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谓的“旧社会”,是指以“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为社会两大阶级的“农业社会”或者“乡村社会”,这种社会已经有一两千年的历史了,一直延续到20世纪40年代末。对于“旧社会”,从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通过政权与学界的共谋,已经形成了一些根深蒂固的基本认识。主要包括:一、占人口比重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二、佃农有50%,甚至50%以上的产出被地主当作地租拿走了;地主对于农民还有超经济的掠夺和压迫,例如黄世仁与杨白劳和喜儿的那种关系;在地主、农民和皇权的三者关系中,皇权是地主的政治代表,是地主压榨农民的政治保障。高王凌的著作,以及秦晖和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依据实证材料,全面否定了对“旧社会”的“旧认识”。
高王凌归纳民国年间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调查统计,“得出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多在30%—40%之间(简单平均是36%),总之是不到40%”这样一个结论。(《新论》,005页)而且这其中还包括了族田、学田等公田。因而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土地是掌握在自耕农的手中。在某些地区(主要是在北方),地主占有土地的比重还不到30%,秦晖曾据此作出“关中无地主”的论断。
关于地租率,高王凌指出,人们往往忽略了地租的“征收对象”,“即计租都涉及哪些耕地和哪些产量的问题”。通常所说的百分之五十的地租,其实是指土地的“主产物”(或“正产物”)而言,并不包括全部的产出。如果考虑到南方的“小春作物”以及北方的“田头地角”,一向都是不计租收租的,“相应的地租率就大约是40%或略多一些(而不是假定的50%)”。(《新论》,007页)
黄世仁式的地主肯定是历朝历代都不乏其人,但“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超经济(契约)强制”从总体上说是不存在的。高王凌在研究了各地的资料后发现,地主与佃户双方存在着利益上的持续较量,佃户以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种、逃租及转佃、恃强、构讼、交“湿谷”“瘪谷”,直到暴力反抗和有组织的斗争等等方式争取尽可能多的所得;而且他们的努力显得相当有效,“地主实际取得的地租只占与佃农约定租额的七八成左右”,因而,“实际地租率只有单位面积产量的30%左右”(算法:40%×75%=30%)。(《新论》,177页)
若追问为什么会出现农民对地主的“超经济(契约)反强制”,就必然涉及到地主、农民和皇权的三者关系。如果了解到:过去农民给地主交租的“实收率”只有七八成,地主(特别是清代的那些小地主、土地主)也不能随意“增租夺佃”,至于“打官司”呢,往往也讨不了好去(从《清实录》所载的为数有限的几个案例来看,它主要是惩治了官绅地主),就不能不怀疑皇权是地主阶级政治代表的说法。秦晖指出:正如“阶级”理论本出自近代社会,“阶级代表”说也本是近代代议政治下的行为逻辑。传统时代并无代议政治,统治者“提三尺剑,化家为国”,“某之产业,孰与仲多”,只知“家天下”,不知“阶级天下”。中国历史上只有“官逼民反”而无“主逼佃反”之说。也就是说,皇权和官府有时候会站在地主一边,有时候会站在佃农一边,但更多的时候,是作为地主和佃农的共同对立面。
像土地占有比例和实际地租率之类的问题,本来并不难搞清楚。然而,为什么会出现长期以来那种扭曲历史和现实的结论呢?“这些说法多是出于当代‘革命’的需要(既有国民党的革命也有共产党的革命),是一种时代的产物。从学术上说,后人自应负有‘修正’的责任。”“其实最早指出地主、富农占有土地只有50%左右,远远达不到70%的原估计数的,不是别人,而是杜润生。为此,1950年在中共中央土地改革会议期间,他曾先后向刘少奇、毛泽东等人做过汇报。”(《新论》,005页)杜润生后来指出:坚持既有说法并坚持以暴力方式实行“土地改革”,是“阶级斗争”和“重组基层”的需要。(高王凌:《杜润生与农村改革》,《南方周末》,2005-11-17)
现在有的学者仍在为暴力方式的“土地改革”评功摆好,主要理由是它把“地主阶级”原来所占有的那一部分农业“剩余”(大约占农业产值的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算法:70%×50%-10%=25%)转变为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高王凌算了一笔账,使这种说法失去了立足之地。地主占有土地不足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0%,地租实收率是30%,地租总额只占到全国农作物总产值的12%,或更低一些。(《新论》,178页)高王凌在别的地方指出这个数值只有10%。考虑到地主阶级自身的人口比例,单纯靠地租维持生计的小地主与一般自耕农的生活水平相差不多,过去乡村中的高门大户通常都是兼营工商业者。因此,真正的农业“原始积累”并不是取之于地主,而是取之于农民,是源于政府“重组基层”后在财政能力上的一种“突飞猛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