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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 
作者:[高恒] 来源:[] 2007-03-30

  1993年初,于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6 号墓出土一批西汉时期的郡县级行政档案。其中一方题为《集簿》的木牍,上面记载了西汉后期东海郡的社会、经济概况。简牍整理者认为这方木牍“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副本”(注:《尹湾汉墓简牍·前言》, 中华书局1997年9月出版。以下凡引此书处,不再注。)。与此同时出土的还有《东海郡吏员簿》、《东海郡吏员考绩簿》等,当也是与上计有关的资料。这批文书对于了解汉代上计制度很有帮助。现略陈管见,以就教专家。

      一 墓主师饶其人

  尹湾6号墓中为什么葬有与上计有关的文书资料呢? 回答这一问题,必需先弄清楚墓主师饶其人。

  6号墓中藏有随葬品10件名谒和衣物疏证实,死者姓师名饶, 字君兄。西汉成帝元延年间曾任法曹、功曹史等职。功曹史,“主选署功劳”(注:《后汉书·百官志书》。),即负责一郡吏员考绩、升迁等事务。虽百石小吏,但地位重要,被视为吏员中的“主吏”(注:《史记·高祖本纪》:“萧何为主吏”。孟康注:“主吏,功曹也”。),“郡之极位”(注:《汉官仪》:“督邮、功曹,郡之极位”。)。汉代郡县属吏,均由郡守、县令任命。这位功曹史师饶,自然是东海郡太守的亲信。

  从墓中的随葬品看来,这位功曹史也非平庸之辈。6 号墓出土的简牍,除行政文书外,还有文学作品和各种术数资料。一篇题为《神乌赋》的作品,不仅词句典雅,且多处引用《论语》、《孝经》、《诗经》、《礼记》、《周礼》、《淮南子》等典籍(注:《尹湾汉简〈神乌赋〉与禽乌夺巢故事》,《文物》1997年第1期。)。这篇660余字长的佚名汉赋,无论是否墓主本人的著作,作为陪葬品,足以显示死者的爱好和具有的较高的文化素养。墓中存放的10方名谒,是师饶与东海郡太守、沛郡太守、琅邪郡太守、长安令、楚相,以及容丘侯、良成侯等地方高级官吏和社会名人互致问候、交往酬酢之物。这表明此公交游广泛,地位显赫。
  了解墓主师饶的上述情况,不难判断出他与这批上计文书的关系。一般说来,作为陪葬的物品,总是与墓主人有某种特殊情结。就职掌而言,任功曹史的师饶与一郡的上计事务,并无直接关系。他如此珍爱与上计有关的文书,死后将其置于身旁。很有可能是因为生前曾参与过该《集簿》的编制,或担任过东海郡的上计吏。从以上所述情况看来,功曹史师饶,以其在郡府中的地位、文化水平,以及与太守的关系,都能胜任郡上计吏一职。如果这一判断可以成立,我们对于汉代上计制度,就会有较全面、深入的认识。

      二 上计制度

  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状况等,编制为计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国。根据属县的计簿,郡守国相再编制郡的计簿,上报朝廷。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这种考评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秦汉时已有较完备的制度。汉代并颁布有专门的法规《上计律》。可惜该律早已不存,而今仅见一律目(注:《周礼·春官·典路》:“大宾客亦如之”。注:“亦出路当陈之”。郑司农云:“‘汉朝《上计律》:‘陈属事于庭’。”)。本文仅根据有关史料,对汉代郡国上计的几项主要制度,略述如下。

    (一)上计吏的选派

  汉代,上计吏非常任职务,必要时由郡太守临时委派。《后汉书·百官志五》云:郡国“岁尽遣吏上计”。可见此“吏”不是专门职称。否则必然会写明“遣上计吏”上计。严耕望先生已有此说,本文从之(注: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4年版。)。不过两汉时期,具体担任此职者,有所变化。最初曾规定由郡丞奉计京师。《汉书·严助传》:“愿奉三年计最”。如淳注:“旧法,当使丞奉计”。又如《汉书·朱买臣传》:“坐中惊骇,白守丞”。张晏注:“汉旧郡国丞长吏与计吏俱送计也”。也就是说,由丞代理郡守,率长吏、计史等,奉计京师。颜师古同意此说,并解释道:“谓之‘守丞’者,系太守而言也”。但是,实际上又多由长吏(或作长史)代丞上计。以下诸条记载均作如是说:

  《汉书·黄霸传》载,京兆尹张敞奏霸:“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其对”。又:“丞相图议上奏曰:‘臣问上计长吏守丞以兴化条,皇天报下神雀’”。

  《汉书·王成传》载,宣帝“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

  《后汉书集解·百官志一》注引《汉旧仪》:“哀帝元寿二年,以丞相为大司徒。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遣敕曰:‘诏书数下,禁吏无苛暴。[守]丞长史归告二千石……’。”

  《汉旧仪》:“御史大夫敕上计[守]丞长史曰:‘诏书数下,布告郡国。臣下承宣无状,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丞长史到郡与二千石同力为民兴利除害,务有以安之,称诏书’”。

  以上各条中的“守”字,即非本职而兼领事。“守丞长吏”,或“长吏守丞”,即由长吏代理丞长计中央。此办法,仅实行于西汉。东汉时,径直由长吏上计。如:

  《后汉书·应奉传》注引《谢承书》曰:“奉少为上计吏,许训为计掾,俱到京师”。

  《后汉书·杨终传》沈钦韩注:“《论衡》云:‘子山为郡上计吏,见三府’为《哀牢传》。”

  《后汉书·赵壹传》:“光和元年,举郡上计到京师”。

  师饶乃成帝时任东海郡功曹史。若曾担任上计吏,也即以长吏代理丞奉计京师。

    (二)上计吏的任务

  郡上计吏的任务,大致有两项:

  1.送达郡上计文书和与“计偕”的物、人,至京师。

  受命郡太守送达上计文书至京师,同时接受朝廷的审核、询问,是上计吏的基本任务。上计吏至京师,由丞相负责受计书(注:西汉后期至东汉,也曾由司徒受计。《汉旧仪》:“哀帝元寿二年,以丞相为大司徒,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后汉书·赵壹传》:“是时司徒袁逢受计”。)。宣帝也曾下诏令“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直伪毋相乱”(注:《汉书·宣帝纪》。)。实际上则是由丞相主持会议,令朝廷各行政机关长官及其它有关人员共同审核上计文书。《汉书·黄霸传》:“京兆尹张敞奏霸曰:‘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史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此处所说的参加审核上计文书的“中二千石”,指中央各行政机关长官,所谓“九卿”:太常、光禄勋、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卫尉、执金吾等(注:《汉书·百官公卿表》。)。“博士”,指教授经学及典礼事宜,备皇帝顾问的学官。

  上计吏与上计文书同时送达的“物”,指郡国贡奉“天子”的土特产品,此当是定制。《礼记·射义》:“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注:“岁献国事之书及计偕物也。”疏:“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谓之为计吏,其贡献之物与计吏俱来,故谓之计偕物也”。偕,俱也。非但献国事之书,又俱献“贡物”。所以有人云:“计吏职贡方物”(注:《汉书补注·朱买臣传》注。)。
  至于偕计书送至京师的“人”,则非常制,而是根据专门的诏令办理。例如:

  《汉书·武帝纪》载,元光五年诏,“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

  这是令各郡国征召人才,“与计偕”送至京师,并令沿途各县为该人员供应饮食。

  《汉书·儒林传》载,元朔五年诏,“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

  此诏令征召品学兼优者,“与计偕”送至太常。

  《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九年,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

  此诏令各郡选拔优秀中等官吏,“与计偕”送至京师。

  2.参与朝廷重大祀典。

  上计吏的地位虽低下,由于代表郡守上计,是一郡的代表人物,因而很受朝廷重视。东汉时,郡计吏抵京师,大鸿胪曾以迎诸侯王之礼接待。《后汉书·百官志二》大鸿胪条本注:“诸王入朝,当郊迎,典其礼仪。及郡国上计,匡四方来,亦属焉”。抵达京师后,居住专供郡国上计吏住的馆舍“郡抵寓”。如此接待,或如大匠应顺所言:“百郡计吏,观国之光;而舍逆旅,崎岖私馆,直装衣物,敝朽暴露,朝会邈远,事不肃给。晋霸国盟主耳,舍诸侯于隶人,子产以为大讥,况今四海之大,而可无乎”(注:《后汉书·百官志二》注。)。

  上计吏于岁终抵京,即参加正月旦,天子会见百官朝贺的大典(注:蔡质《汉仪》:“正月旦,天子幸德阳殿,临轩。公、卿、将、大夫、百官各陪朝贺。蛮、貊、胡、羌朝贡毕,见计吏”。)。在京期间,国家举行大典,上计吏也应召参加,如宗祀大典、大丧、会陵之礼(注:《后汉书·明帝纪》、《后汉书·礼仪志下》等。)等等。汉武帝时,上计吏参加泰山封禅大典,史书还特书一笔。上计吏参加祀典,不仅要行礼如仪,有时还令其在神轩前,报告一郡的政绩。《后汉书·礼仪志上》载,举行会陵之礼时,令“郡国上计吏以次前,当神轩占其郡国谷价、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动静”。看来,这是统治者在借助“神”的权威,以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

  在京期间,除参加祀典之外,上计吏有时还会受皇帝召,对答所问郡中的有关问题。如《汉书·王成传》载,宣帝“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再如,《汉旧仪》载,皇帝曾下诏令御史敕问计吏的具体问题:“问今岁善恶孰与往年?对上。问今年盗贼孰与往年?对上”。有时皇帝还亲自询问计吏。如:《后汉书·张堪传》载,“帝(光武)尝召见诸郡计吏,问其风土及前后守令能否”。

  3.上计的时间

  有关上计的几个时间,史籍上本有明确记载,有人不解其间的区别,将其混为一谈。兹分述如下:

  一是“计断”时间。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所谓“计断九月”,即每年度的各项统计数字至九月底截止。因为秦以十月为岁首,九月底也就是岁终。汉代承袭此制。太初改历后,也仍然是“计断九月”。对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解释的很清楚。他说:“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朝会在十月,计吏自不得不以九月为断。自太初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而计文书仍断于九月者,计吏岁尽即诣京师,不及候至十二月。郡国之远者若必断于岁尽,即不及赴正月旦之朝会,故断于九月”(注:沈家本:《汉律摭遗·上计律》。)。

  一是起程赴京上计时间。《后汉书·百官志五》云:县、邑、道“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岁尽遣吏上计”。也就是于“岁尽”令上计吏起程赴京上计。此处没规定具体的日期,因为起程具体日期,应以各郡国离京师路程远近而定。路远的动身早,路近的动身晚,以能按时参加正月旦之朝会为宜。李贤于“岁尽遣吏上计”之后,引卢植“计断九月”之说,不妥。这样就将计书统计数字的日期与动身起程赴京的时间混淆了。

  一是受计时间。此项,史籍中未见有明确记载,可能就在朝会之后。《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增封。甲子,祠高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又: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这两次的受计时间和地点,均非常制。沈家本的解释可备一说:“受计当在京师,甘泉距长安不远,武帝常驻跸之所,即与京师不异。惟泰山非受计之地,而郡国计吏咸集焉,殆当日行幸之年,正月无朝会,而诸侯之来朝者并集于行幸之处,而计吏亦咸集欤”(注:沈家本:《汉律摭遗·上计律》。)。就是说,这一年春因武帝行幸泰山,于是就便在此受计。除此之外,在泰山受计还有一层原因在于,封禅是帝王为表明自己受命于天所举行的祭祀天地的典礼,此时此地,令计吏报告工作,自然是为了显示皇帝的神圣地位和统治能力。

    (三)统计制度

  上计文书,是一册通篇统计数字的文书。这些体现着地方行政长官一年政绩的数字,是朝廷考核官吏劳绩的依据,也是制定一国施政方针的重要参政资料。因而计书中所立项目、统计数字必须统一、精确、真实。为了使得从地方基层,经过县,到达郡的各项统计达到上述要求,秦汉时已经制定种种制度。从而使我们在今天仍可感觉到,这些统计不是乱杂无章,而是井然有秩。秦汉简牍中见到的一些法令条文,即是计书中的统计精确、真实的法律基础。例如,为了保证全国各地对谷、稻产量计算的统一,秦《仓》律规定:

  稻后禾熟,计稻后年。

  这就是说,稻与谷的收获时间不同,晚稻的收获可能在来年。“计断九月”,因而只能将稻的产量数额,记在下一年度的帐上。

  为了避免统计发生重复,秦律对于某些特殊的钱粮支出如何统计,有具体规定: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此律颁行于秦置郡以前,因而各县直接向中央机关上计。“食者”,指中央列卿所属“都官”在各县领取口粮者。所以该律规定,各县计吏上计簿时,应将都官在县领取口粮和其它费用者的名籍一并呈上。都官应在结账时核对名单,以免发生差错。有此规定,各机关在统计谷物这类支出时,就避免了重复统计。

  汉简中有关资料说明,为了确保计书中呈报的事实与数字准确不误,郡府十分强调各县对呈上的计簿要经过认真校对、核实。汉简中有以下简文:

  ①□长丞拘校,必得事实。牒别言,与计偕如律令,敢告卒人。掾定、属云、延寿、书佐德(注:《居延新简》E·P·T53:33A、B)。

  ②拘校,与计簿相应(注:《居延新简》E·P·T52:576)。

  ③卅井言,谨拘校二年十月以来计最。未能会,会日谒言解(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430.1,430.4)。

  ④书到,拘校处实, 牒别言(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317.6)。

  所谓“拘校”,即“鉤校”,“乃钩稽比较之意”(注:于豪亮:《居延汉简丛释》,《文史》第十七辑。),也就是校对、核算。将以上四条简文综合一起来看,即郡府命令所属地方基层、各县对上计文书要认真核对。发现错误,要查出原因,所谓“拘校处实”、“必得事实”。并要另附文书说明,所谓“牒别言”,与计簿一并呈上。

  除了各县对于所上计书要认真“拘校”外,郡府还要求呈送《集簿》时,将其中某些项目的明细账目,另列清单(所谓的“牒”),作为副件一并呈上,以备郡府直接复查、审核。如汉简:

  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候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尉史昌(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35.8A、B)

  此简所说的“应书”,即根据郡府命令,随计书一并呈上的《赋钱出入簿》。

  但是,由全国各地呈报上来的各项统计数字,要做到完全不发生差错是不可能的。于是便有了如何处罚产生差错的责任者的问题。秦汉法律对此也有规定。首先是关于如何区分统计中所发生差错性质的规定,汉简中有“书误”、“实误”之别(注:《居延新简》第355、364、 258页。)。“书误”,也即“笔误”是一种过失。“实误”是实际亏空、短缺,对此需要查明原因。秦律中有“大误”、“小误”之分。并明确规定:“计算错人户、马牛及诸货财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对于会计、统计中出现的差错,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别给于处治。如汉简中有条简文载:“坐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误”(注: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85.32)。即因所上“四时吏名籍”中有差误而受处罚。再如, 《汉书·武帝功臣表》载,“众利侯郝贤,元狩二年,坐为上谷太守人戍卒财物,上计谩,免。”师古注:“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谩”,指欺谩,故意犯罪。此上谷太守的行为,不是偶而失误,而是汉宣帝所说的:“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是一种重罪,应该“免职”。

      三 上计文书《集簿》的内容

  关于汉代上计文书《集簿》的内容,据胡广《汉官解诂》所言,为“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几项。现从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来看,胡广说的仅是郡县上计的基本内容。东海郡上计《集簿》所载,远远多于胡广说的几项,而且不仅是简单的数字,且间有说明。这册题为《集簿》的木牍,正反两面书写,约650字,22行。 现按其内容的性质,归纳为四类,分别评述如下。

    (一)地区面积和行政机构

  《集簿》专有一项写明东海郡地区面积:“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所谓“如前”,即和已往一样,没有变动。上计文书有郡地区面积一项,十分必要。郡太守是国家封疆大臣,有责任、有义务卫护疆域完整。《集簿》申明郡地区面积“如前”,即完整无失,表明本郡守履行了自己卫护疆土的职责。

  《集簿》以七个项目分别列出该郡各级行政机构和其它各类机构,以及全郡吏员人数,以表明本郡各类机构的设置完备,吏员配置整齐,各机构均有人员司职、行政(注: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该文附有各类史员统计表,甚详,《文物》1997年第1 期。)。这里不详述。

    (二)农业经济

  《集簿》中,关于农业经济方面的上计有四项:

  1.“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人。如前”。“封”,疆界、限域(注:《左传·襄公十三年》:“田有封洫”。)。“提封”,指一郡土地总数。《汉书·刑法志》:“提封万井”。李奇注:“提,举四封之内也”。《文选·西都赋》:“提封五万”。臣瓒注:“提,撮凡也。言大举顷亩也”。就是说,该郡的土地面积,如以前一样,共有512092顷85亩余。

  2.“□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长生”。此项缺字较多,难以了解原意。兹录下所见与其有关的资料两则,提出初步意见,以俟详考。
  ①《汉书·地理志下》在录下汉代“提封田”之后,即在田亩总数后,又分别列出“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田”,“可垦不可垦”田和“定垦田”。《集簿》在“提封”田亩数后,所说的“□国邑居园田”(注:史籍中常见将“邑居”等占用土地,列为“不可垦”土地。除本文所引《汉书·地理志》外,其它如《食货志》:“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刑法志》:“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占用土地若干亩,是否也在说明东海郡的“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各有若干亩?

  ②《后汉书·黄香传》载,东汉延平元年,黄香“迁魏郡太守,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香曰:‘《田令》,商者不农。《王制》,仕者不耕。伐冰食禄之人,不与百姓争利。乃悉以赋人,课令耕种’”。这类“园田”不仅魏郡有,边远郡国也有。汉简中就有由戍卒耕种的“园”田。这就是说,汉代郡及其所属各县的行政机关占有此类“园田”。《集簿》此项说的“园田”若干亩,是否也是这类土地数额呢?

  3.“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多前(注:多前,指多于上一年度。《后汉书·刘般传》:“吏举度田,欲令多前”。注:“多于前岁”。)千九百廿顷八十二亩”。

  武帝时,董仲舒提倡广植宿麦(注:《汉书·食货志》。)。此后常有主张种植宿麦,以救济灾民的记载。如《汉书·武帝纪》载,元狩三年诏:“劝有水灾郡种宿麦”。汉简成帝《永始三年诏》:“往秋郡被霜,冬无大雪,不利宿麦,恐民……”云云。朝廷如此重视种植宿麦,东海郡本年度宿麦“多前千九百廿顷八十六亩”,有此增产成绩,自然会引起朝廷注意。

  4.“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多前四万六千三百廿亩”。

  《集簿》此项说的“春种树”数目,以亩计算,当不会是通常所说的树木。否则,一年种656794亩树,按《集簿》所说的全郡266290农户计算,每户至少要种二亩半树。树是多年生植物,每年种如此多的树,逐年累计,将是很大数字。此处说的“树”指的是桑树。“种”,也不仅指栽种,而说的是耕种,曾有“耕桑”之说。汉时,农桑并重,主张“方春,农桑兴”。在诏令、政府文书中,常云“劝督农桑”、“勉务农桑”、“勉劝农桑”等等。如此说来,每户有两亩多地的桑树,用以养蚕,是可以理解的。东海郡贯彻朝廷“劝农桑”政策,鼓励“春种树”,并于这一年种桑,“多前四万六千三百亩”。这自然又是一项值得夸耀的成绩。

    (三)财政

  《集簿》中,财政方面上计内容有两项:

  1.“一岁诸钱入二万万六千六百六十四万二千五百六钱”。“一岁诸出钱一万
  附图 四千五百八十三万四千三百九十一”。这就是说,本年度收入减去支出,还余120808115钱。

  2.“一岁诸谷入五十万六千六百卅七石二斗二升少□升。出四十[原字为廿右加廿组成]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一石四斗□□升”。就是说,本年度谷物收获量,减去支出数,还余九万四千五十五石八斗二升余。

  钱、谷两项均有如此多的余额,表明东海郡本年度在财政管理方面也卓有成效。

    (四)民政

  《集簿》中的内容,可列为民政—门的上计项目有四类,分述如下:

  1.户口。

  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

  口百卅九万七千三百四十[原字为廿右加廿组成]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

  男子七十万六千六十四人。女子六十八万八千一百卅二人。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六。

  以上三种中有两事,当说明之:

  ①两书“获流”。

  “流”,指因遇灾荒而流亡的百姓。成帝建始、河平至鸿嘉年间,黄河数次决口。河水溃溢横流,大者流经四五郡、百余县。东海郡处黄海之滨,虽未直接受黄河泛滥淹没,但灾民流徙此郡,自然有之。每遇灾荒,统治者恐“人民流散,盗贼将生”(注:《汉书·沟洫志》。),便令地方政府妥善安置灾民,所谓“谨遇以文理”。令流落各郡者入籍定居,并赐田宅、什器、农具等。在这种情势下,东海郡积极安置流入本郡灾民11662户,42752口。《集簿》中两处令人注目地书上“获流”数,自然希望得到朝廷褒奖。宣帝时,胶东相王成自奏言:“流民自占八万余口,赐爵关内侯,秩中二千石”(注:《汉书·王成传》。)。此事对于本《集簿》起草者不会没有影响。

  ②女子“多前”。

  《集簿》写明本年度东海郡人口总数后,又写上男女分别统计数,并说明“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六”。就是说女子人口增长速比男子快。如此作比较说明,在此前历代“案比”资料中不曾见过。东海郡向来是女子增长速度慢于男子,因而人口少于男子。为何本年度突然“多前”如此数?令人费解。但是《集簿》作者如此书写的用意,是不难理解的。就是说,虽然东海郡男多女少,不平衡。但此状况不会长期影响本郡人口增殖,因为女性人口会逐渐增多。秦至汉初,连年战争,人口锐减。因此,汉代统治者就竭力鼓励增殖人口。早在惠帝时,就立法促使女子早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注:《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国语》:‘越王勾践令国中女子十七不嫁者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此说甚是,提倡女子结婚,甚至早婚,是为了“繁息”人口。《集簿》特意说明东海郡女子人口已在逐年增多,即考虑到了郡人口日后增长的问题。人口状况如何,是评定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方面。例如《汉书·循史传》中的6位循史,就有3位有“户口岁增”、“户口增倍”之类的评语。东海郡太守不能不注意本郡男女人口的比例问题。

  2.赈济贫困。

  赈济贫困,是郡守的一项重要工作,因而在上计文书中不能不专列一项:

  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口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升半升。率口二斗八升有奇。

  汉代初期,较注意赈济贫困。文帝曾提出“方春和时”,“赈济孤独穷困之民”(注:《汉书·文帝纪》。)。此后遂为制度。《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曰,凡郡国“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何为“乏绝”?刘昭注引《礼记·月令》疏曰:“暂无曰乏,不续曰绝”。如此说来,春季青黄不接之际,郡国应赈济贫困农户。这就是所谓的“因时施政”的“时令”。也就是《集簿》说的“以春令成户”。为何名曰“春令”呢?此词系仿《礼记》中的“月令”而来。《礼记·月令》疏引郑氏目录曰:“名曰月令者,以其纪十二月政之所行也”。“春令”,即随春时而行令,表示按汉代制度,“振救乏绝”是郡太守春季应实行的政务。所以,汉时有太守“行春”之说(注:《后汉书·郑弘传》、《周章传》等。)。综上所述,可知《集簿》所说,“以春令成户”。若干,即按制度于春季救济贫困农户若干。为此用谷7951石,8斗余。平均每人发放谷二斗八升多。显然, 这是东海郡实行的一项“仁政”,上计文书中岂能没有。

  3.矜老幼、尊高年。

  《集簿》中关于矜老幼、尊高年的内容,有以下两项:

  年八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六岁以下廿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凡廿九万六千四百五十九。

  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

  这两项虽然是人口年龄统计数,但却不是陈述人口年龄构成问题。从其统计方式看,可能是呈本郡“矜老幼、尊高年”成绩。试分析如下:

  ①将“八十以上”和“六岁以下”年龄的人口列为一项,并相加出总数,只有一种用途,即为了陈述贯彻、执行“矜老幼”的刑法政策。汉代,标榜奉行《周官》所谓的“三赦”主张。据颜师古解释,幼弱,即七岁以下。老眊,即八十以上(注:《汉书·刑法志》注。)。此年龄段内的人犯罪,可减免刑罚。据此主张,景帝后三年下诏:“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宣帝元康四年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成帝时也有此类诏令并将赦宥幼弱年令的下限“八岁以下”改为“七岁以下”。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注:《汉书·刑法志》。)。《集簿》在此项虽未作文字说明,但其统计方式,是要表述东海郡在司法中贯彻宥幼弱老年政策的情况。

  ②《集簿》将“年九十以上”和“七十以上受杖”数相加,并说明此两者的人数“多前”若干,自然是在陈述东海郡本年度执行“尊高年”政策的成绩。此事不必详述。仅有一点值得一说,《后汉书·礼仪志中》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辅之糜粥”。有人据此而认为,汉代凡年七十者,均授杖。从《集簿》的统计数字看来,并非如此。据《集簿》所记,“年九十以上”11670人,“年八十以上”33871人。而“七十以上受杖”者2823人。如果说,年满七十就受杖,那么此受杖人数,大大少于九十、八十者。这是不可能的。“受杖者”只能是“七十以上”人的一部分。《礼仪志》说,“七十始受杖”,当另有其它条件。

    (五)置三老孝弟力田以导民

  《集簿》中专有一项说明“三老”、“孝弟”、“力田”人数:

  县三老卅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孝弟、力田各百廿人。凡五百六十八人。

  三老,汉初即置。高帝二年诏:“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注:《汉书·高帝纪上》。)。关于孝弟、力田,文帝十二年始置,并同时规定按人口比例选择之,“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注:《汉书·文帝纪》。)。《集簿》中的乡三老,是一乡一人。孝、弟、力田,是按人口比例置定的。《集簿》中的三老、孝、弟的设置,有两点值得注意:

  1.《集簿》将三老和孝、弟、力田列为一项,并没有将其列入县、乡吏员。《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也没将三老列入县乡吏员。而《汉书·百官公卿表》与此不一致。将三老作为乡官,与其它乡官列在一起:“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2.从《集簿》中的县、乡三老,以及孝、弟、力田的总数来看,孝、弟是分开的。这与文帝十二年诏,以及其后西汉有关诏令是一致的。而东汉时有些诏令则与此不一致,将“孝弟”作为一员。明显的例子有东汉明帝即位诏:“赐爵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注云:“三老、孝悌、力田,三者皆乡官之名”。又:元和二年诏:“三老,尊年也。孝悌,淑行也。力田,勤劳也”,也是将“孝弟”作为一员,显然有误。

  三老“掌教化”,职在“帅众为善”。置孝、弟、力田,也是为了“劝导乡里,助成风化”。《集簿》列出本郡三老、孝、弟、力田数目,作为上计文书的一项内容,意在表明郡太守也很重视当时的精神文明建设。

  读过一册《集簿》后,大大增加了我们汉上计文书的了解。其中有些项目,是在此之前不可能想到的。但据史籍记载,另有一些内容,却未列入此《集簿》。例如:

  1.《汉官解诂》载,郡上计文书中应有“盗贼多少”一项。有关史料证实此说可信。如宣帝时任丞相的魏相说:“案今年计(注:杨树达《汉书窥管》:“计为郡国所上计簿”。),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注:《汉书·魏相传》。)。如果计簿中没有“盗贼多少”的统计,丞相如何知道此情况。可能随《集簿》呈上的另有专门统计“盗贼多少”的附件。

  2.《汉官解诂》载,各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廷尉“劳勉”,需由郡提交“功状”为依据。由此可知,郡上计文书中应有郡及所属各县吏员功状。《周礼·天官·小宰》:“岁终,则令郡吏致事”。郑注:“使赍岁尽文书来至,若今上计”。疏:“汉之朝集使谓之上计吏。谓上一年计会文书及功状”。据此,可以认为《集簿》缺“功状”一项。本文开始曾提到,与《集簿》同时出土的还有《东海郡吏员簿》《东海郡吏员考绩簿》等,或即与“功状”有关的文书,随《集簿》一并上呈。

  除以上所述,郡上计吏还要奉上本郡“宗室名籍”。《后汉书·百官志三》载,“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此名籍虽也为“计偕”文书,但不是考核郡守工作的项目。

  最后,这篇上计文书写法上的特点,也值得作一评价。

  郡上计文书,是郡太守的述职报告。写的如何,主要决定于郡太守一年来工作的如何,但如何编写也很重要。元帝年间,曾任御史大夫的贡禹说:“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注:《汉书·贡禹传》。)。这就是说,当时,地方各郡国都很注意挑选善于编写计簿者,担任此职。成书于这一时期的《集簿》,其中有无“欺上府”之处,由于没有其它资料核对,难以断言。但其写法上的特点,足以说明这篇文字是编写计簿里手的作品。作者仅以600 余字便概述了该郡一年的行政事务。所列的计书项目,多是朝廷令地方政府应当认真办理的事情。这便表明东海郡的政务是按照朝廷的方针、政策进行的。对于郡太守的功绩,《集簿》没有费笔墨宣染、称颂。而是以比较方法,在文中用几个“如前”、“多前”,将东海郡一年来的进步显示出来。这种简洁、明确的陈述,正是行政文书的书写笔法。所有这些也表明西汉中后期,地方政府在上计方面,已经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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