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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鸣:天听正义 
作者:[李凤鸣] 来源:[] 2019-07-05

      (图为张作霖手书“天理人心”)


    物不得其平则鸣,人不得其平则言。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很早就发现:所谓天意,其实取决于民意。所以《尚书·泰誓》中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皇帝作为天子,代表天在人间的意旨;人有冤屈,欲上达天听,就向皇帝奏告,以此实现“天听”正义。晚清的杨氏京控案,奉行的即是这种“采疾苦以疏民隐”的制度逻辑。

  沥诉沉冤

  古往今来,通过告御状而翻转正义的案例,络绎不绝。杨氏京控案,因案里案外的戏剧化情节,尤为耸动人心。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浙江余杭县民葛品连横死家中,其妻葛毕氏在刑逼与教供的生死抉择中,无奈诬指杨乃武为杀人主谋。虽然葛、杨之间,确曾有些流言碎语,但杨妻詹彩凤不信其夫杀人,毅然逐级向上陈告。令其绝望的是,从知府、按察司直到浙江巡抚,皆维持县判。希望一路破灭,告御状成了最后的指望。

  同治十三年四月,杨菊贞(杨乃武胞姐)到都察院呈控,但路远山高,远水难解近火。詹彩凤在悬望之中心急如焚,又到步军统领衙门呈告。可惜两次京控,都无果而终。对于各级衙门官员来说,在沉冤昭雪与各保平安之间久久拉锯之后,终究仍以维持原判为保全之策。不幸中之万幸,支持昭雪的一方没有放手,吸收了前两次失败的教训,进行了第三次京控。

  本次京控气势夺人。都察院左都御史臣景廉等跪奏:“浙江京官内阁中书汪树屏等十八员联名呈诉,李福泉以覆讯疑狱、迹涉回护等词,来臣衙门呈递。”这下事情闹得更大了!都察院顺水推舟,指出本案的多处疑点,至关重要的是:杨乃武并没有作案时间!而且,“此案事阅两载,久腾物议”,触到了朝廷的痛处,遂决定将全案提解刑部审理。光绪二年(1876年)十二月,刑部通过开棺验尸确认葛品连“委系无毒因病身死”,冤案终于大白。

  “天听”的常规机制

  相对于《周礼》中百姓有冤难伸,“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的理想化设计而言,清代的御状诉冤方式已经完全制度化。为强化可操作性,清代将其分为两种机制,其中叩阍系直诉于皇帝,京控为转诉于皇帝。受理京控的衙门很多,有都察院、通政使司及步军统领衙门等。这些衙门受理京控案件后,诉讼就转入特别程序,与普通的上报复核程序相区别。在通常情况下,杨乃武案经省级定谳上报刑部后,经复核无误,裁判也就基本确定了。

  然而,杨菊贞至都察院呈控,案子又转咨地方复审。紧接着,步军统领衙门将案情上奏,朝廷又令将此案交巡抚杨昌浚督同讯拟具奏。也就是说,京控打破了正常的复核机制,使案件上达“天听”,启动了非正常机制。当然,由于此次审理的结果只是重复故事,清廷又钦差礼部侍郎胡瑞澜重审。不出意料,胡瑞澜也不敢翻案。无奈之下,清廷只得打破常例,由刑部提审。从往复回还的程序折返跑来看,这一制度的常规机制并不能带来可预测的正义,因为官僚系统的固有惯性很难刹车而转向。换言之,如果没有特别势力介入,或者各种偶然性有利条件的辐辏,本案不可能实现根本的翻转。本案的正义之所以实现,是各种非常规的隐蔽力量左右“天听”的结果。

  制度之累

  “天听”正义虽是有意和有利的设计,但也存在着难以明言的制度之累。例如叩阍,皇帝的态度实际上是欲罢而不能,弃之则不能标榜其仁其圣,任之则又应接不暇,在此两难之下,往往只好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如设立冲突仪仗罪,叩阍不实则处绞刑;又规定,打正阳门外石狮鸣冤者,应照损坏御桥罪治罪。至于京控,虽较叩阍更加制度化,但皇帝仍然要交官僚系统来办,结果往往是换汤不换药。

  在杨乃武案中,朝廷本来就因为浙省对京控谕令复审的案件瞻徇回护,而委派胡瑞澜重审,但胡也不得不和朝廷虚与委蛇。实际上,朝廷对胡是寄以厚望的,因此再三告诫胡不得“代为回护”,并称浙省一味迁延,“难保不希冀杨乃武等有一监毙,便可含糊了结。”故特别提醒胡将杨乃武、葛毕氏及案内要证妥为看管,以防监毙。之所以如此推心置腹,是因为朝廷也知道,案子在脱离直接控制的情况下,各种潜流暗动,防不胜防。本案的关键证人钱宝生,不就莫名其妙地死了吗?案件解京后,在沈喻氏(葛品连之母)身上也搜出多方恳托以期截断本案线索的字帖。

  官场暗道纵横,冤屈一方亦然,他们也期待通过非常规的渠道,强化正义翻转的力度。在本案中,《申报》长期连续报道所形成的强大舆论压力,浙江士绅汪树屏等联名呈控带来的难以消解的地域压力,杨乃武同年好友的声援,同乡刑部侍郎夏同善等要员的暗中使力等,皆是朝廷不敢轻忽的。甚至给事中、御史的参劾等表面上的常规机制,在本案中也绝不仅仅是官僚机制的通常反应。一些演义中所言的胡雪岩、翁同龢、醇亲王等人的助力,也非空穴来风。《申报》还报道,本案的翻转是因某公使偶在总理衙门与某王大臣言:贵国人断案,大率如杨乃武之狱。此言带来巨大压力,迫使清廷要去保全颜面。若真如此,真可谓一言千钧了。

  对于告御状,皇帝进退两难,冤屈者更是万般辛酸。叩阍时,“其人须伏于沟,身至垢秽,俟驾过时,乃手擎状,扬其声曰冤枉。如卫士闻之,即时捉得,将状呈上,其人拿交刑部,解回原省。”言下之意,如果不被发现呢,或被误杀伤呢?何况又“捉”又“拿”,何人不惧?即便这些皆得化险为夷,但“天”听正义,“人”在何方?


(作者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来源:法制日报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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