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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天瑜:史学术语“封建”误植考辨(下) 
作者:[冯天瑜] 来源:[《学术月刊》2005年03期] 2012-11-07

                     五、辨析:从语义学与历史学的结合部展开

    长期沐浴于泛化封建论的中国人,经由小学、中学、大学教育的灌输,报刊影视的濡染,早已习惯于其观念和语汇。直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降,某些中国学人(如李慎之、王元化等)开始质疑“泛化封建论”,笔者也多次撰文议及此题[1],不过,虽偶有呼应,然人微言轻,影响有限。

    今天我们重新辨析“泛化封建论”,社会环境已较为宽松,心态上也较为从容,在视野上则可以纵目古今中外,作比较、论短长。但要真正进入此一复杂论题,方法论至关紧要。经多年思考,笔者以为,此一论题宜从历史学和语义学两个层面的结合部加以探讨。限于一个层面,难以获得真解:单从语义学考察,便失去历史的厚重内涵,落入空泛的概念之争的窠臼;而抛开语义学,单就历史分期议论“封建”一词外延的广狭,则会重蹈泛化封建论的故辙(即向“封建”填充该词词形界域以外的词义,从而把不“封建”的朝代纳入“封建时代”),而由作为表意形声文字的汉字组成的汉字词,其词义应当在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内展开(音译词在此例外,因为音译词只利用该汉字的读音,抛弃其字义,汉字只起拼音符号作用),否则作为观念形态的概念便失去词语这一物质外壳的支持与体现。

    笔者试图以语义学的规定性,来型范“封建”一词的界域;又结合中国丰富而独特的历史实际,比照欧洲中世纪及日本中世、近世的历史实际,为“封建”、“封建制度”、“封建时代”诸术语给定科学的、符合历史真实的内涵。这样,从语义学人手,以历史学为背景和具体内容,我们便不难发现:“泛化封建论”所使用的“封建”一词,全然脱离了该汉字词的传统意蕴,其含义的引申、变异也不合乎词义转化的逻辑(因其超出了“封建”这一汉字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同时,此种变异了的“封建”义,与对译的英语feudalism的固有内涵又相去甚远。总之,“泛化封建论”所演绎的“封建”,既未能求得古今义流变的合理性,也没有达成中西义对接的准确性,成为语汇坐标系上失去正轨的生造词,以其表述秦汉至明清的历史形态,名实难符。

    除此之外,“泛化封建论”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义,也是大成问题的。提出此点,并非是要用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论西欧封建社会的具体结论作评判标准,而是希望澄清这样一种说法:“泛化封建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史学观点。

    综览马克思著作,我们并未得见这位哲人将印度、中国等大多数东方国家称之封建制度的论说。马克思从来都是立足于对西欧中世纪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如农奴制,分封采邑制,领主垄断土地,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与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等)来论说feudalismus的。马克思在研究日本社会史材料后,发现东方国家有一个特例,这便是日本,这个远东岛国与西欧的中世纪社会形态相似,马克思特别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2]。这种“封建性土地占有组织”,有别于中国土地可以自由转卖的地主/自耕农制,而与西欧领主制类似:土地的领有是一种世袭特权。马克思对印度则持另种看法。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1851—1916)的《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论及印度封建化问题,马克思在摘要该书时批评道,农奴制和土地不得买卖等特点均不存在于印度,故古代印度不是封建社会。马克思在按语中说: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是出让给平民![3]

    马克思又指出,印度存在君主集权制,阻碍了印度社会演化为西欧式的封建制。他还批评英国学者约翰·菲尔对孟加拉和锡兰社会的性质的错误判断,他在《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中说:“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4]。

    可见,马克思对于封建社会是有明确界定的,并未将其泛化为一种普世性的社会发展阶段,决没有以其套用东方国家,并严厉批评套用者。依照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著作的评论逻辑来分析,中国秦汉至明清显然亦不属于封建社会,因为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人身自由的农民而并非有深重人身依附的农奴,不存在占主导地位的农奴制;自战国以降,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贵族世袭土地制不占主导;中国又有着比印度更加完备、更加强势的中央集权君主制度,阻止向西欧封建制那样的社会形态发展。因此,将秦汉至明清称“封建社会”,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在论及古代中国、印度、波斯时,历来回避“封建社会”的提法,而采用“亚细亚生产方式”、“东方专制主义”等名目。作为西方人的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显示了深刻的睿智,说明他充分意识到东方历史的特殊性,不可用西欧史模式套用。不过,笔者并不认为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一类概念表述中国历史,就可以解决问题,因为它毕竟只指出了一个方向(有别于西欧模式),而并未确定具体内涵,我们还要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作出切实的概括。但从马克思的多种相关论说可以看出:马克思所称“封建社会”,内涵与外延是严格的,他不曾将其泛化,并坚决反对将其泛化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套子。

    我们说“泛化封建论”有违马克思的学术理路,但并不否定此论的创发者良好的出发点和求索精神,应当说,他们是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在十分凛冽的社会氛围中学习并运用唯物史观的学者,他们承袭列宁及共产国际的思路,为解决中国历史分期及社会性质问题而奋力构筑理论框架,并在此框架内创制新的术语系统(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以郭沫若为代表的这批学者在古史研究方面多有贡献,他们尝试运用经济分析、社会形态分析的方法来考察周秦以降中国社会的特点,尤其是运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观点探究中国古史,发前人所未发,难能可贵,诚如日本汉学家西岛定生所说:郭沫若、吕振羽等的研究,“就当时而言,是划时代的业绩”①[5]。然而,受教条主义影响(按欧洲史模型套用中国史),以郭老为代表的进步史学家也难免失误,“泛化封建论”即为其一,它在唯物史观名目下,有违马克思的原论,未能遵循马克思探讨东方问题所持的从实际出发的谨严态度。

    综而言之,泛化封建论既袭用“封建”这一含义本来明确的古汉语词,却又全然脱离其原义,所注入的“新义”,又超出“封建”一词词形所提供的意义空间,从而把周秦以下三千余年的中国历史称之“封建时代”,实在是走了偏锋,既与中国历史元典所言“封建”不合,也与西欧、日本所论中古“封建”相异,又与基本承袭西洋史学述事传统的马克思关于封建社会的论说相违拗。这应当说是郭氏等人古史研究中的败笔,又由此导致相当长时段(至今仍在其间)全社会的历史述事紊乱。兹事体大,不得不沿“《春秋》责备贤者”故例,作此文以辩之。

    社会性质论战之后,虽然“泛化封建论”及“秦汉至明清是封建社会”的观点在中国渐占优势,但对“封建、封建社会”持不同于“泛化封建论”见解的学者大有人在,他们对于“封建”的滥用,一再提出批评,如张荫麟1941年撰《中国史纲(上古篇)》(见正中书局1948年出版),其第二章这样界说封建社会:

    “封建”一词常被滥用。严格地说封建的社会的要素是这样:在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宝塔式的几级封君;每一个封君,虽然对于上级称臣,事实上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主;在这社会里,凡统治者皆是地主,凡地主皆是统治者,同时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民非农奴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耕的土地。照这界说,周代的社会无疑地是封建社会,而且在中国史里只有周代的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的社会。

    张氏的这一定义,切合“封建”的固有古义,又与西欧中世纪列国的政治形态feudalism大体相符,并注意了对此一政治形态作经济上的和社会结构上的说明,可以视为一种涵盖东西方诸国封建社会的界说。 前文引述过的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一书,也试图从中西历史概括出关于封建社会的共同性,该书导论在广引欧美史学家的论说和《大英百科全书》、《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的fetidalism词条释文后,对封建社会形成的特权与非特权阶级所作的表述,颇富通识:

    特权阶级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以他的封土为出发点,他对在上的封与者有臣属的义务,特别是兵役的供给。他对在下的臣民有治理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各种义务的供给。

    瞿氏以这种标准衡量中国古史,认为“封建时代,应当从周代起。”还说德国大史学家弗兰克(O.Franke今译兰克)“即持此种见解”。

    不认同“泛化封建论”的还有文化学家梁漱溟和历史学家钱穆。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说:

    封建是以土地所有者加于其耕作者之一种超经济地强制性剥削为其要点。他如经济上之不出乎自然经济,社会上之表见身份隶属关系,政治上之星罗棋布的大小单位,意识上之不免宗教迷信等等,大抵皆与此要点相联带者。

    梁氏根据他对邹平、定县等华北农村的调查得知,多数农民有地,也未受到超经济的强制性剥削,表明中国自晚周以下已从封建制解脱,而不再是封建社会。他还指出,用近代工业经济来区分“封建制”与“资本制”,则与“封建”原义相差太远。

    钱穆1940年著《国史大纲》,从政制、学术、经济、国家法律、土地制度等方面论证周秦以下的中国社会“不足以言‘封建’”,此说与梁漱溟、张荫麟、瞿同祖相近,但钱氏还有更进一步的宏议:质疑西方历史分期的普世性。西洋史家谓历史演变,自“封建贵族”社会转而为“工商资本”社会,社会史论战中对立两派都接受此说,力图按此模式描述中国历史,而钱氏认为,“中国以往社会,亦尽可非封建,非工商,而自成一格”,这便是他的《国史大纲》所列:由西周的“宗法封建”到战国的“新军国”,进而到秦汉的“大一统政府创建”,至魏晋南北朝则为“变相的封建”……总之,按中国历史的实际作分段概括,而不以西欧模式硬套。钱氏指出:何以必削足适履,谓人类历史演变,万逃不出西方学者此等分类之外?[6]钱氏《国史大纲》的历史分期尚有推敲余地,但他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的思路,闪耀着学理光辉,值得认真体味。而反观前述中国社会史论战之两派,虽论点对立,各执一端,然而却有一个相通之处:双方都以来自西方的历史分期框架为准绳,即都试图按照“原始社会一奴隶社会一封建社会一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模式裁量中国历史,难免削足适履,牵强附会。

    就人类历史长河言之,两头的共性显著,中间的个性鲜明:原始社会,或曰氏族制时代,由于生产力低下,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相对简单,各地域间的文化样式、社会形态差异较小,试比较西亚、东亚、南亚、西欧、中南美的原始文化,共同之处甚多;近代工业文明兴起,资本主义促成世界统一市场建立,诸国各地不仅经济趋同性增强,文化的共性亦大增,如《共产党宣言》所说,资本主义导致“世界文学形成”(指世界共通的文化形成),在这两头之间的中古时期,各文化圈大体是独立发展的,面对的自然环境、社会条件各异,承袭的历史传统又大相差别,故其社会形态、文化状貌异彩纷呈。试图将这个多元的中古世界塞进一种模型内,是劳而少功的,把秦汉至明清说成与西欧中世纪同类的封建社会,其错置自见。而按照中国历史的自身轨迹,如实归纳中国历史的分期,概括中国社会的性质,并慎选古义与今义既因且革、中义与西义彼此可以通约的语汇加以表述,方为求得真解的正途。

    六、建议:秦汉至明清的社会形态名目宜以“宗法专制帝制社会”代替“封建社会”

    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古今有沿有革,本是正常现象。旧概念赋予新含义,既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但这种新义应当以古义为基点加以引申,并尽可能与国际通用义接轨,起码要顾及古义或国际通用义两者中的一个方面。如果与古义、国际义两不搭界,又脱离了汉字词形提供的词义展开空间,这种“新义”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负荷这种“新义”的新语,便是误植词。十分遗憾,今天在中国通用的表述秦以下两千余年社会形态的“封建”及“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封建时代”,就是这样的误植词。

    如果本文前述可以成立,下面的问题便是:中国历史诸段落应当如何命名?特别是曾经冠以“封建社会”的秦汉至明清这两千多年历史应当如何命名?这首先是一个历史学的大论题,全面解答当然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笔者只能对此一需要作宏大述事的论题从语义学与历史学结合的角度发表一点粗浅意见。

    语义学的法则很多,最基本的一条是“循名责实”、“名副其实”。中国历史发展诸段落的命名,必须符合各段落的历史实际。在西方史学(包括其术语)传人中国之前,中国史学主要以王朝断代,注重王者世系、统纪。西汉今文家治《春秋》,将两百余年的春秋分作“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此为治乱观的分期法,为盛行王朝分期法时代的历史分期异类。至近代,西方史学传人中国,参照其线性进化史观,中国也出现“上古、中古、近古、近代、现代”的历史期分法(梁启超、夏曾佑等用过此类分期法),这种分期当然是名实相符的,但只标示了时间次序,而未指明各段落的社会历史性状。后来梁启超创“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世界之中国”的时代划分,符合中国与外域文化关系发展历程的实际,却未指明三阶段中国历史的内在社会及文化属性。20世纪20年代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学说传人中国,使历史分期获得强劲的理论支柱,但在西方中心论影响下,出现以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套用中国史分期的作法,将过往的中国历史序列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种分期法曾通用于建国后的中国,但如本文前述,此种分期法虽有较强的概括力,但它的某些环节是“泛化封建论”的产物,有名实不符之弊。

跨入文明门槛之前的段落称原始社会,是不成问题的,若以生产工具标示,则分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若以社会组织标示,则分母系氏族时代和父系氏族时代。跨入文明门槛(以使用金属工具及文字,出现城市为标志)以后,情形渐趋复杂。夏代多有城址及金属器具出土,却因未发现成熟文字,史家多不深论。而商代则有“原始共同体”及“奴隶社会”两说,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持前说,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持后说,郭氏后来也改从吕说。西周有“奴隶社会说”(见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初期封建社会说”(见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此外,郭沫若从生产工具特点出发,将商周称之“青铜时代”。至于秦汉至明清的中国社会,因时间跨度长达两千余年,其间起伏变化甚多,宜分段命名,若需要冠以总名,“封建社会”不妥,已如前述,重新命名则颇费斟酌。笔者在《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中曾尝试将秦汉至明清这一时段以“宗法专制帝制社会”名之,现略陈理由如次——

    殷周形成的宗法制(与封建制、等级制共同构成那一时代的基本政制),虽然至晚周以降发生变化,但与封建制被郡县制取代不同,宗法制、宗法观念一直延绵下来(此与自然经济及宗族组织长期持续相关),诚如严复所说,几千年间,中国崇奉的圣人和典制,皆“宗法社会之圣人也,其制度典籍,宗法社会之制度典籍也”;而中国人的风俗习惯、言论与思维,皆显示出“犹然一宗法之民而已矣”(《译社会通诠自序》),此为不刊之论。而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自战国初兴,秦汉定型,此后多有起伏,但总的趋势是君主集权的专制帝制愈演愈烈,明清达于极峰。

    在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间,社会制度层面起伏跌宕,多有变更,但“宗法”、“专制帝制”两项则一以贯之。宗法制度是列朝皇统继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间也保有相关形态(如祠堂、宗谱、族田等),直至近代仍起作用;宗法观念则加工为国家观念,如宋代皇帝诏日:“原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乎敦睦。”(《宋会要辑稿))165册,《刑法二》)宗法伦理,自庙堂之高,至江湖之远,莫不遵奉。专制帝制自秦汉以下延传不辍,此制通过选举、科举而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又以郡县、流官大大强化中央集权。而且,“宗法”与“专制”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相与共生,浑然一体。故以“宗法专制帝制”名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的中国社会,庶几切合实态。但此一名目未能兼及经济形态,也不尽如人意,而较之名实脱节的“封建社会”,似乎逼近真际。总之,本人呈献一孔之见,望得方家指教。此题一时难获全解,还须质之高明,深入探讨,从长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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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拙著:《中华文化史》上篇,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月华集》之《厘清概念——以“封建”、“形而上学”为侧》,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85页。

[3] 《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8页。

[4] 《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第385页。

[5] 参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页。

[6] 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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