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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科举时代的“异地高考”和“高考移民” 
作者:[沈彬]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2-04-02

[导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客籍人都不享有在当地参加科举考试的权利。结果造成土客籍双方在社会身份、晋升机会上的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代际遗传。这种歧视政策也酿成了赣南的长期社会冲突。


近日,“异地高考”改革进入快车道。一方面这是为了解决城市新移民的子女升学障碍;另一方面,“异地高考”还指向高考录取公平问题。一些“高考大省”的考生,对以京沪为代表的发达城市,以及边疆教育落后地区的低分录取,一直难以认同。

其实,这个问题不是突然间冒出来的;中国作为幅员辽阔、发展不均衡的大国,科举历史上一直有“异地高考”、“高考移民”等问题;科举制度从来与户籍、录取名额地域分配、歧视反歧视联系在一起。下面从国家考试-地方考试、地域公平-考试公平这两组维度,来分析科举考试的录取名额的分配。

科举制起于隋唐,以考试论英雄,取代被门阀贵族所垄断的察举制,给了平民更多上升的机会。在唐代,国家级考试不分地区录取;地方考试按州的大小选拔考生,不过京兆府(长安)分配的名额远超其他地区;一般州的名额为两三人,而长安每次都多达数十人,甚至有时超过百人。所以,柳宗元在《送辛生下第序略》中说:“京兆尹岁贡秀才,常与百郡相抗。”

这就有了第一个问题———首都录取名额畸高。

宋代也有这个问题。通过地方考试选拔参加国家考试考生的名额,叫“解额”。以嘉祐五年(1060年)为例,首都开封府的解额是266人,而陕西只有123人,广东只有84人;而且,国子监108人的解额,并不算在开封府内。国子监加开封府的考生,在国考中登科的人数,占到全部考生的一半左右。无怪司马光称:“盖由每次科场及第进士,大率皆是国子监、开封府解送之人。”

到清朝,顺天府(北京)的举人名额也一直是全国最高的,同治元年(1862年)顺天府的名额是185人,文化大省浙江只有152人,广东省为102人。

首都的录取名额,超过任何一个大省,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科举制终结。首先,这是因为首都是朝廷勋贵所在,高录取名额是在照顾“官二代”,这是制度性的不公。此外,首都的确集中了优秀的教育资源;同时,京城的文化圈子,也方便考生了解考试动向。宋代司马光所谓“非善为诗赋论策者,不得及第;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诗赋论策”。这些共同造成了首都的“低分洼地”。

第二个是地域公平问题。唐朝后期开始,由于南方的经济地位崛起,考试内容倾向文学诗赋等原因,北方士子竞争优势逐渐减弱,南方人后来居上。北宋可考的9630名进士中,居然只有4.8%是北方人。在1064年,代表南方利益的欧阳修,与代表北方利益的司马光发生激烈辩论:前者主张“唯能是选”,起点公正,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后者主张“校正的正义”,要分地区录取。很难说他们谁就是错的;事实上,此后考试公平、地域公平成为中国教育决策的两个基本维度。今日的“异地高考”问题就是这个问题的延续。

南北冲突的高潮,是明朝洪武三十年(1397年)的“南北榜事件”。由于那一科会试录取的52人都是南方人,引发北方举子的强烈不满,指责湖南籍的考官包庇“老乡”。朱元璋出于笼络北方人心的考虑,居然处死、发配了多名考官,并亲自主考和阅卷,结果那次录取的都是北方人。

之后为了缓解南北差异,明朝会试中按南北分别录取,全国被分为南、北、中三部,按55:35:10的比例录取进士。清代对会试名额的地区划分越来越细,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实施“分省取中”,“按应试人数多寡,钦定中额”,取代了南北卷制度。

第三,地域不均衡不仅反映在国考中,也体现在地方考试层面。宋代欧阳修称:东南地区的“解额”是100:1;而西北地区却是10:1,两者相差10倍。

因为“老少边穷”的考生考不过文化强势地区考生,所以国家要对弱势地区搞倾斜,多投录取名额,降低“分数线”,从而缩小文化差距。这是国家正义,但对考生个人未必公平。有学者统计了乾隆年间的各地乡试的录取率:文化大省江苏是5.5;落后地区云南是53.8,贵州是21(单位:百万分之一)。落后地区的录取率是发达地区的几倍!

这种“高考洼地”,也引发了“高考移民”,古代称之为“冒籍”、“冒贯”。高分地区考生,通过过继、投亲、买地、冒名、串通官员等五花八门的手段,到低分考区参加高考。比如,大诗人白居易在家乡洛阳考取无望的情况下,投靠在宣州做官的叔父,在宣州冒籍考试。再比如,清代诗人、学者赵翼是江苏常州人,如前所述,江苏是科举考试竞争最惨烈的地方。少年家境窘迫的赵翼时来运转,去投奔在京津做生意的外舅,以“商籍”先入县学,后参加顺天(北京)的乡试,一举得中举人,之后殿试得探花,彻底改变了命运。这种“南庠入北闱”就是冒籍,赵翼还写诗为自己开脱:“士穷则躁进,此事古来有;要当期大节,微眚岂足垢?”

在录取名额给定不变的情况下,客籍人参与考试,就等于挤占了本地的人资源。所以,古人对于客籍人在当地参加科举,是极敏感的,不肯轻易平权。

以明末从闽粤移民到赣南的客籍人为例,这些移民并不能轻易取得当地正式的里甲户籍。要么附于当地人的户籍之后,叫“民尾户”,属于临时户籍性质;要么寄于当地人的户籍之内,叫“甲首之户”,家族世世代代受操纵于寄籍的里长户。而且,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客籍人都不享有在当地参加科举考试的权利。结果造成土客籍双方在社会身份、晋升机会上的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代际遗传。这种歧视政策也酿成了赣南的长期社会冲突。

这些历史镜鉴,值得今日的高考改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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