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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中国是如何被扣上“封建社会”的大帽子的? 
作者:[何怀宏] 来源:[] 2007-05-21

  在中国,“封建”的概念可以意指三个不同的对象∶第一是指中国古代的封建,如西周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第二是指中国从古代延续到近代的“封建社会”,久讼不已的中国何时进入封建社会与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延续等问题即由此而来;第三是指欧洲中世纪的一种社会制度,它常被看作是各种封建社会的参照原型。我们在上一章已考察了第一种“封建”概念,下面我们将分别论列和比较中、西“封建社会”的概念。
  
  一、“封建社会”概念在中国的由来

  中国自从十九世纪中叶被敲开国门,有关中国古代封建的思想性争论便成了绝响。不满现状,立意改革的人们越来越不再瞩目于古代,而是效法西方,信仰“进步”,瞩目未来。但是,“封建”这个词却并未消失,而是反而渐渐获得了新的含义而流行于社会。
  
  “封建时代”的概念
  “封建时代”的概念是在将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比较中提出来的。1899年,梁启超在《清议报》的第17册(6月8日)和第26册(9月5日)上,刊出了一篇名为“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的文章。梁启超认为∶中国与欧洲国体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和封建时代这样三个时代,其间中国周代国体与欧洲希腊国体的相同点最多,即同为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列国分立。此时政府(即贵族)的权力甚重,过于国君,就像欧洲所谓“少数共和政体”或“寡人政体”,尤其是接近于古希腊的斯巴达。又由于作为此社会中之一部分的贵族于平民也甚相亲,所以也可以视这一贵族政治时代为民权稍伸时代。
  中国与欧洲国体的相异点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显著不同是欧洲自统一的罗马帝国崩溃以后仍为列国处在分裂状态,而中国自两汉以来却永为一统。中国与欧洲的国体在春秋以前大略相同,而从春秋以后则截然相异。秦废封建置郡县以后,二千年循其轨而不易。虽然西汉有七国之反,晋有八王之乱,明有燕王、朱宸濠之变,但都为时不长,不构成列国之形。至于汉末的州牧,唐代的藩镇,也都是涌乱一时。所以,中国自秦汉以来就可以说是进入了一个“统一时代”。考察其原因,一是因为儒教被定于一尊;二是因为种族的界限在中国不严,不同种族之间可以互相通婚,渐渐就没有了差别。至于一统与列国孰优孰劣,则前者利于安民,后者则由于竞争而能发扬民气。
  中国与欧洲国体的第二个显著不同是∶欧洲有分国民阶级之风而中国却没有。与世界万国不同,中国历来此风不盛,至汉以后,尤绝无之。布衣卿相之局已是司空见惯。魏晋九品中正制虽然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贵族”的流弊,但这并不是创立这种制度的本意。至于唐以后设科取士,下层平民更是可以“平地青云”。虽然还有皂隶奴才不许登仕版之禁,但这些人其数甚微,不能目为一种阶级。产生这一差别的原因是由于战国时各国不能不延揽人才,敬礼处士,招致客卿,从而破除了世卿的藩篱,而孔子、墨子等圣哲,又都大倡平等之义,孔讥世卿,墨明尚贤,他们的门人弟子多出身微贱,遂使天然阶级之陋习一扫而空。然而,中国无阶级这一情况也是有利有弊,利在国民比较平等幸福,弊在没有竞争,相博而不能使“民气日昌,民智日开”,又由于“被治之民”中的潜在不满者有渠道可以上升为“治人之人”,得到富贵,所以“民气不聚而民心不奋”。
  梁启超认为∶尽管统一与分裂,有阶级与无阶级各有利弊,但如果按照文明的公理,则还是以“合邦统一”与“无阶级”为优,所以说,中国的进化,实际上远在欧洲人二千年以前。但为什么现在拿中国与欧洲文明相比却有了天壤之别呢?这是因为在春秋以前中西相差不远,在这之后却是∶初期中国骤进而欧人如旧,后期则是欧人骤进而中国如旧。比方说,西方在古希腊即有民选代议之制,而中国则从来没有听说过,民众也从不自伸其权,这就是由于一统闭关和无阶级而自安之故。因而初看起来,恰恰是学理上的文明阻碍了事实(物质)上的文明。但实质上,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善用此学理。梁启超最后说∶
  “此后社会上之变动,将有不可思议者,数千年之无阶级,俄变为有阶级矣。二千年之停滞,既不可以得进步,今日当于退步求进步,或者我中国犹有突飞之日乎?”i
  这几乎可以说是一个在上世纪末发出的对于本世纪的相当准确的预告。中国不久就进入了一个广泛动员,进行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彻底的社会革命的时代,而在经历了种种“不可思议”的“社会变动”之后,直到今天——在已经可以看到二十一世纪门槛的今天,我们也许才可以说,中国看来已经在退出这一过渡时代,而走入一个比较平静相安,经济发展和自然分流的时代。
  在梁启超看来,封建时代与他所处的时代是不衔接的,这中间隔了两千多年,这两千多年可以名之为“统一时代”或者说“无阶级时代”。严复的看法稍有不同。1904年,严复出版了他翻译的英国学者甄克思(E.Jenks,1861-1939)的一本书,该书原名为《A History of Politics》(直译为《政治史》),严复易名为《社会通诠》,这还是有道理的,因为该书主要是从社会史的角度来谈政治。在为该书译本写的“自序”中,严复感叹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历史差异。他接受甄克思的观点∶认为社会进化都是由图腾社会(Totemistic Society )或“蛮夷社会”,进到宗法社会(Patriarchal or Tribal society),再进到今天欧洲的军国社会或“国家社会”,而在宗法社会与军国社会之间,还有一个封建时代。验之于中国历史,严复认为∶中国从唐虞以来直到周代,这两千多年“皆封建之时代”,而宗法也于此时最备,而秦“郡县封域,阡陌土田”,虽然是侵夺民权,属“霸朝之事”,但“迹其所为”,还是要由宗法社会转向军国社会。然而,由秦至今又过了二千多年,今天中国的政治、风俗以及思想文化,都还是未脱宗法。这样,严复就实际上认为中国有四千多年是处在宗法社会之中,而宗法社会又可分为两个时代∶周以前是封建时代,秦以后则是一个向军国社会转变,却仍未脱离宗法社会的时代。ii 中国有史以来的四千多年为一纯粹、完整的单元以及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观点,于此都能发见端倪。
  总的说,“封建时代”的概念直接产生于中西比较,并且主要是由西观中;它基本上还是一个历史学上的时代概念,未离史学范畴;它也基本上是从政治(国体)的角度观察,而未涉经济形态;观察比较者的意思虽然是有感于中国相对于西方来说的不进或缓进,但并不是 要为直接行动提供理论指导;最后,在这里所用“封建”的含义与古义基本相合,并无意义上大的转折,所以,论者对西周为封建时代决无疑义,只是上、下限略有不同。
  
  “封建社会”概念的提出
  由于我们不是要探讨“封建社会”概念偶尔和个别的使用,iii 而是要探讨在对“封建社会”这一概念进行认真说明的基础上,提出对中国社会历史的一种系统解释,所以,我们发现,在这一意义上,“封建社会”概念的首先提出是在1929年,而恰恰是在这一年提出这一概念应当说是耐人寻味的。
  1927年国民党实行“清党”,国共分离,农运、工运等群众运动遭到压制,革命转入低潮,大批热血者不得不重返书斋。1929年,陶希圣在《新生命》1929年第2卷第3-5期上发表“中国封建制度的消灭”,亡命日本的郭沫若以“杜”的笔名在《东方杂志》1929年第26卷第8-12期上发表“诗书时代的社会变革与其思想上之反映”,当年陶希圣还在新生命书局出版《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一书,由此揭开讨论中国社会历史的一幕。iv
  陶希圣在其书中开门见山地提出∶“中国的革命,到今日反成了不可解的谜了。革命的基础是全民还是农工和小市民?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还是几个列强和几个军阀?”v
  为此,他希望首先研究中国社会的状况和性质,在此的两个中心问题是∶1.中国社会目前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2.帝国主义势力的侵入是否使中国社会变质,变质又达到什么程度?
  追溯中国社会的来龙去脉,陶希圣认为∶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社会史的一个关键,中国社会在这时候结束了封建制度,而破坏了的封建仍然在另一个基础上又重建起来,所以,再“叫做封建制度也不确,”而“否认封建势力也不许”。总之,秦汉以后的中国还是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或者说是一个变质的封建社会,在数千年的历史上,我们看见许多类似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又看见了许多和严正的封建制度相同的现象。家族本位和个人主义的法律,权力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观念,相互错综。
  陶希圣所据以判断的标准“封建制度”,在他看来有两个特征∶1.封建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制度之上,它的基础是在农村;2.在封建制度下面,土地的领主和掌握治权的是封建贵族。由于这两个特征,所以,在封建制度的时候,没有都市的集中和发达的货币,没有官僚而只有贵族,而中国在战国时就有了相当力量的商业,有了官僚、平民能够作官,所以可以说封建制度已崩坏了。井田坏使土地可以私有,就有了非贵族的地主,后又产生“士大夫而官僚而地主的一个身份”,这些人很保守,不愿都市发生,还是以农村为经济基础,进而压迫商人,故中国迟迟不进。
  综上所述,陶希圣由此得出的四点结论是∶1.封建制度在春秋时已经崩坏,中国早已不是封建的国家,只有对外藩的统治仍然是取封建的形式;2.中国政府是地主官僚政府,不奖励商业,商业绝对不发达,尤其是禁止国人从事国外的贸易;3.所以,中国是封建制度崩坏以后,资本主义发达以前以士大夫身份与农民的势力关系为社会主要构造的社会;4.我们若以这一士大夫身份及以这个身份为背景的官僚政府为封建势力,则我们提出打倒封建势力的口号是可以的,而且是应当的,但非打倒封建制度,因为这一制度已经不存在。他还提出,“在此时来解决土地问题,可以打倒士大夫的残余势力,不过不能解除帝国主义通过官僚政府的对中国的统治。”vi
  我们由此可以看到,陶希圣所提出的“封建制度”“封建社会”的概念虽然比古代的“封建”概念更重经济而不是政治,即它们主要是从经济上定义的,但是,至少从作者的理解来说,这些概念的涵义与“封建”的古义并无大的违拗,与西方的“封建”概念也基本相同。陶希圣认为∶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欧洲的封建制度只是小异而大同,中西封建制度的共同点均是以土地制为基础,建立了一种人身隶属与保护关系和身份等级制,至于差别则在于∶西周封建比欧洲封建的中央权力似要更大些,卿大夫邑内的人民对诸侯的义务也比对卿大夫义务似要重些。换言之,也就是分裂割据的情况还不那么严重。
  陶希圣把战国以后的中国社会称之为“前资本主义社会”或“先资本主义社会”,这不仅反映出他对经济因素的重视,而且反映出他也受到数种社会形态依次递进的“客观发展规律”的影响,按照这一规律,中国封建社会之后的社会(战国之后)必然是资本主义社会,然而它又很不象资本主义社会,无以名之,陶希圣只好称它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后来还有人称它是“后封建社会”,无论“前”“后”与否,总之它很难得到自己一个独立的名称。马克思主义学者则免去这些麻烦,直接称这一战国至清的漫长时期的中国社会为“封建社会”(郭沫若等),或“封建领主社会之后的封建地主社会”(范文澜等),以便它与“资本主义社会”衔接。
  当然,陶希圣的如此称谓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谨慎的态度,甚至理解为是一种类似于对本质的“现象学的悬置”,即在难于探明现象的本质或性质之前的一种暂时搁置——仅以一种外在的形式标定它或仅仅提出它。王礼锡一度更接近于这种态度,他说∶“自秦代至鸦片战争以前这一段历史,是中国社会形态发展中的一段谜的时代。”vii 我们在陶希圣那里可以发现一种困惑和犹豫不决,由这种态度也就产生出一种使他屡屡遭到批评的“豹变”或“模棱两可”,所以,就在《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这同一本书中,我们又在第50页读到∶“中国社会是什么社会呢?从最下层的农户起到最上层的军阀至,是一个宗法封建社会的构造,其庞大的身份不是封建领主,而是以政治力量执行土地所有权并保障其身份的信仰的士大夫阶级。”在第190页紧接与上文同样的一段话之后是∶“这个阶级的生存赖土地所有权和国家政治地位的取得,而与宗教无关。所以它和农民的势力关系,与封建领主和农民的势力关系是一样。因此,可以叫它作封建势力,又因此可以叫中国社会作封建社会。”在第247页上一个作了进一步区分的结论是∶“八十年前的中国社会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封建社会,八十年来的中国社会是帝国主义侵略下的半封建社会”。viii
  这种种解释可以反映出动员和革命的需要和西方社会理论的笼罩性影响。不过,我们通过陶希圣对士大夫身份的重视仍可发现,在西方理论与中国历史之间,他还是相当注意中国历史的特殊性,虽然由于革命时代的眼光,所有这类身份及其派生物自然都要在被扫荡和打倒之列。
  与今天中国的政界越来越强调“中国的特色”与“国情不同”迥异其趣,郭沫若在1930年出版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自序”中,却是高度强调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性的,他认为那种说“我们的国情不同”的看法为“民族的偏见”,认为就象一个人体,无论红黄黑白,发展都大抵相同一样,由人所组成的社会也是如此。他以一种发现了科学真理,一下子通体透亮的兴奋心情和昂扬、上升的姿态,批评罗振玉、王国维仅仅是“整理”史料,胡适也摸不着“边际”。他承认自己的研究方法是以恩格斯为向导,但同时也认为∶“清算中国的社会,这也不是外人的能力所容易办到。”“事实是中国的史料、中国的文字,中国人的传统生活,只有中国人自身才能更贴切的接近”。“在这时中国人是应该自己起来,写满这半部世界文化史上的白页。”ix
  明显地不同于陶希圣的暧昧,郭沫若斩钉截铁的断定“中国的社会固定在封建制度之下已经二千多年”。x 他认为∶事实上不是在西周,而是在周室东迁以后,中国社会才由奴隶制度渐渐转入了“真正的封建制”,春秋的五伯,战国的七雄才是“真正的封建诸侯”,秦只是名目上废封建而为郡县,事实上中国的封建制到最近百年都很巍然的存在着,秦始皇才是在中国社会史上完成了封建制的元勋。xi
  郭沫若显然认识到他所说的“封建”与古代的“封建”含义截然不同,所以他反复说“真正的封建制”,“真正的封建诸侯”。他认为∶古人用“变封建而为郡县”来表示周、秦之际那一很大的社会变革,完全是皮相的观察,周时并不是没有郡县,秦以后也并不是没有封建,这些都不必说,而关键在于∶西周事实上完全是奴隶制的国家,而自秦以后的经济组织在农业方面是成了地主与农夫的对立,工商业是师傅与徒弟的对立。“秦以后的郡县制实际上就是适应于这种庄园式的农业生产与行帮制的工商业的真正的封建制度。……所不同的只是封建诸侯的世袭与郡县官吏的不世袭罢了。这可以说是一种封建制度的变体,然而每每都有倾向到世袭的危险,…… ”xii
  “封建”的古义在此就发生了一种根本的转折,而这种转折是由郭沫若发其端的, 嵇文甫曾谈到过当时一般学者的感觉∶“郭先生有一个最奇特的论断,就是说秦始皇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完成者。他不承认西周的封建制度,他说东周才是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代,而秦汉以后才完成是真正的封建社会。我们知道,现在所有各派论中国社会史的,不管他们说秦始皇以后中国已经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也好,说秦始皇并未曾破坏封建的基础也好,但是秦始皇对于封建制所起的作用,是破坏的而不是完成的,这一点他们大家都没有什么异议。现在郭先生根本翻过来了。”xiii 何干之在1937年7月由上海生活书店出版的《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中也说∶“在中国过去的八九年间,附和他的人极少,反对他的人却极多。……但是自从1935年以来,郭沫若的中国历史观,好象复活起来。”xiv 十五年以后,郭沫若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一文中,也回顾了这一转折,他说∶“旧时说夏、殷、周三代为封建制,以别于秦后的郡县制,这是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历史事实,从来不曾有人怀疑过,也是不容许人怀疑的。但近年来周封建制被赋与了新的意义,因而三代是封建制之说便发生了动摇。”xv
  郭沫若并在此文中继续补充了他的理由,他认为∶古时所说的“封建”是“封诸侯、建藩卫”的事,要在这种含义上说三代或至少周代“封建”是可以说得过去的。但由于古时所谓“国”本是等于部落的意思,所谓“封建藩卫”也不过是建置大小不等的各种殖民地而已。异姓之国大抵是原有的部落,同姓之国则多系从新建设的。《孟子》、《王制》中的五等爵禄、《禹贡》、《职方》中的畿服制,都在周代金文中找不到证据,当时诸侯称谓并无所谓等级,足见等级之制只是后世儒家的依托。王国维更有一个重要发现,便是古诸侯在其国内可以称王。而即便周代确有五等诸侯或五等畿服,“也和我们现代所说的封建社会的观念完全不同。在这儿不容许我们的新旧观念铰线。”xvi
  也就是说,这里关键的是,如果“封建”不再被理解为一种“事件”,甚至不再仅仅被理解为一种“制度”,而是要被理解为一种“社会”的话,这样,“封建”就不能只是在一个或一些历史朝代的意义上去理解,而是要在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意义上去理解,而且,它还不是发生在一个社会内部的演变,而根本就是以一个新的社会形态代替旧的社会形态,这样一种变化自然有如天翻地覆,而中国所经历的这种大变动除了近代之外,最令人瞩目的自然是属春秋战国时期,而如王国维、范文澜等人所认为的殷周之际的变化显然比不上这一变化,而且资料不足,至于魏晋之际,唐宋之际更不必说。所以,可能不是别的,而正是抓住社会形态的根本变迁,才是郭沫若等倡导的“春秋战国之际封建说”比较起“西周封建说”、“魏晋封建说”等古史分期说来更吸引人的一个秘密所在。
  那么,这一新的“封建社会”的概念是什么含义呢?郭沫若在1930年《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回答还比较简陋。他说∶“封建制社会和奴隶制社会并没有多么大的悬殊∶只是直接生产者在奴隶制下可以公开地大量屠杀,而在封建制下的屠杀起初是不公开,其后是法律上禁止(当然偷偷打杀仍然是不免的)。又奴隶社会是氏族社会的延续,多量地含有血族的成分,而封建制则是多量地含有地域成分的奴隶制”。xvii 在1945年的《十批判书》中,郭沫若给出了比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定义∶“现代的封建社会是由奴隶社会蜕化出来的阶段。生产者已经不再是奴隶而是被解放了的农工。重要生产工具,以农业而言,便是土地已正式分割,归为私有,而有剥削者的地主阶层出现,在工商方面则是脱离了官家的豢养,而成立了行帮企业。建立在这阶层上面的国家是靠着地主和工商业者所献纳的税收所维持着的。这是我们现代所说的封建社会。”xviii
  
  “封建社会”概念的论定
  从1931-1933年,主要以《读书杂志》为中心,在中国展开了一场社会史的论战。该刊主编王礼锡还将所发的数十篇文章编为四辑,由上海的神州国光社出版。据何干之的归纳,这次论战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1.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法”是什么?2.中国有没有奴隶社会?3.中国封建社会有什么特性?封建社会的发生发展及其没落是怎样的? xix 从这一归纳可以看出,这一论战大致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大的话语系统(discourse)中进行的(包括那些反对的意见)。
  在有关中国封建社会的讨论中,发表意见的主要有陶希圣、朱新繁、王亚南、王礼锡、王宜昌、李季、胡秋原等。 xx 陶希圣的观点比较起他前几年写《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来又有些改变,他在1932年9月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中国社会形式发达过程的新估定”一文中,对中国社会史又有了一个新的分期∶1.西周时代是氏族社会的末期;2.由战国到后汉是奴隶社会;3.由三国到唐末五代是发达的封建庄园时期;4.宋以后是先资本主义时期。他解释他观点改变的原因是∶宁弃公式而取材料。xxi 这样,他实际上是倾向于把中国封建社会的上限由西周下撤到魏晋,而把其下限划到唐末五代,封建社会或“发达”的封建社会又变得相当之短了。这些看法应该说是还是有相当史实为依据的,从魏晋到唐末五代在某种意义上确实可以自成一个历史单元,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中看到“公式”或者说一个时代的“范型”的强烈影响∶比方说,纯从经济上定义一个社会,在封建社会之前必然是一个奴隶社会,在封建社会之后必然是往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等等。不过,当陶希圣后来在北京做《战国至清国社会史略》的演讲时,他又暂时避开了公式概念,把这一时期的历史仅从时间上笼统分作三段∶1.古代社会(公元前5世纪至后三世纪);2.中世纪社会(公元3世纪至九世纪);3.近世社会(公元十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叶)。xxii
  王礼锡把自秦代至鸦片战争以前这一段历史看作是中国社会形态发展中的“一段谜的时代”,但他又和胡秋原一样,倾向于认为在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是“一段专制主义时期的存在”,这有混淆政治概念与社会概念之嫌。xxiii 另外,李季认为,中国封建制度是始于周初而终于周未的,自秦至清未则是一个“前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时代”,xxiv 持类似看法的还有杜畏之、梅思平、陈邦国等等,虽然他们用的名称不一。xxv
  这场论战虽然刺激了人们对于中国社会史的兴趣,深化了某些问题,但本身并没有达致某一概念的论定或者观点的统一,这大概也是几乎一切尚属比较正常的思想学术讨论自然的直接结果。在某一时期里,一种思想占上风,或者一个概念被论定自有其特殊的原因、途径和作用方式。换言之,决定了大陆后来几代人对中国历史的思维模式的“封建社会”的概念,并不是在上海的阁楼上,而是在延安的窑洞里敲定的。在这一过程中,毛泽东自然起了一种特别重要的作用。
  毛泽东在1926年3月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首先把社会分析置于一种革命战略的地位∶即要团结我们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但这篇文章主要是对现实阶级状况的分析,尚未提出“封建社会”的概念。xxvi 在1927年3月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毛泽东认为,农民运动“乃是乡村的民主势力起来打倒乡村的封建势力。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阶级,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的墙脚。打翻这个封建势力,乃是国民革命的真正目标。”毛泽东并把封建的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概括为“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xxvii 但是,此文也没有正式提出“封建社会”或“半封建社会”的概念。
  “封建社会”这一概念的正式提出和系统说明,首见于1939年12月发表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尤其是第一章“中国社会”。这一章是由当时在延安的“其他几个同志起草,经过毛泽东同志修改的”。xxviii 该文认为∶中国自从脱离奴隶制度进到封建制度以来,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就长期地陷在发展迟缓的状态中,这个封建制度,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年左右。中国封建时代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1.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2.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3.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生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还强迫农民交纳贡税和从事无偿劳役,去养活国家官吏和军队。4.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如果说秦以前的一个时代是诸侯割据称雄的封建国家,秦统一中国以后则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但在某种程度上仍保留着封建割据的状态。在封建国家中,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压迫所造成的农民的极端贫穷和落后,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在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停滞不前的基本原因。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只有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每一次农民起义,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农民不代表新的生产关系,就还是要被地主和贵族利用为他们改朝换代的工具,这样,封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就基本上仍然延续下来。这种情况直到近百年来才发生了新的变化,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一步步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这些就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xxix 不久,毛泽东又在1940年1月《新民主主义论》中重申了“自周秦以来,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其政治、经济、文化都是封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观点。xxx
  比较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毛泽东的论断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处在马克思主义强烈影响下的社会科学界在解释中国历史方面的成果,也反映了那一动员和革命的时代的人们的一些基本共识,再加上毛泽东所处的特殊地位,随着1949年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取得胜利,他的这些话自然就成为定论和“最高指示”,变为一种广泛流行、妇孺皆知的常识。毛泽东的论断也决定了1949年以后三十多年中国大陆史学理论研讨的基本走向。xxxi 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古史分期∶主要是中国何时脱离奴隶社会而进入了封建社会,从1949到1979年,这方面公开发表的论著有500多篇(部)。xxxii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延续,从1931-1982年10月,发表的论著也已在200种以上,其中大部份是在建国后发表的。xxxiii 史学界以“延至晚清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为确凿无疑的前提,这些论断也贯穿在各种历史教材中,为一代代(包括今天)的大、中、小学的学生们诵读。
  回顾“封建社会”概念在本世纪演变的历史,我们看到,“封建”一词已脱离了原来古代的蕴涵而被赋予了新义∶它不再只是一个政治制度的范畴,而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的范畴;它也不再只是一件往事,而仍然是一种现实。“封建社会”概念的提出和讨论,标志着把史学与社会科学的理论结合起来的首次认真的尝试。在30年代参加中国社会史讨论的学者们可能自身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做的工作和年鉴派史学家30年代在法国所做的工作有着某种类似性,例如注意全体、探讨“总体的历史”、注重“长时段”、重视社会经济的因素、重视下层社会的历史、带着问题研究历史、以古论今、以今论古、不满于传统的记诵史学和考证史学等等。但是,由于学者们缺乏比较纯粹的学术定位和一般方法论的兴趣,强烈的现实需求又导致试图以一种社会理论来全面彻底地解决社会问题的倾向,再加上战争的打断,所以,他们所取得的成果仍然很有限,史学与社会科学尚未真正地结合起来,更谈不上形成一种持久的趋势。当时的史学主流——无论是传统的记诵派,还是新起的科学考证派、疑古派,都不太理会这些争论。所以,这些讨论给人的印象是∶一群社会科学工作者贸然地闯入了历史园地而又很快地呼啸而去。虽然还有一些个别的耕耘者如瞿同祖等,但却显得形单影只。xxxiv 但是,我们却决不可低估这些讨论对于社会,尤其是青年的巨大影响。xxxv
  指出一个制约着这些现象的时代的原因也许是不无益处的。当时,这些学者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和讨论是处在一次革命高潮刚刚过去之后的“苦恼期”(何干之语),或者说,是对于1927年大革命经验的“回想时期”(王宜昌语)。王礼锡在其所编的《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一辑的“第三版卷头言”中写道∶“现在是盲目的革命已经碰壁,而革命的潜力不可以消泯于暴力的镇压之下,正需要正确的革命理论指导正确的革命的新途径的时候。”而“要探索革命的正确前途,有一个先决问题应当解答∶‘中国社会已经走上了一个什么阶段?’”xxxvi 何干之写道∶“过去我们做了什么,现在应该做些什么。但是为了回答这些疑问,就非先彻底认清现代中国社会,彻底清算过去中国社会不可。”xxxvii 而毛泽东对这一点说得还要明白∶“只有认清中国社会的性质,才能认清中国革命的对象、中国革命的任务、中国革命的动力、中国革命的性质、中国革命的前途和转变。所以,认清中国社会的性质,就是说,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根据。”xxxviii
  所以,史学与社会理论的结合就实际成为与一种革命理论的结合,“问题史学”实际就成为“行动史学”、“革命史学”。革命理论与当前现实的紧密结合就导致了对历史大刀阔斧的重新解释和根本改造。
  钱穆在1940年出版的《国史大纲》中,曾把近代中国的史学分为传统派(记诵派)、革新派(宣传派)、科学派(考订派)三类,并把“革新派史学”分为主张“政治革命”、主张“文化革命”、主张“经济革命”的三期,他如此评价这一派史学说∶“惟‘革新’一派,其治史为有意义,能具系统,能努力使史学与当身现实相绾合,能求把握全史,……虽然,‘革新派’之于史也,急于求智识,而怠于问材料。……既不能如‘记诵’派所知之广,亦不能如‘考订派’所获之精。……特借历史口号为其宣传改革现实之工具。”xxxix 钱穆并且不同意中国自周秦以来的社会是“封建社会”,他说“以政制言,中国自秦以下,即为中央统一之局,其下郡、县相递辖,更无世袭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以学术言,自先秦儒、墨唱始,学术流于民间,既不为贵族世家所独擅,又不为宗教宗庙所专有。平民社会传播学术之机会,既易且广,而学业既为从政之阶梯,白衣卿相,自秦以来即尔。既无特殊之贵族阶级,是亦不足以言‘封建’。若就经济情况而论,中国虽称以农立国,然工商业之发展,战国、秦、汉以来,已有可观。惟在上者不断加以节制,不使有甚贫,甚富之判。……则佃户之卖田纳租于田主,亦一种经济契约之关系,不得目田主为贵族、为封君,目佃户为农奴、为私属。土地既非采邑,即难以‘封建’相拟。然若谓中国乃资本主义之社会,则又未是。”钱穆还进一步对西方划分社会的公式提出了疑义∶“然则中国已往政制,尽可有君主,无立宪,而非专制。中国已往社会,亦尽可非封建,非工商,而自成一格。何以必削足设履,谓人类历史演变,万逃不出西方学者此等分类之外?”xl 但此等史学家的异议,随着1949年大陆的易帜自然是席卷而去。
  
  二、各期“封建社会”说的理论依据

  “封建社会”的概念在本世纪中叶基本论定之后,遗下的就主要是古史分期和封建社会为何在中国长期延续的问题了。所以,1949年以后,有关中国古史分期的讨论一直比较热烈,甚至在学术荒芜的“文革”期间,也曾发表过郭沫若的一篇文章。xli而古史分期问题,严格地说来,就只是中国什么时候脱离奴隶社会而进入封建社会的问题,亦即封建社会的上限问题。
  依照对中国何时进入封建社会的不同回答,可以大致分出“西周封建说”、“春秋封建说”、“战国封建说”、“秦统一封建说”、“西汉封建说”、“东汉封建说”、“魏晋封建说”和“东晋封建说”九种,也就是说,自西周到东晋,每一个朝代(或有明确标志的时代)都有主之者,意见如此纷纭,且又迄无定论,主要并不是史实的争论,而是标准的问题,各家虽然都接受一个共同的前提——“封建社会”的概念,但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却相当不同,或者说,所据以解释的理论依据不同。
  下面我们仅考察上述分期说中主要的四家∶
  1.西周封建说∶主张此说的主要有范文澜、吕振羽、翦伯赞、杨向奎、徐中舒、王玉哲、王亚南、赵光贤、李埏等。其理论依据按照范文澜的陈述是∶
  “一个社会的性质是由当时处于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即基本的所有制来决定的。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里给奴隶制度社会封建制度社会规定了定义∶‘在奴隶占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根据上述定义(不切实根据这个定义,所说便缺乏可靠性),我们看商周两朝统治者对生产工作者的所有制的不同,可以断言商朝是奴隶社会,西周是封建社会。”xlii
  2.战国封建说。主张此说的主要有郭沫若、白寿彝、吴大琨、杨宽、田昌五等,其理论依据按照郭沫若的陈述是∶
  “我在写《奴隶制时代》时,是有意识地照着毛主席的指示走路的。那就是抓住在封建社会中的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这个主要矛盾,而且特别是地主阶级这个矛盾方面。如果在某一个历史时期中,严密意义的地主阶级还不存在,那么那个时期的社会便根本不能是封建社会。
  “……由于年代的久远和记载的简单,如果单从农民方面来着眼,是容易发生混淆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和封建农奴的区别,往往不很显著。……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之所以不容易解决,其主要的原因就在这里。……
  “古代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在殷、周时代是土地国有制。……
  “……公家为了增加收入,终于被迫打破了公田和私田的区别而一律取税。这是承认臣下所享有的公田索性成为他们的合法私有,而他们所私有的黑田却不能再自由漏税了。这便导致了井田制的破坏,也便导致了奴隶制的灭亡。《春秋》在鲁宣公十五年(前五九四年)有“初税亩”的记载,虽然仅仅三个字,却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它表明着中国的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了舞台,第一次被合法承认。……
  “……奴隶制与封建制的更替之发生在春秋、战国之交,铁的使用更是一个铁的证据。”xliii
  3.两汉封建说。主张此说的在五十年代有侯外庐,近年有赵锡元。其理论依据按照侯外庐的论述是∶
  “……真正作为分界线以区别古代和中世纪的标志,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马克思论到社会变革的绝对分期年代,都是依据一种法典为标志。……
  “问题的关键在于具体分析∶从古代的奴隶制怎样转化而为中世纪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化过程及其特殊的转化路径是采着什么形态。……
  “著者特别注意中国历史上的秦汉之际。从大量史实来考察,秦汉的制度和后代的制度,不论从经济、政治、法律以至意识形态那一方面来看,都是近似的,这即是说,秦汉制度为中世纪社会奠定了基础。
  “我们把中国中世纪封建化的过程划在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然而,秦废‘封建’,为什么又成了封建制社会呢?我们的答复是∶秦废封建的‘封建’二字,为中国古代史的另一个术语,其内容指的是‘宗子维城’的古代城市国家;这里我们所举出的封建制社会,‘封建’这两个字则是立基于自然经济、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所有制形式,译自外文Feudalism,有人也译作封建主义。中外词汇相混,为时已久,我们倒也不必在此来个正名定分,改易译法。”xliv
  4.魏晋封建说。主张此说的主要有何兹全、王仲荦、王思治、 日知、赵俪生等。按照何兹全的描述,封建社会出现的过程是∶
  “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由部落到国家的转化时期,是早期国家出现的时期。商周两族的关系,是通过征服而建立起来的不平等部落联盟和以此不平等部落联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
  “春秋战国社会的变化,起自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以农业为基础,出现商业交换。交换的发展,引出货币、城市的兴起,阶级、贫富的分化,出现商人和知识阶层。
  “交换的发展,产生了地区间和生产和生活上依存关系,产生大一统思想,产生统一要求。统一国家在此基础上出现。
  交换促使经济繁荣,也促使社会分裂,阶级分化,贫富分化,矛盾增长,促使小农经济衰落、破产,土地兼并集中,卖儿卖女卖自身。货币问题、土地问题、奴隶问题成为西汉一代显著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汉末魏晋,自由平民逃亡、投靠,奴隶解放,依附关系发展起来。自由平民和奴隶的依附化,依附民、农奴成为魏晋南北朝的主要劳动人民。一个士庶天隔、身分等级复杂的中国典型的封建社会出现。”xlv
  以上我们都尽量利用各期封建说主要代表的原文来显示他们的观点。从上面的引文可以看出,范文澜主要是从社会生产的主体——农民或农奴并不完全被地主所占有来立论;郭沫若则主要是从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地主阶级的是否确立来立论;侯外庐倾向于全面地、尤其是通过国家法典对封建制的最后确认来判定封建社会是否成形,所以他认为到汉武帝时才完成了封建化的过程;何兹全则尤注意从城市交换经济到农村自然经济的转变,以及相应的劳动者身份由自由民和奴隶两极向依附民、农奴的转化。
  以上几种观点,按何兹全的意见,“文革”前是以范文澜为代表的西周封建说影响最大,“文革”后则以郭沫若的“战国封建说”影响最大,一般教材、年表现多采用郭沫若的分期法。另外,“亚细亚生产方式”一派影响也不小。
  显然,上述各期封建说都是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为依据的,但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依赖他们,又主要依赖于谁却又有不同。侯外庐对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最熟,xlvi 常直接从原文入手,他主要是依据马克思有关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以及马克思、列宁有关封建主义国家法律规定的等级品位制的论述;何兹全主要依据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在封建社会中是农村自然分散的经济与依附关系分别在经济生活与社会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论述;范文澜主要依据的是斯大林给封建制下的定义;而郭沫若则主要引述毛泽东的教导。xlvii
  在以上侯外庐、何兹全、范文澜、郭沫若四位代表中,侯外庐、何兹全可能最接近也最忠实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话,从而也最接近一种对西欧封建社会基本特点的概括,所以,侯外庐径直说他所用的“封建”一词就是来自西文的“feudalism”。然而,在上述四种观点中,恰恰是这两种观点影响最小。而范文澜引以为据的斯大林的定义,可能更多地是根据俄国农奴制概括出来的,斯大林后来名声不佳,中苏又交恶,这一点大概也是范文澜的观点后来影响减弱的一个原因;但范文澜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西周“封建”的古义,所以这一点又可视作其观点初期影响不弱的一个原因。而在这四种观点中,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封建社会”观念较远,最具“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却显然是郭沫若的观点,这一点,我们可以引“文革”以后支持战国封建说最力,同时也是近年来在古史分期说方面用力最勤、论述甚畅的一位学者田昌五的话为证∶
  “有人可能会问我,象战国封建论那样区分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到底有多少根据?我可以明确回答∶根据很少,甚至可以说没有。”xlviii
  接着,田昌五提供了二条我认为是很重要,并且相当有意思的认为不宜在研究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时完全照搬马克思、恩格斯的理由∶第一,马克思恩格斯重点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封建制和奴隶制对他们来说都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前提而研究的,所以,他们并没有,也不可能给我们专门提供一个经过研究的完备的奴隶制形态或封建制形态。第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发源于欧洲(西欧),因而马克思、恩格斯就不能不从欧洲找标本,这样就导致了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封建制和奴隶制只是欧洲历史上特定的形态。所以,“我们是不能把马克思、恩格斯说的特定民族和国家的奴隶制形态和封建制形态当作普遍规律套用的。……可是,到了斯大林手上,却把特定民族和国家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形态概括进五种生产方式之中,作为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明显的如,封建制就是农奴制。自此,人们就把欧洲历史上特定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当作一种模式,与此不合的就贬之为不发达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得出所谓社会发展长期停滞论。西周封建论和魏晋封建论都免不了这种模式论的影响。”xlix 田昌五还倾向于认为古希腊罗马的劳动奴隶制是一种奴隶制的不正常的状态,而中国的家庭和宗族奴隶制则较为正常,同样,严格说来,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农奴制也不是一种正常的封建社会形态,或最多只能说是封建制的一种类型,而中国自战国以来的封建社会按理倒应是一种正常的封建制形态。l
  田昌五批评西周封建说实际上是欧洲封建社会的仿造品,或者说,是给中国古人所说的封建制(即封邦建藩)披上欧洲中世纪的装束,认为事实上西周宗族奴隶制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农奴制是有本质区别的,两者只是形似而实异。li 夏、商、周三代的社会制度不可分,中间没有一次社会质变,如果把西周定为封建领主制,夏商就也应是封建制,“这样,中国历史上就没有奴隶制社会阶段了。当然,这样主张也不是不可以,但西周封建论者却又承认夏、商为奴隶制社会。” lii 另外,西周封建论者也不好处理春秋战国期间的社会变化,于是他们又提出了一个从封建领主制到封建地主制的规律∶“其实,在世界历史上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封建社会发展规律。”liii “西周封建论的毛病在于顾后不顾前,只管论证西周为封建社会,却不知西周之前已是如此了。魏晋封建论的问题出在顾前不顾后,把秦朝膨涨成发达奴隶制社会,岂知魏晋以后,起码到隋唐仍是如此,如果依了魏晋封建论之说,中国就没有封建社会了。正如依了西周封建论之说,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一样。”liv
  我们可以注意上两段引号内的直接引语,从这些直接引语可以看出,作者一方面怀疑马克思、恩格斯等作为西方人对封建社会的描述是否适合中国,甚至怀疑西方的奴隶制和封建制是否典型,另一方面仍然强烈地受到斯大林所概括的五种社会形态递进的公式的影响。
  当然,作者主要不是以此公式为论据来否定其他封建说,他提出来证明战国封建说的关键论据是社会革命,他认为∶“古史分期是以社会制度的革命性变革为依据的,不能离开这个根本点,……要辩论,就得抓住这个根本问题。” lv 西周封建说与魏晋封建说的关键问题在于它们不能令人信服地阐明商、周之际或者汉、魏之际发生了一场社会制度的革命。
  所以,田昌五认为,战国封建说正是以马克思主义有关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着上层建筑的变化的基本原理为依据的,是符合马克思的社会革命原理的。他列举了战国变法前后中国在社会生产、生产关系、剥削关系、阶级关系、行政建制和制度、政治体制、社会思想这七个方面的变化,并特别指出,这些变化都是“在长期的、反复的、激烈的阶级对阶级、社会集团对社会集团的斗争中实现的。”lvi 其中贯穿着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斗争。郭沫若也特别强调∶“制度的变革,在齐、晋是经过剧烈的斗争而完成的,楚、燕、秦的情形,仿佛是‘和平过渡’,其实并不‘和平’。……事实上是流血革命的阶级斗争的不断继续。……春秋和战国之交恰好是古代社会的发展由量变达到质变的时期,当时的整个中国都沸腾了。……在历史的舞台上短短的两百多年的期间不断地翻腾着轩然的大波,这决不是什么‘和平过渡’!”lvii
  我们前面已提到过∶战国封建说中最吸引人的一个地方就在于它紧紧抓住了春秋战国期间发生的那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但如何理解这一场变革却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值得注意的是∶郭沫若、毛泽东等试图解释这一场社会变革的人们,恰恰又处在二十世纪中叶一场新的社会革命之中,于是他们很自然地以这一革命时代的革命眼光来看待过去的那一场变革,如到处看到流血、暴力、剑拔弩张,你死我活……,并将这种对历史的重新解释亦用作动员群众投入革命运动的武器。在某种意义上,战国封建说比起其他封建说来更具中国特色,不囿守西方作家,那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但它却强烈地受到时代的制约,是革命时代的产物,革命时代的学术,或者按正规的说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在本世纪的中国取得比其他也是想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古史分期观点影响更大的地位,确实不是偶然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封建社会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提出和论定者,以及各期封建说的主要代表都声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所以,我们有必要简略回顾一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
  首先是有关社会形态演进的阶段。马克思虽然强调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具有一种客观的必然性,但他并未明确规定社会形态发展的各个阶段。他在1849年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写道∶“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lviii 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他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lix 而这里提到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大概是由一个短语引起卷帙浩繁的研究和漫长激烈的争论的一个著名实例。而马克思的意见在这里是相当谨慎的,他只是说“大体说来”,何谓“亚细亚的”、何谓“古代的”,也未作具体说明。恩格斯1884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一段话也许可以看作是他对马克思所说的话的进一步澄清∶“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lx 但这还不是严格的规定,社会发展的“五阶段论”是到斯大林明确提出的,他说∶“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lxi
  其次是对封建社会的描述。有关欧洲封建主义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注意到,人们一般都是用蛮族对罗马帝国的侵占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社会的过渡,但封建社会决不是现成地从征服者的原先居住地搬过去的,而是受到被征服国内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封建主义的。中世纪封建社会的起点是乡村。lxii 恩格斯认为∶征服者的军事首领变成了君主,他把大量田地赏赐给他的宠幸者,起初是作为礼物送给他们,后来就以“采邑”的方式赐给他们,lxiii 这种“采邑”还不是以后的“封地”,即还不是世袭的,只要封主和受封人有一方死亡,它就要归还封主,但这种归还的办法不久就取消了,大的受采邑者甚至比国王还强大,采邑渐渐就成为世袭的封地了。lxiv 因此,“大地产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基础”,lxv “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lxvi 我们在欧洲中世纪所看到的,不是一个个孤立的人,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之上的生活方式,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人身依附构成该社会的基础。lxvii 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lxviii 在封建制度繁荣时代,城乡对立,等级结构表现得非常鲜明。lxix 各种社会地位构成一种多级的阶梯。后来,列宁进一步细致区分阶级与等级;等级是阶级的一种,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阶级,即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而固定下来的阶级。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阶级同时也是一些特别的等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阶级就不再是等级了。故阶级有两种∶一种是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等级的阶级,一种是后一社会中存在的非等级的阶级,当我们说到阶级的时候,总是指资本主义社会非等级的阶级。lxx
  我们这里从列宁的论述可以看到∶“阶级”成了一个比“等级”更大的范畴。问题不在别的,不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没有阶层的区分、差别、冲突与对立,也不在可不可以用“阶级”来概括这种差别和对立,而在于用由经济定义的“阶级”来管住和解释过去并非主要由经济,而可能是由军事,或政治、文化因素决定其地位的等级,即一概用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来解释过去所有社会等级差别的成因是否合理。
  恩格斯说∶“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的。……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这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lxxi 列宁把这意思说得更明白∶“从前主要的势力是地,——在农奴制度时代就是这样的;谁有土地,谁就有权有势。”lxxii 这些论述是否贴切欧洲和俄国的情况,此非我们现在的研究所能及。但我们若从中国春秋战国以来的社会情况观察,政治权力与经济状况(主要是地产)两者之间孰因孰果,两者中谁更起决定作用却还很难说,而政治权力地位的取得究竟是与地产、还是与某种文化的标准有着更紧密、更直接的关系也尚可推敲。
  
  三、西方“封建社会”的概念

  在讨论过“封建社会”的西方作家中,除了上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我们还需注意西方史学家和其他学者的论述,以及一般辞书中的定义。
  西方学者论“封建社会”
  在许多史学家看来,与一切概括某一社会的概念一样,“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的概念也殊难把握,因为社会总是千头万绪并不断变化。法国年鉴派史学第二代的主要代表布罗代尔(F.Braudel)甚至说他与这一学派的创始人布洛赫(M.Bloch)、费弗尔(L.Febver)一样,对“封建主义”(feudalism)这个经常使用的词感到本能的厌恶。他们共同认为∶由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演化而来的这个新词仅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而与其它东西无关,把十一到十五世纪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封建主义”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资本主义”之下一样不合逻辑。lxxiii 布洛赫确实说过:“封建的”和“封建制度”最早是法律术语,布兰维里耶把这个十八世纪法庭里的行话写进自己的著作,后来孟德斯鸠也用了这个词,结果就勉强成为一种社会结构的代名词,而且这种社会结构本身也没很好的定义。但他也还是觉得:一个词的价值在于它的用途,而不在它的来源。假如说,“封建”一词通常所特指的社会不再以采邑为主要特征,那么,这与科学的普遍习惯也并不相悖。只是他提醒人们谨防将“封建制”与“领主制”这两个术语搞混,前者是指军事贵族的依附关系,存在时间较短;后者是指农民与领主之间的依附关系,持续时间较长,而且遍布世界各地。并且,不宜轻易赋予这些概念以强烈的感情色彩。lxxiv
  在其经典著作《封建社会》中,布洛赫写道∶孟德斯鸠对“封建制”所做的界定还是较狭的,伏尔泰则是作了一个宽泛的界定,但现代学者看来是站在伏尔泰一边,于是有了“埃及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制”、“日本的封建制”等概念。不过,无论如何,这些概念都是通过真实的或虚拟的与西方封建制的某种类似性来解释其“封建性”的,西方封建制是它们必须参照的基本原型。lxxv
  布洛赫谨慎地指出∶欧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征是∶
  “依附的农民;广泛地以服役所得到的土地(即封地,fief)代替已无法再实行的薪俸制;一个占据了突出地位的特别的武士阶级;约束着人与之间关系的服从与保护的纽带(在武士阶级中,它采取了“封臣“vassalage”的明确形式);那必然导致无序状态的权威的分裂;以及在这之中,各种其他形式的联合体、家庭、国家的复活,尤其国家在第二个封建时代将获得更新的力量——这些看来就是欧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征。”lxxvi
  这里的主要特征正如英国社会史学者E.霍布斯鲍姆所指出的,布洛赫的《封建社会》是以一种“依存关系”为中心,lxxvii 或如瞿同祖所言,其要征基于一种封邑及臣属的制度(system ofvassalage)。lxxviii
  由美国史学家卡尔顿·海斯(Carlton Hayes)、帕克·穆恩(Parker Moon)和约翰·韦兰(JohnWayland)三人共同编撰,本世纪三、四十年代作为教科书广泛流行于美国大、中学校的《世界史》认为∶封建制度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作为一种相互保障的社会而产生的。它的最简单方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联合起来,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封建制度具有保护和服役两种主要特点,弱者服役于强者,强者保护弱者的社会状态。这种相互关系的主要基础是土地占有权——对土地的持有。lxxix 这里明确地提出了依存关系的经济基础是土地所有制。
  比利时Ghent(根特)大学中世纪史教授F.L.Ganshof认为∶史学家使用的“Feudalism”主要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是指一种具有下列明确特征的社会形态∶即一种向极端的私人依赖发展的社会趋势;一个占据社会高位的特别的军事阶级;一种不动产权利的不断划分;由这种划分创造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分级体系和相应的私人信赖层级;国家政治权力的分散。这种社会形态存在于10—12世纪的西欧。由于与此制度的类似性,学者们也常称古代埃及、印度、拜占廷帝国、阿拉伯世界、土耳其帝国、俄国、日本、中国等地的相应制度为“Feudalism”。
  “Feudalism”的第二个意义是指一套创设和调节制度,它一方面是一个自由人(封臣)对另一个自由人(领主)的服从与服役(主要是军役)的义务,另一方面是领主对封臣保护和供养的义务。这种供养一般是采取封地(fief)的形式。这第二个意义当然是比较狭窄和专门化的,主要是法律上的含义,而第一种意义则主要是社会与政治上的含义。lxxx
  1950年秋,在普林斯顿大学专门召开了一次有关“Feudalism”的讨论会,会后出版了一本名为《历史上的封建制》(Feudalism in History)的论文集。在论文集的编者J.Strayer与R.Coulborn)撰写的导论“封建主义的观念”中,作者认为∶“Feudalism”的概念可以部分或完全地用于西欧之外的地方,如俄国、伊朗、西周与魏晋时期的中国等地,以便察看是否能籍此找到历史中的某些统一性。作为一个预备性的定义,他们认为,“Feudalism”主要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 a method of government ),而不是一种经济与社会体制,即便它与社会经济环境明显有一种相互作用。这种统治方式的特点在于∶它的基本关系不是统治者与臣民, 也不是国家与公民,而是领主与封臣的关系。这意味着政治功能的行使有赖于有限的一些人的私人协议,政治权威被看作是一种私有权。军事功能在大多数封建社会中是相当突出的,尤其是在其初期。
  一个封建社会中的执政者开始并不一定就是贵族,但他们不久就被承认为是贵族。在理论上,有时也在实践中,封建贵族是一种能力的贵族制。实际上,在所有封建社会中,都有一种强烈的、几乎是不可抗拒的世袭的倾向。反过来,既定贵族封建化的趋势也是常见的。至于“feudalism”与土地所有权的联系,这从这个词的词源“feudum”(封地、采邑)就可看出,但应当提醒人们谨防一种以土地为中心的误解。大多数研习欧洲封建制度的学者都同意领主和封臣关系是封建制中最基本的因素,而只有少数人更强调封土(fief)的因素。有必要指出这一事实∶一个人持有另一个人的土地并不必然就创造了一种封建关系,一个封建主的权力并非是土地所有权的单纯延伸。看来,一个充分的封建社会将是封臣关系和封土的平衡发展。lxxxi
  John Cristchley认为∶“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有两个含义,这两个含义均来自 “feudum”(或“fief”,封土)。“feudal”这个词是用来区别封建法与其他法律(主要是罗马法)的,封建法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它涉及到一种划分或共享的所有权,而在罗马法体系中,所有权被认为是不可分的。
  “封建社会”的第二个含义是集中在封土持有者的服役上。任何以土地所有权回报军事服役(或其它服役)的情况都可方便地被视作是“封建”的。lxxxii
  通过以上西方学者对“封建的”、“封建制”或“封建社会”的概念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封建”词语系列具有广泛的不同层面的意义∶它首先是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的,指用来调节领主与封臣关系的法律;然后它被以后的世纪,尤其是十八世纪的学者用来指称在他们生活的时代已经衰落了的一种社会关系和政治体制,这种社会关系是一种人身依存的关系,而政治体制是一种权力分散的等级体制;依存关系在经济方面的基础则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所有权,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特殊的土地占有关系(封土)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因素,但更多的学者还是把“依存关系”看作封建社会的核心,在这种关系中,既包括下层对上层的忠诚和服从,又包括上层对下层的供养和保护。我们还注意到,与对“资本主义社会”(或“工业社会”、“现代社会”)的看法相比,在对历史上的“封建主义”的认识方面,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与其他西方学者享有较多的共识。
  
  有关“封建社会”的定义
  下面我们再来观察几部西方权威辞典和百科全书中有关“封建社会”的定义,并与中国的“封建社会”定义进行一些比较。
  美国《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大辞典》“feudalism”词条的释义是∶“1.a∶封建主义 从九世纪到大约十五世纪,在欧洲繁荣过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国王的采邑),作为主要的附属情况,有效忠、佃农在军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监护权和没收权。b∶封建制度赖以建立的原则、关系和习惯——比较 commendation,feud, liege,lord,precarium,vassal。 2∶ 大地主或世袭的封建领主从土地征收岁收,同时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职能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 3∶指固定的数人,尤其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实行的控制∶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寡头统治。”lxxxiii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Feudalism”辞条∶“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世界几大文明的历史都经过一个封建时期。欧洲的封建主义起源于早期的法兰克王国(8世纪)。随着法兰克人的征服,封建主义传入意大利北部、西班牙和德意志,后来又传入斯拉夫人的地区。诺曼人于1066年把它带到英格兰,几年之后又把它引进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封建主义从英格兰传入苏格兰和爱尔兰。最后,被十字军征服的近东地区依照封建的方式组织了起来。封建制度本身在9世纪期间有很大发展。国王的权力衰落了,各地的政权实际上成为独立的了,并开始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地区性的小国家;他们彼此征战不休。教会大部分封建化了。从12世纪起,封建主义受到各种敌对势力的攻击。拥有拿薪俸的官员和雇佣军队的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了起来。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代替了封臣与领主的关系。城镇由于经济发展甚至建立了自己的民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它自己关于社会的概念。这与贵族的概念是不同的。作为贵族阶层物质生存的采邑制度在12、13世纪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经济危机。尽管封建主义到14世纪末已经不再是一种政治的和社会的力量,但它仍然在欧洲社会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它对现代形式的立宪政府的形成产生了极大影响。”lxxxiv
  我们将上两条定义与西方学者的论述对照,可以看出∶以上定义基本上反映了西方学者研究封建社会所达致的比较一致或者比较流行的看法,在某些方面又是他们的意见的一个折衷。两个定义都兼顾经济的土地所有权与社会方面的人身依存关系两个方面,注意到“封建制”这个概念宽、狭的不同用法,而官僚制的“中央集权国家”是被看作是在封建解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不同于“封臣与领主的关系”。
  我们在将中国流行的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社会”定义与上述定义比较之前,要先提一下张荫麟、瞿同祖两个学者的意见,张荫麟在他的《中国史纲》(上古篇)中这样写道∶“‘封建’一词常被滥用,严格地说,封建的社会的要素是这样∶在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宝塔式的几级封君,每一个封君,虽然对于上级称臣,事实上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主,在这社会里,凡统治者皆地主,凡地主皆是统治者,同时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民非农奴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耕的土地。照这界说,周代的社会无疑是封建社会”,并且,“中国史里只有周代的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社会。”lxxxv 张荫麟的这一界说主要是从社会组织着眼的,它强调了在统治者这一方面的政治与经济功能的合一和权力分散的宝塔型等级,在农民方面,则强调了一种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的特殊的土地关系。这一定义应当说与西方的定义相去不远。瞿同祖在引述了西方Maine、P.Vimogradoft、G.Adams、M.Bloch对封建社会的解释之后,认为“封建社会”的含义归纳起来不外两点∶第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这是基本的特征,有土地则为地主,否则即为农民,第二是主人与农民的相互关系,这是中心组织。“更简要而言之,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间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lxxxvi 这一定义显然比张荫麟的定义要更为强调土地所有权及由此而确定的阶级关系,可视为在西方定义与流行的中国定义之间的一个中间性质的定义。
  下面是1979年大陆新版《辞海》所给出的“封建制度”一词的标准定义(“封建主义”、“封建社会”均参见此条)∶“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奴隶制度瓦解的基础上产生。在封建制度下,封建地主阶级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农民(或农奴)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他们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下,耕种地主的土地,对地主阶级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受着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向农民收取地租。与奴隶制比较,农民由于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收成好坏同本身利益有一定联系,因而对生产有一定的兴趣,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基本的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封建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地主阶级思想,它以维护封建剥削和等级制、宣扬封建道德为特征。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使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历史上不断起伏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打击了封建统治,多少推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封建制度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一般认为中国在春秋战国之交进入封建社会。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并和封建势力相勾结,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于1949年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最后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lxxxvii
  以上定义不仅在意思上,而且在文字上也明显脱胎于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中的论断。在这一定义中∶土地占有权完全占据了中心的位置;社会的宝塔型等级和人身依附关系不再被强调,地主与农民两大阶级的关系被视作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农民被判断为是“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在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中,只有单方面的权利——地主对农民的权利和单方面的义务——农民对地主的义务,其中经济“剥削”又是最基本的。lxxxviii 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语焉不详,实际上,这种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最后常常被解释为是对土地的依附,例如∶《现代汉语词典》在“封建社会”词条中解释说∶“农民可以有自己的个体经济,但终身依附土地,实际仍无人身自由。”lxxxix 而这种农民由于无法去经营工、商业而不得不紧紧附着于土地,显然有别于西方那种农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总的看来,如果可以说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最初尤其是法律)的范畴的话,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概念则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的范畴。并且,在这一经济范畴中,土地所有权也不再是西方中世纪存在的那种特殊的层层“封土”的土地占有制,而是一种相当广泛和平面的土地占有制,但在这一平面上,存在着一条庞大的、把地主与农民截然两分的鸿沟。
  梁漱溟对这种强调“地租剥削”即构成“封建制”的观点曾表示过反对,他引述米诺贾托夫的话说∶封建制,就在于其政治关系之地域色彩,和土地关系之政治色彩,亦即政治上是分裂,经济上有强制(由于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梁漱溟认为∶“简单说,封建是以土地所有者加于其耕作者之一种超经济地强制性剥削为其要点。他如经济上之不出乎自然经济,社会上之表见身分隶属关系,政治上之星罗棋布的大小单位,意识上之不免宗教迷信等等,大抵皆与此要点天然相联带者。”xc 他据此认为,从邹平、定县等华北农村所见,大多数农民自己有地,农村并无超经济地强制性剥削,即便有少数佃农雇农,所受剥削也是如同近代工人一样是经济的,而非超经济的;至于农民附着于土地,似不能径以地少人稠,另外又乏出路(工商业),即作束缚于土地看(当然更不是农民无人身自由),因而所谓强制性剥削,又须打一拆扣。再就是农民可由选举制上进,这些都说明中国自战国以来已从封建制解脱,而不再是封建社会。xci 梁漱溟所论指出了重要的一点∶即“封建”必然与某种超经济或非经济的因素——如政治的、法律的因素有关,即使承认有“剥削”,这种“剥削”也与资本主义的自由契约式的“剥削”不易分别,若仅以同一种剥削一是用于自然农业经济,另一是用于近代工业经济来区分“封建制”与“资本制”,又与“封建制”的原义相差太远。
  
  四、西方学者论“中国的封建社会”

  韦伯(Max Weber)仅仅把中国先秦称为“封建社会”,秦统一后至清代的中国社会,他则称之为“家产官僚制”(世袭君主下的官僚制)社会。xcii 韦伯认为先秦以前的中国与西方很相似,“我们愈往上追溯历史,就愈能发现中国人及其文化与西方人及其文化有种种相似之处。古代的民间信仰,古代的隐士,诗经中最古老的诗歌,古代的战斗君主,哲学派别的对立,封建制度,还有战国时期的资本主义发展的萌芽。所有这些儒教中国特有的素质,都与我们西方的现象非常相近。”xciii

  这与梁漱溟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不谋而合。中、西所走的根本道路之分,是从战国才开始明确显现,中、西文化的类型之分,是从秦统一才渐渐定型的。韦伯认为,秦朝官员俸禄制的建立意味着封建主义的全面废除,秦始皇建立了一个根据功绩与皇恩晋升的严格官僚制秩序,任何官职的提升都必须具备这两个条件,有助于此种官僚体制的“民主化”的,是独裁君主与平民阶层为对抗贵族等级所结成的行之有效的天然联盟,事实上,新的皇权是借助平民力量战胜封建势力的。xciv

  而中国的“世袭君主制”(家产制),“为了防止封建等级制的复辟,亦即防止官吏从中央集权中独立出去,采取了一套举世闻名、成效卓著的办法;实行科举,以教育资格而不是出身或世袭的等级来授与官职,这对中国的行政和文化都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xcv
  我们观察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历史,注意到中国与西方之异的一个主要之点是∶西方自封建社会解体而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与在社会上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密切配合,很快步入一个工业化和列国争强的时代;也就是说,西方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期很短,甚至可以说是紧密衔接的。而中国则不然,自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解体,秦汉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国家以来,却经过了漫长的、独立的发展和演变,直到被西方列强敲开国门,才不得不蹒跚地走上向西方之路靠近的工业化(或“现代化”)之路。而对这两者之间的漫长的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我们实际上很难说它仅仅是一个过渡期的社会,或者笼统地以舶来的“封建社会”称呼它,这样未免太受西方文化类型的影响,单纯从西方社会的划分来观察中国社会。若从中国自己的历史特点观察,这漫长的两千多年实际上是自成一个体系,自成一个社会,自有其进退,自有其动力,所谓“长期停滞”,所谓“不见社会变革”、“不见社会进步”都是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西方观点,或者说以西方为中心的“现代化观点”的影响。而在中国这一特殊和漫长的社会历史形态中,正如韦伯所言,选举制度显然扮演了一个关键的角色。
  美国学者德克·布迪(Derk Bodde)在五十年代曾有一文专论中国的封建制。他认为∶近年来用“封建的”或“封建主义”的词指称近代以前的中国甚为流行,其立论的根据是经济的而非政治的。中国近代以前社会的农民大多是小自耕农,除了当兵和为匪几乎没有别的选择,“这样一个社会显然是前资本主义的,但又不可能被称之为奴隶社会(因为它的实际的奴隶相当少),所以论证就走到了这一步,除了用‘封建’一词怎么可能称谓它?”xcvi 还有些学者如魏特夫( K.Wittfogel)则不仅否认先秦以后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也否认周代的社会是“封建社会”,他把中国历代社会一概称之为“水利社会”或“专制社会”。xcvii Eberhard 则称中国古代社会为“gentry(绅士)社会”。
  在布迪看来,以上观点都忽略了封建主义的政治方面,中国大多数王朝都是中央帝国,有一个食俸禄的官僚阶层,这阶层是任命的,非贵族、非世袭,大多是通过著名的考试制度进入的。因此,从严格的政治观点看,只有两个时代是“封建的”或“准封建的”(quasi-feudal),一是约公元前1122-前256年的周代,一是公元221-589年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分裂时代)。
  布迪认为∶“封建社会”的静态标准(static criteria)主要有∶主从关系(这最重要)、私人地方政府、世袭、以分封换取服役的土地系统,规定主人对农民的权利、私家军队等;而“封建社会”的动力标准(dynamic criteria)主要有∶前一个帝国的瓦解、蛮族入侵、政治统一超过经济统一、中央权威的衰落、军事技术被一个特殊集团垄断、一个普遍宗教的存在使封建时代成为“信仰时代”等等。中国的周代较好地满足了上述“封建社会”的静态标准,而分裂时代则较好地满足了“封建社会”的动力标准。“换言之,周代虽然产生了一个真正的封建体系,它看来却是通过相当不同于其他地方封建体系的动力而达致这种状况的;而分裂时代虽然各项条件很有利,却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封建体系。”xcviii
  费正清(J.Fairbank)的观点可能更典型地代表了大多数美国的中国学学者的观点。他说∶“首先,非马克思主义者一般同意,士绅并非仅仅是一个封建地主阶级,因为中国社会并没有组成任何可以称之为封建制度的体制,除非是可能在公元前221年以前。‘封建’这个词也许仍然是个贬斥的字眼,但这个西方述语用于中国,价值很少。例如,封建主义这个词就其用于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来说,所包含的主要特点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农奴是束缚的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而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可自由出卖或购进土地(如果他有钱的话)。……
  “中国的士绅只能按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意义来理解,因为他们是同拥有地产和官职的情况相联系的。根据中国的传统说法,狭义的士绅地位限于那些通常通过考试(有时通过举荐或捐钱买取)取得功名的个人。这个定义的好处是显得具体,甚至可以用数量来表示——这种狭义的士绅的是名列官榜,具有科举功名地位的人,而不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地位如何,特别是不取决于是否占有田地,因为那是很难从历史记载中确定其数量的。”xcix 费正清建议从经济(地产)与政治(官职)的双重意义,而不是仅仅从经济(地产)决定一切的意义上来理解中国的士绅,但他可能低估了文化(选举)的意义。我们也许应该更恰当地把士绅视为是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三位一体”,而且,文化在精英地位的取得方面起着一种关键的作用。
  即使是代表着某种“暴烈思想”的复归的巴林顿·摩尔(Barrington Moore),他在他的《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也不同意把中国进入近代时的社会称为“封建社会”,虽然他相当重视土地占有关系的政治含义。他说∶“无论如何,使用‘封建主义’并没有使用‘官僚主义’来得更贴切。在帝国制度下的中国,并不存在一套分封系统。唯一赐给军事部门的土地也是有限的。然而,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马克思主义强调地主所有制这一点是完全正确的。总之,在我看来,西方学者竭力否定土地所有者与政权的联系,而马克思主义者则竭力确认这种联系。”c 可以肯定的是,有一批富有的地主是没有文化的,而有一批有文化学识的人却没有地产,但是,维持秩序,保障地主财产,确保正常收租,却正是政府官僚机构的任务。加上人口的过剩,就使地主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榨取农民。“到这里,我们已接近了问题的实质。中国的地主——佃户的关系只是一种政治工具,它旨在榨取农民的经济剩余,并使之转化为令人心旷神怡的文明形态。”ci
  但不管如何估计中国的土地所有制的政治含义,我们现在还是需要回到这一问题∶即中国一直延续到明清的土地所有制是否封建制?威廉·罗(William Rowe )谈到∶西方大多数人对中国土地问题所持的印象,是得之于约翰·巴克,R·托尼和费孝通等在二、三十年代的报告。这种印象可以具体简化为下面几点∶⑴自耕农家庭作为农业劳动的基础,独立决定选种、预算和劳动分配等事务;⑵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生存,但有大量产品投入市场;⑶聚居乡村生活,也有零星分散的居住地;⑷耕种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并且非常普遍,但要付高额的租佃税;⑸通常把土地划分为小块,租给小家庭的佃农。许多人把这种制度看成是剥削性的,但它几乎不可能意味着封建主义。然而,许多历史学家,特别是中国和日本的马克思主义者,仍把共产党中国以前的这种土地制度描绘成封建制度。cii
  威廉·罗指出大多数历史学家承认在中国历史上或多或少地出现过封建社会,分歧在于确定“封建制度”这一定义的依据。一般说来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西方和中国非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都认为,中国大约在公元前三世纪秦帝国建立时脱离了封建制,这一观点的核心是,强调中华帝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官僚国家,完全缺乏欧洲和日本封建制下的诸侯约束制度。日本京都学派的学者持第二种观点,他们依据比较宽泛的社会政治标准,认为封建主义在唐宋时期随着贵族的消失和科举制度的完全建立而结束。然而,持第三种和第四种观点的人,否认中华帝国晚期缺乏封建的政治上层建筑,他们的观点主要以经济组织为依据。其中东京学派内的不太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持第三种观点,他们看到,随着庄园经济的崩溃和16世纪到18世纪间奴隶契约制的消失,封建制度宣告灭亡。自然,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正统马克思主义者是持最后的第四种观点,这种观点直接来源于中华民国时期关于革命战略的争论,在中国的左派学术圈内,这一权力和策略之争反映在20年代末期的社会史大论战之中。ciii
  至此,我们的叙述正好又回到了本章的开头,与我们开始提出的“流行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概念是如何产生的”问题衔接上了。本文的目的主要是解释性的,并不是要径直否定“封建社会”概念在中国的扩大用法,而主要是想展示这一概念的由来、论定、理论依据、与中国革命的不解之缘、与西方同一概念的比较等等,至于用“封建社会”这一概念来概括自古代以来一直延续到近代的中国社会是否合适,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疑问,明确的论断尚非本文所能及。无论如何,到现在为止,我们至少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了“封建社会”这一概念在中国的来龙去脉。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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