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贞观之治”以政治清明为其显著特点,而政治清明的一项重要保证则是当时开明先进的立法和执法,而这又源于唐太宗君臣特别是唐太宗本人明确的立法和执法思想。时至今日,回首1300余年之前的“贞观之治”,可以发现唐太宗的立法和执法思想多有足可称道者。
唐太宗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国家法律建设,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把法律视为施政之根本。
唐太宗还明确提出了“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用法务在宽简”,“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思想,强调国家立法要简约,执法要宽简,切忌法繁刑密,严酷执行。在此思想指导下,唐太宗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对《隋律》和唐高祖武德年间修成的《武德律》大事精简,“削烦去蠹,变重为轻”,其中,对于死刑的削减最多,即“比古死刑,殆除其半”。这保证了贞观十一年(637年)修成的《贞观律》的宽平简约,也确定了有唐一代国家法律的基本内容。唐太宗还认为人的生命至关重要,说“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要求“应恤刑重人命也”。贞观五年(631年),唐太宗因一时冲动,错杀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事后反思,深感后悔,认识到对于死刑三奏而后行刑的“三覆奏”规定仍不够慎重,遂下令改为“五覆奏”,即对死刑经过五次上奏确认无误后再行刑,从而对死刑案件的审判执行更加审慎。这种立法简约、执法慎重的思想和实践,符合了唐王朝初建时期人心思定的大局,有益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关系。
唐太宗强调执法公正,法不阿私,要求“人有所犯,一一于法”,“法之所行,无舍亲昵”。贞观九年(635年)八月,岷州都督高甑生因延误军期被主将李靖处罚。高甑生心生愤恨,诬告李靖谋反。其诬告行径被查实后,被判处发配边疆的徙刑。有人对唐太宗说,高甑生是陛下当秦王时的功臣,请宽赦其罪。唐太宗说,高甑生是我的旧部,建有功勋,但他违背李靖军令,又犯诬告之罪,于法当判徙刑,我虽内心感怀其功勋,但不能违法赦免其罪。贞观十一年(637年),唐太宗的儿子吴王李恪任职安州都督,多次出行打猎,严重损毁当地百姓嘉禾财产。侍御史柳范上表弹奏李恪。唐太宗并不袒护,结果李恪被罢免官职。贞观十七年(643年),唐太宗的外甥洋州刺史赵节参与太子李承乾谋反,罪当处死。太宗的姐姐长广公主向太宗求情,“以首击地,泣谢子罪”。太宗“亦拜泣曰:‘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至公之道,不敢违也,以是负姊。’”贞观十二年(638年),唐太宗的叔父江夏王李道宗“坐赃下狱”,即因贪污罪被捕坐牢。李道宗为皇室至亲,又屡立战功,但唐太宗并不赦免其罪,而是批评叔父贪得无厌,说:“道宗俸禄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果断罢免李道宗的官爵并削夺其封邑。由上可见,唐太宗能够不徇私情,执法严正。宋代史学家司马光就此评论道:“唐太宗不以天下大器私其所爱,以杜祸乱之原,可谓能远谋矣!”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皇帝权力极大,“口含天宪”“诏敕入律”,皇帝的言辞或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敕、令、制、赦、德音等文告可视同法律。但唐太宗并不这么想当然,而是有着自己的清醒和自觉。唐太宗认为“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命令大臣们“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不能轻易以自己所颁布的诏敕等代替国家法律。唐太宗这样强调,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能够身体力行。贞观七年(633年),贝州鄃县县令裴仁轨私自役使门夫犯法,唐太宗一时愤恨,下制书令杀之。殿中侍御史李乾祐上奏说:“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遵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裴)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使乖画一之理。臣职守宪司,不敢奉制。”唐太宗听从谏言,收回成命,依法从轻处罚裴仁轨并褒奖李乾祐。同年九月,举行科举考试,有的考生欺诈造假。唐太宗出于气愤,颁布敕令,令造假考生自首,若不自首即处以死刑。大理少卿戴胄并不奉敕,而是依据法律,判决造假考生不自首而被查出者流刑。唐太宗很不满意,对戴胄说:“朕下敕不自首者死,今断从流(刑),是示天下以不信。”戴胄回答说:“陛下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唐太宗又说:“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耶?”戴胄接着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指太宗所颁敕令),当时喜怒之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唐太宗立刻醒悟,对戴胄说,我有过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贞观八年(634年),陕县县丞皇甫德参上书言事,由于言辞激切,唐太宗欲治其诽谤之罪。魏徵及时进谏,说臣下上书非言辞激切不足以引起皇帝重视,实非诽谤,不应定罪。唐太宗采纳魏徵的谏言,认识到了自己的错失,下令赐给皇甫德参20段绢帛以示奖励。唐太宗知过而能改,及时纠错,保障了法律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