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封建”本义“封土建国”、“封邦建藩”,原指殷周实行的分封制,与秦以降实行的郡县制相对应。近代中日两国学人皆以“封建”翻译西方史学术语feudalism(意为领主、采邑制),遂成一重要汉字史学术语。自20世纪20年代初期始,共产国际译词在中国传播(如称现实中国为“半封建”),尤其是1929年前后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中的一派,将“封建”泛化,把秦汉至明清这一颇不“封建”的两千余年历史纳入“封建时代”。由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原因,此一论说在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中国通行。而负荷新义的“封建”,脱离了中外古今概念坐标系的正轨,既未求得古今义流变的合理性,也没有达成中西义对接的准确性,故其效用不佳。笔者从语义学与历史学的结合部,追踪术语“封建”误植的过程,并建议:恢复“封建”古典义,又与英文术语feudalism相通约,将殷周称“封建时代”,秦汉至明清的社会,不宜冠以“封建”,从政制角度可称“郡县制时代”,从较宽泛的历史学言之,可称“宗法专制帝制时代”。
术语厘定,是学科形成与发展的要务。对于一门学科而言,必须拥有一批义项单一、内涵精准、外延明确的术语(尤其是核心术语)。如果“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商品、价值、市场”等术语的含义紊乱,经济学只能是一派昏话。有了“细胞、根、茎、叶、花、果实”等术语的正确厘定,植物学方可能成为一门学科;历史学术语的厘定也至关紧要。仅以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而言,之所以长期聚讼未决,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某些核心术语未能厘清,故其义项未能获得一致,主张西周封建说的范文澜先生所称之“封建”,沿袭“封土建国”这一古典义;而主张战国封建说的郭沫若先生所称之“封建”,则抛弃古典义,注入泛义;主两汉封建说、魏晋封建说的先生也对“封建”自有界定。于是,诸方各说各话,莫衷一是。这种术语内涵各异、义项不一致的讨论,是无法获得共识的。当然,在非学术因素作用下似乎也可以形成某种“共识”(如大体统一为“战国封建说”,将秦汉至明清称之“封建时代”),但那只能是假象。而“封建’’概念紊乱的发生,关键时段在20世纪20年代,其时用汉语古典词“封建”对译西方术语feudalism,以构建新史学术语时,出现了意义错位,由此形成的组合词“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封建主义、封建时代’’也随之出现偏误,一部中国历史的宏大述事,失却了构建网络的坚实纽结。由此出发,史学界长期讨论的“中国历史分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延续”诸问题,都缺乏讨论得以健康展开所必须的准确的概念坐标系。
本文试图追踪史学术语“封建”的衍化过程,以考究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封建”的古汉语义:封土建国
作为汉语古典词,“封建”本来内涵明确,并无歧义。
封建由“封”与“建”组合而成,为联合结构词。“封”初见于甲骨文,“建”初见于金文。
“封”在甲骨文作“丰”,像土上植丰盛的树木;周代青铜铭文中的“封”字有所演化,形似一株植物(丰)与一只手的合成,指聚土植树,又指堆土堤,进而引申出作田界、疆界,划分范围之意,因古时往往在划定界区时,堆土为界,土上植树以增固。后指帝王将爵位或土地赐给臣子,有“划分采邑疆界”、“授予封地”诸意。西周设“封人’’职官,为地官司徒的属下,掌分封诸侯之事,《左传.隐公四年》有“颍考叔为颍谷封人”的记载。春秋时列国也设此官,职掌为典守封疆。
因“封”的本义是垒土,而古代祭告天地鬼神须垒土作坛,故“封”又演为祭祀之义,与“禅”(意为除过草的野地,引申为整理洁净的祭神之处)联合为“封禅”,指祭祀天地[1]。
“建”有“建立”、“设置”之意,《礼记?学记》的“建国君民,教学为先”为著名用例。
“封建”合为一词,始见于《诗?商颂?殷武》的“命于下国,封建厥福。《说文》释云:“封,爵诸侯之土也。”“建,立朝律也。”指帝王以爵土分封诸侯,分茅列土,授土授民,使之在所领有区域建立邦国,所谓“封国土,建诸侯”。《诗?鲁颂?闷宫》言及鲁国受封的情形:“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锡”与“赐”相通假,这段诗句讲到,周天子给鲁侯在东方封赐山川、土地及成为附庸的民众。
《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集合诸侯,诸侯尊黄帝为“天子”。依此说,封建诸侯似乎始于黄帝之时,但这是传说,不足凭信。商代分封诸侯,却有甲骨文书的原始记录为证。如殷墟甲骨文显示,商王武丁时已有许多封国,称“侯×”或“子×”。而封建成为完备制度,则起于西周初年,"周初大封建”(武王第一次封建,周公第二次封建)与周人对东土的征服和殖民紧密相关。周代的青铜器铭文中关于分封多有记载,如《盂鼎铭》的“受民受疆土”,讲到受封者不仅得到土地,还连同得到土地上的民众;《召伯虎敦铭》的“仆墉土田”,讲到受封者在封土上行使政治管理权。此外,《大克鼎》、《令鼎》、《麦尊》、《邢侯彝》等西周礼器上的铭文多有赐田及臣妾的记载,故殷周的“封建制”是真实的历史存在,决非如侯外庐先生所说,“三代‘封建’的‘秘密的形态,,是从战国致秦、汉时代的学者所裁制的一件神秘的外衣”[2],至于战国以后论殷周封建制的言论就不胜枚举了,最具概括力的是《孟子‘尽心下》所说:“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指明了周代封建诸侯拥有完整的主权,这是与秦以后的中央集权政制大不相同的。
周代封建制的特点,是与宗法制、等级制相为表里。《左传》关于封建制有两段名论:
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左传?桓公二年》)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成,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后一段话讲的是:周公伤夏殷二朝因疏其亲戚而导致灭亡,故广封亲戚,以屏障周室。这“封建亲戚”的原则便是前一段话提及的“各有分亲,皆有等衰”的宗法制和等级制。
周初封国数量其说不一,大约在数十到数百之间,但以王族姬姓为主却可以肯定。《荀子.儒效》说,周公摄政间封国七十一,姬姓占五十三,即所谓“亲亲建国”;也分封有功异姓,即所谓“贤贤表德”。《史记》称,周封五等公侯,姬姓者如伯禽(周公子)封鲁,康叔(武王弟)封卫,召公封燕,以肯定“亲亲之义”。异姓者如姜太公(吕尚)封齐,以表扬“勤劳武王”,《史记?周本纪》谓“封尚父于营丘,日齐。”又封夏、殷之后裔于杞、宋。被封诸侯在封国内拥有世袭统治权,世袭方式则依宗法制规定。周天子是各封国诸侯的“大宗”,作为“小宗”的被封诸侯对周天子必须服从号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力役。诸侯在封国内则有经济及政治的主宰权。《左传?昭公七年》的一段话表述了周代封建制的要领:
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王臣。
周人大力推行封建制,与其灭殷以后,难以实际控制东方的广土众民有关,诚如初唐长孙无忌(?一659)所说:“缅惟三代封建,盖由力不能制,因而利之。”(《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周王室为控制新辟土地人民,只得保存各地以血缘纽带结合而成的氏族统治,与这些氏族势力分享政治权力、经济利益。而周天子的力量在西周时的强大,则维系着“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封建制格局。然而,犬戎入侵,周室东迁以后,周天子威权跌落,进入封建制渐趋解体的时代,其表现是:春秋时公卿贵族势力日隆,不再向周王室缴纳贡赋、提供力役和军事支持,即使原来是周室亲戚的同姓诸侯,经若干世代以后,也与周王室形同路人,周天子已丧失“天下共主”地位,尸位素餐,甚至成为“春秋五霸”手中的傀儡,一再演出“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戏剧。其时公卿大夫礼仪僭越更成为家常便饭,“下克上”屡见不鲜。加之诸侯间兼并剧烈,所谓“周初盖八百国”,而春秋末仅存四十,武王、周公当年设置的封建格局已不复旧观。至战国时,则并为七国,各诸侯国都建立君主集权制度(以秦为甚),虽然列国也以食邑分封功臣贵胄,但受封者对食邑仅有征收田税和工商业赋税的权力,而无世袭统治权,与此同时,秦、魏、齐、楚、赵、韩、燕等诸侯国纷纷推行郡国制,秦统一后,进一步在全国范围以郡县制取代贵族分封制。《汉书?地理志》称:
秦遂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荡灭前圣之苗裔,靡有孑遗者矣。
从出土秦代文物上的铭文可以得知,秦代仍有“列侯”、“伦侯”的分封,不过仅赐名号,并无封土,是一种“虚封”。
汉初总结秦代二世而亡的教训,认为废除封建,使朝廷丧失屏障是重要原因,刘汉遂广封同姓及异姓王侯,据《汉书》的《王子侯表》、《功臣表》、《外戚恩泽侯表》载,汉代共封王子侯408人,列侯283人,恩泽侯112人,并给予“掌治其国”的权力。不过,汉初虽广封王侯,“而郡县之制,无改于秦”(《隋书?地理志》),王国、侯国的基层,仍行郡县制,这确保了中央集权。当然,由于汉代受封王侯毕竟“有土有爵”,兼拥“自置吏”和“得赋敛”的权力,故这些王侯羽翼丰满后,非但没有充当朝廷屏藩,反而成为与朝廷相抗衡的割据势力,汉王朝在尝到异姓王和同姓王离心以至反叛(吴楚七国之乱为甚)的苦果之后,遂削减王侯治国之权,“使藩国自析”,到武帝时,“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汉书。诸侯年表》),这便是只能效忠于皇帝的“食封贵族”。汉代以后,封建制与郡县制此消彼长,多有起伏(两晋南北朝广封王侯,贵族政治、领主经济占据上风),但郡县制取代封建制的大势未改,列朝虽出于“广树藩屏,崇固维城”的目的,仍对皇亲国戚和功臣宿将封侯赐土,却明令王侯们“食土而不临民”,即只对封土拥有财经权,而没有政治治理权,行政管理由朝廷派遣的流官执行。即使如此,列朝仍往往出现尾大不掉的藩王作乱事件,西晋的“八王之乱”自不待言,连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政治达于极端的明朝,也在建文年间发生燕王朱棣策动的“靖难之役”,朱棣夺了侄儿建文帝的皇位,宣德年间则发生汉王朱高煦的叛乱,正德年间发生宁王朱宸濠的叛乱。鉴于藩王作乱的教训,列朝既要“封藩”,以恩荫皇族和功臣,又每每有“削藩”之举,并且因为削藩往往大动干戈。以藩王身份反对建文帝削藩的朱棣,坐上龙庭后(是为永乐皇帝),第一件事就是削藩。与禁止封藩割据地方相同时,汉唐宋元明清等朝都把推行郡县制、流官制视作强化中央集权的命脉所在,清代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更将郡县制推及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从“封土建国”、“封邦建藩”意义论之,“封建制度”在秦汉以降已经退居次要,而代之以“郡县制度”,郡县制遂成为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间中国君主专制政治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选举——科举制、流官制(或日朝廷命官制)一起,大大削弱了世袭性、割据性的封建贵族政治,从而维护了国家的大一统,使中华帝国在两千余年间以政治及文化统一为主潮。中国秦汉至明清的这种政治格局,大不同于诸侯割据、封臣林立的中世纪欧洲,也不同于庄园领主、大名武士雄峙国中的中世及近世日本,亦有别于种姓分明、土王如云的印度。仅就政府官员的来源而言,封建制的中世纪西欧和日本,皆取用世袭贵胄,而自春秋战国以下,中国的王者则从平民中选拔俊才充任官吏,燕昭王筑黄金台聘贤纳士,汉武帝下诏求茂才异等,唐太宗在宫墙上得见参加科举殿试者鱼贯而入,高兴地叹日:“天下英雄尽人吾彀中”,便是著名例子。
封建制与郡县制的优劣、长短,是历代政论的一大议题。汉初贾谊的《治安策》力劝汉文帝抑制诸王,此为“反封建”的名篇。魏文帝时,宗室曹元首撰《六代论》,则为封建制辩护。晋人陆机撰《五等论》,为封建的五等爵制辩护。而唐人柳宗元鉴于唐中叶藩镇割据,有人倡议恢复周代的封建制,特作《封建论》驳斥之,指出唐王朝“大业弥固”的要旨在于强化郡县制,而决不能复归封建制,此为又一“反封建”檄文。该文称,“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既然“封建”并非“三圣”(指文、武、周公)的本意,而是社会趋势所致,后世就可以随着时势变化而更改政制。这种论说的奥妙是:在“崇圣”心理深厚的中国,只有将某一制度从“圣人意”的光环中解脱出来,方不再是神圣无可更改的。柳宗元揭示,自秦以后,封建制为郡县制所取代,是国家统一这个历史大势所使然,故秦始皇出于一己之私(欲使帝位万世延绵)废除封建制,却因其有利于国家统一,顺乎历史大势,因此秦代建立郡县制值得肯定:
秦有天下,裂都会而为之郡邑,废侯王而为之守宰,据天下之雄图,都六合之上游,摄制四海,运于掌握之内,此其所以为得也。
柳宗元对于“封建”和“郡县”两种制度的生成机制及其优劣,作了鞭辟入里的历史主义论述,使“封建”一词含义更为明确,世代沿用不辍。宋人苏东坡在《论封建》中,称“宗元之论出,而诸子之论废,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明人杨升庵,清人范祖禹、魏默深等,均作文发挥《封建论》意旨[3]。当然,别的声音还是有的,如明清之际的顾炎武便论证“封建”的正面价值,认为应当以“封建”弥补“郡县”之缺陷,倡言“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见《郡县论》)。晚清朴学殿军俞樾撰《封建郡县说》,力主封建、郡县“两者并用,然后无弊。”这些政论中的“封建”,要旨在于“分权”。顾炎武、俞樾等人鉴于明清专制君主集权的弊害,试图以“封建”(即“地方分权”)作为调整、改良绝对中央集权的办法。这是探讨封建制的另一种角度。然而,综观先秦、汉唐以至明清,诸先哲们论“封建”,虽然各有切人点、各有命意,却全都在“封土建国”意义上使用“封建”一词,而并无异解。
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西方史学概念feudalism引入之际,汉字文化圈里的中国人和日本人,都以“封建”翻译之,此一汉外对接,虽有词义引申,却并未发生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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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出版。
[2] 侯外庐:《中国古代“城市国家”的起源及其发展》,载《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3] 参见章士钊:《柳文指要》卷三,文汇出版社2000年出版。
二、清末民初以汉字词“封建”较为准确地对接西方史学术语feudalism
西方史学表述中世纪社会制度的feudalism一词,自拉丁文feodum(采邑)演来,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颇有相近之处。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制度feudalism,并非突然降临西欧大陆的,它是罗马时代的社会组织与日耳曼蛮族的军事组织糅合而成的。罗马帝国境内原有许多贵族和大领主,他们世袭占有庄园,驱使奴隶耕种劳作。由于罗马帝国存续着中央集权力量,领主们未能正式割据,但此种结构成为后来的feudalism的源头之一。至于日耳曼蛮族,南迁以前尚处于氏族制社会,各氏族、部落有军事组织“战友团”,首领与部属间以荣誉、忠义相维系,形成有着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的组织,此为西欧feu—dalism的又一源头。公元5世纪初,日耳曼蛮族越过多瑙河南迁,使罗马时代的集权寡头瓦解,奴隶制也随之崩溃,而罗马帝国广泛存在的领主庄园却得以延绵,蛮族带来的部落习俗与领主势力结合,在原属罗马的广袤土地上建国称王,又将土地及由奴隶转变成的农奴,分封给各战友团首领,并赐公、侯、伯等爵位,谓之“分封”;公、侯、伯等诸侯又将分封所得的采邑分封给属下的武士,并赐予子、男、骑士等爵位,谓之“次分封”。在这种社会体系中,皇帝或国王高踞最上层,中间有各种爵位不等的世袭贵族,称之vassalage(封臣),最下层的是人数众多的农奴或农民,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封建性的等级制度。
西欧的封建现象在中世纪初已零星存在,但直至中世纪末期、近代初期才有法学家开始研究它,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以意大利波河流域的封土律为例,考察封建制。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研究本国的封建制,fe?adalism一词出现。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拟“封建法律”一目,论及封君封臣关系、采邑制、农奴制,给定西欧封建制度的基本属性。至19世纪,feudalism成为表述封建制度的专词。
在“封土建国”含义上,中国殷商的封建制度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有形貌上的类似之处:层层分封,领有家邑、采地的世袭贵族,对上面的王者,是承担军事及财赋义务的封臣,又具备政权独立性;对下面的采邑内的附庸及庶众,则是政治上、经济上的主宰者。这些特征是东西方封建制度所共有的,但两者的内里结构和宗旨又存在明显差异。
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是在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崩解后出现的,其时战乱频仍,匪盗横行,民众需要地方上握有强权的贵族出面保护,强权者则通过提供保护以赢得对民众和土地的控制,于是彼此建立一种契约关系(reciprocity contract):封邑领主对附庸(基础是农奴)提供治安,而附庸则把土地及种种权利(包括新婚初夜权)交付给封邑领主,以赢得庇荫。故西欧的feudalism,本为一个契约形态的法律术语,含义包括强权者对弱者的“保护”和弱者为强权者“服役”这两个侧面,故西欧的feudalaism可称之“契约封建制”。而中国西周的封建制,是作为军事征服者的周天子将土地与人民封赐给子弟及功臣,臣属继续往下作“次分封”,领主与附庸间没有契约可言,而是由宗法关系相维系,通过血缘纽带及血亲伦理实现领主对附庸的控制(当然又以武力征服、军事震慑为实行控制的基础),故可称之“宗法封建制”。秦汉以后,“封建”变为“郡县”,但经过调整后的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却延袭下来,故秦汉至明清可称“宗法专制帝制社会”,却不宜再称“宗法封建社会”。
由于西欧的feudalism与中国周初封建制形貌上相似,故在清末民初,中国的翻译家将feudalism与“封建”在“封土建国”义上加以对接。以严复为例,他对中西“封建”义兼有认识,而且在对译时取慎重态度。1897—1900年间,严氏翻译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严译名《原富》),对feudalism取音意合译法,谓“拂特之制”。1903年,严氏把英国学者甄克思的A.History of Politics(可直译为《政治学》)译为《社会通诠》,将feudalism意译为“封建之制”。严复介绍甄克思的历史分期观点:社会进化都沿着“图腾社会或蛮夷社会一宗法社会一军国社会或国家社会”的路线,而在宗法社会与军国社会之间,有一个“封建时代”,严复在《译社会通诠自序》中说:“由唐虞以迄于周,中间两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严氏认为,夏、商、周的社会制度与西方的feudalism,在封土建国上相似,两者可以类比,故他将feudalism译为“封建”。严氏还特意点明:中国的封建时代指唐尧、虞舜及夏、商、周,并不包含秦汉以后[1]。
梁启超(1873—1929)同样在“分封”、“分权”含义上使用“封建”一词,并参考西方的史学分期专词,运用“封建时代”“封建制度”等新术语。梁氏1899年9月在日本刊物《太阳》第5卷第20号发表《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一文,论及中国与欧洲的国体相同之处: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封建时代。他将“封建时代”的特点归之为“贵族政治、列国分立”,兼合“封建”古典义和西洋义。1901年,梁氏著《中国史叙论》,其“第八节时代之区分”,参照西洋人所著世界史的“上世史、中世史、近世史”划分,将中国史分为“第一上世史。自黄帝以迄秦之一统,是为中国之中国”,“第二中世史。自秦一统后至清代乾隆之末年,是为亚洲之中国”,“第三近世史。自乾隆末年以至于今日,是世界之中国”。在论及上世史时,称这是“中国民族自发达、自竞争、自团结之时代也。其最主要者,在战胜土著之蛮族,而有力者及其功臣子弟分据各要地,由酋长而变为封建。”将周人东进,实行封建制,作为中国上世史最主要的标志性内容。1902年梁氏所撰《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其第二章命名为“封建制度之渐革”,论及春秋战国至秦由地方分权趋于中央集权,显然也是从“封土建国”义上谈“封建制度”的。该章“附论中国封建之制与欧洲日本比较”,提出并试图解答一个相当尖锐的问题:
封建之运,东西所同也。中国有之,日本有之,欧洲亦有之。然欧洲、日本,封建灭而民权兴,中国封建灭而君权强,何也?欧洲有市府而中国无有也。日本有士族,而中国无有也。[2]
梁氏认识到中国、欧洲、日本都有过土地、人口分封的时代,他又将中国与欧洲、日本封建社会的差别归之于市民政权、士族的有无,卓有见地,却又稍嫌简单,然所使用之“封建”一词,较好地实现了中一西一日史学术语的通约,其关于封建制历史演进路径的思考,又显示了一种政治理念的前沿性。
孙中山直至民国年间,一直在“封土建国”义上使用“封建”一词,并在此一含义上比较、品评中西历史。孙中山认为,秦代以郡县代封建,已结束了中国的封建制度,这比欧洲直到中世纪末、近代初的“打破封建”,早了两千年。他在《三民主义》第三讲《民权主义》中说:
欧洲两百多年以前还是在封建时代,和中国两千多年前的时代相同,因为中国政治的进化早过欧洲,所以中国两千多年以前,便打破了封建制度,欧洲就是到现在,还不能完全打破封建制度。
孙中山在这里流露出因中国比欧洲较早结束封建历史而产生的自豪感,却没有回答近代中国何以会落后于欧洲。而前引梁启超《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第二章的附论,则对此有所解答:“欧洲、日本,皆封建灭而民权之代兴。”“中国不然,数千年来曾无有士民参与政治之事……。兴封建者君主也,废封建者亦君主也,以封建自卫者君主也,与封建为仇者亦君主也。”指出这便是“何以中国封建之运之衰,远在欧之先,而专制之运之长,反远在欧洲之后也,,的症结所在。
梁氏、孙氏所论之“封建”,既远衔古汉语义,也切合西义,所议虽有深浅高下之别,在概念上却都保持了前后一贯,均能顺理成章。可见,直至20世纪初叶,中国的学界与政界所论“封建”,都是从国体角度作中、西比较的,把中国的西周封建制与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日本中世及近世的武门柄政视作近似的国体、近似的政治制度,内容为封土建国、贵族领主执掌封地、国家主权分散,与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恰成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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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日知:《封建主义问题》,《世界历史》1991年第9期。
[2] 《梁启超全集》第二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77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