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汹涌大潮之下,全球税收竞争与冲突也不可避免,“全球化另一个令人兴奋的后果是逐渐兴起的税收竞争。”因此,中国要在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中赢得相对优势,必须未雨绸缪,及时做出相应的道德战略与策略安排,以便有助于借用全球化的积极影响,消减全球化的消极干扰。 就中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道德战略而言,第一,要尊道崇德,用“善”抵御和化解未来国际税收竞争与冲突中的不确定性与系统性风险。面对国际税收竞争与冲突的现实复杂性、实践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唯有尊道崇德,追求和奉行“善”的总原则,奠定坚实的国际税收道德价值基础,明确科学的国际税收道德价值导向系统,才可能在纷繁复杂、波谲云诡的国际税收竞争与冲突中,淡定应对各种不确定性,防范各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为此,既要应该认同“无私利他”的国际税收道德最高原则,追求国际税收道德的至善峰峦。确立“无私利他”的国际税收道德最高原则,重在鼓励那些高尚的国际税收道德追求行为,或者用以处理中国与国际利益发生冲突、不可两全时的国际税收行为,以及那些偶尔可为的至善行为,特别是那些属于非经济领域的竞争与冲突问题。也应该且必须坚持“为己利他”的国际税收道德基本原则。“为己利他”意味着,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目的利己、手段利他”与“目的利己、手段害他”的国际税收行为都将是恒久的,也是各个国家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人性基础。毋庸置疑,坚持“为己利他”的国际税收道德基本原则,重在消减“目的为己、手段害人”(损人利己以及损人不利己的行为)的国际税收竞争行为。同时,应该且必须坚守“纯粹为己”或“不损人”的国际税收道德最低原则。因为长期看,不论哪种“损人害人”的税收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所有国家的利益。因此,中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必须坚守“不损人”的道德底线,特别是不应为了短期的利益,眼前的利益,损害未来的利益,更不能以“损人害人”作为国际税收契约签订的动机。 第二,要遵从自由平等原则,用优良税收契约预防未来国际税收的矛盾与冲突。国际税收竞争与冲突的核心在于“利益”,在于与契约各方利益交换的公正性。因此,作为税收竞争各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国际税收契约,其本身的优良性,便从总体上决定着缔约各国之间税收矛盾与冲突的可能性。具体说,在与他国缔结国际税收契约时,既要把对方看成是独立自主、有尊严的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发达还是不发达,都应该本着人道自由的原则去缔结契约,既不以势欺人压人,也不要惧怕强国、大国的压力。也要在国际税收契约的缔结方面,既坚持公正的利害相交换的公正原则,更坚持平等利害相交换的根本原则。即国际税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要遵从完全平等原则,国际税收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则要遵从比例平等原则。换句话说,国际税收竞争的底线是不要伤害两国国民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一个国家纳税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利益。凡是突破这一底线的国际税收竞争,因为最终会伤害到国际社会各个国家中每一个成员的利益,都是有害的税收竞争,也是必须尽量避免和消减的竞争与冲突。同时在理想情况下,一切国际税收竞争,都应该有助于全球每一个国家、每一个国民和纳税人福祉总量的增进,并以此作为国际税制或契约优劣评价的终极评价标准。而且,中国更应高举税收自由竞争的道义大旗,在与强国进行正面博弈的同时,坚决捍卫中国及其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力争中国及其企业和纳税人的非基本权利。 第三,要认清国情,制定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的国际税收竞争战略。认清国情是制定战略规划的主要前提之一。因为“认清国情”意味着,要对本国目前国际税收制度的性质、优劣、位阶、特点等,以及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有清醒的认识。唯有此,才可能确立符合中国国情,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战略规划,才能将国际税收冲突与矛盾降到最低水平,从而在全球化经济竞争中,为本土企业争取到更多的比较优势。就契约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义务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以及权力的合法性取决于国民的“同意”,即民意的广泛性而言。政治、经济、文化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其国际税收体系,无疑也会打上“初级阶段”的诸多烙印。因此,在缔结国际税收契约时,完全可能自觉不自觉地降低国际税收契约的优良性,从而为国际税收冲突预埋下不少“陷阱”。问题或在于,落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正视落后,失去自我,丧失理性,常犯低级的错误。比如,在面对强国时的一味妥协,底线不守;在面对弱国时的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等等,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影响国际税收契约的自由性,从而影响国际税收契约的公正性与平等性。同时应坚持不懈地消减国内外税制中特定性、相对性、主观性的因素,逐步向共同性、绝对性与客观性的目标努力。在制定中国的国际税收竞争战略规划时,要重点消减结构性冲突的因子,诸如国际税收目的、国际税收行为事实、国际税收价值、国际税收价值判断、国际税制规范五个方面的冲突因素。至少应该全力支持“己他两利”、“不损人”的自由平等的国际税收竞争。事实上,这应该成为中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就中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道德策略而言,道德策略是指可以实现战略目标的方案集合。毋庸置疑,与以往国家出台的经济战略规划最大的不同在于,“一路一带”经济战略不仅是一个旨在促进国内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更是一个积极参与全球化经济竞争,旨在促进国际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安排。因此,一是必须明确中国税制的“初级阶段”特征,不要超越现实的国情实际。中国税制的“初级阶段”特征意味着,中国税制总体的优良水平并不高。 二是必须彻底搞清“走出去”企业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国家之税制性质及其位阶的优劣高低。即中国“走出去”企业要想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中赢得先机与比较优势,国家层面的国际税收支持与合作固然不可或缺,这是消减国际税收竞争中可能冲突的重要因素。但根本说来,面对强国时要不卑不亢,据理相争,坚决捍卫中国及其企业和纳税人的税收基本权利,拒绝现有的一些歧视性国际税收规则,也要真心奉行自由平等的最高国际税收原则与根本的国际税收公正与平等原则,尊重各个国家的税收主权地位,同时站在保护弱小国家及其所有国家和企业基本权利的价值立场上,坚定不移地倡导和守护国际税收竞争的基本道德原则。 三是必须对现行国家支持“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税收政策与举措进行实质性的完善与修订。问题或在于,这些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举措,尚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这些国际税收举措的道德价值观不是十分清晰,尚未明确区分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最高、基本、最低国际税收道德原则的含义与功用;由于对中国企业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优、劣势缺乏客观、理性、清晰的认知与梳理,也就导致现行一些促进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目标太过狭窄和短视,方法缺少可操作性,缺乏战略考量;对竞争与合作对象的近期、中期与长期的有效需求缺乏有力有效的调研与运思,致使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目标不明确,方法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对各个国家国际税制的性质与完备程度缺乏全面、科学、理性的研究与评价,致使中国的税收竞争战略与策略容易脱离实际,目标不准,思路不清;中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理念缺乏创新性、科学性和预见性;仅仅满足于国际税收技术性要素的完善与优化,缺乏对国际税收竞争与冲突深层次问题的探究。 总之,中国在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中赢得相对比较优势,必须未雨绸缪,战略上重视,尊道崇德,福祉己他;战术上藐视,认清国情,求真务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