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慈悲仁爱,谦和宽容也是当今世界缺乏的一种精神,这是因为丧失了对于天道的谦卑敬畏之故。 谦卑体现在人天关系是敬畏,体现在人际关系,除了慈悲仁爱,就是谦和宽容。宽容指当他人有所亏欠于自己时应采取的态度。宽即宽阔的胸襟肚量,容即容得下他人的罪错造成自己利益福祉的损失、牺牲。任何人有罪错,都要尽量帮他改正,目的是为了社会关系的平衡和谐,而不是报私仇。因此对于犯有罪错的人应尽可能地治病求人,根据对方不同的态度,采用不同的方式,而不是一棍子打死;只有根据合道之法律判定犯了死罪者,才可以依法处于极刑,而这种人永远是极少数。但对于被镇压者的家属子女,只要他们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愿意与之划清界线、站在人民一边,就应表示欢迎、给以帮助,而不加以歧视。一个正义无私的革命者,对于一切愿意自我改造、改邪归正的人,都会与人为善地给以鼓励和支持,为人类解放事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减少一切阻力。这里特别提出来的目的,正是针对现实社会关系中,充满着自私狭隘、对立对抗、残忍暴戾这一严重的社会病态;尤其是针对在宣传和实践马克思关于消灭剥削的理论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极左(形左实右、或假左真右)倾向。 理论上的极左表现如,在如何界定剥削方面: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绝对化,只看到资本剥削劳动的一面,看不到资本也可以来自劳动,看不到资本也可以与劳动结为一体,看不到资本对于生产的管理也有劳动的因素,看不到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地域内私人资本对于国计民生、也就是对于全体劳动者也可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于是,勤俭节约、有利于为发展社会生产积累和贡献资金的好传统得不到鼓励,反而受到打击;将并不雇佣劳动的小资本经营说成资本主义尾巴硬要割除、因而扩大了资本主义阵线、削弱了社会主义经济。 在实践中如何对待剥削阶级分子,在革命胜利前后的不同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政策。 在武装革命时期,面对着以武力镇压人民、当下拒绝放下武器者,革命造反者出于自卫对之格杀勿论,这无可非议。对于放下武器的俘虏则不应处死,也不可对之施以人身侮辱。即使是对于那些不但剥削弱势者,而且对被剥削者极端凶残、毫无人性、因而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分子,如果他们在当下没有对任何人构成生命威胁,那么除了先限制其行动自由以外,也应该(如果客观条件允许)留待稍后对其罪行加以调查核实、然后依照革命法律审判和处置,而一般不应随时随地随意地施以极刑,以防止错杀、打击扩大化。作为有组织纪律的革命分子,如果为民众的义愤所感染,但由于缺乏冷静和法制观念,而作出了不必要的极端行为,则事后有关组织领导应该在革命队伍内部给以批评和告诫,让所有革命分子都懂得,革命不应该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即使在你死我活的情况下也应该尽一切可能按革命的法律行事。对于一般只是依据既存社会制度下的合法性而具有剥削行为,但没有特别恶劣罪行、民愤不大的“合法”剥削分子,则应尽量给与机会、让他们通过和平改造的途径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而不应加以刑罚或任何极端处置。只有这样才符合正义之道、也能赢得天下人心。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否存在对一般剥削阶级分子大规模错杀、打击扩大化的现象,也就是说,建政后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现象是否在革命队伍内早有根子,笔者没有条件进行调查研究,所以没有发言权。 武装革命胜利并建立革命政权以后的新的历史时期,对于在旧制度或修正主义路线下产生的新老剥削阶级分子,就其中的大多数来说,应该将责任主要归咎于有关制度或路线的创制者、维护者。对个别的剥削分子需要引导他们转变思想、自觉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不能随意侵犯其人权。只有那些超越当时既存法制、为所欲为、随意欺压弱势者、或者抗拒社会主义思想改造而行凶作恶者,因而惹起民愤的,才必须根据社会主义法律加以制裁,但不应加以人身侮辱。如果没有血债,也不应随便杀戮。但在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甚至“全面专政”的路线下,将大量的思想问题作为敌我矛盾来处理,将大批非无产阶级的人们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还存在着大量随意侵犯人权、随意人身侮辱、随意酷刑杀戮等现象。这不但不能真正帮助需要转变思想的人们,反而将他们赶到资产阶级复辟势力和帝国主义霸权主义那一边去。 (摘自《道法社会主义:二十一世纪人类意识形态革命》人类文化篇,第三章第四节;该书由香港东方文化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购买可加微信zhai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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