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代对来华外国入学习中国语言文字的态度发生过三次变化,即从最初的鼓励转为严厉禁止,到最后被迫允许。清政府对来华外国入学习中国语言文字态度的变化与其所处的国际形势及对外政策密切相关。
外国人学习中国语言文字,历史悠久,周朝末年的《周礼》已提到外国人学习汉语以做通译的情况。有明确文献记载的外国人到中国学校学习汉语,则始于东汉永平九年(公元66年),至唐代形成第一个高潮。由于唐代中国是封建经济文化高度发达的中央集权国家,在当时世界上居于先进地位,一些亚洲邻国像日本、朝鲜、越南等不断派人到中国学习。以日本为例,从630年到834年的204年中,日本就派出遣唐使18次,其中有16次到达中国。使团中除正副使外,还有学问僧、学生和工匠。当然,他们到唐朝学习的不仅仅是中国语言文字,“从均田制、租庸调制、律令格式(包括内容与形式)等等典章制度,到衣食住等生活方式和社会习俗”,都成为必学内容。而中国封建王朝出于“以华制夷,用华变夷”策略,对外国人学习中国语言非但不予限制,有时甚至采取鼓励态度,导致因仰慕华夏文化而来中国学习中国语言者历代不绝。
清朝统治者虽以“夷狄”身份君临中原,却以承继华夏正统自居,顺治帝在敕谕中即公然宣称“朕抚定中原,视天下为一家”。这实际上是在向海内外诏示:明清易代,仍然保持了华夏文化一统及政治一统的历史传统。但由于清朝所处国际环境的变化,清政府对来华外国人学习中国语言的态度经历了三次转变。
从清初至1759年乾隆中期洪仁辉(JamesFlint)事件爆发,清政府对外国人尤其是来华传教士学习中国语言文字不予限制,甚至可以说采取鼓励态度。传教士学习汉语目的在于便利传教,最早提出学习汉语以助传教的建议者是葡籍耶稣会土巴列托(Melchior Nunes Barreto)。他说:“……依我愚见,如果来一些神父,好好学习他们的语文,好好干一番,使我主能作出奇迹,广施圣恩,那么,他们就可以着手传播我主耶稣基督的圣教,取得大发展。”但耶稣会士显然并未意识到学习中国语言对传教的重要性。1563年,在日本养老的神父方济各·贝勒兹(Franqois Perez)等来到澳门传教,并打算进入中国内地传教,但遭守澳官员拒绝。据说守澳官员与贝勒兹有过这样一段对话:
“你会说中国话吗?”
“不。”
“那么,顶好你先去作学生,学习我们中国的话,以后你再作我们的老师给我们讲解你们的教理。”
贝勒兹的遭遇给耶稣会士深刻教训。于是,耶稣会便派遣懂得中国语言的意大利人范礼安(Alexandre Valignani)为东方巡查员,到东方巡查。经过九个多月的考察,范礼安向耶稣会总会长建议:要进入中国内地传教,必须对传教士进行培训,“最重要之条件,首重熟悉华语”。范礼安可谓识见卓然,在华传教事业的奠基人利玛窦正是遵从范礼安的指示,先在澳门学好中文,然后利用中文入内地传教获得了成功。以此为嚆矢,来华传教士都是先在澳门学好中文,然后进入内地传教。为此,耶稣会在澳门设立圣保禄公学,后来又升格为圣保禄学院。学院以中文课程为主,另设有拉丁文、神学、哲学、音乐、修辞学以及数学、物理学等自然学科。从16世纪末到18世纪末,从圣保禄学院毕业后,到中国传教的已知姓名的传教士多达200余位,在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相当知名的人物,如熊三拔、艾儒略、金尼阁、汤若望、南怀仁等,都曾就读于该学院。艾儒略、毕方济、孟儒望还曾担任该院教师。可以这样说,圣保禄学院几乎成为培训赴华传教士的专门机构。澳门则成了传教士学习中文的必经之地。
传教士掌握汉语是为了有利于传教,而中国官方则感到耶稣会士懂得汉语后,他们的自然科学知识可以为朝廷所利用。来华传教士多为饱学之士,从明末起,不少拥有“西洋技艺”的传教士供职宫廷。尤其是对西方科学有浓厚兴趣的康熙皇帝,经常请传教士教授天文学、数学等知识。他赞赏西方科学,上几何课时“他几乎没有一回不称赞欧洲科学的”。他在向宗室贵族讲解他所学到的知识时,常常“转而对欧洲科学和向他施教的传教士赞不绝口”。可能正因为懂得中文的传教士能给他带来西方科学知识,故康熙年间,规定凡不会中国语言之人华传教士“教他在澳门学中国话语”。礼仪之争爆发后,康熙帝更加强调传教士学习汉语的必要性。1705年12月,受罗马教皇派遣处理礼仪之争的特使铎罗(Carlo Tommaso Maillard deTournon)抵京。康熙帝热情款待,并耐心地向铎罗解释中国的礼仪,说明祀祖、祭孔、敬天绝不是迷信,希冀能让其修改成命,允许中国礼仪,作出有利于耶稣会士的决定。但铎罗顽固坚持禁止中国礼仪的立场,仍于1707年1月在南京发布教皇禁止中国礼仪的文件,要求中国教会无条件地执行,否则处以“弃绝”重罚。康熙帝认为铎罗如此顽固的态度,乃因他对中国文化缺乏认识所致。和铎罗使团几次谈判遭遇使康熙帝认识到,传教士必须学习汉语,才能熟习中国礼仪。所以当两广总督赵弘灿等奏复意大利传教士山遥瞻(Fabri Bonjour)、德理格(Don Teodorieo Pedrini)和马国贤(Matteo Ripa)三人进京事宜时,康熙帝颁谕:“西洋新来之人,且留广州学汉话,若不会汉话,到京里来亦难用他。”两广总督遵旨,“山遥瞻、马国贤、德理格已安插广州府天主堂内,令伊等学习汉语,俟伊等会时另行启奏”。同时,康熙帝要求今后所有来京的外国人必须先学汉语。据马国贤回忆,他们进京觐见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中文水平测试,询问他们学习中文的进步,要求尽可能用中文表述。1710年(康熙四十九年)康熙帝再次明令外国传教士进入中国必须学好汉语:“赵昌等传旨与众西洋人……再,新来之人若叫他们来,他俱不会中国的话,仍着尔等做通事,他们心里也不服,朕意且教他们在澳门学中国话,以待龙安国信来时,再作定夺。”直到1721年1月,康熙帝对西洋人不识中国文字仍耿耿于怀,在阅完教皇克勒门十一世(ClementⅪ)的通谕《自登极之日》后愤怒地批示道:“览此告示,只说得西洋人等小人,如何言得中国之大理。况西洋人等,无一人同(通)汉书者,说言议论,令人可笑者多,今见来臣告示,竟是和尚道土,异端小教相同。比(彼)此乱言者,莫过如此。”为提高传教士中文水平,康熙帝甚至亲自为巴多明(DominiqueParrenin)、张诚(Jean Francois Gerbillon)和白晋(Joachim Bouvet)选择学习中文的老师:“康熙帝善知人,见其体貌魁伟,器而重之,为之选良师授以 满、汉文字。”
乾隆帝时,“宽严相济”的统治方针在对传教士的政策上得到集中体现。他憎恶传教士的传教活动,认为“西学所长在于测算,其短则在于崇奉天主以炫惑人心。所谓自天地之大以至蠕动之细,无一非天主所手造。悖乱纲常,莫斯为甚,岂可行于中国哉?”但同时他又无法抵御西洋技艺给他带来的诱惑,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除传教士之外,几乎没有什么西洋技巧之人甘愿抛家舍业,忍受艰辛,漂洋过海,为清廷服务”。这样,乾隆帝只得让传教士作为西洋技艺的载体进入中国。但为了让传教士更好地为他服务,除要求传教士长期居留、永不返回西洋,更规定传教士“剃发易服,赴广东澳门天主堂,居住两年余……习知中国语言”。传教士为争取乾隆帝的好感,获得对传教的支持,也是甘愿奉献。对此,法国耶稣会会长巴多明这样说到:“我们为了获得天主教徒的许可,又为了获得一个教徒应履行之义务的许可,更为了获得闭着眼睛向神祈祷的许可,才特意从六千里之欧洲来到中国。我们为了在朝廷、北京、诸省传布天主教,同时为了对皇帝尽最大的奉献,才来到中国的。”法国耶稣会士洪达洪(Jean-Mathieu de Ventavon)也公开宣称:“来华之目的首在传教,次在为朝廷尽微力。”实际上,乾隆帝只是对在京城为清廷服务的传教士实行宽容,对潜居在各省、秘密传教的西洋人毫不留情,严厉驱逐甚至重罚。无怪钱德明(Jean-Joseph-MarieAmiot)曾这样说:“自传教士来中国以来,从来没有一个皇帝像乾隆这样利用过他们服务。然而,也从来没有一个皇帝像这个皇帝这样虐待他们,并对他们传播的天主教颁布过最可怖的禁令。”
尽管如此,传教士因熟稔中国语言而充当了17、18世纪中西文化交流的媒介。虽然这种媒介并不理想,出于强烈的传教目标,传教士往往“以传教的功利主义代替科学发展和文化传播自身的规律,以神学自然观和宗教社会历史观解释自然科学规律性和社会历史现象,介绍西学过程中夹带宗教说教”。但客观上确为中西文化交流做出了有价值的贡献,诚如中国科技史家李约瑟所说:“即使说他们把欧洲的科学和数学带到中国只是为了达到传教的目的,但由于当时东西两大文明仍互相隔绝,这种交流作为两大文明之间文化联系的最高范例,仍然是永垂不朽的。”
1759年洪仁辉事件的发生,导致清政府对外国人学习中文的态度发生了一个巨大转变。洪仁辉原为广州英国洋行通事,因不满粤海关的种种不法勒索,希望到生丝、茶叶产地或较近的口岸直接贸易,因而在1755-1757年间,他率船频繁前往宁波通商。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如果允许浙江开埠,中英贸易由于更加接近茶、丝产地而获得发展,江浙富庶之区将被带动起来,广州的外贸垄断体制遭遇挑战,浙江和广东在招揽贸易方面将展开竞争,很可能会引起贸易规模和中外交往的迅速变化,产生有利的影响”。清政府若能因势利导,的确将对中英贸易和中外关系产生有利的影响。但清政府从政局的稳定出发,认为“浙民习俗易嚣,洋商错处,必致滋事”、“内地海疆,关系紧要”。在劝告不能奏效的情况下,1757年二月,乾隆帝颁谕:“于海疆重地,民风士俗均有关系,是以更定章程,视粤稍重,则洋商无所利而不来,以示限制。”清政府试图通过提高浙海关税率,来阻止英商往宁波贸易,这一举措仍没有奏效,大量英商仍前来宁波通商。乾隆帝只得于1757年十一月再次颁谕:“(宁波)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人浙江海口。”至此,清政府确立了一口通商政策。
然而英商对清政府一口通商的规定置若罔闻。1759年,洪仁辉又率船前往宁波。遭到拒绝后,他没有按照中国官方的要求将船驶回广东,而是扬帆北上,直达天津,控告粤海关弊政多端,华商欠银不还,官衙告状不准,要进京申冤。洪仁辉的诉状由直隶总督方承观转呈给乾隆帝。乾隆对此极为重视,认为“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务须彻底根究,以彰天朝宪典”。他立即派人前往广东查办。结果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流放,与之相关的粤海关役吏也受到处罚;没收欠外商银两的华商的原籍财产,按股归还等。乾隆帝满足了外商的部分要求,但洪仁辉违反禁令,远赴天津,投递诉状,应受处罚,命在澳门圈禁三年,期满驱逐回国。这就是轰动中外的洪仁辉事件。
洪仁辉事件后,清廷感到必须加强对外夷的管理与防范。两广总督李侍尧在奏文中将事件原因归结为:“细察根源,纵由内地奸民教唆引诱,行商通事不加管束稽查所致。查夷人远处海外,本与中国语言不同,向之来广贸贩,唯藉谙晓夷语之行商通事为之交易,近如夷商洪仁辉于内地土音官话,无不通晓,甚至汉文字义,亦能明晰,此夷商中如洪仁辉之通晓语文言义者,亦尚有数人,设非汉奸潜滋教诱,何能熟悉?如奸民刘亚扁始则教授夷人读书,图谋财物,继则主谋唆讼,代作控辞,由此类推,将无在不可以勾结教诱,实于地方大有关系。”很显然,此奏将夷人通晓汉语认为是中国人教授所致。从此,清政府严禁中国人教外国人学中文,否则将被目为汉奸处以极刑。乾隆时刘亚扁因被外夷雇佣教授中文,被视为汉奸,“即行正法示众,俾内地棍徒,知所惊惧,而夷商等共识天朝威德。”英国洋行大班布朗(Henry Brown)向两广总督长麟请求学习中文,“英吉利国人爱学中国话,若许广东人教我们买卖人会说话,就能够通中国法律了。”长麟以已有定例而加以拒绝:“查夷人来广贸易,除设通事贸易外,原不许多雇内地民人,听其指示服役……现今通事买办,即系内地民人,尽可学话,不必另雇内地民人教话,致与定例有违。”长麟曾陪伴1793年访华的马戛尔尼使团,素以通夷务著称,他对布朗的其他请求加以改善后予以同意,唯独对学习中文一条予以拒绝。
1814年,交、广州知府陈镇及各司道又提出允许夷人用汉字禀事的请求:“以内地禀事,悉用汉字缮写事由,本盛世同文之义,因外夷不识汉字,是以准用夷字,系属格外体恤,今该夷商等情愿写汉字,似与书同文之义尚无妨碍,即向来夷禀,亦多用汉字,请俯顺夷情,准其禀事时书写汉文。”果此议获准,那么外国人请人教习中文,自属名正言顺,不料却遭到否决,“查夷性谲正不一,恐致勾引内地民人,代为书写,如遇有语涉荒谬,一经查究,则又以不讲汉文,请为代写,为推却地步,不可不防其渐。应请嗣后如该大班能写汉字,唯其自书,若本不讲习,仍用夷字,免致狡混,而杜弊端”。在这种情况下,聘请中文老师非常困难。从一些在华传教士的叙述,我们亦可窥其端倪。据第一位来华的英国新教传教士马礼逊(Robe Morrison)说,他聘请的中文教师中,其中一个人身上经常带着毒药,一旦被清廷官吏发现,即服毒自尽,免受牢狱之苦。当时在广州与马礼逊过从甚密的美国人威廉·C·亨特也谈到,马 礼逊“不得不在晚上学习中文,并将房间里的灯光遮蔽,以保护他自己的中文老师”。美国传教士卫三畏(Samuel Wells Williams)在追述自己学习中文时说:“当时最大的困难就是聘请合适的教师教我中文。我请到一位文学造诣很深的先生,他行事特别谨慎,以防他人告密。每次他来授课时,必携带一外国妇女的鞋子与修鞋工具,放在案上,如有陌生人或可疑的人进来,他便佯装为修番鞋的工匠以作掩护,一连好几个月,他都这样做……”
要学好中文,必须有中文书籍,但清政府对外国人购买中文书籍,严厉禁止:“内地书籍例不出洋,近日汉奸多为购书……一款,查例载天朝史书,外夷臣不准携带出洋,是史书出洋,有干例禁。”既不准请中国人教习,外国人购买中文书籍亦严厉禁止,足见清政府对外国人学习中文限制之严,对外夷疑惧之深。
清政府对外国人学习中文的限制政策,由于中国在鸦片战争中战败而被迫解除。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开放五口通商,西方列强取得了在通商口岸自由贸易等特权。为了适应对华贸易扩张,亟须了解有关中国的一切。要做到这点,必须通晓中国语言后才能实现。饱受学习中文之艰难的美国来华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等藉参与起草《望厦条约》的机会,终于将聘请中国教师、购买中国书籍这一条款塞进条约中。《望厦条约》第18款规定:“准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延请者系何等样人,中国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
对这一惯例的被打破,清政府是极不情愿的。《望厦条约》签订后,军机大臣、大学士穆彰阿在审核《望厦条约》时,曾这样说:
“惟延请士民教习并采买各项书籍一款。
“本干例禁,且漫无限制,则流弊滋多。该督等因该夷再三恳请,遂援通事书手之例,准令延师;并以西洋有字典、韵府诸书,为向来购书之证,权宜照准以顺其情。自未便轻易纷更,转令该夷藉口。臣等伏思驭外之法,在操纵之得宜,治内之方,在稽察之周密。经此次议定条约之后,应令该国延请之人,将姓名年岁眷属住址,并呈明该地方官另册存案,方准前赴该夷寓馆。其所购书籍,亦应各书肆另立簿册,将书名部数价值,于买定后随时登载,年终汇交该地方官,呈送督抚查核。庶按籍而稽,可为诘奸察远之一助。至延请之人,愿往者不必阻挠,其托故不赴者不得转嘱地方官代为招致。采买之书,愿售者听其取携,其昂价弋利者,亦不得关涉地方官,强为购买。此与条约相符,而可以申明约束者也。
“又如贸易港口,准设礼拜堂殡葬处一款。查商贾懋迁,非同占籍。五口虽议准贸易,而往来靡定,较之澳门、香港,亦复悬殊。所云生者祈福,死者藏骸,恐购造既多,即占地弥广。该督等因系该夷自行议租,未便严驳。且已于条约声明,由中国地方官会勘地基,听令公平议息,勿许强租硬占等情。立约较严,自可通融照办。臣等伏思设堂礼拜,夷俗固然。但事属不经,见闻易惑,愚民喜新厌故,难免效尤。应由该督咨商各该抚设法谕禁,不得转相传。务使沿海居民,晓然于夷言之不可效,夷礼之不可行,似于风俗人心,不无关系。殡葬一节,现议准行。在彼昧首邱之仁,在我合埋之政,其于圣泽固自无妨。惟地基一经择定,即当划明界址,永远遵循。不得于建设各项后,复以隙地无多,藉词占越。此亦与条约相符而尤当豫严禁令者也。”
穆彰阿对有关领事裁判权各款,认为可以“杜民夷之争端……应如所奏办理”,唯对“延请士民教习并采买各项书籍一款”,主张严加限制,否则“流弊滋多”。清政府所以禁止外人聘用中国人教中文和购买中国书籍,显然是为杜绝中国人与外夷接触,以防他们‘内地奸民勾结滋事。不情愿归不情愿,清政府连国家主权尚不能维护,怎么还会顾及对外国人学习中文的限制呢?允许聘请中国教师、采买中国书籍,这实际上极大便利了传教士与中国各阶层的广泛接触,为其传教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这项条款充分反映了美国赴华传教士的利益和要求,所以有人认为“是为特别优待伯驾而加入的”。
综上所论可知,清政府对来华外国人学习中文的态度经历了三次变化,即由允许、鼓励到严厉禁止,最后被迫准许。这个演变过程实与清政府所处的国际形势及对外政策密切相关。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