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19世纪末的“中体西用”,再到20世纪的“全盘西化”,今天中国思想界几乎被完全殖民化——西方学术已经垄断了中国所有的大学讲堂。 “中体西用”是清末治国理念的基础。1898年5月,甲午战争惨败的阴影笼罩着整个中国,重臣张之洞写了《劝学篇》,其中明确了“中体西用”的内涵,他说:“新旧兼学,四书五经、中国史事、政书、地图为旧学;西政、西艺、西史为新学,旧学为体,新学为用,不使偏废。” 张之洞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就是说国家在坚持儒家孔孟之道的同时,学习西方科技。就像他的幕僚辜鸿铭所解释的:“文襄(张之洞谥文襄公——笔者注)之效西法,非慕欧化也;文襄之图富强,志不在富强也,盖欲借富强以保中国,保中国即所以保名教。”进而言之,就是把坚固的西方科技建立在已经完全腐朽的儒家大酱缸上面。结果可想而知,但这是19世纪末期中国知识分子的普遍看法。 “中体西用”的治世思想最早源于鸦片战争之后,当时林则徐、魏源等开明知识分子将目光投向中国传统范围之外,向敌人求制胜之法。他们查夷情、办夷务、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 1898年6月,张之洞写完《劝学篇》仅一个月后,光绪帝就发布了“诏定国是”诏,宣谕:“中外大小臣工,自王公至于士庶,各宜发愤为雄,以圣贤之学植其根本,兼博采西学之切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成通达济变之才”。 由此“中体西用”成为清朝维新变法的主体思想。 进入20世纪,事实已经明显:儒家的“体”支撑不住西学的“用”!全盘西化思潮如潮水般汹涌而来,1914年冬孙桓在《留美学生季报》上发表的《中国与西洋文明》一文中说:“吾国近岁之变法图强,派遣留学,亦已认此西洋文明必终为世界文明,无可挽救,夫世界趋势,归于大同,吾国之效法西洋文明,实为生存竞争上必不可免之事实。” 一、西式法制并未带来法治 整个20世纪,由于世界观、思维方法、社会结构等异质的中华文明对西方文明产生了巨大的排异反应,导致西化浪潮一波又一波退去,又一波又一波滚滚而来,其中充满了失败和悲剧。这里仅从法律和政治两方面来说明—— 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失败使中国精英集团痛感:只有引入西方法律制度,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中国才有希望。 1901年,慈禧太后在八国联军的战旗下改弦更张,以光绪帝名义下诏罪己,决心变法。这份诏书大有商鞅变法的味道:“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这份诏书吹响了引入西方法律的号角,1902年,光绪皇帝下谕修律,要求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沈家本和伍廷芳被袁世凯、张之洞等保举主持修律——慈禧太后和她忠诚的大臣们不会想到,大清帝国的病根儿是中华法系的儒化,而不是中华法系本身。 1904年5月15日,沈家本主持的清廷“修订法律馆”开馆。该馆的首要工作是翻译各国法规。修订法律馆以极高的效率,在一年中翻译了德意志、俄罗斯、日本、法国、英国、美国等国的刑法。在大量翻译参酌的基础上,沈家本对《大清律例》作了全面修订——内容上沈家本废除了“凌迟、 枭首、戮尸、连坐、刺字”等酷刑并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法律体系上他改革中华法系诸法合体、将刑法与民法分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立;司法方面他提出建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 1907年,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化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草案初稿终于完成。之后,沈家本又主持制定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法《钦定大清商律》、第一部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律》、第一部破产法《破产律》等一大批西式法律。随着西方法律的全面引入,李悝制定《法经》2300年后,被儒化腐蚀的中华法系终于隐入历史之中。 儒家思想再加上西方法系,其结果只能是混乱和动荡。沈家本,这位42岁才“学优而仕”, 主张“以法救国”的学者相信,只要引入西方法治,再加上“得人”就能强国。为了废除酷刑,他上书朝廷宣称“刑法之当改重为轻”为“今日仁政之要务”。他还在《设律博士议》一文建议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 同样是为“以法强国”的理想,沈家本同以军机大臣张之洞和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展开了激烈斗争,后者抨击沈家本等一味摹仿外国(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总则编”、“债权编”和“物权编”干脆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负责起草),不以伦常为重,甚至要删去“无夫奸(通奸)”这样的“大罪”——20世纪初的“礼法之争”和秦汉的“儒法斗争”完全不同,前者不过是保守的儒家和主张移入西方法律者之间的斗争! 沈家本掀起了中国全面引入西方法律的第一次浪潮。第二次引入西法浪潮发生在改革开放后。尽管此次立法浪潮对中国法制建设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实现法治之路显然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据统计,自1979年至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止,除了新宪法外,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20年里共审议通过了34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年均17.35件。相比之下,新中国成立的1949年到1978年的30年里,仅制订了13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年均不到4.5件。第二次引入西法浪潮直到今天还没有结束,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第二次引入西法浪潮中有这样一个故事,这是参与“七五立法规划”的一位法学家讲给作者的: 1985年8月,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就《为七五计划配套的七五立法规划》向参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建议座谈会”的相关人士征求意见,反馈回来的各种立法要求多达400余项,仅时任国家经委副主任的朱鎔基就提出20来项,最后决定立法300多项。当时所有中央领导人都批准了这个立法计划,唯有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没有批示,事后胡耀邦对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负责同志说:“你们计划要制定300多个法律吗?一个法律有3000多字,300个法律得要百万字呀,记都记不过来啊,这怎么得了啊!”当时有人笑胡耀邦不懂法律,因为那些人认为法律条文根本不需要普通公民都记住,由律师和法官们记住并运用就行了,打官司只需要找律师就可以了。 10年后,这位法学家看到有好多老百姓打官司困难时,才明白胡耀邦的真义,他说:“这时我才猛省于法是应该让老百姓记住的。监狱中有好多人请不起律师,花钱请来的律师大多数又不是很负责任,只有老百姓自己懂法,才能依法维权,才会有真正的法治。耀邦同志处处替老百姓着想,他的话是很有些道理的。如今,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司法机构越来越庞大,老百姓打官司时,到法院起诉要钱,请律师要钱……” 二、清廷的宪政改革闹剧 清末的政治改革与法制改革几乎同步进行。1905年7月16日,在朝野人士的不断要求下,清政府宣布派遣朝廷大员出洋考察西方的政治制度。是年12月19日,考察大臣离开上海,沿途访问了日、美、英、法、比利时等国,广泛了解各国的政治制度,搜集了许多政治类图书和参考资料。出国考察的所见所闻,使大臣们深深感到,中国必须进行政治改革。戴鸿慈和端方在上奏朝廷的《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指出: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强盛,“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中国之所以衰弱不振,“实以仍用专制政体之故”。中国欲救亡图存,富国强兵,“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 很快,清政府出台了比较完善的政改法规。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了《仿行立宪上谕》,声明朝廷准备“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仿行立宪上谕的发布,标志着清廷的预备立宪工作已经正式展开。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则是废除中国传统的官僚体制,按照商鞅早就批评过的部门分权、“三权分立”原则“分权以定限”。在这个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立法权由议院行使,在议院成立之前,先设立资政院代行;行政权由内阁与各部大臣行使;司法权由大理院行使,大理院负责解释法律,主管审判,大理院内并设总检察厅,负责检察事务;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互不隶属。1907年10月19日,清廷要求各省设立咨议局;1908年7月22日,批准了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拟定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并要求各省在一年内开办完成。 到1909年10月,除新疆外,各省咨议局都已经组成。江苏等省则举行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公民选举,直接由选民自由选举议员。1910年10月3日,资政院正式成立。资政院议员由钦定议院和人民选举的议院混合组成。根据规定,资政院拥有议决国家财政预决算、税收和公债的职权;除了宪法以外,其他一切法律均由资政院制订和修改。另外,资政院还可以弹劾大臣、核议地方咨议局与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督抚的争执。 和法律的全盘西化一样,清朝的西式政治改革也不会结出什么果实。1911年,随着武昌起义的隆隆炮声,清廷的政治改革很快化为乌有!直到今天,还有人大开历史倒车,宣称 如果辛亥革命不在当时爆发,中国宪政的火炬可能会燃烧下去。 这些人显然不如100多年前的梁启超见多识广,尽管他也不清楚西化失败的真正原因,将之归因于“久经腐败之社会”。1903年梁启超在《论私德》一文中,就看到了东方对西方文明的排异反应。他写道:“五年以来,海外之新思想,随列强侵略之势力以入中国,始为一二人倡之,继焉千百人和之……于是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127—128页。中华书局,1989年) 西化改革的失败目前已经延伸到经济领域。经济学家杨斌等学者发现,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西方经济学在解释中国经济现象时老是“穿帮”,中国经济出现了许多用西方经济理论难以解释的现象。 继续历史证明失败的西化道路,还是向世界敞开胸怀的同时复兴中华文明——中国再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
(节选自翟玉忠先生《道法中国:二十一世纪中华文明的复兴》一书,该书由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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