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清晰地证明了新法家对于“新战国时代”判断的正确性。二战之后,“新法家”思想和国家主义进化论并未失去意义,相反,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国家利益的扩张导致的美苏全球争霸,使得国际新秩序的建构仍然处于又一轮的“战国”时代。尽管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结束了美苏的对抗和争霸,但是,原有的利益空缺被迅速填塞,形成以“一超多强”为特征的多极化全球利益格局。作为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不断面临着欧盟、俄罗斯、中国、日本等多个政治实体的激烈竞争。全球秩序不断被重构,地区性的危机和冲突从未间断,其背后往往是主导性大国的角逐和博弈。21世纪的新战国时代,以核战争为威慑(或防御),以信息化战争为先导,以高科技为支撑;除了政治意识形态的斗争之外,还有不同宗教或教派对峙和冲突引发的局势动荡。生存和发展仍然是各个民族国家的政治主题。美国、俄罗斯、日本等都在致力于扩大本国利益,在全球政治力量和资源格局中获得一席之地。与此同时,小国无不力图在大国之间的政治博弈和力量对抗的过程中分得杯羹。而中国虽然坚守和平发展的崛起之路,但是美国为保障其超级帝国的地位和太平洋—远东地区的核心利益,从二战结束以来就一直联合日本、菲律宾等亚洲国家,形成对中国的战略封锁线,以防止中国可能获得的这种太平洋战略优势所产生的利益。在这种21世纪“新战国时代”的国际局势当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任务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其主题仍然是国家的生存和民族的发展。有国外政治学家指出,21世纪是一个“国际无政府状态”。而在这种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中国的生存之道是取得亚洲地区霸权,因而美中将进行“一场激烈的安全竞争”。[ [美]阿米塔伊·埃齐奥尼:《中美或有一战,其实只是提醒》,乔恒译,载于《环球时报》2015年3月31日。]在一定意义上,米尔斯海默关于当下国际关系所呈现的无政府主义的描绘,是有一定道理的。
就是这种“新战国时代”的政治现实,使得法家思想在21世纪的民族国家的现代性建构过程中,仍然具有着重大的意义。究其原因,在于法家思想的核心要义,就是通过“富(国)强(兵)”之道来实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为此,法家倡导“不法古、不循今”的改革主义、奉行“缘法而治、以法为教”的法治主义和力求“禁胜于身、立公弃私”的权力制约主义。
四、法家对于塑造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可能贡献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所在,是一个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集中体现,也彰显着一个民族的独特品性。民族精神是特定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和积淀中形成的共同意识和文化、习俗和信仰、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的综合品质。任何一个伟大的民族,要得以在民族国家为代表形态的国际竞争中获得立足和发展空间,必须成功塑造出一种强大的民族精神。
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塑造,离不开三种智识资源的合力共谋,即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发扬中国传统思想精髓和借鉴西方优秀思想理论。而必须指出的是,重新阐发“法家之善”,实现法家在中国文化结构中的解放与复兴,[ 程燎原:《法家的解放——以<劝学篇>引发的论争为中心》,《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对于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塑造而言,具有着重大意义。笔者认为,法家思想对于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塑造,具有着自身独特的理论优势和可能贡献,即法治精神、改革精神和爱国精神。
(一)“法治精神”是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核心内容。在当下中国决策者的顶层设计中,“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到了治国理政的战略新布局。法治关系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康,以及执政党的执政兴国。建构当下中国的法治主义道路时,我们应当主动地继承和积极地创造性转换先秦法家的思想,从其政治实践中汲取作为传统智识资源的法家思想的合理内核,借以推动树立中国民众的法律信仰,在全社会塑造一种尊崇法律的至上权威、自觉遵守法律的国民共同意识,并确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构”的普遍观念,明确法治是改革得以顺利推进、国家得以富强、人民得以幸福的根本保障的定位。与此同时,法治蕴含着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平等理念、法律统治之下的自由理念。
中国法治精神的塑造,一方面需要吸收西方现代法治思想的有益因素,同时也应当从中国自身的传统智识资源中汲取有益的养分。而法家思想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强调法律对于政治统治的展开和维系所具有的本质功能和价值。法家思想的奠基人管仲曾强调,君主要实施有效的政治统治,就必须凭借代表公义的法律,实施“以法治国”。[ 《管子·明法》]在法家看来,“缘法而治”是国家得以强盛的必由之路,所谓“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韩非子·有度》]具言之,法家主张的“法治主义”的要义,就是“缘法而治”、“一断于法”和“以法为教”。而用以实施统治的法律,虽然出自于君主,却是体现公义而非君主的私意。君臣上下都必须遵守法律,“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 《管子·法法》]与此同时,法家要通过“法治主义”,将其治下的臣民塑造成具有崇敬法律的至上性权威,并以法律为根本行动准则的意识观念的群体。在商鞅的推动下,秦国通过丰奖厚赏和严刑峻罚推行“法治主义”,其结果是秦人养成奉法为上,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的品性。[ 秦律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参见《史记·商君列传》。]正是这种国民品性,保证了秦国横扫六合统一天下的伟业。然而,自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的“君为臣纲”成为政治定律,而绝对君主的意志和偏好成为了政治发展的风向标。在这种儒家经义塑造的政治生态中,滋生的是“唯上不唯法”的意识观念。而诸如赵禹、张汤等酷吏,尽管享有“法家”之名,却无法家之实。因为张汤的政治准则是皇帝的偏好而并非法律,即“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 司马迁:《史记·酷吏列传》,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384页。]与此同时,“春秋决狱”的儒家教条以经乱法,逐渐背离了法家“法治主义”的政治主张。君主权力和家长权力的同源同质,塑造了帝国臣民以上位者的意志和偏好为导向的共同意识观念。因此,需要重新解放和复兴法家的“法治主义”,使其参与到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塑造。在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树立宪法的权威。因为“对宪法权威的尊崇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秩序基础和信念之源。”[ 魏治勋:《论宪法权威的自我保障制度》,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二)“改革精神”是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内在驱动。改革是任何民族和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之道。缺乏改革勇气和动力的民族和国家,必然会由于缺乏竞争力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此,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民族精神,一定是具有强烈改革意识的民族精神。作为时代精神的标志,改革首先是思想和观念的革新,它要求顶层决策者和设计者能够对于社会发展建构科学的战略,善于破除守旧观念,创造并接受新思想和观念。
而先秦法家恰恰就高度强调“不法古、不循今”、“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改革变法观。商鞅提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便国不必法古。”[ 《商君书·更法第一》]而韩非子也强调“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纵观先秦法家思想,不难发现,变法改革的意识观念贯穿于其中。法家思想的成长,是伴随着与儒家“复古守旧”观念的斗争而发展起来的,并表现出鲜明的改革品质。事实证明,法家以改革求发展的政治主张,适应战国时代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应当正视先秦法家思想关于改革变法观念和主张对于当下中国的积极意义,继承和阐发这种改革变法的思想观念,并将其融入到当下中国民族精神的塑造之中,使得中华民族成为一个富有改革精神的民族,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得以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保障中华民族不败于世界民族竞争的重要保障。
(三)“爱国精神”是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本质特征。爱国(主义)精神是个人或集体对“祖国”的一种积极和支持的情感、态度和精神。在西方古典共和主义者看来,自由和德行是共和政体的两个必要条件。所谓的“德行”,就是指爱国主义和那种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和家庭利益之上的崇高愿望。欧陆共和主义政治观念所强调的,是“美德对于维护自由的重要性,主张爱国主义和公共生活的欲求(而非私人生活的偏好)对于共和国的不可或缺性,以及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观念。”[ 钱锦宇:《司法审查的能与不能:从“麦迪逊式困境”的重新解读及其解决说起》,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5期。]“正如马基雅维里和圭恰尔迪尼所承认的那样,没有爱国主义的品德,稳定的共和国是不可能的。公民必须置公共利益于个人利益之上,尤其是在财富的追求方面;他们必须停止派系争斗;必须准备为祖国亲自去战斗”。[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0页。]与此同时,爱国主义要求必须养成公民意识,强化其服从国家法律的自觉意识,即按照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包括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以及积极参与政治性公共事务。唯有如此,共和国才能得以存续和勃兴。即使是在深受自由主义思想影响的美国,古典共和主义的训条仍然具有着重大的影响力,这也是为何美国时至今日仍然重视爱国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公民疏离公共政治生活,放弃行使公民的积极自由,漠视对于国家的情感认同和法理认同,那么是永远无法建构一个强大的国家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尊严和幸福的。因此,塑造中国现代民族精神,必须重视爱国(主义)精神的有效建构。
在中国的传统智识资源中,并不缺乏爱国(主义)精神。但是和其他先秦诸子相比,法家的国家主义观念更为显著。因为“富国强兵”是先秦法家思想中的核心战略目标。而清季民初“新法家”思潮的诞生,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国家观念。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家思想在中国的复兴和新法家的诞生,与国家主义进化论的思想密切关联。某种意义上,新法家思想就是先前法家的公义观念、国家观念和西方国家主义进化论相互融合的产物。国家进化论以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和达尔文的自然进化论为理论根基,提出任何政治共同体都是一个受到生物进化规律所支配的有机体。国家主义进化论所强调以优胜略汰、弱肉强食为本质特征的现代国际关系结构中,任何政治国家都必须寻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之道。国家主义进化论强调的现代国际关系结构,就是新法家所谓的“新战国时代”。在陈启天等新法家看来,能够使当时的中国求胜于新战国时代的,只能是使秦国求胜于战国时代的先秦法家思想。正如陈启天所言:“欧美挟其‘新战国’之新势力,接踵东来,益以日本崛起于海上,重儒轻法之中国,当之辄败,积弱迄今,国几不国,其故可深长思矣。夫法家原盛于‘战国’,凑效于秦代,已有史可证。今之世界,岂非既大且新之又一‘战国’时代乎?中国如欲在此新战国时代,由弱转强,由乱转治,而获最后之胜利,则酌采法家学说之可适用于今者,兼参以欧美学说之最利于国家生存竞争者,合为条理,措诸实行,实乃今后救国与治国之急务与南针也。”[ 陈启天:《中国法家概论》,中华书局1936年版,“序”。]可见,“以陈启天为代表的新法家的国家至上主义和国家本位主义,把国家视作其整个思想体系的最终目标,真实地映射出新法家对时代所赋予的济世救亡的历史责任的感知。”[ 魏治勋:《新法家的“国家主义”形式法治观批判》,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而在今天,“现代国家建构实则是共和理念由理想转化为现实的过程。这个理念就是‘天下为公’”。[ 燕继荣:《国家建设与国家治理》,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因此,有必要也有可能从奉行国家主义和公义观念的法家思想中,建构出具体的爱国(主义)观念:首先,对于国家形成高度的情感认同和法理认同、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和割据。其次,树立“勇于公战”抵抗外敌侵略,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完整的共同意识。最后,强化民族国家的自豪感和自信心、“怯于私斗”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稳定。(全文完)
[本文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四期,原题《法家思想的批判性继承与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塑造》: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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