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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雷:法家与兵家 
作者:[赵小雷] 来源:[《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1期] 2009-09-11

     摘要:分析法家对兵家的批判继承,采用综合比较的方法,以阐明法家思想中的军事因素,法家迫于战争环境的现实需要,其治国思想表现出很大的战时政策的特征,而兵家的治军理论则直接构成了它的思想渊源,兵家讲上下同欲者胜,法家讲一民于耕战;兵家讲恩威并重,法家讲以法赏罚;兵家讲立信,法家则讲信赏必罚;兵家讲诈敌,法家讲以循名责实驭臣民的诈术;兵家讲势,法家强调恃人不敢为非的制度化建设。法家在继承兵家思想的同时,将其治军措施扩大到了整个国家的领域,并更加系统化和制度化了。

一、兵家对法家思想的影响———治军与治国

  兵家思想虽然不是有关治国的政治理论,但治军如同治民一样,仍然需要一套相应的规章制度,尽管在内容上它要简单直接一些。而法家迫于战争的现实需要,其对国家的治理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军事化了,事实上法家是视国家百姓都如士兵一般的,这其中固然是现实环境所决定的,但在一些具体思想上,兵家对于法家的影响,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例如,它的一兵思想;它的赏功罚过的赏罚思想;它的严明纪律的立信思想;它的兵者诡道也的诈术思想;它的以客观之势胜敌的形势思想等等。这些都给法家以很大影响,《韩非子》一书中就多次提到吴起的用兵之道及其为人行事,这表明兵家与法家是有着非常密切的影响渊源的,更何况商鞅和吴起都是身兼兵、法的政治家。

(一)一兵

    对兵家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使全体将士能够上下一心、同仇敌忾,故如何使众将士如同一人,就是兵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孙子兵法》①将此列为第一篇不是没有道理的:“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故可以与之死,可以与之生,而不畏危”[1](《孙子兵法·计篇》)它的基本思想就是要使众将士团结成一个人,为了一个目标而战,即生死与共,而不存他志,即“上下同欲者胜;”[1](《孙子兵法·谋攻篇》)上下同欲,在上者驱民于战是为了他的王霸大业,故其自然是欲战的,而普通士兵就不一定了,因而这里的同欲,其实质是如何使民乐于战的问题,只有使民同人主一样乐于战,才能有战斗力。其具体办法就是恩威并用,即“视卒如婴儿,故可与之赴深溪;视卒如爱子,故可与之俱死。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如骄子,不可用也。”[1](《孙子兵法·地形篇》)此亦即孙膑所谓的仁义德信智,将者,不可以不义,不义则不严,不严则不威,不威则卒弗死……将者,不可以不仁,不仁则军不剋,军不剋,则军无功……将者,不可无德,无德则无力,无力则三军之利不得……将者,不可以不信,不信则令不行,令不行则军不抟,军不抟则无名[2](《孙膑兵法·将义篇》)总括而论,即是要恩威并用,恩者,仁德也,使民乐于为之死;威者,严令也,使民不得不为之死。其中前者又包括两层意思,其一,即爱兵;其二,即诱以奖赏。奖赏下节再论,这里先看其以恩德感动士兵:“吴起为魏将而攻中山,军人有病疽者,吴起跪而自吮其脓。伤者母,立而泣。人问曰:将军于若子如是,尚何为而泣?对曰:吴起吮其父之创而父死,今是子又将死也,今吾是以泣。”[3](《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此事亦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4],这种恩威并用的方针是从总体而言的,具体的兵家亦有一套相应的施行办法,这就是兵家的形名理论:“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斗众如斗寡,形名是也”;形名者,曹操注云:“旌旗曰形,金鼓曰名。”[1](《孙子兵法·势篇》)“《军政》曰:‘言不相闻,故为鼓铎;视不相见,故为旌旗。’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人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此用众之法也。”[1](《孙子兵法·军争篇》)“齐勇若一,政之道也……故善用兵者,携手若使一人。”[1](《孙子兵法·九地篇》)兵家在具体战斗中对军队的这套组织及指挥办法,给法家以很大影响。法家之治民固然不同于治军,然使万民一于耕战则与一兵于敌自有其相似之处,无非都是“审名以定位,明分以辨类。”[3](《韩非子·扬权》)

(二)赏罚

    但在如何“犯三军之众,若使一人”上[1](《孙子兵法·九地篇》),仅靠恩德是不够的,具体的组织及指挥方式亦然不能解决使士兵从内心深处乐于战的问题,故兵家就以赏罚作为治军的重要手段,形名不过是具体的方法,而赏罚才是根本的保证。孙武就以赏罚是否分明作为胜败的保证,“法令孰行……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1](《孙子兵法·计篇》)但孙子认为赏罚也要适当,失去了一定的标准都是失败的征兆,“屡赏者,窘也;数罚者,困也。”[1] (《孙子兵法·行军篇》)他的后人孙膑,在这方面进一步发展了他的赏罚理论,明确提出了赏罚是使兵乐于战的重要手段,“夫赏者,所以喜众,令士忘死也,罚者,所以正乱,令民畏上也;”[2] (《孙膑兵法·威王问》)“明爵禄而……必审而行之,士死。”[2](《孙膑兵法·杀士》)此段缺文太多,但联系前文及篇名则似可明其意,即谓要以信赏必罚而使民死命于战,杀士者,死心于战之士也。张震泽引今本《尉缭子·兵令下》解“杀”为“牺牲”,“谓号令严明,信赏必罚,士卒用命……甘战而死者十之若干也。”[2](《孙膑兵法·杀士》)而荣挺进、李丹等人虽也承认张的士卒用命之说“尚通”,但却认为:“如此则‘杀卒之半’未必通也”,其理由就是《奇正篇》里孙膑主张要想令之行,其令要百姓能做得到才行,否则“而责之民,是使水逆留(流)也”,此句本来没有歧义,但不知荣李二人由何得出了“民不能行其令,杀卒之半也白搭,杀一未必能儆百,杀鸡未必能儆猴。”[5](P58)在此,荣李将杀士之杀解作了杀人之杀,将杀士解作了杀人。由此,荣李二人又以《篡卒》及《见威王》、《威王问》等篇的主张选拔精兵强将而不恃众兵、主张义战、主张整个国力的强大而不是穷兵黩武,得出了杀士即“载军”之意[5](P59)。别的不论,其一,孙膑时代正是诸侯争霸的战争年代,各国都在扩军备战何来裁军之说。其二,所谓精兵强将与杀士并不矛盾,相反杀士正是精兵强将的体现,杀士也并非仅仅是以严刑峻法威逼士兵去卖命,更多的还是以爵禄剌激士民的好战之心使其死心于战。其三,兵家如孙膑者流虽不主张穷兵黩武,但当不得不战之时奈何,国家的整体实力再强,最终还是要以战争决定胜负的,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必得有能战而胜之的军事力量的存在为前提。这一切都得有众多的杀士为根本保证,而要想培养出大量的杀士,则信赏必罚就是根本的策略。
    由此孙膑明确提出了赏罚的标准问题,“用兵移民之道,权衡也。权衡,所以篡贤取良也……正衡再纍既忠,是胃(谓)不穷。称乡县衡,虽其宜也,私公之财壹也。夫民有不足于寿,而有余于货者,有不足于货,而有余于寿者,唯明王圣人智(知)之,故能留之,死者不毒,夺者不温。……民皆尽力……货多则辨,则民不德于上。”[2] (《孙膑兵法·行篡》)其大意是说选贤任能要有一套客观的标准,而且要反复地权衡直到公正为止,所谓“私公之财壹也”,公者,王公者流也;私者,公以下之卿、大夫、陪臣、士也;财,张训为人材之材;壹者,一个标准也。民众有有钱无力的,有有力无钱的,则无力者出钱,无钱者出力于战,这样战死者不怨,出钱(被夺)者亦不怒,故民尽力于战而不需对上感恩戴德。明主圣君正是要利用百姓的这种心理使其为国而战,并以权衡赏功罚过。在论述明主应利用百姓的求富之自为心为国而战的同时,孙膑则强调赏罚必须立刻兑现,而且要公平,不论亲疏,即“赏不榆(逾)日,罚不还面,不维其人。
    不何外辰,此将军之德也。”[2](《孙膑兵法·将德》)由此可见,兵家已初步认识到,利用百姓追求财富的自为心而使其乐于为国而战,不过它与此同时还尚仁德,主张将领要爱护士兵,即以恩化之。法家则在继承了它的赏罚思想的同时,抛弃了它的这种恩德观念,而将赏罚发展成了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

(三)立信

    治军最重要的莫过于严明纪律,此正是上述一兵、赏罚措施得以实行的保证和目的,而严明纪律的首要任务则在于立信,信立则令才能行,令行则民才能畏上,即服从于法度。故严令与信赏必罚成了有为将领的标志,此类记载不绝于书,此随举几例:司马穰苴斩齐景公之宠臣庄贾,遂振军心,故一举皆收“所亡封内故境。”[4](《史记·司马穰苴列》)孙武斩吴王阖庐之爱姬二人,遂使宫中“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其声[4](《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军令严明,妇人尚可为军,何况本为士卒者。
    《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了一段吴起立信的故事,吴起为魏武侯之西河守,欲攻临秦境的小亭,为激励百姓的斗志,乃立一车辕于北门之外,令曰:“有能徙此南门之外者,赐之上田上宅,”开始无人相信,“及有徙之者,遂赐之如令……乃下令曰:明日且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人争趋之,于是攻亭,一朝而拔之。”[3]《史记·商君列传》亦言商鞅有过类似之举。[4]《吕氏春秋·似顺论·慎小》最后曰:“自是之后,民信吴起之赏罚。赏罚信乎民,何事而不成,岂独兵乎。”[6]故孙武云:“法令孰行?……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1](《孙子兵法·计篇》)孙膑则明言:“令不行,众不壹,可败也。”[2](《孙膑兵法·将败·将失》)他还对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令不能多变而要稳定;否则“令数变,众偷,可败也。”[2](《孙膑兵法·将败·将失》)同时军令,还必须是士兵都能作到的,否则仍然无用,并且违背了事物发展的规律:“赏未行,罚未用,而民听令者,其令,民之所能行也。赏高罚下,而民不听其令者,其令,民之所不能行也。使民唯(虽)不利,进死而不筍(旋)踵,孟賁之所难也,而责之民,是使水逆留(流)也。”[2] (《孙膑兵法·奇正》)同时使兵严守军令还得有个过程,这就要求平时的训练,“令素行以教其民,则民服,令不素行以教其民,则民不服。”[1](《孙子兵法·行军篇》)素行者就是平时培养成的习惯,及一贯奉行的法令,齐威王问孙膑曰:“令民素听,奈何”,孙子曰:“素信”[2] (《孙膑兵法·威王问》),“信者兵之明赏也不信于赏百生姓弗德不敢去不善,百生(姓)弗畏。”[2](《孙膑兵法·篡卒》)由此可见信赏必罚,才能使纪律严明,而这则在于平时的训练和培养,故为兵之道首先要立信,所谓“将者,不可以不信,不信则令不行,令不行则军不槫,军不槫则无名;故信者,兵之足也。”[2] (《孙膑兵法·将义》)要之,吴起、商鞅或不必立木以取信,然必有立信于民之方法,史家记事不过表其易为而已。然此亦正说明只有平时立信于民,才能令行禁止,而只有信赏必罚才能使民乐于死战。此正是兵家对法家的影响作用所在,不过在兵家不过是治军的具体措施,在法家则是治国的纲领所在,但是立信于民则是相同的,在法家而言治国就如同治军。

(四)诈敌

    两军相争出奇致胜的重要保证即在于充分了敌情,相反却要尽量隐蔽自己的实情不使对方知道,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还有一层重要的意思就是不使对方知己,然而要作到这一点消极地隐蔽自己的实情还不够,而要积极地给敌以假象,以使其发生判断错误。因此诈术就成了兵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孙武就说得非常明白:“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故兵以诈立,以利动,以分合为变者也。”[1](《孙子兵法·计篇》)也就是要给敌以假象,使其按我的计划行动;予之,敌必取之,以利动之,以卒待之。”[1](《孙子兵法·势篇》)“故形人而我无形,则我专而敌分”[1](《孙子兵法·虚实篇》);在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甚至对己方的士兵也不能泄漏作战意图,“故形兵之极,至于无形;无形,则深间(谍)不能窥,智者不能谋。”[1](《孙子兵法·虚实篇》)“能愚士卒之耳目,使之无知……若驱群羊,驱而往,驱而来,莫知所之。”①[1](《孙子兵法·九地篇》)由此可见,隐蔽自己的意图和实力不使人知,就成了取得战争胜利的重要保证。反之对于敌人的情况则要充分掌握;孙武和孙膑由此都提出了用间的理论,孙子十三篇,其中一篇就是《用间篇》,认为应该“赏莫厚于间……故明媚君贤将,所以动而胜人,成功出于众者,先知也。”[1](《孙子兵法·用间篇》)这种要充分掌握敌情而不泄漏自己的意图的诈术理论给法家以很大的影响,法家思想中的御臣之术即是对它的继承和发展。

(五)形势

    在兵家看来战胜对方并不是哪一个方面的原因,而是天时、地利、人和等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取胜的根本保证在于“自恃”,“故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之;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1](《孙子兵法·九变篇》)即自己一方的充分准备,而不在于敌方的失误,敌方的失误也应是己方促使其发生的,这即前面所说的行诈的结果。所谓“形”即客观事物自身的规律性,而“势”即人对它的利用,因而所谓势就是事物发展的不得不然的趋势,孙子曰:“激水之疾,至于漂石者,势也。”[1](《孙子兵法·势篇》)“夫兵形象水,水之行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1](《孙子兵法·虚实篇》)形和势其实就是事物静止和运动的两个方面,为兵之道就是充分利用各个方面的有利因素,使其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必然之势。对此,孙膑的解释更清楚一些,“有胜有不胜,五行是也,有生有死,万物是也,有能有不能,万生是也,有所有余,有所不足,刑(形)執(势)是也。”[2](《孙膑兵法·奇正》)万物都有它有利的一面和不利的一面,利者,胜也,为兵之道就是要综合这有利的一面,使其成为不可败之势。君以刑名制将而不必亲躬,即“将能而君不御者胜。”[1](《孙子兵法·谋攻》)反之君“御将,不胜。”[2](《孙膑兵法·篡卒》)而将领只要制定好赏罚的标准,严明了军纪,则士卒自然会奋力于战,所谓“势者,所以令士必斗也。”[2](《孙膑兵法·威王问》)势成,则将领不必一个个地责兵于战。“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任势者,其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止,圆则行。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仍之山者,势也。”[1](《孙子兵法·势篇》)有为的将领胜敌于战斗之先,“其所措必胜,胜已败者也。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1](《孙子兵法·形篇》)“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故善战者,能为不可胜,不能使敌必可胜。”[1](《孙子兵法·形篇》)由此可见,为兵之道关键在于己之不可攻,而不在寄希望于敌之不攻。这在兵家还只是具体的为战之法,但在法家那里则将其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政治制度,即以客观的标准来代替人治主义的主观偶然性,寄希望于制度的完善,而不企求于个人的向善之心。

二、法家对兵家思想的批判继承

(一)利出一孔

    兵家“犯三军之众,若使一人”[1](《孙子兵法·九地篇》)的一兵思想对法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兵家而言只是要将全军将士团结成一个人一样,以战胜敌人。而法家在此基础上则要使全国百姓都能统一于君主的王霸大业,即一全国之民于耕战,不但在各项规章制度上就是在意识形态上也要统一步调,赏要给予耕战的有功之士,誉亦要归之于耕战之人,而毁罚则要归于那些文学之士、工商技艺之人、言谈游侠之众,即一切非耕战之人。因此法家为政的首要任务就是一民,在经济上要“利出一孔”[7](《商君书·弱民》),就是要百姓都以为国耕战而求富贵,除耕战以外的其他行业都是应该排斥的,个体私有的自由职业在法家的理想王国里是没有地位的。在政治上一切赏誉都要归于法术之士及耕战有功之人,是否有利于国家的王霸大业,是决定一个人的政治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个人的道德修养在法家看来不但无益,甚至有害于国家。商鞅就明确提出:“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圣人治国也,审壹而已矣”[7](《商君书·赏刑》)“惟圣人之治国,作壹,抟之于农而已。”[7](《商君书·农战》)商鞅要一民于农战,韩非则进一步使其成为了一种治国纲领主张:“赏利一从上出”[3](《韩非子·诡使》),也就是要臣民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都要由人主的爵禄而来,而爵禄则来自于为国耕战的功劳。因而韩非坚决反对“国平则养儒侠,难至则用介士,所养者非所用,所用者非所养”[3](《韩非子·显学》)的赏罚毁誉名实不符的治国政策,并明确提出了应该使赏罚毁誉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问题,即以法赏功罚过。并由此制定了一套循名责实的考核办法,从而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纳入了战争的轨道。因而耕战就成了国家生活的中心,法家的一民即是一民于耕战。

(二)赏罚以法

    兵家的一兵,其具体办法就是恩威并行,法家在继承兵家恩威并用的同时,又抛弃了恩德的一面,而发展了其赏罚的措施。在兵家还主张以爱惠仁义以感兵士之心,吴起吮伤是也。而法家的赏罚则完全是物质的奖励和惩罚,在法家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利害关系,追求富贵是人的本性,只要人主给以高官厚禄的鼓励,则百姓自然愿意为君死命,用不着仁义道德的说教和慈爱的感召,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人为追求自己的富贵自然会死命于战,而严明的法律也使其不得不战,兵家称:“势者令士必斗也”[2](《孙膑兵法·威王问》),法家则以为致民之产不足于战,而“信赏必罚,其足以战,”即令民“无得不战”[3](《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故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赏而不以仁义赐。严刑重罚以禁之,使民以罪诛而不以爱惠免。”[3](《韩非子·奸劫弑臣》)赏罚在此成了治国的重要手段,同时兵家赏罚的一些具体政策也被法家所继承,如兵家以为赏罚要适当,要有一定的标准,孙武称:“数赏者,窘也;数罚者,困也”[1](《孙子兵法·行军》);孙膑称:“用兵移民之道,权衡也”[2](《孙膑兵法·行篡》),韩非则称:“赏罚敬信,民虽寡,强,赏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故用赏过者失民,用罚过者民不畏……则国虽大必危。”[3](《韩非子·饰邪》)所谓过者,即没有一定的尺度,而以心裁轻重,此正是法家所竭力要避免的,所谓“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3](《韩非子·用人》)此即指治国要以法为标准,或赏或罚都要有一个合适的尺度。再者,兵家,虽然强调
令行禁止,但亦认为这种令必须是人能做到的,否则就如同使水逆流一样,[2](《孙膑兵法·奇正》)而法家正是受了这种影响,它虽然主张严刑重赏,但亦然认为“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3](《韩非子·用人》)赏虽厚,但要人经过努力所能得到才行,刑虽重亦要人能不犯才行,否则就是失度,失度则赏不足以劝善,罚不足以禁恶,此乃亡国之道。

(三)立信于民

    法家固然以法行赏罚,但法的施行仍然要使民相信,因此同兵家一样,法家也强调立信于民,《韩非子》中就记载了吴起立信的故事,将不信则无以为军,君不信则无以为国,兵家法家于此一也。商鞅称:“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7](《商君书·错法》)韩非则称:“赏誉厚而信者,下轻死”[3](《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故有术之主,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3](《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而立信的目的在于行令,“信”,正是法律得以执行的保证,故法家认为:“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3](《韩非子·问辩》)法家之所以对文学及言谈之士那样深恶痛绝,就是因为这些人常常以文乱法,故在法家看来只有将这些人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法律才能得到彻底的实行。由此,法家特别强调法令的客观性,法既已确定,则任何人不得妄议,私改一字更是罪死不赦,任何人,自卿相将军大夫以至庶人,有不从王令者,罪死不赦。可见在令行禁止方面,法家是完全继承了兵家治兵的那一套经验,并且更加完善了。兵家认为,令不能经常改动,“令数变,众偷,可败也。”[2](《孙膑兵法·将失》)法家亦持同样的主张。“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3](《韩非子·亡征》)韩非批评申不害时就以为,他尽管精于术,却失于法,即法令数变而他不能以法一之,使其固定下来,所谓“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3](《韩非子·定法》)因而法令必须稳定,不能轻易改动。而且法一旦确定就得对谁都一样,即“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遣匹夫。”[3](《韩非子·有度》)否则国将不保。由此可见,法家信赏必罚的思想正是对兵家的继承和发展,它以权衡尺度的客观性使法具有了固定的标准,并以此反对政从心出的人治主义,并以循名责实的方法保证了其实施,这一套完整的驭臣治民之法是兵家简单的赏罚思想所无法涵盖
的,兵家要“犯三军之众,若使一人”[1](《孙子兵法·九地》),法家则要“范”全国之民,若使一人,因而简单的军令是不够的,而必须使其成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此正是法家对兵家的发展。

(四)御臣之术

    为兵之道为了取胜就要充分了解敌方的情况,而要尽量隐蔽自己的情况不使敌人知道,为了了解敌情就不得不使用间谍,故孙武称:“兵者,诡道也。”[1](《孙子兵法·计篇》)这种诈术思想对法家来说正好适用。在兵家是为了对敌,而有时出于战情的需要也要对自己的士兵施以诈术,这后一点正被法家所发扬光大,而用来加强君权以驭臣下。兵家要隐蔽自己的真而以假示敌,法家亦要君主将自己的思想意图深藏不露,韩非称:“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此人主之所执也。”[3](《韩非子·定法》)“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3](《韩非子·难三》)可见术在法家这里是君主治臣的一种重要手段。法家自己也证明了这是对兵家思想的继承,晋文公阴用诈谋,而阳赏忠厚,孔子谓善赏,韩非则非之,认为应光明正大的重赏行诈伪之计的人,因为“所谓不厌诈伪者,不谓诈其民,谓诈其敌也。”“万世之利,在今日之胜,今日之胜,在诈于敌”,孔子以为诈伪乃图一时之利,而失万世之利韩非则认为今日不胜则亡国,何来万世之利。况且“诈伪者,军旅之计也。”[3](《韩非子·难一》)只要能胜敌,何为不用。
    这种军旅之计更被韩非发展成了一种驭臣之术。这是法家尊主卑臣所不得不然的,亦是其反对政从心出的一贯政策的必然结果,君现喜怒于外,则臣下就会巧言令色以取悦于上,或者文过饰非以蔽主,或者下比周以邀君幸,对上,阻碍法术之士不得进,对下,则贪鱼百姓,上害国而下害民。因而人主就要把自己的意图隐藏于胸而以法为治,臣下既无法窥测到君主的意图,就不能取悦于上,也就不得不奉法而治民,所以驭臣之术无非是对臣下的控制,因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处于高位的大臣们更是如此,不加强对其的控制则君主的权力就会受到威胁,这也正表明了政权下移的过程中君主与大臣们矛盾的激烈。其解决的办法就是“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3](《韩非子·扬权》)亦即“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3](《韩非子·定法》),根据官职责其应负的责任,名实相符者赏,反之则罚。由此,则臣尽力于职,而不必邀幸于上。
    这种术治思想还表现在,法家发展了兵家用间的方法,而重赏告奸者,这是将全国百姓都看作是敌人了,法家将这看作是治奸的有效办法。法家的术治思想一方面要使君主的意图不露于外,另一方面则又要充分掌握臣民的意图,此正是由兵家隐蔽自己而掌握敌情的诈术而来。

(五)必然之势

    同样的法家的势治思想也是由兵家而来,法家论政不恃人的自我修养,而力图以法为中心形成一套客观的政治制度,“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以刑名参之,以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功当其言则赏,不当则诛,以刑名收臣,以度量准下。”[3](《韩非子·难二》)“故明主者,不恃其不我叛也,恃吾不可叛也,不恃其不我欺也,恃吾不可欺也。”[3]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势不可害,则虽强天下,无奈何也……然则害于不侵,在自恃而已矣。”[3](《韩非子·难三》)“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3](《韩非子·显学》)不恃人而恃已之自恃,正是兵家不恃不攻我,而恃我不可攻的形势论的合理发展,不恃人之向善,而恃其不敢为非正是法家思想的主旨,在此正可以看出兵家思想的影响作用。
    综上所述,法家迫于战争环境的现实需要,其治国思想表现出很大的战时政策的特征,而兵家的治军理论则直接构成了它的思想渊源,兵家讲一兵,法家讲一民于耕战;兵家讲赏罚,法家讲以法赏罚,并将其视为使民富贵的惟一途径,所谓利出一孔即是指民的富贵都应由君主的赏功而来;兵家讲立信,无信则令不行,法家则讲信赏必罚,否则就主危国亡;兵家讲诈敌,法家讲以循名责实驭臣民的诈术;兵家讲势,法家讲恃人不敢为非。由此可以说法家对兵家思想的继承更直接,治理战争年代的国家百姓,本身就和治军有许多相同之处,法家在继承兵家思想的同时,不过将其扩大到了整个国家的生活,因而更加系统更加制度化了而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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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震泽,孙膑兵法校理[M].北京:中华书局, 1984.
[3]韩非.韩非子集解[M]∥诸子集成: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 1954.
[4]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 1982.
[5]荣挺进,李丹.孙膑兵法白话今译[M].北京:中国书店,1994.
[6]吕不韦.吕氏春秋[M]∥诸子集成: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 1954.
[7]商鞅.商君书[M]∥诸子集成: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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