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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中国如何被妖魔化为人治社会 
作者:[翟玉忠] 来源:[作者惠赐] 2023-04-05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都是一个不同于西方传统的法治社会。

中国法治文化没有基督教世界深厚的宗教神学背景,其法制不是来自与上帝的神圣契约,而是直接源于自然秩序,具有更多地自然法色彩,所谓“道生法”;也因为文化背景不同,使中国法治原则与西方迥异,比如归责上注重连带责任(与株连九族之类在特定历史环境中产生的法条不相干),而西方更注重责任自负原则;在乱世、人心浮躁的时代,刑事政策主张重其轻者,以刑去刑,而西方多讲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传统中国如何被妖魔化为人治社会?笔者认为其原因有三:

一、今人把权与法常常混淆起来。事实上在中国士人心中,法明显重于权。鲁穆公曾与孔子的孙子子思讨论讨论立太子。穆公对“周公之典”中立太子之规提出了质疑,理由是周文王也曾立次子为太子。子思指出,周文王立次子是因为武王贤能,是权变的结果,不是常规。穆公马上提出,如果能变通规则,难道只有像文王那样的圣者能做吗?只要是立贤者或自己所爱者就行了。子思反驳道:“圣人不以权教,故立制垂法。顺之为贵。若必欲犯。何有于异。”(《孔丛子·杂训第六》)

不错,中国古代君主有相当大的权力,但他们不可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如同中世纪西欧的专制君主一样。要知道即使在当代社会,权也为少数人垄断着,而法则是社会上所有人共同遵守的。二者古今同。《商君书·修权第十四》上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日法,二日信,三日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管子·七臣七主第五十二》上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故人主失守则危,臣吏失守则乱。罪决于吏则治,权断于主则威,民信其法则亲。是故明王审法慎权,下上有分。”

二、儒家在宋朝以后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政治的泛道德化极大弱化了法治,不过很难评价这段时期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利玛窦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从政治到经济,法律仍统治着大明王朝晚期的政治生活。他写道:

“我已做过彻底的调查研究,可以肯定下述情况是确凿无疑的,除非根据某个大臣提出的要求,否则皇帝无权封任何人的官或增大其权力。当然皇帝可以对和他家族有关的人进行赏赐,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但这笔赏赐不能列为公家赠款,皇帝所做的赠礼也不能从公款中提取。

“赋税、关税和其他贡物,据一般说法一年无疑已超过了一亿五千万(原文没有提到货币单位--引者注),它们不归入皇帝的金库,皇帝也不能随意处置这笔收入。作为通用货币的银子被存入国库.而用米交纳的收入则被存入政府的仓库。用以维持皇族及其亲属以及宦宦和皇室生活的大笔款项则由国库提取。维护皇座的皇家威仪和尊严的这笔年金为数很大,但每项开支均由法律规定和管理”(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中华书局,1983年,第48~49页)

三、当代学者为引入西式法治,在历史上制造一个对立面--中国人治社会。这里善良掩盖了理性--如果不是善良掩盖了理性,就是迷信征服了理性。这种迷信是对西方制度的迷信。有学人天真地认为:一些法律条文和司法制度在西方运行良好,在中国就会“自然”运行良好,因为他们是“普世”的,谁不同意它们普世就是“异端”。上面的错误逻辑统治着太多中国知识分子的头脑,在未来它会成为学术上的羞耻。不过到目前为止,中国诸多知识分子以忽视历史、贬低自我、生吞西学为能事,不认为现实世界是有机的和历史的,自己的行为既缺乏理智又缺乏人格。

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钱穆先生就注意到,中国社会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而西方的人治色彩则更显浓厚。他论述道:“由历史事实平心客观地看,中国政治,实在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即制度化的,而西方近代政治,则比较偏重在人治在事实化。何以呢?因为他们一切政制,均决定于选举,选举出来的多数党,就可决定一切了。法制随多数意见而决定,而变动,故说它重人、重事实。我们的传统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老不变,这当然只说是法治,是制度化。”(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年,第174页)

西方社会资本独大,近乎垄断一切,强大的各种利益集团常常将法律作为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上下其手,对国际法更是肆意践踏--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节选自翟玉忠《中国拯救世界:应对人类危机的中国文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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