研究开始逐渐变味,向着物欲化和世俗化的方向前进。现在,很多高校都把发表论文作为硕士、博士研究生获得毕业证或学位的一个必需要件,没有论文发表或发表的论文数量不够,都将可能会导致研究生无法顺利毕业或拿不到学位;而教师评职称也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①] 正是高校学生获得学位以及很多教师谋取职称的需要,使得一些利欲熏心的学术期刊的编辑们看到了钻学术研究的空子的机会,从而假借繁荣和服务学术之名,干起了“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利用学术期刊来圆其发财之梦。

表面上看,学术期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而发表作者文章的行为是一种经作者同意的自愿行为,这种行为增加了学术成果的产出量,使学术呈现出了一派“繁荣”景象。而实际上,这是学术期刊的编辑们在利用掌管版面的权力寻租,[2] 所谓“刊物面朝作者开,有文无钱莫进来。”[3] 这种行为不但不会繁荣学术,反而会以其给学术界带来的虚假繁荣而危害学术的发展,因为收费术期刊为了收取版面费而往往不顾及文章的质量,以致于使很多“垃圾”论文公然进驻学术研究的神圣殿堂。这些“垃圾”论文不但观点上毫无新意,构思上流于平庸,且多数为东抄西窃而来,其发表不但不能给社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反而会混淆视听,污染学术风气,造成学术资源的严重浪费,某些的甚至还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误导。

此外,在学术界这一块本该纯洁的净土上,任何学者都应该是平等的。而版面费的出现却造成了学者在学术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据笔者所知,无论是哪一家收费刊物的编辑部,其收费都不是针对所有作者,而是专门针对那些没有知名度的小学者或初出茅庐的研究生。对于那些知名作者来说,它们不但不收版面费,[②] 反而会向其支付稿费。其次,对部分收费刊物来说,它们通常都会将所接收的学术论文分为内稿和外稿,对内稿不收费,而依版面数额只对外稿收费。[4] 如广州、上海等部分高校的学报便这样做。而无论是针对那些没有知名度的小学者或初出茅庐的研究生收取版面费,还是根据内外稿的不同而分别收取版面费,事实上都是一种明显的学术歧视。这种学术歧视既是加促我国学术走向腐败的一个诱因,也是当前已经我国学术走向腐败的一个缩影。

二、版面费于法无据,为德不容

应该说,对于版面费存在的不合法性与不合理性,多数学者都都是有着清醒认识的。然而,在国内学术圈里,却依旧有不少人在为版面费唱赞歌,山东某大学学报的一位编辑甚至还从立法的角度大谈特谈起了所谓的“版面费的存在是一种合法的现象”。该同志认为:“从版面费自身形成的构件和程序看,版面费是两方的自觉自愿的合约行为,是两个巴掌拍出的响,无违法违纪可言。”[5] 根据该同志的分析: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而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学术期刊根据其性质、特点、职权范围,以积极的方式向作者发出稿约,希望建立一种特定的关系。这种稿约的内容除期刊的性质、内容外,还会有作者更关心的版面费内容。因此就其订立主体、订立意图、具体内容等来看,这种稿约实际上颇似《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如果我们将稿约视为一种要约,那么,稿约被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作者所认可,并将自己的文稿按稿约要求投向期刊编辑部,则可视为一种对期刊编辑部稿约的承诺。这种承诺随着作者文稿寄达期刊编辑部并经受理,期刊编辑部与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6] 而这种关系是我国《合同法》明令保护的一种法律关系。不仅如此,该同志还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还有关于发行人刊发他人文章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规定,既然如此,则期刊编辑部显然也有权在出版合同中与作者约定收取版面费事宜。换言之,即便不依据我国《合同法》而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做法也还是合法的!此外,该同志还认为:“我国99%以上的普通学术编辑都是能够遵纪守法的、都在兢兢业业地为我国的学术期刊事业工作,他们有重视学术看淡金钱的文人传统和为作者竭诚服务锦上添花的职业信念。在他们长时期的辛勤工作中:不知有多少篇论文得了奖、出了风头;他们的期刊不知造就了多少科学家、教授。而他们得到了什么?除了不算高的工资报酬和几乎伴随终生的失眠症、颈椎病,还有什么?”[7] 其言下之意,收费刊物的编辑们具有较好的道德品行,不会为了谋取不义之财而做出违背自己职业良知的事情,即便其向作者收取了版面费,也依然是出于为作者服务的需要;概言之,其向作者收取一定的版面费是编辑的职业道德所允许的。

说实在话,笔者没有详细考察这位编辑同志的学历背景,不知其究竟是否出身于法律科班。然而,对于其肆意歪曲我国法律规定的能力却不得不感到由衷的钦佩。该同志认为,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反而受合同法的保护。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适用合同法,因为在我国法律的适用方面有一个常识性的基本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出版合同行为,对这类行为应当适用出版合同法这类专门规范出版合同的特别法。由于目前我国是在著作权法中而不是合同法中规定了出版合同,因此,从法理上来说,著作权法关于出版合同的规定才是我国的出版合同法。所以,衡量版面费是否合法应当以我国著作权法为依据,而不是以合同法为依据。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在这一问题上是什么态度呢?笔者查阅了作为我国著作权法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所有涉及出版合同的立法。但不知是因为笔者眼拙,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笔者竟丝毫没有发现其中有关于学术期刊编辑部有权收取版面费的规定;相反,笔者却发现了这些立法中关于“使用他人作品有依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或依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稿酬”之义务的规定。既然学术期刊编辑部有义务支付稿酬,则何来有权收取版面费一说;而既无权收取版面费,则版面费合法的依据又在哪里呢?笔者不得而知。

版面费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也于德不容。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编辑的职责是编辑并推介优秀学术论文以服务于学界,这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好学生以为国家输送人才,其实是一个道理。在编辑别人作品的过程中,学术期刊的编辑确实付出了自己劳动——甚至可能是非常辛苦的劳动,这一点应该被加以肯定,但这不足以成为其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理由,就如同老师将学生教育成才而不能要求学生向其支付“成才费”一样。因为编辑的职责就是为社会推介优秀的论文,既然其吃这碗饭,就应当干好这份活,否则,就只能是失职,并也是失德。而在其已经因其工作而得到了应有的报酬(工资或奖金)的情况下,再向作者收取版面费,显然是一种贪心在作怪,是严重违背其职业道德的。而且,从作者的角度来说,任何一篇论文或文章的成就都凝聚了作者的心血与汗水,[8] 而收费期刊的编辑们不顾这一事实向作者索取版面费,其目的不仅想要白白占用作者的劳动成果,且还想要榨取作者的钱财以塞满自己的腰包。这种既想吃鸡肉又不愿意花钱买鸡而只想讹别人几只鸡的想法,简直与周扒皮没什么两样,其做法已不仅仅是不道德,而是极不道德。此外,从学术期刊的性质来看。学术期刊不同于商业期刊,它作为一种学术公共资源,并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编辑的,也不是某一个编辑部的。其收费与否,应当由作为公共资源管理者和协调者的国家通过立法来决定,而不是由某一个编辑部或个别编辑来决定的。而当前,国家并没有明文认可版面费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学术期刊擅自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做法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此外,对于版面费的收取,绝大多数学术期刊都是挡着一块遮羞布偷偷进行的。既然收费期刊的编辑们自认为这种行为既合法又合德,为何还要偷偷摸摸、不敢光明正大地进行呢?由此不难推断,所谓版面费“合法、合德”,不过是这些收费期刊的编辑们在睁着眼睛说瞎话而已,是站不住脚的。

三、应当重拳出击,严整版面费

当前,我国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收费的刊物几乎已波及全国所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不但如此,我国每年还都有大批的期刊不断加入到正在日渐壮大的收费大军中来,我国学术界的物欲化倾向已越发凸现。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我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和整治,重拳出击,严打版面费。为此,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明确禁止版面费。我国应当在《著作权法》中明示学术期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非法性,明确禁止学术刊物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对于违反规定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对于收取版面费情节严重,且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其主管人员或主要责任人员施以刑罚惩治。

其次,考虑取缔那些收费刊物。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其一,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收费期刊“经费紧张”,难以维持运营的窘境,使其可以不再为了没钱办刊而烦恼。当前,绝大多数刊物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理由是所谓的“缺乏出版经费”,取缔收费期刊则无疑从根本上解决了“缺乏出版经费”问题,实为杜绝收费期刊“哭穷”的最好方式。其二,可以净化我国学术环境,减少或消除学术圈里鱼龙混杂的现状。笔者认为,取缔这些期刊可以突出和显现那些真正以繁荣学术为目的的学术期刊的地位,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和崇尚学术的风气,为我国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且,取缔这些刊物可以使很多假“学者”因没有了交钱发文章的地方而被迫自动退出学术圈,有利于我国保持学术圈内的纯洁性,减少或消除当前国内学术圈里鱼龙混杂的现状。其三,可以为国家和社会节约更多公共资源,并可以使这些资源被更多地分配给那些真正以繁荣学术为目的的学术期刊,帮助他们吸引更多更优秀的稿源,刊登更多更优秀的成果,提高我国学术研究的水平与质量。

(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迄今已在国内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150篇,编著或参编10余部。通联: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本文发表于《祁连论丛》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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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令人极为不解的是,很多中学甚或小学都加入了要求其教职员工先发表一定数量论文后才给予评职称的行列,笔者就曾多次遭遇某些中、小学教师要求帮忙为其写文章或发文章的情况。

[②] 其之所以如此,多半是出于不敢,而不敢的原因往往有二:其一是因为这些知名作者社会影响太大,一旦收费不成被反咬一下,会损害刊物的声誉,影响刊物的发展前途,并断绝自身的财路。其二则是出于自身所肩负的提升刊物质量与社会影响之压力,出于刊物之间相互竞争的需要。名家的论文通常可以帮助它们提升自己的影响力。假如向名家收费,则会使那些名家不愿意或不屑于向其投稿,从而影响其长远发展。可见,在因人而收取版面费的问题上,收费刊物的编辑们是用足了头脑,也打满了经济算盘。

[1] [5] [6] [7]郑东.论学术期刊版面费[Z].http://www.gmw.cn。

[2] 邬凤英.从陈景润可能当不上教授谈起[Z].http://news.xinhuanet.com。

[3] 成家顺.学术在“版面费”前下跪[Z].http://www.rednet.com.cn。

[4] 薛冰,刘瑾.学术期刊收取高额版面费,教授发论文要“减负”[Z].http://it.yn.cninfo.net。

[8] 刘长秋.有感于“版面费”[J].云梦学刊,200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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