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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㭎:宗教教规进入中国世俗立法违宪 
作者:[青㭎] 来源:[环球视野2016-03-14] 2016-03-23

一、中华与古欧洲世俗文明是现代文明之源
    很多人认为,今天的科学主要来自于西方,而西方文明是宗教文明,中华文明是无神论文明,没有产生科学的土壤。所以宗教是科学之父。值得一提的是,不仅是人文学者有这样的观点,很多自然科学者也是这样的观点,甚至很多自然科学史学者还是这样的观点。学界的这种观点影响到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
    但这种说法并非事情的真相。欧洲的文艺复兴,其文明来源有两个源头,一个是以中华文明为代表的东方文明向欧洲的传播,一个是以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的重新发现。
    在文艺复兴之前,古欧洲自身也曾有过辉煌灿烂的文明,这就是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而古希腊古罗马时代虽然没有中国那么世俗化,但其宗教性远远弱于中世纪的欧洲,因此也具有科学发展的条件。而当古欧洲进入一神教时代后,所有的科技文明都熄灭了。偶尔有点科学的星星之火,也被宗教以残酷刑罚来扑灭。直到文艺复兴中强大世俗力量的再次兴起,古希腊古罗马文明才得以重现天日。
文艺复兴中,中华文明以赤道坐标系为代表的天文学替代了欧洲落后的黄道坐标系和地平坐标系;中华文明的数学帮助欧洲数学建立了微积分;中华文明的政治典籍给封建贵族世袭制度的欧洲带来平民社会的思想;中华文明的法制典籍给欧洲带来职权分立的政府理论;中华文明的经济学典籍给小农经济的欧洲带来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华文明的世俗文化,促使中世纪的欧洲从宗教社会走向世俗社会,从而解开了束缚在欧洲人民身上数千年的枷锁。
    “伏尔泰和自然神论者勇敢地把天主教传教士所培植起来的对中国的赞美转用于反击教会,他们以中国为例证明法国可以有道德而治理良好,无须一个教士阶层掌握着法国五分之一的土地。”(赫德逊,《欧洲与中国》)“当你以哲学家身份去了解这个世界时,你首先把目光朝向东方,东方是一切艺术的摇篮,东方给了西方一切。”(伏尔泰,《风俗论》)。
    如果说在中世纪的世界,中华文明以其世俗性和科学性拯救了世界,那毫不为过。以此为标记点,世界文明的发展走向科学的道路。虽然在这个过程中,科学与宗教仍然有反复较量的过程,但世界文明的世俗化、科学化已是大势所趋。
也正因为现代文明的发展过程,是宗教与科学反复较量的过程,所以也给人另一种假象:宗教是科学之父。又因为自清朝以来,中国社会被人为割裂为不同民族和阶层,导致科技文明的大幅后退,所以又给人另一种假象:中国这样的世俗文明不具备产生科学的条件。
    科技产生并形成于世俗文明的土壤,差点熄灭于宗教,然后再次在世俗文明的支持下,战胜宗教而获得蓬勃发展。这才是真相。
    我们必须认清历史,才能真正实现文化自信,引领中华民族走向光明。


二、中华文明对宗教的理解及其原则
    也经常在学术界听到一种说法,说中华文明的无神论、世俗化本身就不符合科学。因为未来是未知的,我们不能轻易对未来下结论。假如宗教中的神祗是高级文明的外星人,我们能轻易否定吗?
    以上这种说法,完全是不了解中华文明是如何对待未知的。
    《庄子.齐物论》说:“六合之外,圣人存而不论”。有人把这句话以为是说不要进行科学探索,这是完全错误的。六合,指“上、下、东、南、西、北”,覆盖了人类认识的整个宇宙空间。中华文明是说宇宙空间之外的东西,圣人存而不论,怎么能被一些人理解为不进行科学探索呢?
    但是,中华文明认识到,对未知的不轻率否定,与宗教完全是两个概念。
    不轻率否定未知,乃是指在没有确凿科学证据之前不下定论。这是严谨负责的态度。而诸多宗教的特点,恰好是在没有确凿科学证据之前下定论。他们构造人格化的具体神灵,并为此神灵在人世间确立代言人或使者,并由代言人或使者以神的名义建立起了一整套说一不二的宗教规范,来限制约束人们的行为、言论和思想,以图实现政教合一。这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组织方式而非科学研究。
    中华文明对于任何事情,包括鬼神之事,都没有武断地否认。但是中华文明强调实证而不是凭口说。例若有人能证明自己来自六合之外或者负有六合之外的使命,中华文明也是当然承认的。问题就在于,此人能否经得起实验室里严格的科学测试,例如此人必须要证明自己具有凡人所不可能具有的六合之外的能力。
显然任何宗教都还没有能力通过这样的测试。相反,相关宗教的经书中明文拒绝这种测试,而公然将这种测试归为对神灵的大不敬。这必然为中华文明的理性思辨所断然拒绝和反对。所以中华文明必须要做一件事情:要防止有人假借鬼神之事,伪造鬼神旨意,来欺压六合之内的人民。
    回头来纵观人类历史,中华文明极少因为宗教原因而彼此残杀。而西方历史却因宗教问题而战乱不休,人民流离失所。从铁与火的历史中也可以看出,宗教作为整体,并非人类和平的使者,而是战乱之源。中华文明的兼爱、非攻,仁、义、礼、智、信,才是世界和平的保障。如果我们连这点文化自信都没有,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复兴中华文明。
    我们也必须指出:中华文明对宗教向来是自由宽松的,把各种宗教观点仅仅当做学术争鸣来处理。但是,如果有什么宗教企图越过世俗法而凌驾于世俗法之上,中华文明一定毫不犹豫地予以依法处理。唐僧玄奘上书高宗,企图使僧人超越法律之外,就受到了断然拒绝。中华文明给予宗教的自由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被给予自由的宗教不得干涉其他任何人的宗教自由和不信教自由,否则必严惩不贷。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
    我们必须明白,中华文明之所以是人类历史上各宗教可以和平共处的文明,正是其不允许宗教教规进入世俗立法,而只允许各宗教仅以学术和文化社团的形式存在。这是中华文明数千年来的宝贵经验。
    睿智的中华先贤正是基于对宗教的警惕,提出了系统伟大的中华哲学,以及相应的系列世俗规范。
    首先是世俗政权原则:“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
    其次是世俗教化原则:“子不语怪力乱神。”
    再次是入世原则:“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以及证道原则:“未知生,焉知死?”
    最后是信仰原则:“天人合一,敬天保民”。正是在易的比类取像哲学原理下,中华的哲学就成为中华文明的信仰。天人合一就是我们的信仰。中华民族的信仰最科学,最平等,最自由,最民主,亦最豪迈,最有担当:神即是众我之整体,我即是神之部分。如同器官与人体之关系:我顺天道,则天我俱得福报,我逆天道,则天我俱有灾殃。
    中华文明对于宗教和迷信提出了严厉的警告:“国之将兴,听于人;将亡,听于神。”这既是理性的思辨,也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三、中国宪法的宗教自由三原则及世俗法律三原则
    如前所述,中华世俗文明对宗教从来都是自由宽松的。中华文明的宗教自由传统是现代宗教自由原则的发源之一。因为西方宗教文明在传统上具有天然的排它性。正是在中华文明的示范下,中世纪以后的西方文明开始懂得兼爱和包容,开始建立起现代文明的宗教自由原则。
    作为宗教自由原则发源地,中国当前对宗教自由有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这条宪法表达了三个最基本的意思,我们可称之为宗教自由三原则:
    1.信仰宗教自由,指是否讨论、是否认可、是否遵守合法的宗教教义和规范的自由。
    2.中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民信仰宗教的行为不得强制禁止或歧视,对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行为也不得强制禁止或歧视。
    根据中国宗教自由宪法三原则,在以下三方面形成对中国世俗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此可称之为世俗法律三原则:
    1.宗教与非宗教互不强迫原则:任何法律不得强迫宗教信仰者服从非宗教信仰者的习俗,也不得强迫非宗教信仰者服从宗教教义或教规。
    2.宗教与非宗教权利同等原则:宗教团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与其它社会团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相同,既不受非法限制,也不得有超越于其它社会团体的特权。
    3.宗教与非宗教自由言论原则:无论宗教信仰者还是非宗教信仰者,其对宗教问题的言论受法律保护。


四、宗教教规进入世俗立法违反了中国宪法
    按照世俗法律三原则,宗教教义和教规只能作为宗教团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不得对外产生约束力。例如宗教团体内部成员对于饮食、礼拜等行为可以有特殊要求,但不得将这种要求扩展到宗教团体之外。
    因此,宗教教规不得进入中国世俗立法。任何教规进入中国世俗立法的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侵犯了其它宗教派别以及非宗教人士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教规应与其它文化团体等组织的规范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宗教教规不进入中国世俗立法,并非意味着它可以受任意非法侵犯,就好比文化团体的规范不进入中国世俗立法并非意味着可以受任意非法侵犯一样。中国世俗法律有对文化团体等组织的充分保护措施,这也同样适用于对中国宗教团体的保护。例如清真食品完全可以从文化的角度申请商标权、知识产权,获得中国世俗法律的保护,而不是根据清真教规另行立法。
    宗教团体与其它文化团体等组织一样,接受社会的公共舆论监督,社会公共舆论对落后的宗教教义、宗教习惯、宗教行为也有权予以监督和批评。同样地,宗教团体享受其它社会团体一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受到非法侮辱、诽谤行为时,也可以像其它文化团体等组织一样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等民事权利。
    相应地,宗教教规对宗教团体内部人员的约束力,也应视为其它文化团体等组织的规范对团体内部人员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乃是宗教团体与内部成员的民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法律对违反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原则的宗教规范不予保护。同样地,法律对侵犯宗教团体外人士合法权利的宗教规范也不予保护。法律对于违法的宗教规范应予禁止。
    宗教中的某些优秀的道德等规范,可能被社会广泛接受,因而可能上升为法律的形式,但一旦这些规范进入法律,这些规范的讨论、异议、修改、监督执行、后果惩罚就与原宗教无关,这些规范也不得冠以任何宗教的名字。


五、宗教自由不能否定科学教化,开启民智是国家根本任务
    综上所述,我国自古就是具有宗教自由传统的国家,是现代文明的宗教自由之渊源,我国当前宪法充分保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数千年中华世俗文明的经验。这种经验确保数千年中中国摆脱了西方历史上经常发生的血腥宗教杀戮,是世界范围内的宗教自由之典范。
    在文艺复兴之前,世界上的主要国家中,只有中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为无神论的世俗国家,其它如西方国家均为宗教国家。随着中华文明西渐,西方国家逐渐开始摆脱宗教枷锁,向世俗国家转变,由此推动了世界科技文明的快速发展。这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当前,现代文明国家已经大多是世俗国家,但世俗程度还各有不同。美国宪法规定其是世俗国家,但在各方面还显示着宗教的影响,并未从其法律、行政中完全退出,在美国货币上至今印着“我们相信上帝”。英国女王全称更是“蒙上帝恩典……基督教信仰的守护者”。
    因此,在宗教问题上,中国一定要认清历史潮流,认清自己在人类文明中曾经起到的重大作用。中国过去是人类科学的旗手,将来也必定是。如果对自己的定位缺乏基本的认识,就会一味地去与西方国家看齐,以为是与国际接轨,事实上不过是背叛了中华文明和人类文明,在开历史的倒车。例如不可想象中国未来的领导人像美国总统一样按着某本宗教典籍来宣誓就职。
    我们对宗教自由的包容,不是因为我们认同宗教,而是为了最终和平地消灭宗教。中国应当有充分的文化自信,有着卓越的战略眼光和对人类负责的担当精神,坚决地开启民智。我们面对宗教,可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但不能扩大到不敢在宗教面前进行科学教化的地步。


六、提高中国学术界的科学素养迫在眉睫
    通常而言,学术界是国家思想之精英,其科学素养应远高于社会一般水平,亦可以说,学术界本应成为国家思想的制高点。但由于中国不少人多年来亦步亦趋地跟随西方思潮,对西方思想缺乏思辨,出现了不少低级言论。这些低级言论就包括“中华文明因为没有宗教传统,所以产生不了哲学”、“中华文明因为没有宗教传统,所以产生不了科学”、“只有有了宗教,才能有信仰,才能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等等,由此在社会上不断灌输中华世俗文明劣等论和西方宗教文明先进论,形成了对世俗文明妄自菲薄和对宗教文明狂热吹捧的社会舆论和思潮。而这些学者中,既有科技工作者,也有人文工作者。
    不少科技工作者对宗教的吹捧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因为在人们看来,科技工作者最有权谈科学与宗教的关系。而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分工已极其精细,而科学与宗教的关系是系统的、历史的关系。这些科技工作者推崇科学,但缺乏对世俗文明历史的了解,不了解世俗文明对科学曾经作出的基础性贡献,因而鄙视中华世俗文明,推崇西方宗教文明。很自然地,他们就将科学与宗教联系起来。事实上,这些科技工作者在本专业领域的成就,并不足以支撑其在系统整体和历史纵深上对科学与宗教的关系进行正确评估。
    而不少人文工作者则不仅不了解世俗文明对现代科学的基础性贡献,连科技工作者那样的科学素养都极其缺乏,就更难了解宗教与科学的真相。
    中国不少法学者常常片面强调信仰宗教者的自由,却忽略不信仰宗教者的自由,也并不明白宗教信仰者的福祉所在。中国不少法学者们的法律功底极差,常常对法律的精神一无所知。他们不了解法律的精神在保障宗教信仰者自由的同时,更要教化宗教信仰者破除愚昧、走向科学、走向现代化世俗化社会的正常生活;他们不了解法律的精神在于使所有人,包括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在一段较为温和的缓冲期中提高科学素养,最终从精神枷锁中彻底解放出来,向自由王国飞跃。在这些法学者看来,国家法律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就等价于要制造宗教禁区的围墙,让围墙内的信教者永世不得接受围墙之外的信息,甚至他们更进一步地认为,如果宗教组织要把宗教禁区的围墙向外扩张,国家法律理应保护这种扩张,否则就不算是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不少宗教学者本来的职责在于将宗教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去研究。但是今天很多宗教学者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却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了宗教的传教士。与科技工作者嘴上推崇宗教,但对于宗教的具体规范持审视立场不同,宗教学者在科学素养上存在一定缺陷,加之其常与宗教界人士打交道,极易失去辨别力,而成为宗教的吹鼓手。
    而其它如哲学等领域的学者,喜欢整天把“终极关怀”等语言挂在嘴上,这也成为他们追捧宗教的重要原因。但其实他们的哲学水平远在中国古典哲学之下。如前所述,中国古典哲学从未承认或否定今天哲学学者们整天念叨的所谓“终极关怀”,中国古典哲学是强调:在没有确实证据之前,不能对“终极关怀”及其形式下定论。而今天的不少哲学学者肤浅到没有意识到宗教本身恰好是在对“终极关怀”下定论,而且是下不允许脱离宗教经典的定论。在这些哲学学者们俨然深奥理性的冗长表述背后,其实体现的是他们思想的苍白。
    中国学术界在宗教问题上的沦陷,当然就直接影响到社会思潮,包括政府官员。党员信教、政府官员信教,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严峻的问题,也是中华文明数千年来遭遇的一次大考验。对此问题马虎不得、轻视不得。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区别,无非是中国早日实现共产主义还是迟日实现共产主义,但中国仍然是中国。而宗教政权与世俗政权之区别,将决定中国是否还是中国,将决定数千年的中华文明之命运,也将决定中华文明体系内各宗教能否和平共处之命运。
    当前,欧洲、美国、中东世俗化的不彻底,已经带来了严重的宗教纷争。任何明眼人都能看出,欧洲、美国、中东等文明的出路在于进一步地世俗化,而不是进一步地宗教化。任何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员、政府官员都应看到这一点。否则我们就是中华文明乃至人类文明的千古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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