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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毛泽东的法家观——毛泽东早期的法家观 
作者:[喻中] 来源:[作者惠赐] 2024-05-30

在毛泽东研究领域,毛泽东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从中国传统文化涉及的范围来看,针对毛泽东的墨学观、儒学观,都有一些专题性的研究成果。【1】相比之下,毛泽东的法家观却是一个尚未得到有效展开的主题。

毛泽东的法家观,亦即毛泽东对法家的立场、观点,显然值得认真对待。一方面,所谓“马克思加秦始皇”(详后)的说法一直都很流行,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评法批儒运动与毛泽东的关系也很紧密。这就意味着,要全面理解毛泽东,就有必要从毛泽东与法家的关系切入,通过毛泽东的法家观这个特定的角度去理解毛泽东。另一方面,法家第二期、法家第三期在现当代中国的相继兴起,【2】作为一种思想现象、政治现象、法律现象,与毛泽东的观念与实践也有紧密的关联。要充分理解传统中国的法家在现代中国的延伸,毛泽东的法家观也是一个不容避开的重要参照。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本章拟对毛泽东的法家观进行专门的述论。本章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分别叙述毛泽东早期与晚期的法家观,接着概括毛泽东法家观的几个特点,最后是一个简要的结语。

一、毛泽东早期的法家观

先看毛泽东早期的法家观。根据权威机构编写的《毛泽东年谱》,我们可以发现,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青年时代的毛泽东就已经对法家人物、法家著作、法家思想产生了兴趣,同时也产生了高度的情感认同与思想认同。

(一)秦始皇与富国强兵

在辛亥革命前夕的1910年,17岁的毛泽东就“对中国古代尧、舜、秦始皇、汉武帝的业绩表示仰慕,读了许多关于他们的书”,他对同学萧三说,“我们应当讲求富国强兵,顾炎武说得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3】这几句话提供了多个方面的信息。第一,青年毛泽东仰慕秦始皇的业绩,秦始皇充当了他心目中的英雄。在先秦法家群体中,秦始皇是法家思想最大的实践者,毛泽东对秦始皇的认同可能是毛泽东与法家之间建立起来的最早的思想联系。第二,毛泽东强调富国强兵,这正是先秦法家的核心主张。17岁的毛泽东在仰慕秦始皇的同时,虽然也在仰慕尧、舜、汉武帝,但是,“富国强兵”这四个字,则是这四个人物中秦始皇独享的专利。汉武帝开疆拓土,虽然取得了盖世的武功,却没有“富国”的压力与动力,因为汉武帝并非诸侯“国君”,而是普天之下的共主。至于尧与舜,则是德性政治的符号与象征,“这种政治形象的核心特征不是武力,甚至也不是智慧,而是美德”。【4】因此,如果结合富国强兵的目标,那么,此时的毛泽东对秦始皇的认同感也许应当区别于他对其他几个人物的认同感。第三,他对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认同,与法家的“用世”特质、行动指向也是相通的。这三个方面表明,17岁的毛泽东已经被法家人物所吸引、所感染。

(二)商鞅与以法治国

1912年,亦即辛亥革命的次年,中华民国甫建,19岁的毛泽东对法家人物、法家思想开始形成理性的认知。当年6月,正在湖南省立第一中学读书的毛泽东写下了一篇题为《商鞅徙木立信论》的作文,“该文联系社会现实提出,要取信于民、开发民智,必须以法治国,说‘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之善与不善关系到是否‘利国福民’。作文高度评价商鞅变法,说:‘其法惩奸究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并说商鞅是首屈一指的‘伟大之政治家’。这篇作文受到国文教员的称赞:‘实切社会立论,目光如炬,落墨大方’,‘有法律知识,具哲理思想,借题发挥,纯以唱叹之笔出之’。‘历观生作,练成一色文字,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5】

无论是广泛流行的《毛泽东选集》还是1993年出版的八卷本《毛泽东文集》,都没有收录这篇文稿。但是在《毛泽东年谱》中,可以看到这篇文稿的摘要。这篇文稿的内容表明:一方面,毛泽东高度推崇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把商鞅称为“伟大之政治家”,寄寓了效仿之意。商鞅既是行动家,是“商鞅变法”的实际操持者,也是理论家,《商君书》就是商鞅作为理论家的证明。再看毛泽东,不仅是政治实践中的领袖人物,也是写下了数卷雄文的理论家。毛泽东的历史功绩当然不是商鞅可以望其项背的,但是,19岁的毛泽东对商鞅的态度,却可以说明法家代表人物对早年毛泽东的思想影响。另一方面,毛泽东强调了以法治国。这就是说,早在1912年,毛泽东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这个主张源于商鞅,但它变成了青年毛泽东的主张。根据这篇文稿,毛泽东对依法治国的理解包括:首先,以法治国是取信于民、开发民智的必经之途。其次,治国所依据之法令是谋取幸福的工具,法令的品质关系到能否利国利民。最后,法的价值是复合性的,既惩罚奸佞也保障人民的权利,既激励耕织以增进国民财富也奖励军功以提升整体国威。可见,毛泽东的这篇早期文稿,其实是以史论结合的方式,表达了青年毛泽东对法家核心思想的认同。

(三)法治与革命

毛泽东的《商鞅徙木立信论》受到了他的国文教员的高度评价,这一史实,可以作为我们理解毛泽东的法家观的一条线索。在商鞅的以法治国观念的影响下,毛泽东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治观。譬如,1917年,毛泽东在阅读德国哲学家保尔森的《伦理学原理》的过程中,写了这样的批语:“吾尝梦想人智平等,人类皆为圣人,则一切法治均可弃去,今亦知其决无此境矣。”【6】这就是说,在此时的毛泽东看来,根本不可能出现人人都是圣人的世界,那样的世界只能是一个虚拟的乌托邦,在现实世界里,法治是必不可少的。

从表面上看,毛泽东的这句批语只是一个孤立的评论,但是,在这句批语的背后,其实蕴涵着某种思想上的分野。在中国历史上,儒家强调圣人之治,甚至设想满街都是圣人。人人都是圣人的世界,正是儒家想象的大同世界,显然,这样的大同世界具有乌托邦的性质。相比之下,法家则描绘了一个功利的现实世界,这个世界需要依照法律来治理,这是法家的主张。与此同时,毛泽东还说,“革命非兵戎相见之谓,乃除旧布新之谓”。【7】这样的革命观强调除旧布新,与法家偏好的除旧布新也可以遥相呼应。基于这样的革命观,我们也可以把商鞅变法理解为一场除旧布新的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

(四)法律的实践性与整体性:与法家立场遥相呼应

1920年9月,毛泽东在长沙《大公报》上发表了《释疑》一文,这是一篇以法律、法治为主题的评论。从内容来看,这篇文章是为了消除一种以为不懂得政治法律,对湖南自治问题就不敢出来说话的疑虑而写的。毛泽东认为这种疑虑,“还是认政治是一个特殊阶级的事,还是认政治是脑子里装了政治学法律学身上穿了长褂子一类人的专门职业,这大错而特错了”。文章写道,“俄国的政治全是俄国的工人农人在那里办理。俄国的工人农人果都是学过政治法律的吗?大战而后,政治易位,法律改观。从前学的政治法律,现在一点都不中用。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他们对于政治,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他们对于法律,要怎么定就怎么定”。“湖南自治,又是一件至粗极浅的事,毫没有什么精微奥妙,毫不要根据哪一部法典,或哪一家学说,只是打断从前一切被中央各省干涉束缚的葛藤,湖南境内事,统归湖南人自办。”还说,“‘法律学’是从‘法律’推究出来的,‘法律’又是从‘事实’发生的,我们但造我们湖南自治的事实,不要自治法,也未尝不可以”。【8】

毛泽东的这篇评论表达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法律知识来自法律实践,从事法律实践不必以学院化、专业化的知识作为前提条件。在1920年的湖南,推行地方自治的人不必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或先生,就像俄国的政治法律是俄国的工人农人在办理。同样,让我们联想到南门徙木立信的商鞅,他也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强调“以法治国”的法家人物,没有哪个是法律专业毕业的。由此,毛泽东提出了一个公式:法律学来源于法律,但归根结底来源于事实。就1920年的湖南来说,是先有湖南自治的事实,然后才形成特定的调整湖南自治的法律,最后才出现关于这种法律的理论学说、法律理论、法律知识。

毛泽东在此提出的法律观、法律知识论,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商鞅及其他法家,但与法家分享了大致相同的思维方式:从行动的观点看问题,从整体的观点看问题。(1)所谓行动的观点,是指湖南自治是“做”出来的,是通过人们的政治行为、法律实践创造出来的。只有实践、行为才能创造湖南的自治,坐在书房里搞研究,不大可能形成湖南的自治。比之于先秦时代,孟子的著述虽然在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当时,并没有实现廓清天下的目标,而孝公商鞅的变法以及秦始皇的政治军事活动,才促成了“四海一”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实践者的行为创造的,专业的法学专家只不过是写出了关于法律的理论学说、理论文本而已。(2)所谓整体的观点,是指湖南的自治并不是一个专业性的法学问题,而是一个立体的、综合的、整体的政治重建、社会重建,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等诸多方面的除旧布新。这样的整体性活动,不是任何专业性、专门性的法学知识足以应对的。同样,商鞅变法、法家的以法治国、富国强兵,也是一个整体性的活动。法家思想中包含了现代学术分工体系中的一些法学知识,但又远远超越于现代的专业意义上的法学知识之外。按照蒙文通的观点,法家包含了商鞅、韩非这样的法家,但是,“兵、农、纵横统为法家”。【9】这种广义的法家观,恰好表达了一种整体性的立场与方法。毛泽东关于法律的这篇评论,体现了实践者、行动者从整体的立场看待法律的特点。这种特点与方法,正是先秦法家的特点与方法。

从仰慕秦始皇、追求富国强兵开始,到崇尚商鞅的以法治国,再到暗合于法家的思维方式,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青年时代的毛泽东已经比较深入地受到了传统法家的影响。

注释:

[1].譬如,薛柏成、刘兴亮:《论毛泽东的墨学观》,载《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邢梅玲的《毛泽东与儒家思想》,载《延边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等等。

[2].详见喻中:《法家三期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4].喻中:《风与草:喻中读尚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98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98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9页。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98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0页。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

[9].蒙文通:《法家流变考》,载《蒙文通全集》(第2卷),巴蜀书社2015年版,第79页。

(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节选自《法家的现代性》,该书由法律出版社2017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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