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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全民依法告奸才能维系法治正义 
作者:[翟玉忠] 来源:[作者惠赐] 2020-01-12


 长期以来,许多西方观察家为中国古代社会用那么少的官员,统治那么多的小农感到吃惊。这种治理是如何实现的?因为农村除了有传统的家庭血缘社会结构,还有基于连带责任,连坐和保甲这样的监督体系——邻里间的相互了解远远超过政府对国民的了解,他们之间的互保和连坐极大降低了政府收集信息的成本,通过将国家督察责任转移到每个人,监督效率大幅度提高。

 

为何秦汉以后施行保甲连坐的诸多时代不能实现社会安定、吏治廉洁呢?其根本原因是以私德取代公德,私恩取代公义,“亲亲相隐”被无原则地引入法律,使连坐和保甲制度失效。

 

假定国民A知道国民B违反了法律,按照法家的全民监督原则,A应去举报,通过奖励举报和惩罚知情不报,人与人之间的全民监督在整个社会形成一个走向法治的正反馈机制,违法犯罪现象就会大量减少;假如这时我们在政治领域以私代公,在社会治理中“亲亲相隐”,那么当国民A和国民B关系很好,或A得到了B的好处,A包庇B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不受到惩罚甚至得到“道德奖励”的时候,全社会就形成一个走向人治的正反馈。又由于邻里之间信息传递速度极快,全民监督便迅速失效。

 

“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制必行,法治的关键是立信!

商鞅“徒木立信”之所以名垂青史,并不是这件小事本身,而是商鞅此举树立了一个平民“ROLE MODEL”(典范),在秦国全境实现了以法治国的正反馈激励机制,奠定了一个秦国的制度基础。

 

据《史记·孔子世家》,鲁定公十四年(公元前496年),孔子“由大司寇行摄相事”,一上台就依法杀了鲁国的名人少正卯,这令包括诸弟子在内在国人大惊。三个月后鲁国实现市无奸商、路不拾遗的大治,这是孔子“杀人立信”,以刑去刑的结果。

 

近代历史上蒋介石是一个深知德、法并用的人。他一方面提倡“礼义廉耻”,常常对下属毫不留情地作一些道德训诫式痛责,有时也厉行法家治国。

 

1925年1月东征前,蒋介石颁布《革命军连坐法》(此举得到周恩来的首肯),规定无撤退命令而班长同全班退,则杀班长,班长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兵卒。该法从制度上增强的军队了战斗力,对东征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

 

1938年1月,国民党第三集团军总司令韩复榘因“违抗命令,擅自撤退”被处决后,据说中国军队上上下下受到极大震动,《革命军人连坐法》因此得以在一定程度上重新执行。那以后,中国军队在长江方面的所有作战,都坚持开战后检讨会,大战大检讨,小战小检讨。陈诚、白崇禧、何应钦等也在后来数年的战争中作过检讨,根据会战实际情况,有的受奖,有的受处分。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抗战中国民党正面战场主力经八年而未被日军歼灭,法家治军是一个重要原因!

 

蒋介石的全民监督制度在农村却不成功。从1935年7月,军委会委员长行营颁发《修正剿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训令,一直到国民党溃败台湾,农村地区一直没有形成全民监督的正反馈机制。那些保甲长常常与乡镇区长串通一气,横行乡里。冯玉祥将军写道:“有些青年被迫上山去反对蒋介石,也有些青年不愿当兵,就拿钱送保甲长买别人来顶替。有时候买一个兵得花三五百万,有时要一两千万。”(《冯玉祥自传》第三卷《我所认识的蒋介石》)从上个世纪30年代末开始,蒋介石一度以为,用党员担任保甲长这样的人治手段会解决乡村问题——他最后还是失败了!

 

全民监督不是告发个人隐私的卑鄙告密行为,而是维护公共利益,减少治理成本,揭发违法犯罪的告奸行为,这是文明社会的个人责任和义务。《商君书·开塞第七》说:“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他的意思是说,成就王业的国君,把刑罚用于预防犯罪方面,所以大的奸邪才不产生;把赏赐用在告发犯罪方面,所以小的罪过也不致漏网。只要以刑去刑,以赏告奸,大的奸邪不产生,小的罪过不漏网,国家就能治理好。

 

反对告密、鼓励告奸才能维系法治正义。直到21世纪的今天,还不时看到有人故意混淆告密和告奸的界线,以道德的名义反对告奸,片面强调“以德治国”的人治。历史雄辩地证明:人治如同疯狂繁殖的病毒,只要存在于政治有机体之中,就会吞噬所有健康细胞,毁灭国家的法治基础!

 

中国法治之路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如何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走向法治的正反馈机制,是今天执政者不能忽视的大问题。

 

(节选自翟玉忠《道法中国:二十一世纪中华文明的复兴》,该书由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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