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历史探微
曹旅宁: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的几个问题 
作者:[曹旅宁] 来源:[《史学集刊》] 2024-04-24

摘要:《文物》1992年第9期发表的《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公布了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两枚竹简的照片,我们据此加以释文并根据发掘报告及整理者的叙述,初步探讨了《功令》的内容、制定背景,试图为了解汉初律令体制提供具体的例证。

《文物》1992年第9期发表的《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公布了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两枚竹简的照片,我们对其进行了初步的释文,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以及此前《考古学年鉴》所公布的相关概述,拟对汉初《功令》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加深对秦汉律令法系的认识。

一、秦令与汉令

探讨张家山336号汉墓所出《功令》,需回顾近年律令法系研究的进展。日本学者中田薰指出: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发展了独立的法律体系。一般把公法为主的法律体系,称之为律令法系或律令法体系,它将国家统治的根本法分为律令两种法典。日本学者大庭修在此基础上则认为,以令为名称且作为正律的补充法在汉代才形成并固定下来,而把补充法称为令的称呼制度在秦不存在。

随着出土秦汉法律简牍的公布,上述这些见解开始受到质疑与修正。我国学者张建国则指出:作为补充法的令,早在秦商鞅变法时就已出现和存在,其还举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秦代案例十八所载秦令“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儋乏不斗律论。律:儋乏不斗,斩。篡遂纵囚,死罪囚,黔为城旦,上造以上耐为鬼薪”为证,但又说《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录的大量秦律,严格而言,有很大部分可能是秦令。我们认为,张建国的第一个观点是正确的。第二个观点并不完全正确。这是由于2002年湘西出土的里耶秦简中又发现了新的秦令。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四引汉初令:“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又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五引汉初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以此当恢。”当属于目前所见最早的汉令。而且张家山汉简中还发现了两种汉初的令集,即张家山247号汉墓《二年律令》中的《津关令》和张家山336号汉墓中的《功令》。这不仅提供了秦代、汉初令的具体格式,也都反映出秦代及汉初令的数目不在少数,这些令文与上计、徭役征发、户籍名数、关津制度、官吏制度等紧密关联,与秦汉律条一样,其所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另据报道,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购回的秦简中也多有秦令,尚在进一步整理中。这无疑为今后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史料。

二、张家山336号汉墓所出《功令》

1986年,荆州博物馆发掘了张家山336号汉墓,出土了大批竹简。陈跃钧先生在文物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中国考古学年鉴1987年》发表《江陵县张家山汉墓竹简》首度进行了介绍:竹简的内容包括:A组,《功令》,184支。F组,372支,简长30厘米、宽0.6厘米、厚0.1厘米,字迹规整。所载内容为汉律十五种,内容与M247出土竹简的律大致相同,而简较多,内容不全。荆州地区博物馆在《文物》1992年第9期发表的《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则有进一步的补充。A组,184支。简长2.8厘米、宽0.6厘米、厚0.08厘米、字迹规整。自题篇题为功令,内容为西汉初期戍边杀敌立功的具体记功方式和详细规定,以及官序的递补序列,部分篇头有编册序号,然缺号较多,内容不全。F组,372支,简长30厘米、宽0.6厘米、厚0.1厘米,字迹规整。所载内容为汉律十五种,内容与M247出土竹简的律大致相同,而简较多,内容不全。M336出土的竹简中有“七年质日”历谱,经考证是汉文帝前元七年(前173)历谱,为该墓的断代提供了可靠依据。下葬年代的上限为汉文帝前元七年。墓中出土的陶器组合和造型都与江陵凤凰山文景时期墓葬类似,尤其是与江风M168出土陶器特点相同,因而推断其时代下限不晚于江风M168的下葬年代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M336的墓葬形制在江陵张家山西汉墓中为规模较大者,其棺椁形制和随葬物品规格与江风M168等级相当,推测墓主人可能有五大夫以上的爵位,并具较强的经济实力。从墓中出土的大量汉简律令来分析,墓主生前可能为吏,与江张M247墓主相同,是江陵或南郡府中从事文书类的属吏。我们注意到这篇发掘简报所附图版壹公布了13枚竹简照片,其中编号6、7为《功令》照片,我们根据照片释文如下,有辨识不清者以口表示:

6.史者代代故侯王公主传令史出

7.十一口属尉作有秩斗食啬夫口史令史尝治狱三岁年卅五以下至卅欲口二千石官县日

简6提及诸侯王公主;简7前端有编号十一,当为该令条在《功令》令集中的编号,与247号墓《津关令》相似,令文为官吏升迁的起家资历,其中待升迁官吏须具备治狱三年的条件、年龄在三十岁至四十五之间的两项规定格外引人注目。用睡虎地秦简《编年记》所标注喜的个人经历来验证,喜特别记载今上十二年四月治狱鄢事,显然是与考绩升迁相关。

彭浩先生在1992年12月日本关西大学召开的“汉简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湖北江陵出土西汉简牍概说》一文指出:

律令出自张家山,247号墓(下称甲组)和336号墓(下称乙组)。两组律名有许多相同。令有两种,即“津关令”和“功令”。有些令文原有编号,没有编号的令文则在简首加圆点。各条令文单独书写。“津关令”和“功令”的编号都不完整,显系原令的摘抄本。“津关令”的主要内容是内地津关的管理规定。“功令”部分令文以制诏的形式出现,其形式有两类。一类是皇帝直接给相国、御史的诏令,由他们负责下达。多以“制诏相国御史”、“制诏御史”开头。另一类由相国(丞相)、御史大夫转呈各处的报告,或者由相国、御史大夫提议,奏请皇帝同意后下达的命令。令尾都以“制曰可”结束。“津关令”应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或稍早时完成的。“功令”的制定不会晚于汉文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86年)。“功令”明确规定,考核和计算官吏功劳必须是从其为汉朝效力开始。这是针对汉初政治情势而提出的规定。

2004年4月21-22日,在艾兰教授主持下于美国达慕思大学举行了研讨会,彭浩先生发言指出:

M336号的整理工作正在进行,其内容尽管少于M247,但是发现了新的律文和律例。《功令》,这是汉代对官吏升迁考绩的规定,以及皇帝对某事的特殊规定(这部分简册的体例特殊,语句短小,且无主语,简序排列相当困难)。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张家山247、336号汉墓所出令有两种,即“津关令”和“功令”。“津关令”的内容随着247号汉墓竹简的公布为世人所熟知;而“功令”则是有关于官吏考绩、升迁的规定。“功令”的制定不会晚于汉文帝前元七年(前186)。“功令”明确规定,考核和计算官吏功劳必须是从其为汉朝效力开始。根据以上信息,我们推测张家山247号墓《功令》与张家山247号汉墓《二年律令》中《津关令》编排形式大致相同,尽管《功令》的条文还未完全公布,我们仍可据此归纳出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的以下特征。

第一,《功令》共保存有竹简184支,简长29.8厘米、宽0.6厘米、厚0.08厘米、字迹规整。这与《津关令》简长31厘米左右、宽0.5-0.6厘米接近,自题篇题为《功令》。而在张家山汉律简牍还未出土之前,高恒先生考述:“《功令》为多次颁发的有关选拔、考课官吏的诏令集,内容很多,绝非《索隐》所言‘学令’一种,也不是仅由太常制定。”以此说与近年所出秦汉令的出土材料,特别是汉初《津关令》及《功令》相印证,高恒先生的见解是比较合乎实际的。

第二,如同《津关令》一样,《功令》是由多条独立的令条编订汇集而成的,原简起首对每则令条进行了编号,书写一、二等数字,次第排列令文,最终的编号为“一百”,说明《功令》中原来至少包括一百则令条。而令条编号做法当渊源于秦代。承彭浩先生教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2008年初从香港购回的2千余枚秦简中便有甲、乙编号的令文。《功令》时间断限从汉王国时期开始。这反映出汉律令的渊源当追溯自更早,而非从汉五年(前202)汉朝建立起算,根据张家山336号汉墓所出《历谱》的下限推断,《功令》的下限应至汉文帝前元七年(前173);而功令的结集,如果从汉初计算,前后经历,共约34年。

第三,关于令的概念与定义。《功令》是有关官吏考绩、升迁的规定。高恒《汉律篇名新笺》一文指出:“律、令作为法律的篇名而言,凡对于某一类或一部门事物所作的规范性规定,称之为律。凡为解决某类具体事情,而颁布的单行诏令,后经编撰成集者即称之为某某令。”此前关于令的定义,存在着种种异说。陈梦家先生指出:“汉代律、令、诏三者有分别,有混同之处。律最初指九章律及其它专行之律。律虽代有增益,但在基本上是不变的法则。诏书是天子的命令,以特定的官文书形式,皆针对当时之事与人,是临时的施政方针。但诏书所颁布新制或新例,或补充旧律的,可以成为令,即具有法律条文的约束力。杜周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后者指时主的诏书可编定为令。”《晋书·刑法志》:“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以高恒先生的见解与近年所出秦汉令的出土材料,特别是汉初《津关令》及《功令》相印证,高恒先生的见解是比较合乎实际的。

三、《功令》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从汉初《功令》出现的背景加深对它的理解。汉建国伊始,虽然地处巴蜀、汉中,官吏行政自是当务之急。汉初论功行封,群臣争功,以至事久议不决。《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汉五年,既杀项羽,定天下,论功行封,群臣争功,岁余功不决。高祖以萧何功最盛,封为郯侯。所食邑多”。

由于朝位显示功臣的地位尊卑高下,自然也是争论不休的议题。《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列侯毕已受封,及奏位次,皆曰:‘平阳候曹参身被七十创,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上已挠功臣,多封萧何,至位次未有以复难之,然心欲何第一。关内侯鄂君进日:‘群臣议皆误,夫曹参虽有野战略地之功,此特一时之事。夫上与楚相距五岁,常失军亡众,逃身遁者数矣。然萧何常从关中遣军补其处,非上所诏令召。而数万众会上之乏绝者数矣。夫汉与楚相守荥阳数岁,军无见粮,萧何转漕关中,给食不乏。陛下虽数亡山东,萧何常全关中已待陛下,此万世之功也。今虽亡曹参等百数,何缺于汉?汉得之不必待以全。奈何欲以一旦之功而加万世之功哉!萧何第一,曹参次之。’高祖日:‘善。’于是乃令萧何‘第一’,赐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

此外,汉初功臣功状据司马迁《史记》有如下记载,当是据汉初档案材料记载而来,萧何曹参都是秦小官吏出身,自然以秦的制度管理庶务。《史记·曹相国世家》载:“参功,凡下二国,县一百二十二,得王二人,相三人,将军六人,大莫熬、郡守、司马、侯、御史各一人”。

《史记·樊郦滕灌列传》对于灌婴及樊哙功劳状亦有相近似的表述,文长不录。

可见,汉初功臣功状具在,为官位高下,中央尚且争议不休,那么各诸侯国、各地方郡县中的各级官吏的职务委任即使按照军功高低为标准,也会面临着极大争议。这从高祖五年诏赏赐军功者田宅执行不力一样。至于《秩律》亦只规定了120石以上官员的职位及级别,根据《津关令》所显示汉初令条制定的法定程序可知,有关官吏具体的任命、考绩、升迁过程中自然也会发生各种问题,只有在遇到问题,向中央请示,获得授权后方可行事,进而将这些解释颁布全国实施,结集为《功令》加以具体解决了。以上便是我们对《功令》产生背景的初步分析。

《功令》的意义之一在于使后人明了汉初汉律令行用的范围包括各诸侯国。如果说“津关令”提供的长沙国、鲁国购马诸令直接反映了诸侯国适用汉律及汉令的事实,则“功令”有可能提供诸侯王国任命官吏要有中央批复的材料。这将明确证明了汉初诸侯国行用汉法的事实以及“不奉汉法”成为淮南王刘长的罪状之一的原委,这也为探讨汉初中央与诸侯国系隶属关系而非独立关系提供了可贵的资料。

《功令》的意义之二在于,提供了汉初令的立法权限及颁行的文书格式。张家山汉简《置吏律》规定了立法的权限和程序:“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者(二一九)罚金四两。(二二)”张家山汉简《津关令》的公布为此法律条文规定的落实提供了具体的例证。至于张家山汉简《功令》的出土又提供了新的以制认可令条的具体例证,其在制度史研究上所具的重大意义要远胜于其所呈现的职官具体史实真相。

《功令》的意义之三在于为进一步明确功与劳的关系提供了可能。居延新简中有《功令》条文,涉及秋射及考绩折算办法等。生先生根据居延汉简中的资料指出,一功的时间应当是“劳四岁”。也就是说,在计算戍边将士的功劳时,凡积劳四岁,即进为一功。承张俊民先生指教,甘肃金关简中亦有未公布的《功令》遗文,其中有谓在居延服役的弛刑徒服役一日抵刑期四日。以上这种换算关系可能源自汉初《功令》的规定。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有《中劳律》:“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生先生认为,“中”即“中程”、“中式”之中,是“合”、“适”的意思。“中劳律”,解释的更准确一点可能应当说是关于计算劳绩的法律。其含义是:已得到法律或上级认可的功劳。这是士卒升迁的基本凭据;按照功劳多寡顺次升迁,就是汉简和文献中屡屡见到的“以功次”补官或迁官。结合秦简《中劳律》及居延简中考核军官的规定数则,《功令》应该是关于各级官吏任命考绩办法汇编的法律,当为选拔、考核官吏的条例。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来源:《史学集刊》,2012年第1期。)


相关文章:
·曹旅宁: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的几个问题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为狱等状四种》
·曹旅宁:睡虎地77號漢墓出土的漢《葬律》簡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白话译文(二十二)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白话译文(二十一)
大六经工程 |  国学网站 |  香港中国文化研究院 |  联合早报网 |  时代Java教程 |  观察者网 | 
环球网 |  文化纵横网 |  四月网 |  南怀瑾文教基金会 |  学习时报网 |  求是网 | 
恒南书院 |  海疆在线 | 
版权所有:新法家网站  联系电话:13683537539 13801309232   联系和投稿信箱:alexzhaid@163.com     
京ICP备0507368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