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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寿筠:整体论广义劳动观及其政策意义 
作者:[陆寿筠] 来源:[作者惠赐] 2023-09-06

一、广义“劳动”观

人的个体劳动应该包括:

1. 生产第一线劳动者的现场劳动;

2. 转化为“来源合理资本”的过去劳动,如过去劳动所得工资,经省吃俭用有余,用作生产资本;

3. 科技工作者在最新科技发明中的创造性劳心劳力活动;

4. 企业家(无论是否同时提供资本)在企业管理中的劳心劳力活动;

5.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社会性生产所不可或缺的社会宏观管理中所付出的劳心劳力活动;

6. 企业初创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企业家和一切有关人员为物色、挑选特定的天然资源或经过初加工的原料、特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以及特定的各种人力资源、提供或寻求资本来源、将他/它们搭配组织起来、以开发出能满足社会特定需求、但包含着一定市场风险的特定产品,即新产品的开创性、风险性劳心劳力活动;

7. 上述一切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先行性劳心劳力付出,以及他们及其家人为维持和提高劳动能力、扶老育幼所付出的后勤性家务劳动;

8.所有文化教育工作者的脑力劳动;等等。

上面所述是一种广义的“劳动”概念。显然,上述所有形式的劳动都是一切产品价值不可或缺的重要源泉,因此这种广义的劳动概念比传统狭义的劳动概念要合理。

二、整体论劳动观的政策意义

意义(1) 价值三源泉论以是否源于劳动将资本区分为“合理资本”和“不合理资本”、并将合理资本归属于劳动范畴。

“合理资本”即来自过去劳动所得的薪资,经省吃俭用有余积累而成,而投资于生产或服务于生产的商业、金融等经济活动(广义的“生产”,下同),此为“合理原始资本”。如果该资本是投资于全员民主管理、因而名符其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劳资兼于一身的集体所有制合作企业或不雇工的家庭企业,或劳资虽然分家但共同民主管理、共享利润的企业,也就是在劳资关系大致平衡、不存在单方面霸权的生产过程中发生效用的,那么相应于该资本所得之利润则为合理所得,而不是剥削。如将此所得再投资,则为“合理再生资本”。但如果来源合理的原始资本,是投资于雇佣劳动制生产过程而取得利润的,则一般来说(除非业主给所有雇员的报酬相当地丰厚),该利润中既有合理所得、又有剥削所得,如果全部用来再投资,则成为合理与不合理兼有的再生资本。如果照此继续反复投资,则再投资的次数越多、合理所得和合理资本的比例就越来越小。

这一区分的政策意义:

1.经济战线上真正以社会主义为导向的改革或革命,必须首先批判、抵制和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化、自由化复辟路线和为之开路的极右思潮,在攸关国计民生大局的行业领域,全面建立全民民主监督和全员民主管理、因而名符其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干和标杆、和社会主义导向的经济基础,同时提倡、鼓励和支持劳资兼于一身、没有雇佣关系的家庭企业或合作社、或劳资虽然分家但共同管理、共享利润的中小型企业。为此,必须抵制将劳资合体的经营方式一概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加以割掉的极“左”思潮。

2.不应对私人资本的社会功用一概抹煞、一概称之为剥削。资本之所以产生剥削、并且最终能够控制社会经济命脉、左右国家政权,成为内外掠夺、威胁国计民生的最大不合理因素,关键问题不在资本本身,而在于社会生产关系、经济权力关系的不合理。合理的生产关系可以同时生产出合理资本,并令其快速积累而又始终服务于国计民生的合理需要。即使是雇佣劳动的中小私有资本,其资本虽然有剥削的一面,但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只要通过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引导得法,则仍有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一面,亦即合理的一面(宏观政策调控实际体现的是一种“宏观生产关系”)。至于对这样的私人资本,究竟应允许其规模有多大、可存在多久、应对之采取怎样的宏观调控政策,则应视社会资本与劳动力资源多寡对比和国内外经济政治情势(以维持“多维整体动态平衡”为目标)而定,需要专门家不断地进行调查研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依据。

这里要强调指出的是:建筑在对资本正确认识基础上的、合理的资本政策,既可以约束资本的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又可以激励人们养成勤俭节约、避免资源浪费的良好生活习惯和社会风气,抵制和消除穷奢极欲、挥霍浪费、或为了赢得众人的注目而盲目消费、虚荣攀比的腐朽歪风,此乃为社会发展积累资金、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为保障人们身心健康所必需。

总之,关于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从源头上说,劳动是第一性的,资本是第二性的,必须分清资本来源的是否合理,既不能机械、绝对地将劳动和资本对立起来;又不能将不合理资本与劳动平起平坐,以一个折中主义的“生产要素”概念将不合理的生产关系、资本霸权掩盖起来。

意义(2) 将“劳动”的外延从生产第一线的劳动扩展到包括全社会所有有关成员所付出的、为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所必需的一切劳动,为国家税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1.所有企业的生产和收益都离不开宏观社会各种不同角色劳动者的贡献,因此理所当然地负有以纳税的方式回报全社会的义务(税收也可以同时体现将企业所得利润中所包含的、生产资料中的天然价值和人类集体智慧价值归还给社会共同体)。

2.政府有责任根据社会方方面面综合平衡的客观要求,根据产品价值的多方来源,制订合理的税收政策(和相配套的天然资源价格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并将所有税收收入(加上出售天然资源所得收入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上交利润)合理地用之于全社会劳动者的各种需求、包括人们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全民民生保障(有别于针对贫富分化现象的权宜性“二次分配”和福利主义的恩赐或慈善)。

以上所述才是“劳动”这一神圣概念的全部面貌和应采取的相应政策,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崇高宗旨和正确思想,又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整体论思维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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