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思想价值方面看,儒家的“贵和中庸”“己不欲勿施人”,墨家的博爱互利、平民情怀,道家的顺应自然、回归理性,是先秦各“显学”重要的历史贡献。法家思想最值称道的,应推公私分明、公正执法思想,尤其是慎到的国家高于君主,公法大于君意的“立公弃私”思想。
首先,在法家看来,“法”之所以能够满足君主治国、“富国强兵”、一统天下的要求,就在于它具有礼、德、道、“天志”所缺乏的“公正”“平直”“齐一”“明分”等价值要求。“公正”的含义与今语相同,“平直”指平等相待、不偏不倚,“齐一”指统一的标准,“明分”含有确定权利义务之意。也可以说,法家的公正与平直,就是西方法学家所理解的正义;齐一与明分,则相当于西方说的秩序。可见,虽然时代与国情有别,人类社会仍能形成并实际存在共通价值。在中国古代,人们将整体意志、国家利益、共同要求称之为“公”,而将与之相对的个人意愿、利益或欲望称为“私”。法家之前,公、私的概念只具有道德和财产、利益的含义,而经过法家的论述,公、私概念成了政治、法律术语。韩非先从字形字义解读:“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6]二者并存且对立。指出应该明察和区别二者,分别予以处置。君主在提防和控制臣吏的私心私行,以“法”去其“私心”,兴“公义”的同时,更要“公私有分”,警惕和控制自已,不让私欲乱公利。所谓“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者是。[7]慎到认为只有“法”才能体现“公义”,只有通过“法治”才能维护“公利”。他把集中了国家意志和整体利益的“法”称为“公”,而将包括君主在内的个人利益与言行称为“私”;以“至公大正之制”作为定义,直接称“法”为“公法”,指出 “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与“公法”相比,作为“私”的君主个人应屈居其下;与国相比,臣民们也应该“为国”而不“为君”。认为国家的强弱治乱取决于“公法”,而不是任何个人的言行和智慧(“私行”) 。他还将儒家的圣贤治国和发挥个人才智能力的主张归于“逆乱之道”,斥之为“心治”“身治”“私论”“私议”。认为“任贤”会损害君主权威,“任智”会破坏法令贯彻,“仁义”虚伪无效,“忠孝”是亡国之道。[8]《管子》也强调,“令行于民”的前提是“禁胜于身”,只有“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的君主才是“有道之君”;“法令”应该高于君主个人的爱好与见解,“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9] 法家在主张并创建中央集权官僚制度的同时,又提出并强调这种国家重于君主个人、法令高于君主言论、君主必须严格守法、以法治己的思想,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其次,中国古代的平等观念与“天道”观紧密相连。墨子将“兼相爱”视为“天志”最主要的表现,兼爱就是平 等的、无差别的爱。老子认为“天道无亲”“天地不仁”,将万物平等对待。法家身居其国,心仪天下,视国家与法制为天下人所共有。作为“国之权衡”和“天下之程式”的“法”,对包括君臣上下、庶人百姓在内的所有人都应当平等对待,不偏不倚。韩非比喻说,工匠用大锤与砧板,是为了将凸凹部分弄平,用垂线、矩尺等器具是为了将弯曲物件矫直,“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因为“法”本身体现着平等不偏、正直不曲的价值。他还比喻道,对于一般人说,墨斗线直了木板就不会弯曲,秤具精准了就能够分出轻重,升斗准确了就能量出体积。这样才能达到交换、贸易的公正。[10]同样的道理,对于君主来说,“以法治国,举措而已。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一民之轮,莫如法。”[11]《管子》更将平等、公正执法作为“法治”的重要标志:“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12]
当然,法家的公平、正义均是站在君主治国的角度发论的,与现代政治、法治的价值目标相距甚远,这是历史局限所致。但应该肯定,法家的公私论与平等观在古代的哲学、政治学和法学思想中独树一帜,深植于古典法治的根基之中,对后代的“天下为公”与平等执法思想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