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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喜辰:论法家先驱者管仲的出现 
作者:[徐喜辰] 来源:[网友推荐] 2005-10-24

管仲像

    周征服殷以后,用以统治中国的主要是其亲属,另外还有些功臣。统治集团中的亲属关系乃是一套宗法系统,周天子派出他的亲属至各地代其统治的任务,是为封建。 在这样的一个系统中,周天子乃是天下之人宗,分封出去的诸侯,在其诸侯国内也是大 宗。诸侯以下的卿、大夫、士,亦复如此。而宗与宗之间的权力授予的关系乃是“天子建国, 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 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左传》桓公二年)。其中大夫以上是属于统治集团的,庶人以 下乃是被统治者,而士乃是介于两者之间的。

    以整个宗法封建制度来说,其目的乃在于“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也就是说,巩 固以周天子为首的统治集团的天下。

    周天子建国为的是“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左传》僖公廿四年),或以“夹辅周 室”(《左传》僖公四年)。诸侯之立卿大夫等公族,也是因为“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 去之,本根无所庇荫矣”(《左传》文公七年)诸侯之间的关系则为“诸夏亲昵不可弃” (《左传》闽公元年)诸侯国的权力来自天子,故其自身并没有绝对的独立主权。如齐哀公为周夷王所烹,而哀公之弟为胡公(《史记·齐太公世家》);周宣王爱鲁武公之少子戏, 遂立为太子而为懿公(《史记·鲁周公世家》)。由此可见,为天下大宗的周天子的权威于一斑。

    但是这套宗法封建制度,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渐崩坏,其原因大致可归纳以下三点:

    (1)宗室的没落由于统治集团家族人口膨胀,分封愈多,周天子所有的领城不得不愈来愈小,以致周幽王无力抵抗犬戎入侵,而被杀于骊山下。平王东迁之后,领城更小。 周天子日益式微,不再有能力干预诸侯,因之,诸侯取得了空前的主权。诸侯间的兼 并,攻伐,天子也无力过问。

    诸侯虽然取得了空前的主权,但在其国内却也遭遇了与周天子相类似的命运,由于分封削弱了自身的力量,而无法控制卿大夫。如鲁有季孙、盂孙,叔孙等三氏,晋有范、智、中 行、韩、赵、魏等六卿。并且,大夫之间也发生兼并攻伐的情形。甚至于大夫的家臣也有坐 大的趋向。如季氏之宰公山弗扰以费畔,及晋大夫赵简子的邑宰佛肿以中牟畔,甚至还都召, 孔子往(《论语·阳贷》)。但由于条件不够,且国君开始在国内置县,以直接管辖,而使  得这些大夫的家臣终不能造成气候。

    得到主权之后的诸侯,外有国与国之间的兼并,内有大夫的侵权犯上。诸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不得不用一些政治家,对内实行集权,对外强固国防,一些不能实行集权或强固国防的诸侯,后来大都被大夫所篡或被他国并吞。实行集权必引起卿大夫们的反抗,为了镇压反抗只得严刑峻法;强固国防必引起军备竞赛,为获取胜利,就得富国强兵。无论严刑峻法或富国强兵都不是传统的统治政策,而是“变古”以后的措施。

    宗法封建制下的大夫公族为的是“庇荫”公室,但发展的结果不是“庇萌”而是侵权犯上,终于受到严刑峻法的镇压。“封建亲戚”的目的是“以屏藩周”,因而“诸夏亲昵不可弃”。但因周天子式微,也木敢再奢望“以屏藩周”了,因兼并攻伐,也不再是“诸夏亲昵”, 而是兵戎相见了。因此,在政治的层面上,宗法封建制崩溃了。代之而起的一套能严刑峻法和富国强兵的新制度。要实行新制度就必须改变旧制度,也就是“变古”,执行“变古”政策和创立新制度的政治家即是法家。

    (2)经济变迁在古代中国的农业社会里。土地是主要的生产工具,而西周以来 的土地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左传》昭公七年)的。这也就是说,周天子虽然把土地封给诸侯,但土地的所有权在原则上还是天子的。大夫们的土地虽受封于诸侯,归根纠 底还是天子的,所以,在理论上,当时的土地为天子之所有,而非私有。但在周天子式微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也只成了一句徒具形式的口号而已。不过,在诸侯国里和大夫家里,他们对内部还是掌有自己的封邑和土地的。

    在土地公有制的情形下,实际上,当时只把土地生产不为农民所有的田称之为“公田” 而将土地生产为农民所有的称之为“私田”。如“悼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 人。……我田既藏,农夫之庆”(《诗经·甫田》)。这显然是说拥有土地的公族,取得了土地生产所得,而将“其陈”给农民,这种“田地”当属“公田”无疑。另外,又从“雨我 公田,遂及我私”(《诗经·大田》)中可知,当时农民尚有相对于“公田”的私田,并且, 拥有私田农,由“雨我公田”而知其亦具有“公田”农的身分。

    若进一步追问“私田”的性质,将可发现孟子曾言周的井田制为“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上)。“私百亩”产是农民的“私田”,但这种“私田”是被规定在井田制中的“私田”,不是农民自由所能拥有的土地。“同养公田”也说明了,“私田”农必须具有“公田”农的身分。

    西周是否有农民自由所拥有的土地,我们不得而知;但至少这种自由的私有田是不合乎井田制度的。

    在现有的田地情形下,古代中国发生了人口膨胀的问题,韩非就指出人口是以几何级数增加的,他说:“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五蠹》)农业社会的货财来自土地,要增加货财,就得另辟田地。人口增多了,也表示有另辟田地的劳动力。由另辟田地而产生了自由的私有田。

    另外,在这发展的过程中,农具也被改良了。故言:“古者剡耜而耕,摩蜃而耨,木钩而樵,抱甀而汲;民劳而利薄。后世为之耒耜鉏,斧柯而樵,桔皋而汲,民逸而利多焉”(淮南子·汜论训》)。这是说中国古代的农器已由木制而发展为铁器了。关于古代农器与农业发展情形记载为“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 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善者倍之”(《汉书。食货志》上)。由此可知,在先秦不但有铁农器,而且开始有牛耕了。

    在西周时代,虽已是铜器时代,是不是有铜器为农器,我们不得而知。即使有铜器的农器,也是劣于铁器的“,则可断言。再说,西周时代耕作的记载为“千耦其耘” (《诗经·噫嘻》),“十干维耦”(《诗经·载芟》),亦知当时的耕作是用大量的人力,而未能有兽力。既然西周无铁制农器和牛耕,而其又在秦汉之前,故可断定铁制农器和牛耕的出现当在东周以来即春秋战国时代。

    耕作器具的改善,人力就节省了。再加上人口的膨胀。因此,更促成了劳动力的过剩, 过剩的农业劳动力,—方面投入了工、商的发展;在以农业为主的社会里,过剩的劳动力主要还是投入农业生产,那就是在现有农田之外寻求良田的开辟。以至造成大量的自由私田。 本来诸侯的收入来于现有的田地的,但由于国防竞争,现有的收入不敷用度,于是开始向新旧私田征税。

    鲁就“初税亩”,《左传》曰:“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以丰财也。”杜预注曰:“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左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后,又“为齐难故作丘甲”《{左传》戍公元年),再“用田赋”(《左传》哀公十 二年》。郑也曾“作丘赋”(《左侍》昭公四年)。其他各国,也都纷纷以”田赋”作国防的军费。

    由私田的征税,“田赋”渐渐成为诸侯税收的主要来源。私田的所有者也渐渐的取代了宗法的公族登上了政治的舞台,这也是法家重农思想的历史背景。

    (3)公布法的出现在西周时,周天子对诸侯的统治或诸侯对公族大夫的统治,是根据“礼”的;而对民众的统治是根据“刑”的,所以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札记.曲札》上)

    西周以来,以条文规定的“刑”叫做“法”,故言“惟作五虐之刑臼法”在判狱的时候要“惟察惟法,其审克之”和“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均见《尚书·吕刑》)不过这 种“法”也好,“刑书”也好,是不向民众公布的。

    我们何以知西周的“法”或“刑书”是不公布的?这乃是因为后来反对公布法的人。其反对的理由就包括“法”的公布在内。

    晋大夫叔向反对郑的公布法“刑书”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左恃》昭公六年)虽然郑“刑书”的内容不得而知,但民得 ”征于书”,这已表示“刑书”是公布法了;民得以据“书”而“争”,进而表示“刑书” 是一部罪刑法定的法典。

    孔子也反对过晋的公布法“刑鼎”,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业,贵贱不衍,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为序,何以国为?(《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民在鼎矣”,亦表示着“刑鼎”是公布于民的。

    由”不忌于上”和“何以尊贵”,可以知道公布法是不利于“上”和“贵”的,“刑书” 是郑执行大夫子产所铸,“刑鼎”是晋执政大夫范氏所铸,虽然彼等是大夫身分,但是因其执政故为君的代表,所以,公布法实为国君的权威象征。“民在鼎矣”,正表示着民众对公布法的服从,并且只服从公布法。服从君的公布法,不能不说是服从国君的权威;因为只服从公布法,所以,不能服从君以外的权威。因此,才会“不忌于上”,而使得“贵何业之守”。 相对而言,也就是促成了国君集权。

    公布法的出现剥夺了公族大夫的原有的宗室地位,并且又成了镇压公族大夫反抗的政治工具。所以,战国以后的法家,多以法为其基本的主张,而发出一套新的政治思想的理论。

    法家实由于宗法封建制度的政治、经济、社会的解体而产生出来的。宗法封建制的没落其来也渐,因此,法家也不是突然发生的,只是到了春秋以后,宗法封建制度的崩溃转剧, 法家的形成也加速了。

    在新旧社会交替之际,人的思想反映也是新旧杂陈的,至西周镇压了反抗势力而巩固了政权以来,统治阶层的思想大体趋向于改良主义的“仁政”,但春秋以后,取得集权地位的国君为巩固其集权地位,不得不再实行镇压,故“严刑峻法”是其特色。

    再说,在各国军备竞赛中,要求生存,就得“强兵”。要“强兵”除了改革军制外,还得增加军费和战士的奖励措施。要能有大量的军费,就必须“富国”。军费由税田而来,就是田赋。因此,“富国”就是增加田赋。要增加田赋实不得不向大量的自由私田征税,既征税也就承认了自由私田的合法性。为了保护田赋的来源,除了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外,还必须保护私田的制度及其所有人。

    由于分工的结果社会日趋复杂,公布法也成为一项社会的需要。并且,国君为了剥夺公族大夫们的权力,而取得直接对民众的统治权,公布法也是一项政治的需要,因此,以公布法来作为治国根据,也是法家的主张。

    在这发展中的法家的措施和主张,乃是渐渐的异于西周以来的制度和规范的,而在政治上趋向于国君集权,在社会上趋向于私田制度的形成。无沦集权或私田制都不是古已有之 的,故一言以蔽之,法家的措施和主张是一个迈向“变古”的发展过程。

    管仲为齐桓公相,致使齐为春秋五霸主首,并开创了五霸的局面。

    齐于周武王时受封,太公受封后,因“齐地负海舄卤,少五谷而人民寡,乃劝以女工之业,通鱼盐之利,而人物辐凑”(《汉书·地理志》下),也就是“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史记·齐太公世家》)。

    又因齐地位于中原边陲,其文化低落,也没有深厚的宗法礼制。所以, “太公至国……因其俗,简其礼“(《史记·齐太公世家》)。因太公的政治建设是“尊贤智, 赏有功,故至今其士多好经术、矜功名,舒缓阔达而足智”(《汉书·地理志》下)。 由此我们可知,齐国因文化低落,农业不发达,所以,国内的公族大夫失其坐大的凭据,而有便于其摆脱宗法封建束缚。

    因其商工发达,故需向外扩张。当时扩张的对象乃是异民族的莱,夷和戎,并且,在周成王时,获诏令曰:“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五侯九伯,实得征之。” 《史记·齐太公世家》),春秋五霸之起,也是起自齐的扩张;如管仲伐楚所依据的借口, 还立周成王的诏令(《左传》僖公四年)。

    管仲虽然没有制定公布法,而我们把他看成为法家的先驱者,有三点理由,一是他的兵制改革,二是他的集权的镇压政策,三是他的经济政策。

    管仲的兵制改革。其原则是“作内政而寄军令”,其措施是“参其国而伍其鄙”,其内容为:将全国分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工商之乡不从事作战,实际从事作战 的是士乡十五。五乡为一帅,有一万人。由齐君率为中军,两个上卿各率五乡为左右军,是为三军,就是“参其国”。一乡有十连,一连有四里,一里有十轨,一轨有五家,五家为 一轨,这就是“伍其鄙”。轨中的五家,因世代相居处在一起,因为利害祸福相同,所以,“守则同固,战则同强”。(见 《国语·齐语》)。

    这是一种社会与军事相结合的战斗体制,亦为后来大规模的战争作了准备。

    管仲要齐桓公“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并且要“慎用其六柄”,六柄就是生、杀、贫、富、贵、贱的君权(同上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表示管仲对于传统不是一昧的接受,而是有选择性的。故其“与俗同好恶”,“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记·管晏列传》)。“柄”是后代法家很重要的集权观念。“六柄”约而言之就是赏罚“二柄”。韩,非子就有二柄篇、“六柄”中,生、富、贵是 赏、杀、贫、贱是罚。“六柄”的加强,也就是君权的强化,开始了国君集权序幕。

     管仲如何择旧法之善而慎用六柄呢?齐姜曾转述管仲之言曰:“畏威如疾,民之上也; 从怀如流,民之下也;见怀思威,民之中也”。并且就是“大夫管仲之所以纪纲齐国,裨辅先君,而成霸者也”(《国语·晋语》四)。由此可知,管仲虽不能制定公布法而“峻法”, 但使民“畏威如疾”不正是“严刑”的结果?“严刑”自管仲起,法家亦当由管仲见其端。 管仲相齐的经济政策是“遂滋民,与无财”(《国语·齐语》),他的办法乃是“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史记·齐太公世家》)。或言“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史 记·平准书》),以至“通货积财,富国强兵”(《史记·管晏列传》)。

    “轻重鱼盐之利”及“徼山海之业”是否是汉代盐铁官卖的滥觞,我们现无可征信的材 料。管子书中的记载言:管仲反对向“树木”、“六畜”和人口抽税,而主张“唯官山海为可也”,“山海”就是铁和盐(《管子·海王》)。若此记载为可信,则于管仲时就已经实行了统治盐铁的经济政策了。

     另外,我们知道管仲实行了粮食,“准平”的政策,即“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则准平。……故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民矣”,(《汉书·食货志》下)。这种“准平”制,不但是一种平衡粮价的政策,并 且,也间接承认了农民自由买卖粮食的权利及自由私田的合法性,并且还保障了私田农的生产利润。这种经济政策,亦为经济层面的国君集权。

    管仲的兵制改革,诚然是一项“变古”的措施。然“慎用其六柄”及“畏威如疾”开始了国君的集权和权威的提高。“准平”制不但承认了私有田的合法性,并且,还保障了其生 产利润,更之有利于私田制度的形成。这又何尝不是“变古”的措施?

    由春秋而战国,在这段时间里,中国古代的社会和政治发生了激烈的根本变化。在社会 的结构上,由井田公有制向私有田制变化;反映在政治上,是由封建分权制向国君集权制的变化。时至战国,而更加其速。

     法家思想亦即反映着这样的一社会政治的现实而发生的,并且,亦推动了这个现实发展的历史方向。春秋来年至战国初年,各国公布法的出现,代表了法家取得了初步的胜利。再经过战国的一百三十三年间旧势力的反扑,正是一个新时代挣脱旧时代而诞生的阶段,秦统 一了天下,代表着法家再次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历史的发展总是迂回而曲折的。

    在封建公族垄断土地所有权的情形下,法家私有田制的推行,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拥有土地的机会,使得政权的基础由封建公族转移到私田所有者。怪不得韩非子认为:“立法术, 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韩非子·问田》)。但由于兼并,地主又取代了公族重新垄断了土地所有权。在这—社会剧变过程中,管仲首先开其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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