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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法生德——中国传统道德需要法律的支撑 ​ 
作者:[翟玉忠] 来源:[作者惠赐] 2020-07-28

中国没有西方制度化的宗教维系道德,其道德源于社会分层的现实与社会秩序的需要,并依靠法律支撑。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犹如阴阳,相辅相成,相须为用。两者的关系是:以法生德,以德固法。《管子·权修篇》指出,教化形成风气,刑罚就会减少——“教训成俗而刑罚省”。 

“法生德”可以解释为所有法律都是为教导百姓去掉淫恶的行为,坏的习俗,使他们行善。《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上说:“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于为善也。”《商君书·说民第五》更直接指出:“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 

中国古典政治学原典《黄帝四经》认为,只有按照法律制度理政,不随主观愿望役使民众,才会实现“天地之德”——上兼爱,民亲上。《黄帝四经·君正》上说:法度是至为公正的。以法度来治理国家,而不能任意妄为。君主创制法度,不能变化不一。依法办事,公正无私,赏罚分明才能取信于民,这是治理天下的大道所在。省去繁琐的政事,有节度地征收赋敛,不侵占百姓的农时,国家的政治才能安定。君主如果没有像父母一样的严威慈爱,就不能使子民效力。君主若具备了待民如子的德行,其德如天地一样广大。(原文: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苛事,节赋敛,毋夺民时,治之安。无父之行,不得子之用。无母之德,不能尽民之力。父母之行备,则天地之德也。) 

具体政策层面,周初每一种道德原则都有法律的支撑。《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大司徒》条:用实行于乡中的八种刑罚纠察万民。一是针对不孝的刑罚,二是针对不和睦九族的刑罚,三是针对不亲爱姻戚的刑罚,四是针对不友爱兄弟的刑罚,五是针对不信任朋友的刑罚,六是针对不救济贫困的刑罚,七是针对制造谣言的刑罚,八是针对暴乱之民的刑罚。(原文: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周礼·地官司徒》中族师一职与“法生德”有关,他的职责除了定期宣告法规,还包括记录道德、学业优秀者准备上报,实行连带责任制度,要人们互相帮助,互相承担责任。《周礼·地官司徒第二·族师》条:族师各自掌管本族的戒令和政事。每月初一聚集民众并宣读国家法令,记录民众中孝顺父母、敬爱兄长、和睦姻戚和学有所成的人。春秋祭酺时也这样做。依照王国的校比法,率领所属四闾的长吏,按时会聚民众,登记本族人数的多少,辨别其中的贵贱、老幼、残废疾病和可胜任役事的人,以及民众的各种牲畜和车辆数。在家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在军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在家四闾为族,在军八闾所出之二卒为联;使他们相互担保托付,有刑罚、喜庆、赏赐的事,相互共受共享,这样来承担王国的职事,为国事服役,相互帮助丧葬。 

至秦,有关“法生德”的法律已经十分完善。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秦代法律竹简。其中《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法律义务互相帮助。上面说,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内未出手援助,罚战甲两件。(原文: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遗憾的是,后世儒家重德而轻法,有些人空谈“以德生德”,希望通过德育教化使人人都成为舜尧——在“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清谈思辩中,国人已经失去了对“法生德”治国原则的记忆。 

今日之学界,只知抄袭西方法律条文。西方是宗教社会,宗教支撑道德,神圣之德、世俗之法两分——西方可以不讲“法生德”,但中国不行,我们不是宗教社会,治国理政只能德、法并用!

在中国,若没有法律的支撑,道德必然走向崩溃——社会生活中“道德对错”被“得利与否”取代,人人都成为冷漠的利己主义者。 

警惕啊!


(节选自翟玉忠《道法中国:二十一世纪中华文明的复兴》,该书由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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