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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雷切尔斯:在道德领域存在“普遍真理”吗? 
作者:[詹姆斯·雷切尔斯] 来源:[《红旗文稿》2009年6月24日] 2016-07-01

  路思·本尼狄克特1934年在《文化模式》一书中这样说过:“道德在每一个社会都是不同的,而且它是社会所认可的习惯的适宜术语。”那么,在道德领域存在“普遍真理”吗?

  一、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道德规范

  古代波斯的国王大流士(Darius) 在旅途中遇到了各种不同的文化,这激发了他的兴趣。例如,他发现,卡雷逊(一个印第安部落)人习惯于吃他们死去的父亲的尸体。当然,希腊人不这样做——希腊人进行火葬,并且他们认为把死者安置在火葬用的柴堆上是自然而适宜的方式。大流士认为,对世界的练达理解必定包含重视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一天,他为了传授这一经验,召集一些恰好在他的宫廷里的希腊人,问他们怎么才能让他们吃自己父亲的尸体。正如大流士所预料的,他们非常震惊,并且回答说,无论给多少钱,都不能让他们做这样的事情。然后,大流士又邀请一些卡雷逊人,这时,希腊人在旁边听着,他问卡雷逊人怎么才能让他们烧掉他们父亲的尸体。卡雷逊人感到非常恐怖,对大流士说,不要再提如此恐怖的事情。

  这个故事在希罗多德(Herodotus)的《历史》一书中描述过,用来说明在社会科学著作中反复出现的主题: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道德规范。一个群体的人视为正确的东西,可能被另一个群体的成员视为十足可怕的东西,反之亦然。

  很容易再举出同类的例子,比如爱斯基摩人。爱斯基摩人是阿拉斯加、加拿大北部、格陵兰和西伯利亚东北部的土著人。(今天,这些群体不再称自己是“爱斯基摩人”,我们用这个词是因为只有它是用来指这些散居的北极人口的。)爱斯基摩人的习惯和我们的有很大的不同。男人经常可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而且他们愿意和客人共同分享他们的妻子,把让他们出去过夜作为好客的标志。而且,在社区之内,一个居支配地位的男性可以要求——并且得到——和其他男人的妻子定期的性接近。而妇女,可以简单地通过离开她的丈夫与另一个新的伴侣同居而打破这些安排——可以自由地这样做,就是说,只要她们的前夫选择不找麻烦。总之,爱斯基摩人的这种习惯和我们所说的婚姻有些相像,是一种不稳定的婚姻实践。

  但存在差异的并不只是他们的婚姻和性的实践。爱斯基摩人还似乎缺乏对人类生命的尊重。例如,杀婴是很普遍的。最著名的早期探险者克努德·拉斯马森(Knud Rasmussen)的报告说,他遇到了一个女人,她已经生了20 个孩子,但她杀死了其中的10 个,在这些孩子刚出生时就把他们杀死了。只是简单地出于父母的考虑,这样做就是被允许的,不会有任何社会耻辱。老人也是一样,当他们变得太虚弱以至于对社会没有什么贡献的时候,就被遗弃在雪地里等待死亡的来临。所以,在爱斯基摩人的社会,没有一点显著的对生命的尊重。

  对大多数美国人来说,这是令人困扰的发现。当我们听到这些事情时,往往会立即给那些人贴上“落后”、“原始”的标签。但是,对人类学家来说,没有什么可感到特别吃惊的。从希罗多德的时代开始,开明的评论者就接受了这样的思想:一个文化与另一个文化关于正确与错误的观念是不同的。如果我们假定自己的伦理思想可以与所有时代的所有人分享,那就太天真了。

  二、文化相对主义  

    对很多思想家来说,这个观点——“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道德规范”——似乎是理解道德的关键。他们说,在伦理学中,普遍真理的想法是一个神话。不同社会的习俗都是存在的。这些习俗不能被认为是“对”还是“不对”,因为那意味着我们有一个关于“对”与“错”的独立标准,我们依此来作出判断。但是,这样的独立标准并不存在,每一个标准都是与文化联系在一起的(culture-bound)。

  社会学家威廉姆·格莱汉姆·萨姆纳(William Graham Sumner)在1906 年的著作中这样写道:“正确”的方式是那种我们的祖先使用的,并且一直在传承的方式。正确的观点就存在于风俗之中。它不是外在于风俗、外在于独立的根源的,也不是用来检验它们的。在风俗中,无论是什么,都是正确的。这是因为它们是传统,并且因此而在它们之中包含了祖先的权威性。

  事实上,文化相对主义认为,在伦理学中,没有普遍真理这回事,只有各种不同的文化规范。而且,我们自己的规范也没有特殊的地位,它只是众多规范中的一种。

  文化相对主义者拥有下面的主张:

  (1)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道德规范。

  (2)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在那个社会的范围内决定什么是对的;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社会的道德规范说某个行为是对的,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对的,至少在那个社会内是这样的。

  (3)没有客观的标准来判断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比另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更好。换句话说,在伦理学中,没有“普遍真理”; 没有在所有的时代、被所有人坚持的道德真理。

  (4)我们自己社会的道德规范也没有特殊的地位,它只是众多规范中的一种。

  (5)对我们来说,判断其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是一种自大。我们对其他文化的实践应当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

  这五个观点似乎是一体的,又是彼此独立的。其中的两个观点并不一致。第二个观点说,正确与错误取决于一个社会的规范,第五个观点则说我们应当宽容其他文化。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规范赞同不宽容会怎么样呢?比如,纳粹的部队于1939 年9 月1 日进攻波兰,这是一个不宽容行为。但是,如果不宽容就是纳粹的最终目的,又会怎么样呢?如果纳粹所做的遵从了他们自己的道德规范,文化相对主义者似乎就不应批评纳粹的这种不宽容。

  假设文化相对主义者为他们自己的宽容而自豪,如果他们的理论居然支持不宽容文化中的人们不宽容其他社会,这真是一个讽刺。当然,文化相对主义必定没有那样的含义。正确地理解文化相对主义,他们所坚持的是:一个文化规范的最高统治权在文化自己的界线之内。因此,一旦德国士兵进入波兰,他们就被波兰的社会规范所约束——显而易见,这些规范不允许屠杀波兰的无辜群众。文化相对主义者同意古谚所说的:身在罗马就该像罗马人一样行事。

  三、文化相对主义的后果

  即使文化差异论证是无效的,文化相对主义仍然可能是真的。如果它是真的,那会怎样呢?

  在上文引述的段落中,威廉姆·格莱汉姆·萨姆纳论述了文化相对主义的本质。他说:“正确的观点就存在于风俗之中。它不是外在于风俗、外在于独立的根源的,也不是用来检验它们的。在风俗中,无论是什么,都是正确的。”如果我们认真地对待文化相对主义,结果是什么呢?

  1. 我们将不能再说其他社会的风俗和我们的相比在道德上是低等的。这是文化相对主义强调的一个主要的观点。我们将停止仅仅因为他们与我们“不同”而抱怨其他社会。

  然而我们也会在谴责其他人不太好的实践时受到阻碍。如果我们接受文化相对主义,就不得不认为那些不良实践是不受批判的。

  2. 我们能够仅仅考虑我们社会的标准就可以判断自身行为的是非对错。文化相对主义推荐一个决定是非对错的简单测试: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问一问我们的行为是不是会被社会规范所质疑。

  文化相对主义的这层含义正受到困扰,因为我们很少会认为社会的道德规范是完美的——我们可能认为所有的行为方式都有待提高。然而,文化相对主义不仅禁止我们批评其他社会的规范,也阻止我们批评自己社会的规范。

  3. 道德进步的思想受到质疑。我们认为,至少有些社会变化的结果是变得更好了。纵观西方社会的大部分历史,妇女在社会中被划在狭小的界限内。妇女不能有自己的财产,不能有选择权或者担任政治职务,她们几乎处于丈夫的绝对控制之下。近来,这种状况已经大为改观,而且大多数人认为这是一种进步。

  但是,如果文化相对主义是正确的,我们能合理地认为这是进步吗?进步意味着以一种更好的行事方式替代原来的方式。但是,我们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哪一种方式更好?如果旧的方式与那个时代的社会标准相吻合,那么文化相对主义者会说,以另一个时代的标准来判断它们是错误的。

  我们对社会变革的观点也要重新反思。在文化相对主义的强制约束下,只有一种方式是可行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达到它自身的理想,改革者可能被认为是出于好意而在促进实现这些理想。毕竟,那些理想是我们判断改革者的建议的标准。但是,没有人会挑战这些理想本身,因为它们是绝对正确的。那么,根据文化相对主义的观点,社会变革思想的意义仅仅局限于此。

  文化相对主义的这三个结果已经使思想家从它似是而非的外表看就拒绝它了。他们说,谴责一些行为,比如奴隶制、反犹太主义,无论它们在哪里发生,谴责它们都是有意义的。认为我们自己的社会已经发生了道德进步,同时又承认它还不够完美而需要改革,这也是有意义的。

  四、怎样拥有共同的价值观

  不奇怪,虽然有前述那样的表面现象,但爱斯基摩人是保护他们的孩子的。怎么可能不这样呢?一个群体如果不看重年轻人,怎么可能生存下去呢?事实上,很容易理解:所有的文化群体必定会保护他们的婴儿。如果不在几年的时间内给幼儿以普遍的照料,他们是没有希望,也不能存活的。因此,如果一个群体不关爱青少年,他们就无法生存,一段时间之后,这个群体也就消亡了。这就意味着,任何持续存在的文化群体一定会关爱青少年。没有得到关爱的婴儿一定是例外,而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规范的。

  相似的推理表明其他的价值观也一定或多或少是普遍的。想象一下,如果一个社会不认为讲真话是有价值的,会怎么样呢?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话时,不能假定他说的是真话,因为他就是容易撒谎。交流就会变得极端困难。如果社会的成员之间不能交流,复杂的社会就不能存在,所以,这样的社会是不可能的。由此可以推论出,在任何复杂的社会中,人们都一定赞同真诚。当然,也可能有这一规范的例外,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势下,人们会认为撒谎也是允许的。

  还有更多的同类的例子。一个不禁止谋杀的社会能够存在吗?那将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假设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杀害另一个人,并且不觉得这有什么不对。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没有人会感到安全。每个人都不得不持续地保持警戒,并且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尽可能地躲避其他人。这样,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每个人都试图变得尽可能地自足——毕竟,与其他人交往是危险的。这样,任何大规模的社会都会崩溃。当然,人们可能以更小规模的群体联系在一起,在这个小规模的群体中,他们可能相信其他人不会伤害他们。但是,请注意这意味着什么:他们正在构造更小的、承认反对杀人这一规范的社会。那么,禁止谋杀,就是所有社会的必要特征。

  这里有一个一般的理论观点,即:存在一些所有社会必须共同拥有的道德规范,因为这些规范对社会存在是必要的。反对撒谎和谋杀的规范是两个例子。事实上,我们在所有有活力的文化中都能找到这些正在发生效力的规范。在对这些规范的合理例外方面,不同的文化会有差异,但是这些不同是建立在广泛的相同的背景之上的。因此,过高地估计文化之间的差异是错误的。

  五、回顾五种主张

  现在让我们再回过头去看看前面列出的文化相对主义的五点主张。在我们的讨论中,它们的情况如何?

  1.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道德规范。

  这当然是真的,虽然有一些价值观是所有社会共同拥有的,例如说真话的价值、关心年轻一代的重要性和禁止谋杀等。当风俗不同时,其深层的原因通常更多地与关于文化事实的信念有关,而不是与人们的价值观有关。

  2. 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在那个社会的范围内决定什么是对的;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社会的道德规范说某个行为是对的,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对的,至少在那个社会内是这样的。

  这里我们一定要记住,一个社会在道德上相信什么和什么确实是真的二者之间是有差异的。有很多道德规范,与人们在那个社会中相信什么是正确的有关。然而,那些规范和那些人很可能是错的。再举两个例子。2005年,一个澳大利亚的年轻妇女被确认有罪,她试图偷运9 磅大麻到印度尼西亚。由于这个罪行,她被判入狱20 年。如果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她可能已经被判死刑了。(澳大利亚已经废除了死刑,而印度尼西亚则保留死刑。——译者注)2002 年,一个尼日利亚的未婚母亲因为是在婚姻生活之外有性生活而被判处用石块把她砸死的刑罚。(后来这一判决被推翻了,所以不清楚尼日利亚的价值观在总体上是否赞同这种判决。)但是,当最初宣读判决时,法庭上的每一个人都表示赞同。

  实际上,文化相对主义坚持认为,那些社会在道德上是不会犯错的——换句话说,一个文化的道德从来不可能是错的。但是,如果我们看到那些社会竟然赞同如此严重的不道义,就会认为那些社会与他们的成员一样需要道德进步。

  3. 没有客观的标准来判断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比另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更好。换句话说,在伦理学中,没有“普遍真理”; 没有在所有的时代、被所有人坚持的道德真理。

  想出被所有的时代、所有人都坚持的伦理原则是困难的。然而,如果我们批评奴隶制,批评用石头砸死不守妇道的妇女,并且如果我们不想从“这种实践确实真的错了”这种想法中退却,就一定会诉求一种不受特定社会的观点束缚的原则。前文中我建议推行这样的原则:它总是与实践是推进还是阻碍受其影响的人们的福利有关。

  4. 我们自己社会的道德规范也没有特殊的地位,它只是众多规范中的一种。

  这是真的,我们社会的道德规范没有特殊的地位。毕竟,在我们的社会周围并没有神圣的光圈,我们的价值观没有任何特殊地位,只是因为我们碰巧相信它们。然而,说我们自己社会的道德规范“只是众多规范中的一种”,似乎排除了这种道德规范比其他道德规范更好或更坏的可能性。事实上,我们自己社会的道德规范是否“只是众多规范中的一种”,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我们的规范可能是最好的之一,也可能是最坏的之一。

  5. 对我们来说,判断其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是一种自大。我们对其他文化的实践应当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

  这一观点中有很多真理性的因素,但有些言过其实了。当我们批评其他文化时,确实经常是自大的,并且宽容一般地说也是一件好事。然而,我们不应该宽容每一件事。人类做了很多可怕的事,如果我们能够说那些事都已经过去了,这是一种进步的标志。

  (作者:詹姆斯·雷切尔斯,美国亚拉巴马大学伯明翰分校哲学教授;编译者:杨宗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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