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层官僚制的两面性
历经了韦伯所谓的“除魅”与理性化过程,现代世界中,人们不再受那些曾经渗透生活并且甚为迷惘的神秘、玄秘与魔幻的事物所困扰,然而,理性化的结果并未使得现代性问题得以解决。韦伯所处的时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发展的时代,然正如前文所述,这个时代的社会理论家都为理性美梦转向理性梦魇而困惑,而这种困惑也正是来源于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表现出难以弥合或解决的分裂、冲突、矛盾与张力。
韦伯的困惑来自于现代社会人本位的理性主义脉络,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说,韦伯注意到的市场经济(形式理性的流通经济)与计划经济(实质理性的调节经济)之间的冲突是理性难题在经济领域的表现,那么,科层官僚制的两面性与现代法治的困境则是韦伯“理性铁笼”难题在法律政治领域的集中体现。
正如上文所述,对现代社会的体认,有“最理性”与“最不理性”两种截然不同观点的对峙,同样,对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官僚制的体认,也有类似的观点,最高效率的制度与最无效率的制度,都被视为恰当的描述,〔39〕甚至当其处于被批判地位时,所有的政治派别都可以对其进行诅咒,正如毕瑟姆所言,“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没有哪一种邪恶不可以算到它的账上”。〔40〕而现代官僚制在经受所有这些诅咒的同时,却顽强地生存着,尽管我们可以不喜欢它,但却不能无视它的存在。
韦伯并不是第一个讨论官僚制的学者,也必然不是最后一个,但是就影响与引起的争议来说,无出其右者。〔41〕韦伯语境中的科层官僚制,是其政治社会学的重要命题,与正当统治类型理论紧密相关。韦伯利用其理想类型方法论,区分了三种有效性/正当性(Geltung/legitimacy)统治类型:以理性为基础的法理型统治、以惯习与恒常性为基础的传统型统治以及以魅力型人格为基础的克里斯玛型统治。〔42〕前两种统治类型并不需要科层官僚化的管理职员(即官僚阶层),而在现代社会中,法理型统治逐渐成为优位统治形式,人们不再服从于特定的人(基于特定身份或魅力),而是服从于一系列理性的、客观的、非人情化的法律规则;人们服从某些职位实行统治的人,但是服从范围仅限于该职位的管辖权。〔43〕于是,现代官僚制(区别于传统带有家产制痕迹的官僚制)就是借由科层式的管理职员来执行命令的正当统治模式,〔44〕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公私分离、依法而明确的职权、权力等级制以及上级任命下级、文书档案与规章制度、专业化分工、非人情化管理、完善的社会保障与退休福利等。〔45〕现代科层官僚制弥散于整个社会,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教会、国家、军队、政党、营利企业、利益集团、基金会、俱乐部等等,均为如此”。〔46〕当然,韦伯着力最重,用心最深的,还是作为政治系统的行政组织形式的科层官僚制度,这也构成了他政治社会学的核心概念。
韦伯认为,欧洲的现代化过程,也就是理性化过程,使得现代人全面实现了社会生活的“理性化”,不仅整个生活是“目的理性”所支配的“行动体系”,“通过明确的目的定义与对达到目的越来越精确且最有效途径的计算,与那种遵从传统主义或习惯的行动区分开来”;〔47〕而且现代人的行动体系也为“明确的规则所控制”,涉及专门概念与知识的应用,并被“系统安排成一致的整体”。〔48〕因此,韦伯认为,科层官僚制正是体现了现代人理性生活的“范例”,并且“科层官僚制发展的程度”,“给国家之现代化提供了决定性的尺度”,〔49〕“是现代社会的普适性命运”。〔50〕这就是韦伯视阈中官僚制的第一个面向,在这样的形象中,纯粹官僚型的管理组织———即一元化领导的科层官僚制,“它乃是对人类实行统治的已知方式中,最为理性者”;在明确性、稳定性、纪律的严格性以及可信赖性,都比其他形式的组织更为优越;任何人都可以计算组织的行动后果;在纯技术的、高效率及运作范围之广泛性方面,它亦优越于其他类型的组织。〔51〕韦伯竭尽溢美之词历数科层官僚制的优点,将科层官僚制的发展视为现代西方国家构建的根源。
但这远远不是韦伯眼中官僚制的全部面向,或许在这背后还蕴涵着他深深的忧思。科层官僚制不只是现代社会“理性”、“高效”的技术工具。它的发展具有超越工具功能的固有倾向,它能够使自己成为社会中一支分离的力量,从而对社会产生反作用力。根据毕瑟姆的解读,韦伯已然从经验现象上认识到官僚组织的分离性:“官僚组织在政府中构成了一个分离的权力群体,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分离的身份阶层”。〔52〕
于是官僚制的第二个面向出现了,它或许会“越轨”、“异化”,从“理性”、“高效”的技术工具变成宰制社会成员的“铁笼”。施路赫特解读官僚制含义时谈到,韦伯语境中,“广义的官僚制可在任何时空下存在,只要有一批管理职员———无论其内部结构为何———成功地隐匿在合法统治者之后或公开地取得实权”;“而狭义的官僚制则仅仅指“根据专业资格来选拔、官职与管理技术资源实际分离,而受到规章约束的管理职员成功地包揽掉了合法统治者的权力”,第三种变形的官僚制,政治行为实际只表现在中央行政上,至于其他的社会领域全部或多或少地被降格为“操纵对象”。〔53〕施路赫特,带着某种隐忧,因为在这样定义下的科层官僚制,已经不再是高效率的理性象征,而是异化为一种权力操纵的机器。用哈贝马斯的话说,“整个社会实在似乎蜕化成为一种物化的、脱离规范性联系的组织实在”,“它们对文化、社会与个人漠不关心”。〔54〕因此,就如韦伯所分析的,“专业人员的持续性管理工作”,那“几乎是一种幻觉”。〔55〕专业化本身,也从“可以信赖性”,异化成为“必须依赖性”;要么是专业化的“科层官僚化”、要么是“外行化”的滥竽充数,这成了科层官僚制统治下,现代人的两难困境。
韦伯在对科层官僚制的不厌其烦的讨论中,不断重复着他的观点,也蕴涵了对科层官僚制铁笼的隐忧:
首先,科层官僚制使得民族国家中分离出一个群体或者阶层,这个群体或阶层篡取了过多的政治职能,超越了它作为管理工具的限度,出现了异化或者僭越,给政府或者其他管理组织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一旦发生政治问题,整个官僚制也将崩溃。
其次,科层官僚制一旦形成,将成为自创生的系统,带有反民主的趋向;〔56〕科层官僚化的必然趋势,缺乏活力形成的形式主义、功利主义,庞大的全面的官僚组织,现代人的自由在这种官僚网络笼罩下,将何以可能?用韦伯自己的话说,“面对势不可挡的科层官僚化趋势,究竟如何才能真正保存个人行动自由的遗产呢?”〔57〕
再次,科层官僚制利用其专业知识(技术)和官场知识(为官之道)助长了其自身的利益需求,而且,科层官僚制还有一个实质特征是“秘密”,官僚们会借着“保密”的名义垄断一些信息,从而避免接受官僚制外部(公众)的监督,科层官僚制越发展,这种秘密化程度也越高,甚至,“职务机密”这一概念,本身就是官僚制的“特殊发明”。〔58〕这与现代社会的民主化、行政管理的公开化,甚至社会成员的知情权形成了紧张关系。
韦伯对此发出了无奈的叹息:如果科层官僚制“与现代而理性地安排生活之方式的其他历史载体有所区别,那么,这种区别就是:科层官僚制更加难以逃脱。”〔59〕
通过理性化的除魅过程,人们追求对外部环境的控制,从而来增进自身的自由,但是与此同时也助长了束缚自己的力量。韦伯对科层官僚制两面性的论述,正是他“理性铁笼”理论的最好诠释,“理性化的非理性”( irrationalization of rationalization)的吊诡,也是手段异化成目的的一个实例。
韦伯对科层官僚制两面性的描述,是针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一方面,科层官僚制的出现,是社会生活理性化的体现,经济成为一个系统,成就了“固定资本、自由劳动力、理性之工作专业化与理性之工作的结合”,另一方面,科层官僚化也象征着早期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向着一个“铜墙铁壁的时代”过渡。〔60〕如前文所述,资本主义脱离了宗教伦理而成为一个自创生的系统,形式理性以及科层官僚化带来的“国家化”、“卡特尔化”、“经济上的科员化”,开始摧毁自由主义的前提。而且韦伯注意到,这种理性的科层官僚化趋向是不可逆的,这使得他对于当时流行的社会主义者所认为的“理性的”社会主义可以使得科层官僚化倾向停滞下来的论断产生了怀疑。韦伯指出,社会主义者的理想使得他们不能清醒地认识到:“或许过渡到社会主义后,这种科层官僚化的倾向更会加强”;〔61〕“如果为官僚系统所控制的人们,企图逃避现存官僚组织的影响力,则一般而言,只有建立另外一个组织才有可能。然而这个组织也将同样地科层官僚化”;“事实上,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需要更高程度形式的科层官僚化”,〔62〕但“社会主义理论所归结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工人与生产工具的分离,正是官僚制运作的产物”。〔63〕韦伯还认为,一个经济供给全部为公有制和国家计划所支配的社会,将出现“经济停滞”与“奴役”,〔64〕国家官僚制越是侵蚀市场,就越成为一股经济停滞的力量。〔65〕抛开意识形态的因素,韦伯的论述实际上并没有彻底反对马克思,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他同意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与科层官僚化关系的讨论,也同意科层官僚化对全社会的全面宰制可能会产生革命性的影响,〔66〕同时,他实际上为马克思的异化概念做了注释,科层官僚制这一人类用其来摆脱低效率状态的社会力量,逐渐发展成使人本身变为附庸的社会力量。更为重要的是,他关于社会主义的忧思,有些确实在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一语成谶。
韦伯也曾对科层官僚制的僵化倾向寻找出路,“如何保证科层官僚制在行政效率和权力上老老实实地服从政治家的职权———权力为所规定的目标服务并且要负起责任”。〔67〕按阿尔布罗的总结,韦伯在其庞杂的著作中思考了“大量限制一般权威体制、特别是科层官僚制范围的机制”,这些机制分为“合议制”、〔68〕“分权”、“非专业管理”、“直接民主制”、“代议制”等五类。〔69〕其中最重要的是韦伯分析了议会民主对官僚制的抵抗。
虽然,科层官僚制天生有抵抗外界干预的自创生性,在面对议会时,科层官僚制基于“其权力本能,尽量阻挠议会任何想以自己的方式(例如通过所谓的‘议会调查权’)从利害关系者取得专门知识的企图”。〔70〕资讯贫乏与无知无能,是科层官僚制乐意见到的议会形象,当然,也包括其他外部形象,包括外行的君主,以及大众。韦伯分析了两种议会类型,一种是“象征性”的立宪制,例如俄国和德国,力量薄弱,“既不能产生人才,也不能训练政治领袖”,是一种“彻底无权的议会”(parliament utterlywithout power);〔71〕另一种是强势议会,例如英国,“政府要依法对议会负责,而议会成员是政府官员的正常来源”。〔72〕在韦伯眼中,议会就应该是强势的,用来招纳和养成领袖,从而提供对科层官僚制政府的适度控制,而且,韦伯认为这是“当代条件符合民主惟一可行的方式”。〔73〕当然,韦伯所忽视的科层官僚制内部的非理性因素与非正式组织,似乎对理性化的正式组织产生一定的反作用,成为科层官僚制僵化动态过程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变量;〔74〕在他逝世半个世纪之后,美国等国家开始了蓬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来改造科层官僚制;〔75〕哈贝马斯等学者也重构了理性主义,并以程序主义法范式、沟通权力等理论对政治权力的运行进行了正当性重构。〔76〕这些实践与理论的发展,或许是韦伯所无法预见的。
当然,阿尔布罗的归纳似乎忽略了韦伯对克里斯玛的情有独钟,克里斯玛的周期性出场,是韦伯视阈中抵抗以科层官僚制为代表的理性铁笼的“革命性力量”。当然,这不仅仅关乎科层官僚制,也与现代国家形式法治的命运密切相关。
四、现代法治的困境
如果说,科层官僚制是现代社会组织形式维度的特征,那么以形式理性法为内核的法治国是现代社会行为模式维度特征,两者与效率优先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起,共同组成了韦伯视阈中现代西方社会秩序建构的基本面向,成为一种独特的人世生活方式。20世纪关于现代法治的发展及其困境与出路的讨论非常之繁荣。较为著名的,有昂格尔的“习惯法”、“官僚法”与“法律秩序”,〔77〕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的“压制型法”、“自主型法”与“回应型法”;〔78〕托依布纳的形式(目的)理性法、实质理性法与“反身型法(反思理性法)”〔79〕;哈贝马斯“形式法范式”、“福利法范式”与“程序主义法范式”〔80〕以及各种“民主实质法治理论”〔81〕。然而这些讨论的源头就在于韦伯,即上述讨论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与学术脉络下重新思考韦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关注的命题:如何解决现代社会中形式理性以及相关的形式理性法的危机,也即现代法治何以挣脱“理性铁笼”的束缚?
在韦伯对理性的论述中,有两对范畴特别之重要,其一是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其二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有很多学者将这两对范畴混淆使用,将目的理性等同于形式理性,价值理性等同于实质理性。〔82〕但实际上,这两对范畴还是有微妙的差别的,它们分别出现于韦伯社会理论不同的问题域中。
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同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密切相关,在韦伯四种类型的社会行动中,传统性行动(通过根深蒂固的习惯所决定的行动)与情感性行动(通过当下的情感与感觉状态所决定的行动)属于共同体(Vergemeinschaftung)的关系,而目的理性行动(通过对外部环境与他人行动之期待所决定的行动,而该期待被当作行动者所追求和经过理性计算的目的的“条件”或“手段”)与价值理性行动(通过有意识地坚信某些特定行为的———伦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他形式的———自身价值,纯缘于信仰,而无关成功与否的期待)则属于社会(或结合体, Vergesellschaftung)的关系,当然,前两者可以通过“理性化”与“除魅”过程而转化为后两种行动,〔83〕按照韦伯的论述,后两种行动与伦理理性化和社会理性化的过程密切相关,同时,这两者之间的张力也与伦理理性化和社会理性化之间的张力紧密联系。但正是在这种张力相互交织的理性化过程中,除了价值理性与目的理性之间的张力外,价值无涉的立场实际上承认了价值多元,于是不同价值理性之间产生了冲突,即“诸神之争”;甚至,目的理性是否也会分化成若干种形式,然后彼此之间产生张力?〔84〕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韦伯语境中的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概念,是从人的行动以及行动之动机概念中引申出来,其主要所关注的是“人”的主观状态,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则主要关注规则、制度或体制的客观取向,并不直接对应人的主观行动或行动之动机。
因此,在政治与法律社会学中,继续使用价值理性与目的理性这对范畴作为分析工具,似乎有些勉为其难。于是,韦伯试图选择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这对范畴来解决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秩序建构中的各种“理性纷争”。〔85〕韦伯的努力从法律的理想型开始,他用形式/实质、理性/非理性两对概念来构筑其法律社会学的内在逻辑结构,法律的形式化程度(即法律系统的自主程度)与法律的理性化程度(即法律规则的可普遍化、一般化程度)成为了区分法律的标志,从而形成了四种类型的法律:形式非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与形式理性法(参见图表一)。〔86〕
韦伯的法律类型,虽然是理想型的分类,但是实际上他在比较历史社会学的宏大叙事中,采取了“选择的近似性”(Wahlverandschaft)的进化论立场,四种类型的法律,似乎能够在历史进程中找到其转换变迁的轨迹。韦伯认为,从理论上说,法律与诉讼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首先是“法律先知(legal prophets)”克里斯玛式的“天启法”阶段,这是神学色彩浓厚的形式主义与非理性的结合;然后发展到法律望族( legal honoratiores)根据经验创设或发现法律,这是实质非理性法阶段,抽象的法律规则还没有形成,最典型的就是伊斯兰的“卡迪司法”;第三个阶段是神权政治与俗世世袭君主实行法律专权的阶段,是实质理性所支配的阶段,当然这个阶段未必是所有社会都会经历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韦伯最推崇的阶段,此时,逻辑形式主义的理性与系统性占据统治地位,受过严格法学训练的专门法律家进行系统的法律制定与司法审判工作,进入了形式理性法的阶段。〔87〕韦伯心目中最典型的形式理性法是受罗马法影响的近代欧洲各国民法典(尤其是德国民法典)以及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这也是韦伯视阈中“法理型统治”即西方现代法治的基础。虽然韦伯晚年也逐渐注意到,并不仅仅存在一种理性化的形态,英国,甚至遥远的东方,也存在与欧洲大陆不同的理性形态,但这并没有导致韦伯走向理性的相对主义,〔88〕由形式理性法主导的现代西方法治仍然是韦伯心目中最推崇的社会秩序模式,而且只有西方(甚至只有欧洲大陆),才有法律家依据理性制定和适用的形式理性法律。这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那种“可计算性”的品性,产生了对严格形式法律与诉讼的迫切需要,同时社会理性化所要求的国家科层官僚制的形成也要求法律的体系化或法典化。〔89〕正是伦理理性化与社会理性化过程中的种种因素,合力形成了现代西方“独特的”法治秩序。〔90〕然而与科层官僚制两面性的忧思一样,韦伯同样对现代法治的困境产生了焦虑。这种焦虑也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那样,在20世纪成为了诸多学者继续追问与思考的起点。
虽然韦伯试图使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来取代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作为在比较历史社会学的视野中分析西方现代法治秩序的基本概念范畴,但是,尽管这对范畴可能可以避免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所产生的“诸神之争”等诸多冲突与紧张关系,然而其自身也带来了另一类冲突。
“实质的”理性,内含有太多的价值因素,逃脱不了实体价值对法律的“侵蚀”,追问价值与终极意义,这本身就是现代法治秩序应有之意。作为一种人世生活的秩序安排方式,“法治”或者形式理性法本身就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或者终极意义是追求人的解放(自由)与幸福。形式理性法提供了生活的可预测性与可计算性,但是却无法提供人类生活的意义感与价值满足感,正如摆脱了新教伦理的资本主义,成为以钱生钱的机器系统,人这一活体在这种机器系统中丧失了主体性。于是韦伯一再强调的现代法治的“反形式性”成了韦伯不得不正视的一个现象。〔91〕重新寻找法律的实质性或价值性的要素,成为现代法治秩序转型的一个重要指标。
“理性铁笼”在现代社会愈演愈烈,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希望形式理性法将国家权力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但是国家却通过形式理性法的日常管理,获得了正当性来源,科层官僚制凭借“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 legitimacy through legality)弥漫于整个社会之中,〔92〕不仅巩固了行政权力,而且以授权立法的名义,逐步剥夺议会对立法权力的控制。“最小化国家”的愿望落空了,国家成为利维坦式的庞然大物,个人自由变成了国家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监管的自由。科层官僚制的政治系统与形式理性法再加上以效率为导向的市场经济所形成的权力、金钱与法网三位一体的“铁笼”,宰制了生活世界,人类成为了权力、金钱与法律的奴仆。
国家权力的膨胀背离了形式理性法的初衷,韦伯视阈中的“反形式化”(实质化)的倾向实际上埋藏着整体主义(totalism)的种子,这是韦伯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形式理性法产生了“常规化(routinization)的僵硬”,不得不实质化,只有加入实体价值因素,现代法治才能获得生命力,但是加入了实体价值的实质化倾向,又导致国家权力的膨胀,从而进入了两难困境,从韦伯对马克思的批判与对社会主义的忧思中也可以看出他内心的这种困境与挣扎。〔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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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SeeM·Albrow,Bureaucracy, London: Macmillan, 1970, Preface, pp·14, 84f;f以及前注〔15〕,〔美〕彼得·布劳书,第1~3页。
〔40〕前注〔15〕,〔英〕戴维·毕瑟姆书,“导言”,第1页。布劳也有类似的表述:左派把当今世界上许多邪恶都归罪于科层制度,如帝国主义列强对弱国的控制,穷人的受压迫,青年人的异化等,右派则把通货膨胀、高税收、规则过多对个人创造力的抹煞也归结于科层制。前注〔15〕,〔美〕彼得·布劳书,第2页。
〔41〕参见前注〔39〕, M·Albrow书,第37页。
〔42〕参见〔德〕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页。
〔43〕同上,第303~304页。
〔44〕参见〔德〕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章。
〔45〕对于韦伯语境现代官僚制的特征描述与归纳,同上,第21~31页;参见前注〔42〕,〔德〕韦伯书,第311~317页;前注〔15〕,〔美〕彼得·布劳书,第17~19页以及“译者前言”第5页。
〔46〕前注〔42〕,〔德〕韦伯书,第318页。
〔47〕〔英〕戴维·毕瑟姆(贝顿):《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徐鸿宾等译,台北久大文化公司&桂冠图书公司1990年版,第67页。
〔48〕同上注。
〔49〕M·Weber,GesammeltePolitische Schriften, 2ndedn., Tübingen, 1958, p·308;以及前注〔47〕,〔英〕戴维·毕瑟姆书,第66页。
〔50〕同上, Weber书,第317页;以及吴庚:《韦伯的政治理论及其哲学基础》,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3年版, 81页。
〔51〕参见前注〔42〕,〔德〕韦伯书,第317~318页。
〔52〕前注〔47〕,〔英〕戴维·毕瑟姆书,第64页。
〔53〕前注〔4〕,〔德〕施路赫特书,第72~75页。毕瑟姆从另一个角度,即官僚政府的角度解读了韦伯官僚制的含义,广义的官僚制是现代政府都是官僚制统治,人民的日常生活直接接受官僚的统治(支配);而狭义的官僚政府是指代科层官僚组织在政府中占据领导地位。参见前注〔47〕,〔英〕戴维·毕瑟姆书,第74~75页。
〔54〕J·Habermas,TheTheory ofCommunicativeAction (Vol.2): Lifeworld and System: ACritique ofFunctional-istReason, trans·T·McCarthy, Boston, MA: Beacon Press, 1984, p·308.
〔55〕前注〔42〕,〔德〕韦伯书,第318页。
〔56〕参见前注〔15〕,〔美〕彼得·布劳书,第187页。
〔57〕M·Weber,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Interpretive SociologyTranslators, vo.l 2, trans·E·Fischoffetal., Berkeley: University ofCalifornia Press, 1978, p·1403.
〔58〕前注〔44〕,〔德〕韦伯书,第71~72页。
〔59〕前注〔35〕, Weber文,第156页。
〔60〕参见前注〔4〕,〔德〕施路赫特书,第64~65页。
〔61〕同上,第65页。
〔62〕前注〔42〕,〔德〕韦伯书,第318~320页。
〔63〕前注〔47〕,〔英〕戴维·毕瑟姆书,第69页。
〔64〕前注〔42〕, Weber书,第319~320页;以及前注〔47〕,〔英〕戴维·毕瑟姆书,第88页。
〔65〕参见前注〔15〕,〔英〕戴维·毕瑟姆书,第62页。
〔66〕参见前注〔4〕,〔德〕施路赫特书,第64页。
〔67〕前注〔47〕,〔英〕戴维·毕瑟姆书,第78页。
〔68〕前注〔44〕,〔德〕韦伯书,第75页以下。
〔69〕参见前注〔39〕, Albrow书,第47~48页。
〔70〕前注德韦伯书第72页
〔71〕参见前注〔35〕, W eber文,第144页。
〔72〕关于象征性议会与强势议会之间的差异,同上,第130~144页;前注〔47〕,〔英〕戴维·毕瑟姆书, 99页以下。
〔73〕前注〔47〕,〔英〕戴维·毕瑟姆书,第100页。
〔74〕参见前注〔15〕,〔美〕彼得·布劳书,第51~61页。
〔75〕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开始了行政体制的改革,虽然各国的具体改革措施各不相同,但改革的宗旨和原则是同一的:创建富有企业家精神的政府、在公共领域引入半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的公共企业最终来替代高度垄断的管理、以最终提供公共服务、从集权走向分权、强调多样化的自主发展等等。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7页。
〔76〕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77〕〔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78〕〔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79〕G·Teubner, Substantive and Reflexive Elements inModern Law, 17/2Law& SocietyReview, 1983, pp·239~286.
〔80〕前注〔76〕,〔德〕哈贝马斯书,第9章。
〔81〕高鸿钧先生将法治分为四种类型,以“民主/非民主”与“形式/实质”为要素排列组合,而民主实质法治类型是对民主形式法治类型的调整与转变,例如纽曼(F·Neumann)、莫尔(M·S·Moor)、罗尔斯与德沃金等人的理论,参见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出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页以下。
〔82〕例如A·Eisen, TheMeanings and Confusions ofWeberian“Rationality”, 29/1TheBritish Journal ofSociolo-gy, 1978, p·57~70;陈聪富:“韦伯论形式理性之法律”,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1页;顾忠华:“‘现代性’的社会学分析———从韦伯到哈贝马斯”,载前注〔5〕,顾忠华书,第71~86页。
〔83〕参见〔德〕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2页、第33页以及第53页以下。
〔84〕李猛注意到,在国家的官僚制与企业的科层制之间,如果出现张力,那是不同目的理性之间的张力。参见前注〔10〕,李猛文,第150页。
〔85〕同上,第153~154页。
〔86〕该表为笔者修改于楚贝克以及林端所制之表。参见D·M·Trubek, MaxWeber on Law and the Rise ofCapitalism,Wisconsin Law Review, 1972, p·729;林端:“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两大面向”,载氏著:《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63页;有关具体四种类型法律的原始论述,参见前注〔31〕,〔德〕韦伯书(2007),第3~8章;对其简述也参见洪镰德:《法律社会学》,台北扬智文化2001年版,第186~188页;以及前注〔31〕,郑戈书,第112~119页。
〔87〕参见前注〔57〕, Weber书,第882~883页。
〔88〕参见前注〔10〕,李猛文,第121页。
〔89〕参见前注〔12〕,〔德〕韦伯书,第161~162页;以及前注〔86〕, Trubek文,第740页。
〔90〕关于现代西方法治即形式理性法产生的各种合力(内在因素、外在因素),参见前注〔86〕, Trubek
文;前注〔82〕,陈聪富文;以及前注〔31〕,郑戈书,第94页以下。
〔91〕参见〔德〕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332
页。
〔92〕See D·Dyzenhaus,Legality and legitimacy: CarlSchmitt, HansKelsen, andHermanHeller in Weimar, Lon-don: Clarendon, 1997;以及前注〔10〕,李猛文。
〔93〕参见前注〔23〕, Mommsen书,第53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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